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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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

1.适用范围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

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

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竞业限制补偿金

(1)竞业限制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2016年新增),只能在劳

动关系结束(终止或解除)后,在竞业限制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数额由双方约定。

(2)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

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6年新增)

(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

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6年新增)

(4)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

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6

年新增)

3.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

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6年新增)

5.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之外的其他事项与

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6.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

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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