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45号
现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录
2005.9.14 2008.12.6 2012.7.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号令 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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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常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序 号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分类 法律、法规、标准 法律、法规、标准名称 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院令第 344 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理总局令第48号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时间 2002.1.9 2012.4.27 2013.6.29 2010.7.22
2004.12.16 2012.1.19
2012.9.3 2012.10.29
2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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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安全 生产 部 监督 门 安全生产常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管理 规 部门 法律、法规、标准 章 分类 法律、法规、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时间 发布 编号 的规 章 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012.2.1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理总局令第16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理总局令第2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理总局令第63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1994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2009 GB50359-2005 AQ1010-2005 GB/T10595-2009 GB/T9770-2001 GB50431-2008 MT820-2008 GB14784-93 GB22340-2008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2009 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 选煤厂安全规程 带式输送机 普通用途钢丝绳芯输送带 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技术条件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解读
( 个体危险高,群体危险低) 病原微生物通常能引起人或动物的严重疾病 ,但一般不会发生感染个体向其他个体的传 播,并且对感染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 个体危险中等,群体危险低) 病原微生物能够对人或动物致病,但对实验 室工作人员、社区、牲畜或环境不易导致严 重危害。实验室暴露也许会引起严重感染, 但对感染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并且疾 病传播的危险有限。
BSL-1
BSL-1
A
UN2814
有疫苗。 仅病毒培 养物为A 类
45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 typy1 and 2 virus Cytomegalovirus
艾滋病毒(I 型和II型)
逆转录病毒科
第二类
BSL-3
ABSL-3
BSL-2
BSL-1
BSL-1
实验活动所需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 动物感染实 验b
ABSL-3
运输包装分类e
备注
样本检测c
BSL-2
非感染性材料 的实验d
BSL-1
A/B
A
UN 编号
UN 2814 其中弱毒株 或疫苗株可 在BSL-2实 验室操作。
2
Brucella spp
7 8 9 50 107 142 147
Mycobacterium tuberculosis Rickettsia spp Vibrio cholerae Chlamydia trachomatis Neisseria gonorrhoeae Streptococcus pneumoniae
第二类
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 危险度3级 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 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 微生物。 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 危险度2级 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 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 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 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 微生物。
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清单大全(实施日期至XXXX101)
国家政策法规名录一、国家政策法规部分(一)国家法律二、水环境保护标准目录部分(一)水环境质量标准(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相关监测规范、方法标准(四)相关标准(五)已被替代标准(六)地方水类环境标准三、大气环境保护标准目录(一)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相关监测规范、方法标准(四)相关标准(五)已被替代标准(六)地方水大气类环境标准四、环境噪声与振动标准目录(一)声环境质量标准(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三)相关监测规范、方法标准(四)已被替代标准五、土壤环境保护标准目录(一)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相关监测规范、方法标准(三)已被替代标准六、固体废物环境标准目录(一)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8GB 16487.7-2005 2005-12-14 2006-2-1 色金属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GB 16487.8-2005 2005-12-14 2006-2-1 9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GB 16487.9-2005 2005-12-14 2006-2-1 10线电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11GB16487.10-2005 2005-12-14 2006-2-1 金电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GB16487.11-2005 2005-12-14 2006-2-1 12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13GB16487.12-2005 2005-12-14 2006-2-1 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GB16487.13-2005 2005-12-14 2006-2-1 14车压件15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2003-12-26 2003-12-2616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7-2003 2003-6-30 2003-6-3017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8-2003 2003-6-30 2003-6-3018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 2001-11-12 2002-1-119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01 2001-11-12 2002-1-120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2001-12-28 2002-7-12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 2001-12-28 2002-7-12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2001-12-28 2002-7-123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13015-91 1991-6-27 1992-3-124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8172-87 1987-10-5 1988-2-125 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8173-87 1987-10-5 1988-2-126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84 1984-5-18 1985-3-1(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三)固体废物监测方法标准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5HJ/T 365-2007 2007-11-1 2008-1-1 测技术规范6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翻转法GB 5086.1-1997 1997-12-22 1998-7-1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GB 5086.2-1997 1997-12-22 1998-7-18 固体废物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555.1-1995 1995-3-28 1996-1-1固体废物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9GB/T15555.2-1995 1995-3-28 1996-1-1 法10 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15555.3-1995 1995-3-28 1996-1-111 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15555.4-1995 1995-3-28 1996-1-112 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15555.5-1995 1995-3-28 1996-1-113 总铬的测定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555.6-1995 1995-3-28 1996-1-114 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硫酸亚铁铵滴定法GB/T15555.7-1995 1995-3-28 1996-1-115 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硫酸亚铁铵滴定法GB/T15555.8-1995 1995-3-28 1996-1-1固体废物镍的测定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GB/T15555.9-1995 1995-3-28 1996-1-1 16法17 固体废物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15555.10-1995 1995-3-28 1996-1-118 固体废物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性电极法GB/T15555.11-1995 1995-3-28 1996-1-119 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GB/T15555.12-1995 1995-3-28 1996-1-1(四)其他相关标准2 地震灾区活动板房拆解处置环境保护技术指南公告2009年52号 2009-10-12 2009-10-123 新化学物质申报类名编制导则HJ/T 420-2008 2008-1-15 2008-4-14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2008 2008-2-27 2008-4-15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 301-2007 2007-4-13 2007-5-16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2007 2007-4-9 2007-4-97 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64-2007 2007-9-30 2007-12-18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公告2006年11号2006-3-9 2006-4-19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HJ/T 85-2005 2005-6-13 2005-6-1310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2005 2005-5-24 2005-5-2411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T 177-2005 2005-5-24 2005-5-2412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HJ/T 181-2005 2005-8-15 2005-9-113 化学品测试导则HJ/T 153-2004 2004-4-13 2004-6-114 新化学物质危害评估导则HJ/T 154-2004 2004-4-13 2004-6-115 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HJ/T 155-2004 2004-4-13 2004-6-116 环境镉污染健康危害区判定标准GB/T 17221-1998 1998-1-21 1998-10-117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1998 1998-1-8 1998-7-118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化学品危害性评价规范水生生物急性毒性试验方法GB/T16310.1-19961996-5-16 1996-12-119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化学品危害性评价规范水生生物积累性试验方法GB/T16310.2-19961996-5-16 1996-12-120 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化学品危害性评价规范水生生物沾GB/T 1996-5-16 1996-12-1染试验方法16310.3-199621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化学品危害性评价规范哺乳动物毒性试验方法GB/T16310.4-19961996-5-16 1996-12-122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化学品危害性评价规范危害性评价程序与污染分类方法GB/T16310.5-19961996-5-16 1996-12-123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 1995-11-20 1996-7-124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 4285-89 1989-9-6 1990-2-1(五)已被替代的标准(六)地方固废类环境标准七、核辐射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目录(一)放射性环境标准。
辐射防护模拟题库含答案
辐射防护模拟题库含答案1、关于放射性活度衰减规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加压、加热可以改变指数衰减规律B、加电磁场可以改变指数衰减规律C、机械运动可以改变指数衰减规律D、放射性衰变是由原子核内部运动规律所决定的,外部条件不能改变衰减规律答案:D2、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下列单位中不需要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是()。
A、仅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B、仅使用X光机的医疗机构C、仅使用豁免水平标准物质的科研单位D、仅有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的科研机构答案:C3、目前在核技术利用领域,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管理办法主要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号。
A、30B、17C、31D、19答案:C问的是安全许可管理办法4、居民所受天然辐射年有效剂量的范围是()mSv。
A、<1B、1~5C、5~10D、>10答案:B5、X射线管组件上应标明固有滤过,除牙科摄影和。
乳腺摄影用X射线设备外,X射线有用线束中的所有物质形成的等效总滤过,应不小于()mmAl。
A、0.5B、1.5C、2D、2.5答案:D6、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但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A、省级B、国务院C、县级D、市级答案:B7、乳腺摄影X射线设备的标称最高X射线管电压应不超过()A、40kvB、50kvC、60kvD、30kv答案:B8、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
A、卫生主管部门B、公安部门C、财政部门D、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答案:D9、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管理。
A、分级B、多级C、分类D、综合答案:C10、韧致辐射对的()A、高速β穿过物质,会发生韧致辐射B、韧致辐射产生γ能谱时连续谱C、韧致辐射产生一个β粒子D、韧致辐射发生在x射线与物质相互作用答案:A11、ICRP明确指出,与放射工作人员所受职业照射的防护不同,()不适用于医疗照射。
能源及碳排放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
生产经营部 二、十三、十六、二十四、三十 各单位 八、三十九
37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12-16 、 18 、 22 、 24 、 31 、 32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生产经营部 2012.04.27 2012.07.01 35 、 38 、 40 、 46 、 48-51 、 61 、 155号 各单位 64、66、69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生产经营部 2006.06.20 2006.07.20 全文 174号 各单位 京政办发47号 京政发[2007]3号 京政发[2011]43号 京政发[2014]14号 京发改[2007]286号 1988.05.14 1988.06.01 2007.01.18 2007.01.18 2011.08.22 2011.08.22 2014.05.28 2014.05.28 2007.02.17 2007.04.01 生产经营部 全文 各单位 生产经营部 三-九 各单位 生产经营部 全文 各单位 生产经营部 2、3、6-8、10、13-15、17、18 各单位 、22 生产经营部 2-12、14 各单位
26
27 28 29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2000.12.29 2000.12.29
发改环资[2004]2505 生产经营部 2004.05.01 2004.05.01 三(三)、四、五 号 各单位 发改环资[2007]2429 生产经营部 2007.09.17 2007.09.17 全文 号 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4 5 6 7 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环保和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登记表
114.
150
《辽宁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6月12日
115.
15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6年12月1日11源自.15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2005年10月1日
117.
15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1年12月31日
96.
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
97.
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11月1日
98.
13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1日
99.
13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年5月1日
100.
2010.04.09
2010.04.09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政办发〔2010〕13号
76.
111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
1994.01.07
1994.01.07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家环保局
辽宁省政府转批
77.
112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2010.01.06
2010.02.22
辽宁省政府
128.
164
《安全色》
2002年6月1日
129.
165
《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
1996年10月1日
130.
2003.09.30
2003.09.30
国家安监局
环境管理体系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清单
1999年07月08日
1999年07月08日
7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5号
环境保护总局
1999年06月22日
1999年10月01日
72.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环发[1999]246号
环境保护总局
1999年11月01日
1999年11月01日
73.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环发[1999]278号
1995年05月20日
1995年05月20日
1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1995]54号
国务院办公厅
1995年11月07日
1995年11月07日
20.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发(1996)31号
国务院
1996年08月03日
1996年08月03日
21.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总局
2001年12月11日
2002年02月01日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3]284号
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3年6月30日
2003年06月30日
83.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
62.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环控〔1996〕204号
环境保护总局
1996年03月01日
1996年04月01日
63.
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5.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中的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修改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将“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修改为:“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0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27.关于《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2003]263号)
28.关于夹杂在剥离土中的煤矸石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2004年12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4]490号)
29.关于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问题的复函(2007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7]239号)
2.将第八条修改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关于石料开采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8年7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1998]210号)
2024年度环保法律法规清单
2022.12.23
国家能源局
2021.10.18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部 能源部
2022.7.7 2022.3.28
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2022.1.1
2022.3.21 2022.8.16 2022.12.23 2021.10.18 2022.7.7 2022.3.28 2022.1.1
自然资发[2022]142号
55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22]17号
56
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 干意见
发改产业〔2021〕1464号
57 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工信部联节〔2022〕88号
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 58 的指导意见__2022年第17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 工信部联原〔2022〕34号
生态环境部令第34号
36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令第48号
37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公告 2018年 第3号
38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
39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 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
4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生态环境部令第15号
环办监测函〔2020〕543号
9
关于印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空气应急监测 工作规程》的通知
环办监测函〔2022〕231号
10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
11
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 价试点的通知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附件2: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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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清单随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变动而变动。
环保法规标准清单
27 国务院令第641号 28 国发〔2013〕37号 29 国发〔2015〕17号 30 国31 10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2 05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3 06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4 13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5 18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6 22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7 25号 38 环境保护部令 第36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27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40 28号
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环保篇)
序号 法规/标准编号 A、国家法律 1 宪法 2 主席令第22号 3 主席令第77号 4 主席令第31号 5 主席令第72号 6 主席令第48号 7 主席令第48号 8 主席令第07号 9 主席令第31号 10 主席令第69号 11 主席令第48号 12 主席令第87号 13 主席令第04号 14 国务院令284号 15 主席令第23号 16 主席令第21号 17 主席令第61号 B、国务院法规 17 国务院令253号 18 国务院令284号 19 国务院令第369号 20 国务院令 第408号 21 国发〔2005〕39号 22 国务院 23 国务院令第508号 24 国务院令第559号 25 26 国办函[2012]147号 法释〔2013〕15号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 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 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正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2015)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颁布日 2004/3/14 2014/4/24 1996/10/29 2015/9/6 2002/6/29 2016/7/2 2016/7/2 2003/8/27 2004/12/29 2007/8/30 2016/7/2 2008/2/29 2008/8/29 2000/3/20 2009/12/26 2009/12/29 2016/12/25 1998/12/1 2000/3/20 2003/1/2 2004/5/30 2005/12/3 2006/1/24 2007/10/9 2009/8/12 2012/8/21 2013/6/17 2013/10/2 2013/9/10 2015/4/2 2016/5/28 1992/8/14 1999/6/23 1999/7/8 2001/12/27 2003/10/8 2004/6/23 2005/4/25 2015/9/28 2005/8/30 2005/9/19 生效日 2004/3/14 2015/1/1 1997/3/1 2016/1/1 2003/1/1 2016/9/1 2016/9/1 2004/7/1 2005/4/1 2007/11/1 2016/9/1 2018/1/1 2009/1/1 2000/3/20 2010/4/1 2010/7/1 2018/1/1 1998/12/1 2000/3/20 2003/7/1 2004/7/1 2005/12/3 2006/1/24 2007/10/9 2009/10/1 2012/8/21 2013/6/19 2014/1/1 2013/9/10 2015/4/2 2016/5/28 1992/10/1 1999/10/1 1999/7/8 2002/2/1 2003/10/8 2004/7/1 2005/6/1 2015/11/1 2005/10/1 2005/11/1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9.09•【文号】环办[1998]238号•【施行日期】199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30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环办[1998]238号)总局部门,对外合作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已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1998年9月9日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文管理,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总局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要发扬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文秘部门统一管理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六条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七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环境类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清单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6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 法
37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38 办法
39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2 水污染防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最新法规标准编号
安监总管三【2013】3号
安监总管三【2013】3号 安监总管三【2013】3号 HJ/T92-2002 JB8939-1999
63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4-2008
64 石油化工厂区绿化设计规范
SH3008-2000
6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 66 置)场
67 环境管理 环境表现评价 指南
68
环境管理 环境标志和声明 原则和程序
I型环境标志
环境管理 环境标志和声明 自我环境声 69 明 I型环境标志
GB15562.2-1995 GB/T24031-2001 GB/T24024-2001
国家环境保护局
全文
全文 第3-4章 第3-4章
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5-7章
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3-5章
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3-7章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2006.4.13 2006.6.1 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3-8章
符合
2006.7.28 2006.9.8
2006.9.15 2006.12.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环发[2005]15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3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深刻总结松花江污染事件经验教训,对新上项目严把环境影响评价关的指示精神,从源头防范环境风险,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现就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环评,从决策源头防范环境风险(一)凡在以下区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布设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1、江河湖海沿岸,特别是临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等区域;2、人口集中居住区域附近;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中确定的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及其附近。
(二)对在上述区域已经建成的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结合开发建设规划的调整和后续开发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对上述园区、基地的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可行性与风险性论证。
除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相关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环境容量分析、生态状况评价和环境安全分析;2、产业布局、产品结构、生产规模以及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因素及风险几率分析;3、环境风险防范及环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方案。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 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年 3 月 28 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 4 月 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5 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 年 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 年 12 月 31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 年11 月 5 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 年 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 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 149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 年 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 74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 年 12 月 29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 年 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 年 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 3,5-二氯溴苯等 208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 年 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来源:/detail2023906.html。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 号《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于2007年9月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三次局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生贤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二章拆解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地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三)选择的技术和工艺路线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是否与所拆解利用处置的电子废物类别相适应;(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五)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方案;(七)对本项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5号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5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已于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试和取证管理规定(HAF603)》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考试内容和方法第四章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焊接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是:(一)选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二)组织制定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大纲、基本理论知识考试题库,并组织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三)监督检查考核中心的考核和管理工作;(四)审查考核中心的考试计划和考试结果,并向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颁发资格证书;(五)归档和保存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的有关资料。
生态环境部令第5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5号
生态环境部令第5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5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3月2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8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5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6月12日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以下简称焊接人员)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焊接人员的资格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以下简称焊接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焊接人员的资格管理,统一组织资格考核,颁发资格证书,对焊接人员资格及相关资格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聘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焊接活动,对焊接人员进行岗位管理。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焊接人员是指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操作的焊工、焊接操作工;焊接方法是指焊接活动中的电弧焊(包括焊条电弧焊、钨极惰性气体保护电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埋弧焊等)和高能束焊(包括电子束焊、激光焊等)以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焊接方法。
第二章证书申请与颁发第七条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证》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裸视或者矫正视力达到4.8及以上,辨色视力正常;(二)中等职业教育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工作满1年;(三)熟练的焊接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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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5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已于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试和取证管理规定(HAF603)》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 环保法规焊工焊接操作工令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考试内容和方法第四章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焊接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是:(一)选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二)组织制定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大纲、基本理论知识考试题库,并组织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三)监督检查考核中心的考核和管理工作;(四)审查考核中心的考试计划和考试结果,并向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颁发资格证书;(五)归档和保存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的有关资料。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鉴定委员会,具体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选定为考核中心:(一)建立了健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质量保证体系,具有完善的考核和管理制度、考试细则、满足考试要求的焊接工艺规程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题库等;(二)具有5年以上的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业绩,且考核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少于300人次;(三)具有与拟从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包括技能操作考试场地(至少20个工位)、理论考试教室、钢材库或者试件库、焊材库、检验场地、档案库或者资料库等;(四)具有与拟从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设备,包括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制作设备、理化检验和无损检验设备、热处理设备及测量工具等;(五)人员组成至少包括: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专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3名,专职核Ⅱ级以上表面和体积无损检验人员各1名;(六)具备组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和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焊接档案的能力。
第六条考核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焊工、焊接操作工专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考试计划;(二)审查报考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三)确定专项理论知识考试内容和操作技能考试项目;(四)制备和检验考试试件,并评定考试成绩;(五)发放焊工、焊接操作工钢印;(六)编制或者确认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用焊接工艺规程;(七)建立并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档案。
第七条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向考核中心提出考试申请。
申请考试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学历;(二)身体健康;(三)有能力按照焊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四)有能力独立担任焊接工作。
第三章考试内容和方法第八条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
第九条焊工、焊接操作工理论知识考试包括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
拟从事基本理论知识未包括的特殊焊接方法和母材种类的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在参加操作技能考试前,还应当通过专项理论知识考试。
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合格有效期限为3年。
第十条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核电系统基本知识(包括辐射防护方面的知识)和核电质量保证基本知识;(二)民用核安全设备知识,包括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有关制造标准和焊接规程,焊接接头分类原则和要求,常用母材和焊材、焊接方法的特点和主要制造技术要求(包括热处理和无损检验基本知识);(三)焊接设备、装置和测量仪表的使用和维护要求;(四)焊接接头的形式、性能及其影响因素,焊缝代号和图样识别;(五)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以及防止措施;(六)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以及防止措施;(七)焊接安全技术。
第十一条焊工、焊接操作工专项理论知识的考试内容应当根据特殊焊接方法和材料特点确定。
第十二条考核中心应当根据焊接方法、试件形式、母材类别、焊接材料、焊缝形式、焊接位置、试件规格尺寸、焊接要素(衬垫、单面焊、双面焊)等,确定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项目。
第十三条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数量应当符合要求,不允许多焊试件从中挑选。
试件的制备和焊接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考试用试件的坡口表面和坡口两侧各25mm范围内应当清理干净,去除铁屑、氧化皮、油、锈和污垢等杂物。
(二)焊条和焊剂应当按规定要求烘干,随用随取,焊丝应当除油、除锈。
(三)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按照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规程焊接考试试件。
(四)操作技能考试前,应当在考核中心成员、监考人员与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共同在场确认的情况下,在试件上标注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考试编号。
(五)水平固定试件和45°固定试件上应当标注焊接位置的钟点标记,定位焊缝不得在“6点”标记处;管材向下焊试件应当按照钟点标记固定试件位置,且只能从“12点”标记处起弧,“6点”标记处收弧;向上焊时应当从“6点”位置起弧。
(六)焊工的所有考试试件,第一层焊缝中至少应当有一个停弧再焊接头;焊接操作工考试时,每一焊道中间不得停弧。
(七)机械化焊接考试时,允许加引弧板和引出板。
(八)试件开始焊接后,焊接位置不得改变;对于管材对接和管板焊缝的45°固定试件,管轴线与水平面间的夹角应当在45°±5°范围内。
(九)试件表面最后一层不允许修磨和返修。
(十)试件坡口形式和尺寸应当按照焊接工艺规程制备,或者由考核中心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备。
第四章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第十四条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均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合格。
第十五条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通过试件检验进行评定。
考试试件经检验合格后,该考试项目为合格。
第十六条两名以上焊工、焊接操作工参加组合考试时,如果其中某考试项目不合格,且能够确定导致该考试项目不合格的施焊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的,则应当认定该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的考试项目不合格;不能确定导致该考试项目不合格的施焊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的,则应当认定参与该组合考试的焊工和焊接操作工均不合格。
第十七条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不合格的,允许在一个月内补考一次。
补考不合格者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与前次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八条考核中心应当将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的结果记入考试评定报告,将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检验结果记入考试检验记录表。
考核中心应当在考试结果评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合格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考试评定报告,经中心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只能从事考试合格项目对应范围内的焊接活动。
第二十条考核中心应当建立并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档案,档案应当包括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等。
焊工、焊接操作工聘用单位应当填写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并每六个月报相关考核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考试评定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结果的审查,并作出是否授予资格的决定。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焊工、焊接操作工姓名及聘用单位;(二)考试合格项目;(三)有效期限;(四)证书编号。
第二十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中执业。
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当由聘用单位向考核中心提出资格证书变更申请,同时应当提供原聘用单位的意见,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更换新的资格证书。
更新后的证书有效期适用原证书的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在有效期内从事考试合格项目的焊接工作质量优良,需要继续从事焊接活动的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考核中心提出延续申请。
考核中心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延续申请的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建议,并将延续申请和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准予延续的,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延长期自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合格项目有效截止日期算起。
不符合延期条件或者延长期满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需要继续从事焊接工作的,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连续中断焊接工作超过三个月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连续中断考试合格项目对应的焊接工作超过六个月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证书中的相应考试项目的合格记录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考试评定报告和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中操作技能考试的合格项目应当用代号表示。
代号的组合顺序为焊接方法分类号、试件形式代号、焊缝形式代号、母材类别号、焊接材料、试件规格尺寸、焊接位置代号、焊接要素分类号。
第二十七条取得国外相关资质的境外单位焊工、焊接操作工,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
第二十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有舞弊行为的,由考核中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停考1年。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考核中心应当在进行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10个工作日前,将考试计划、内容和地点书面通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第三十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考核中心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一)综合性检查内容包括考核中心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人员师资力量、考核管理制度和细则、考核活动的相关文件和记录、考核计划及实施等。
(二)专项检查内容是对考核中心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的抽查。
第三十一条考核中心应当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