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19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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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役刑期的确立
①判处完城旦舂刑者,服刑三年降为鬼薪、白粲,再服刑 一年降为隶臣妾,再服刑一年释放为平民;——5年 ②)判处隶臣妾刑者,服刑二年降为司寇,再服刑一年释 放为平民;——3年
③判处司寇刑者,则服刑二年释放为平民;——2年
④服刑期间逃亡,或重犯耐刑以上罪者,不适用此制;
⑤此令颁行前,被判处附加肉刑的城旦舂刑徒,已服刑 一年以上,且不属终身禁锢罪者,可按完城旦舂的服 刑期限执行。
资产税亦称赀算,按财产每万钱征收一算即 120钱。
汉代的兵役与徭役
兵役:
汉初规定:男子年满17岁登记役籍,称为傅籍,景 帝二年改为20岁,昭帝以后又改为23岁,表示成丁, 开始服役,称为正卒。 正卒中身强力壮者服兵役,一年在本郡当郡兵, 一年为戍卒,戍边;或作卫士戍守京师。
徭役
每人每年一个月,称为更役;服役者称为更卒。 凡亲身服役叫作践更,出钱代役叫作过更。 代役钱每月折300钱,后来成为一项固定税收, 称为更赋。
4.文帝继位以后,进一步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经 济发展,社会稳定,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1.汉初废除肉刑的改革
直接原因—缇萦上书
改革内容 : ②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 ③当劓者,笞三百; ——二百——一百
①凡当完者(臣瓒注:完应为髡 ),完为城旦舂;
④当斩左趾者,笞五百;——三百—— 二百 ⑤当斩右趾者,弃市。 ——恢复斩右趾
(四)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大逆不道; 群饮酒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 见知故纵罪
“阿党”: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 “附益”: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 事国人过律罪:是汉朝的主要罪名之一。依汉律规定, 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有一定限额,超限者免为庶人。主 要防止诸侯王势力发展过大,危害中央集权。
均输平准法
汉武帝时为了抑制富商大贾获取暴利,解决国家财政问
题所推行的平抑市场物价的制度。
均输法:由大司农在各郡国设置均输官,将当地应输送
京师的土特产品转运异地出售,再收购其他物品辗转交换, 最后把京师所需物品直接运抵关中。 平准法:是在京师设置平准官,接收各地的均输货 物,按市场物价涨落情况,贱买贵卖,以调剂供需, 稳定物价。
二、改革以后的刑罚制度
(一)死刑 增加“殊死” (二)肉刑: 基本沿袭秦制墨、劓、剕、笞、宫刑 (三)劳役刑——徒刑
允许女劳役刑徒每月缴纳三百钱。 新增加了女徒“顾山”
(四)罚金刑:“犯陛,当罚金” (六)禁锢
刑罚与移民相结合 “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
(五)徙边:减死一等的代用刑
“一人犯罪,禁至三属,莫得垂缨仕宦王朝,如有贤才 而没齿无用”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三、春秋决狱 四、监察制度的发展
一、汉代的司法机关
(一)中央: 最高司法机关为廷尉;
(二)地方: 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行政机关与司法审级为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县两级制;
东汉末,实行州、郡、县三级制。
亲亲得相首匿的容隐原则
《论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 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则曰:“吾党之直躬者异 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汉宣帝地节四年诏:“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 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 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亲亲得相首匿(亲属相隐)
特殊情况下杀子权 、
督责子女生产权
家庭财产处理权、
2.财产继承关系 :
一般财产实行诸子均分制; 爵位等仍实行长子继承制;
已经出现遗嘱继承;
庶子、女儿也有继承权;
汉代已经出现中官收养制
三、经济法律规范
(一)农业生产的保护 2.放宽土地限制 1.鼓励农耕生产 4. 重视兴修水利 3.减轻田税负担 (二)土地赋役的管理 1.土地立法——度田令 2.赋税立法: 主要有土地税、人口税与资产税。 3.课役立法: 分为兵役与徭役 (三)盐铁官营 (四)货币金融的规定
第二节 汉代的立法概况及法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一)汉初—汉武帝 汉律六十篇 1.萧何定《九章律》 :新增《户》《兴》《厩》 2.叔孙通《傍章律》18 3.张汤《越宫律》27与赵禹《朝律》6 (二)武帝以后立法的发展变化
1.武帝以后法律的扩充:律令359章,大辟之刑409条1882事, 死罪决事比13472事 2.光武帝时期汉律的恢复:恢复了西汉旧律 3.章帝时期汉律的删简:定大辟之刑200条,耐、赎罪2800条 4.献帝时期汉律的整理
二、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明令保护私有土地所有权。 国有与私有土地所有权并存; (二)买卖关系 民间土地买卖等大宗交易,一般都要订立券书 (三)借贷关系 须按规定收取利息,并要交纳一定税额
(四)婚姻制度 :“夫为妻纲”
(五)家庭关系:“父为子纲”
汉代家庭关系的规定
1.汉代父家长的权利:
卖子权 、 殴打子女权 、 子女婚姻支配权 、
垦田财政、农桑生产、治安刑狱等情况,由丞
相等中央官员考核其政绩,分别予以奖惩升迁。
《左官律》
是汉武帝时期,为防范和严惩官吏与诸侯王勾 结共谋不轨而制定的单行法规。汉代以“右” 为尊,以“左”为卑,背离皇帝而到诸侯国去 作官,即是左官,要受到惩罚。
《酎金律》
是汉朝颁布的法律。酎,是一种醇酒; 金,是祭宗庙时诸侯所献的贡金。是惩 罚诸侯在酎祭时贡金不合标准的法律, 主要强制和考察诸侯王忠于汉朝廷。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一、汉初:
(一)背景
以黄老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
1.经济上,长期的战乱使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 ; 2.政治上,统治根基不牢 ; 3.军事上,与周边民族此消彼长 ;
4.汉初统治者比较清醒地看到了当时存在的问题和 困难 .
一、汉初:
以黄老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
(二)内容
第三节 汉代的刑制改革及刑法制度
一、汉代的刑制改革 二、改革以后的刑罚制度 三、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
四、主要罪名
一、汉代的刑制改革
(一)历史背景 (二)刑制改革的内容 1.废除肉刑的改革
2.劳役刑期的确立 (三)历史意义
首先,使刑罚由极端野蛮残酷向相对宽缓人道转变, 扩大了剥削对象,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与经济的恢, 客观上促进了社会的进步; 其次,为后世确立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体 系奠定了基础。
二、法律形式的定型化 (一)律 (二)令 (三)科
(四)比
《九章律》
是汉高祖刘邦命萧何在《法经》和秦 律基础上制定而成,因有九篇而得名, 是汉朝最主要的法典;共九篇,盗、 贼、囚、捕、杂、具、户、兴、厩。 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是指《九章律》。
“决事比”
是汉代的法律形式之一。“比谓类似。”即可以用
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汉朝广泛采用判例断案, “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 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三、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
(一)矜老怜幼的恤刑原则
(二)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原则
(三)保障官僚贵族封建特权的上请原则 上请的范围,由起初的郎中或六百石以上官吏, 逐渐扩大到公侯嫡子及三百石以上官员。 (四)先自告除其罪
汉律的自首叫“自告”or自 出: 1.数罪并发,只免除其自首之罪。 2.对犯罪集团的出谋划策者,自首也不免其罪
恢复农业,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 姓,与民休息 ; ——萧规曹随 (三)意义 对当时政局的稳定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 国力的增强起了积极的作用。
二、汉武帝以后: 以儒家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
1.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为有为奠定了经济 基础。 2.汉武帝即位后,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 ①对内政策上,“无为”导致农民为逃避赋税而脱离户 籍,成为“亡人”; ②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竭力摆脱中央控制; ③边境地区,外患不断 ;
(一)汉初刑制改革的历史背景
1.汉初新旧刑罚体系混杂不清 ,既有旧的奴隶制五刑, 又补充增加了许多新的的刑罚种类,如徒刑、身体刑、 耻辱刑等。 2.汉初虽废除酷法,但本质上与秦王朝并无区别。
惠帝时,废除了挟书令 ; 吕后时废除了妖言罪,缩小了夷三族的适用范围, 并废除了具五刑 。
3.肉刑既是对生产力的一种破坏,也阻塞了犯人的自 新之路 。
④思想上,各种学说纷争,容易导致统治阶级集团内部 思想分歧和社会思想的混乱 。 3.董仲舒把儒学改造成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的神 学化了的儒家思想。
董仲舒的“大一统”主张
①在政治上,要求实行中央集权。
②思想上,“《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 谊也。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 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 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 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③在法律上,要求“大德小刑”,德主刑辅。
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 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 隐,子为父隐”。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 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 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 承。
四、汉律的儒家化特色
首先,汉律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 ;
其次,汉律强化了君主专制皇权 ;
再次,汉律维护了伦理纲常关系 ;
最后,汉律规定了儒家化的刑罚原则 ;
另外,还有一些儒家化的内容: 对“不孝罪”的处罚;
司法上,“春秋决狱”、宽宥复仇,“以仁孝治天下 律学的发展,注经解律。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其上设尚书令、仆射各一人,与六曹尚书合称八座。
察举征辟制
汉朝的主要选官任用制度 ;察举即中央公卿 或地方郡国根据朝廷要求,按照孝廉、茂才、
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等一定条件举荐人才,经
考核合格后任用官职;征辟即各级官府自行选
辟聘用下属官员的制度 。
郡国上计考课
汉代对地方官员的考核制度。每年年终由各郡 国派出官员前往中央,汇报一年中户口名籍、
(五)私营商业的限制: 政治上“辱商”,经济上 “困商” 算缗令与告缗令。 (六)推行均输平准法
汉代的赋税立法
土地税亦称田租或田税,汉初为十五税一;文帝时两
次减半征收,后又免税十三年;景帝时三十税一,遂为 定制。 •人口税为按人征收,凡7—14岁未成年人,每年20钱, 武帝以后增为23钱,称为口赋或口钱; 15至56岁成年 人,每年一算即120钱,称为算赋。
四、主要罪名
(一)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的罪名
不敬、大不敬罪 ; 矫制、矫诏罪 ; 犯陛罪 ; 阑入、失阑罪
(二)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非正罪 阿党附益罪、事国人过律罪 僭越、逾制罪 出界罪 漏泄省中语罪
(三)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欺谩、诋欺、诬罔罪;非议诏书毁先帝罪; 腹诽罪;
怨望、诽谤罪; 左道、巫蛊罪; 废格诏书罪。
第四节
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律制度 二、民事法律制度 三、经济法律规范
四、汉律的儒家化特色
一、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
中央:沿袭并完善皇帝制度与三公九卿制的基础上 又建立起一套由“中朝”发展而成的尚书台阁制度 . 地方:郡国并行制 (二)选举考绩制度的实施
1.选举制度: 主要是察举征辟制 2.考绩制度: 郡国上计考课和部门自行考核 (三)强化中央集权的法规 左官律、 附益法、 阿党法、酎金律、 事国人过律
第五章 汉代法律制度
(前206年——公元220年)
本章重点: 1.汉代法律思想的变化。 2.汉代的刑制改革。 3.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4.春秋决狱 5.汉代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代法律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文景时期: 以黄老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 “与民休息”、“宽省刑罚” 二、汉武帝以后:
以儒家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
由“中朝”发展成尚书台
•汉武帝时,开始任用一些宠信近臣,担任高级侍从官员, 出入禁中,参与朝政,逐渐形成一个宫内决策机构,称为 “中朝”或“内朝”,与以丞相为首的政务机关“外朝” 相对应。 •汉成帝时,在“中朝”分置四曹尚书,由常侍曹主公卿 事,二千石曹主郡国二千石事,民曹主吏民上书事,客 曹主异族外交事。 东汉光武帝时,改置六曹尚书:三公曹主年终考课诸 州郡事;吏部曹主选举祠祀事;民曹主工程建设等事; 客曹主异族朝贺护驾事;二千石曹主司法辞讼事;中 都官曹主治安秩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