建筑业开展金华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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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开展“金华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XX市《开展“金华无欠薪”“543”行动方案》(金防欠薪发〔2017〕1号)、《全省建筑业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欠薪解决长效机制,加快推进“金华无欠薪”行动,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省第十四次、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八八战略”为总纲,紧紧围绕“全面小康、浙中崛起”总目标,以建筑业改革发展为契机,以规范建筑市场、完善监管方式、强化信用建设为手段,突出长效机制建设,狠抓源头治理,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确保违法欠薪行为得到全面治理,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实现“金华无欠薪”。
二、目标任务
2017 年起,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的工程实现无欠薪;2018年起,房地产开发项目实现无欠薪;2019年起,非国有投资(房地产除外)项目实现无欠薪。2020年起,实现建筑业“金华无欠薪”。
三、工作举措
(一)全面实施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管理。依托XX市建筑市场监督平台以及信用评价体系建设,2017年11月1日开工的(以施工许可证为准)且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在建工程,全面安装人脸识别云平台考勤系统,记录施工现场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班组、工种、进出时间以及工资发放。工程施工总承
包企业须每月打印纸质记录存档,备上级相关行政部门检查。2017年11月1日开工的(以施工许可证为准)且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未安装人脸识别云平台考勤系统的,应安装其他实名制考勤系统。实现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
(二)全面实施工程款按月支付制度。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实行工程款按月支付制度,不得实行工程款按工程进度节点支付制度。工程款支付额度不得低于上个月已完成工程量中的人工工资额度。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工程款支付审批单中明确上个月已完成工程款中的人工工资额度。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合同备案、施工许可时,将工程款是否按月支付列入审查内容,如未明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全面实施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应在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选定的银行开设由施工企业、银行、主管部门共同监管的民工工资专户,专门用于民工工资发放。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每月将工程款中的人工工资费用及时打入民工工资专户。施工企业应委托银行通过专用账户代发民工工资,并向银行提供经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包含姓名、身份证、银行、帐号、月工资额度等信息),银行应确保工程民工工资款安全。
(四)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合同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相应工程款支付担保。各工程许可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工程款支付担保可视为资金到位证明。非国有投资工程如不能提供相应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视为工程建设资金未落实(已落实的建设资金与银行签过监管协议的除外)。
(五)建立工程款结算纠纷协调机制。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业工程款纠纷协调机制,加快处理因工程款结算纠纷引发的民工工资上访事件。
四、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金华建筑业无欠薪工作,抓紧制定本地区开展“无欠薪”行动的具体实
施方案。要将实名制考勤系统建设与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工程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相结合,与一线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实名制考勤系统作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各相关工资发放银行应按协议,做好民工工资发放工作,不得强制要求民工办理银行卡等事项。当未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月工资款时,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设单位月工资款不能及时拨付到位的,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下达停工通知书。拒不停工的,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列入失信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四)工程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按月足额发放民工工资。监理单位应认真核实工程款支付报审单。如弄虚作假、挪用月工资款的,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记录不良行为名单,并公示一年。
(五)重大活动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欠薪案件应在7日内得到妥善处置;对个人讨薪极端事件或欠薪重大舆情事件,应在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并进行处置;确保欠薪案件未及时处置率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