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

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浙土资规[2018]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8.02.22

【实施日期】2018.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

通知

浙土资规[2018]3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各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义乌

市矿业权交易中心: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矿区范围,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确定,其立体空间区域由拐点坐标、开采标高、资源储量估算边坡角等参数综合构成。采矿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副本应载明并备注矿区资源储量估算边坡角参数,矿区开采最终边坡角不得大于资源储量估算的边坡角。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除缩减矿区范围外,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变更或置换矿区范围。三、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类采矿许可证已纳入自行废止名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