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19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合集下载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汉代中央审判机关是由皇帝、廷尉、丞相、御史 大夫组成 。
廷尉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 同时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
(二)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基本是郡县两级,郡守、县令兼理 司法 。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告和劾 (二)录囚
三、春秋决狱
(一)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兴起 1、概念。
春秋决狱又称“春秋折狱”、“引经断狱”、 “引经决狱”、“经义断狱”。它是西汉武帝 时期儒家学者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判案断狱 的方法。就是以儒家思想作为审判案件的指导 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 家经典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
御史府系统 丞相司直系统 司隶校尉系统
2、地方监察机关
全国分为十三州部,即十三个监察区,每个 州部设“刺史”一人。刺史可“以六条问 事” 。 在郡一级设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的监察 。 在县一级设置了地方最低级监察官员廷掾, 廷掾负责监察各乡吏员。
第三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左官律》、《沈命法》等单行法规。
(二)法律形式
律 令 科 比
第二节 汉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原则
1、关于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则
2、关于长幼减免刑罚原则 3、关于亲属相隐原则(亲亲得相首匿)
(二)刑罚制度及改革
1、汉代的刑罚制度
死刑:弃市、腰斩、枭首。 肉刑:墨、劓、剕、笞、宫等 。 徒刑: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 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 财产刑:罚金、赎刑。 徙边刑: 禁锢:
2、春秋决狱的作用
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有重大推动作用。 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 对封建法律中有悖人情之处有所纠正。 在量刑上改重为轻,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是儒家学派试图限制皇权膨胀的一种努力。 对中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起到推动作用。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汉朝旳法律制度
(公元前223年—223年)
学习要点:本章要点在于两汉法制革故鼎新,开创封建法 律儒家化旳新局面旳发展走向和特点。详细体 现为汉朝前后不同旳法律指导思想;汉朝法制 旳变化等。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旳演变 二、汉朝旳立法概况 三、汉朝时律学旳发展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 五、汉朝旳司法制度
五、司法制度(二)
(二)诉讼判制度旳发展
6、《春秋》决狱
1)产生背景: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
代旳法律极难推倒重订;②完备旳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
出来。
2)定义:
3)原则:①原心定罪 ②利弊分析
4)影响:①对律学旳推动 ②对审判原则旳修正 ③
增进了法律儒家化旳 。
②通行饮食罪
③见知故纵罪
(2)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①不敬、大不敬罪 ②欺谩、诋欺、诬罔罪
③左道
(3)危害中央集权罪
①左官罪 ②漏泄省中语 ③王侯逾制罪
(4)思想言论罪
①非所宜言罪 ②腹诽罪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四)
(二)民事法制
继承制度;王位继承仍实施嫡长子继承制
财产继承上实施诸子均分。
1)改革旳背景原因:背景:缇萦上书。
原因:社会经济发展旳需要
2)改革旳内容:①文帝时;②景帝时
3)改革旳意义:
①顺应历史发展旳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旳发展;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横蛮向文明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旳标志。
(2)女徒顾山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三)
3、罪名
(1)危害政权罪:
①首匿罪
汉朝旳疆域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旳演变
第一阶段: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 主,辅之以儒、法思想,体现为“与民休息”、 “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董仲舒
郑玄
郑玄注论语残简 5
第三、徇私枉法趋势的必然 英美判例法——思维之因 个别,归纳 中国古判例——政治之因 德>法,政治>法律,行政>司法
6
认识论 对象
方法论 政治
近代英国经验论 感性
(五官) 个别
(确实可靠性)
归纳
(个别→一般)
个人主义
近代大陆唯理论 理性
(人脑) 一般
(普遍必然性)
演绎
26
要案报皇帝裁决后 第四、执行
均由郡县执行
一般案件不必上报
其中,死刑:秋冬行刑(霜降前冬至后不可处决)
(乡骂:砍秋头的)
27
三、春秋决狱
律无明文规定时,引经决狱(《春秋》为代表的儒 典)
董仲舒:《春秋决狱》(232篇) 应劭: 《春秋断狱》(250篇) 缘由: a、司法理论上,独尊儒术的结果 b、司法实践上,引经注律的先声 c、司法心理上,崇敬先圣的情结
国家抑制土地兼并,并要求“依律占租”
20
2、债权 买卖契约(“券书”) 租佃契约(“租契”) 双方各执一份 借贷契约
注意:合同条款详细; 地租、借贷利率高,赔偿不 了者,沦为奴婢
21
三、婚姻家庭
结婚:一夫一妻多妾, 女先30(西汉)后(东汉)20,男30不婚, 五倍纳税
离婚(休妻):“七出”,但“三不去”
景帝(刘启)
13
第一、废除肉刑、保留宫刑、减少死刑
肉刑:黥、劓、剕(刖、膑)、宫
文帝废肉刑:

髡钳城旦舂(5年徒刑)

笞(300)
斩左趾 剕 斩右趾
笞(500) 弃市
结果:死得更多
宫:未改
死:减少,
改“磔”为“弃市”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 景帝后元三年下诏规则:八十岁以上、七岁 以下,假定犯不道罪以外的其他罪,不受处 分。
• «刑法»第49条: • 立功的时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讯的时分怀
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 «刑法修正案〔八〕»第3条: • 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审讯的时分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酷手腕致人死亡的除外。〞
• 李某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
• 〔2〕区分惯犯与偶 犯原那么
• 〔3〕自首减刑原那 么
• 〔4〕严惩群盗原那 么
• 〔5〕维护皇权原那 么
• 〔8〕从严治吏原那 么
• 〔9〕维护孝道原那 么
• 〔10〕尊老爱幼原那 么
• 〔11〕亲属相隐原那 么
〔二〕刑罚体系
• 1.生命刑 腰斩;弃市;磔;枭首 磔—枭首—腰斩—弃市 • 2.身体刑 腐刑;斩趾刑;劓刑;黥
二、民事法律制度
• 〔一〕民事权益才干和民事行为才干 • 重农抑商 • 〔二〕一切权 • 以土地私有权为中心 • 〔三〕债 • 买卖契约——券、券书 • 〔四〕婚姻、家庭和承袭 • 一夫一妻多妾制、七出、三不去 • 非正罪、非子罪
三、经济法律制度
• 〔一〕重农抑商 • 〔二〕币制革新 • 国度垄断铸币大权 • 〔三〕赋税制度 • 〝轻田租重人头〞 • 〔四〕以法律手腕对经济停止微观调控 • 垄断盐铁、〝均输平准〞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2021年7月25日星期日
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点思想的演化 及立法概略
• 一、汉初黄老有为的法律思想及政策实际 • • 刘邦:〝乃公马上而得之,安事«诗»、«
书»?〞 • 陆贾:〝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
?……向使秦已并天下,行仁义,法先圣 ,陛下安得而有之?〞

中国法制史-汉代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汉代的法律制度

❖ 以无为为前提的文武并用、生杀并举的基本法律主张: ❖ 陆贾曾提出“逆取顺守,文武并用”的“长久之计”。
“逆”为法家的夺取之道,“顺”为儒家的守成之法, ❖ 因天之生也以养住,谓之文;
因天之杀也以伐死,谓之武。
6
“礼”文化理论
❖ 汉儒对礼的定义作了更明晰的规范,“夫礼者,所以定亲 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是判定社会成员一切 言行是否适宜的统一尺度,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每个社会成 员都必须自觉熟悉它的内容,接受它的制约。
❖ 元旦(汉武帝太初元年恢复夏历,以正月初一为岁首) ❖ 元宵节(前180年文帝即位) ❖ 清明节 ❖ 上巳节(三月上旬巳日,三月三)、 ❖ 乞巧节 ❖ 重阳节 ❖ 春秋社日(立春、立秋后第五个戊日,祭社神即土地神) ❖ 冬祭腊日(冬至后第三个戊日,祭祖先)
9
儒学的经学化
❖ 经的内容,起初只限于孔子删定的“六经”,即《诗经》、 《书经》、《易经》、《礼经》、《乐经》、《春秋经》。
治的严重犯罪,处以重刑。 ❖ 4、通行饮食: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提供饮食
,以大辟(斩首)处之。
24
❖ 5、见知故纵: ❖ 无论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特别是“盗贼
”,必须举告,否则就是“故纵”,依律与犯法者 同罪。 ❖ 监临部主:上级长官对其所辖的主管官吏的犯法行 为,要及时纠举,不然同负刑事责任。 ❖ 沈命法:惩处隐匿盗贼之法。敢蔽匿盗贼者,没其 命也。如“群盗起”,有关官吏未发觉或发觉了未 全部捕获,郡守以下皆处死。
22
(三)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 1、不敬、大不敬:对皇帝轻蔑失礼。 ❖ 2、阑入宫殿门: ❖ 阑入,无凭证擅自闯入。 ❖ 守卫宫门的官吏失职为“失阑”或“不卫宫”。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4
( 二 ) 西汉其他立法活动 西汉建立时 , 刘邦为了巩固政权 , 分封了若 干同姓和异姓诸侯王 。 但是 , 分封诸侯王对于中 央集权却是极为不利的 。 于是中央政府制定了 一 系 列 法律来打击和控制诸侯王日益扩大的权力 , 如文帝时制定了 《 酌金律 》, 武帝时制定了 《 左官律 》 等 。
13
( 二 ) 职官管理制度 1. 职官的选拔 汉朝建立之初选拔官吏采取以 ‚ 功 ‛ 任 ‚ 官 ‛ 的 方式 , 其后 逐步明 确 选官 以 ‚ 德才兼 备 ‛ 为基本标准 。 在 ‚ 德才兼备 ‛ 的标准下 , 汉朝确立了 以 ‚ 荐举 ‛ 和 ‚ 考试 ‛ 相结合 的选拔官吏的方法 。
14
6
( 四 ) 东汉的立法活动 由于光武帝刘秀建立的东汉王朝自诩为西汉的 正统继承者革创新 。 而这种制度上的突破要 等到二百年后由曹魏来完成 。 东汉的立法活动走 了一条几乎和西汉完全相同的道路 。 刘秀称帝时 , 同样面临着恢复生产 , 缓和矛盾的局面 。
8
(二)令 ‚ 令 ‛ 为皇帝颁布的诏令 。 内 容广泛 , 法律效力 最高 , 是汉朝一种主要的 法律形式 。 它和律一样是处理各项国家事务和解决具体纠 纷 的 重要依据 。 如 片税方面 《 田 令 》、 财产登 记方面的 《 缗钱令 》 等 。 ‚ 天子诏 所增 损 , 不在律上者为令 ‛,‚ 前主所是著为律 , 后主所 是疏为令 ‛。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朝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 一 轻徭薄赋,宽法缓刑( 汉初 ) 汉朝继秦朝而起,封建生产关系得到巩固, 封建政治制度也有很大发展。与此相适应,在秦 朝的基础上,汉朝法制有了一些重要改革,是中 国封建法律制度的确立时期。
1
二 德主刑辅 ( 汉武帝以后 ) 汉武帝即位前 , 经过汉初七十多年的积累 , 物质财富已经比较雄厚 , 国 家府库也相当充实 。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复兴 , 严重的社会问 题也接 踵而来 : 一方面 , 分封的诸侯日益壮大 , 危害 渐生 ; 另 一方面 , 社会上产生了 一批虽无官职 爵位却横行不法 、 骄奢淫逸的富豪吏民 , 严重破 坏了封建等级秩序 。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董仲舒从两个方面论证了这种德、刑间的关系: 首先,从天道上讲,他认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
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就人类社会统治方式而言 :教化为德,德为阳,刑罚为杀,刑为阴。
其次,从人性上讲,董仲舒根据人性中善恶的多少,人 可分为三品,即“圣人之性”:不经教化便可从善,并劝导天 下人向善之人,这种人是极少数;“中人之性”:身兼善恶两 性,经教化可为善者,此种人为大多数;三是斗筲之性: 即恶性根深蒂固,冥顽不化,须以刑罚威吓方可收敛者, 此种人为少数。有“斗筲之性”,故刑不可废;而“中性之人” 为大多数,故应以教为主,“德多而刑少”。
汉宣帝地节四年颁布诏令:“父子之情,夫妇之道,天性 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 ,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 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 请廷尉以闻。”从这一诏令可以看出:卑幼首匿尊亲长,不 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 也不负刑事责任。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
黄老学派在思想上兼综道家与法家学说,主张治国应 德刑并用,但须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 要省减,反映了一种重德轻刑的倾向。法律上主张约法省 禁,轻刑轻罚;政治上主张统治者清静无为,与民休息。
汉初统治者受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思想的影响,在政治 上贯彻重德轻刑的原则,宽简刑罚、削除烦苛、约法省刑 。经济上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轻徭薄赋,减轻对人民的 剥削。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3、先自告除其罪 汉律中的自首叫“自告”或“自出”。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3、科 科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科是律之外关于犯罪与 刑罚的单行禁令,又称“科条”或“事条”。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3《傍章律》:是规定君臣朝请及宫廷所用的各种礼仪,共 十八篇
4《越宫律》与《朝律》:汉武帝时期的两次立法活动的成 果。越宫律是廷尉张汤主持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立法。 另一个是赵禹制定的《朝律》有关朝见皇帝的礼仪。 至此,形成了汉律六十篇,奠定了汉律的大体规模,形成了 汉律的基本框架,被以后汉朝历代皇帝所遵循。 二东汉对西汉法律的继承与改造: 东汉对西汉的法律继承占据主要方面,刘秀称帝后,废除 了王莽之苛法,恢复了西汉的九章律。改变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释放奴隶,二是减轻刑罚。 三汉代主要法律形式:
二西汉中期的刑罚制度改革
二西汉中期的刑罚制度改革:
汉文帝初期,朝廷的刑罚还是相当严厉的,除死刑之外还 有肉刑,不是刺面削鼻,就是剜膝砍脚。有一次,齐国的太仓 令淳于公犯了罪,按法当判肉刑。汉文帝下诏把他逮捕到长安 治罪。淳于公没有儿子,只有五个女儿,他见五个女儿柔弱, 不由叹了口气说:“只有女儿没有儿子,到了危机时刻就没有 用了。”淳于公的一个小女儿听了,下决心拼死也要将父亲救 出。她跟在逮捕父亲的官差后面,一直到了首都长安。到长安 以后,缇萦给汉文帝写了一封信,信中说:我的父亲是齐国的 一个小官吏,齐国的百姓全都称赞他为官廉明。如今触犯了法 律,当被处以刑罚。我感到很难过,因为我父亲很想悔过自新, 但人死了就不能再活,被损毁了的肉体就不能再恢复,即使他 想悔过自新都不可能了。因此我愿意把自己没入官家当奴婢, 以赎父亲的刑罪,使父亲有个自新的机会。 汉文帝见到这封信后,觉得缇萦小小年纪竟这样懂事,便赦 免了淳于公,并且下令废除了肉刑。
三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1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董仲舒特别推崇 《春秋》把它看成治国理民的法典。董仲舒自己就 是按照《春秋》的“微言大义”行事的,凡是遇到 政治、法律等疑难问题,他都从《春秋》中找答案, 并按照《春秋》精神,从理论上加以论证。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立法概况一、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1.西汉初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建国之初,天下破败,民不堪命。

统治者采取“清静无为”的治国指导思想,这就是所谓“黄老思想”。

2.汉武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经过七十余年的稳定发展,西汉至武帝时达到了空前繁盛。

而此时,外有匈奴之扰,内有封国之乱,为了应对内外困局,也需要改变原有思路,采取“有为”的方式巩固政权。

当此之时,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儒学思想受到了重视。

*新儒学的政治法律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点:(1)王权天授,王权至尊;(2)“天人感应”,“王者法天”;(3)大德小刑、德主刑辅、先教后刑;(4)“三纲五常”为国本。

二、立法活动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1)“约法三章”。

汉高祖刘邦入关中时,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

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法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3)《傍章律》。

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制定有关朝仪的专门法律《傍章律》十八篇。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1)《越宫律》。

武帝命张汤制《越宫律》,是关于宫廷警卫事务的法律,计有二十七篇。

(2)《朝律》。

汉武帝命赵禹制《朝律》,又称“朝仪”,是朝会正见律,即关于王侯大臣觐见朝贺奏事制度之法律,共六篇。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东汉王朝继承汉律,改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释放奴婢,二是减轻刑罚。

“三互法”。

应劭奉命删定律令为汉仪。

三、法律形式1.律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及相对的稳定性,涉及刑、民、经济的多个方面。

2.令皇帝根据需要而随时颁布的诏令,法律效力超过“律”,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有关规定,也可弥补“律”的不足。

3.科科是关于特别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

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法官比附律典中最相近似的条文拟出判决意见并上报皇帝审批;皇帝批准判决后常同时确定这种处理也适用于后来的一切同类案件,形成对刑律的补充和扩展。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三、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汉初礼法融合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立法以儒家提 倡的伦理道德为指导,直接明确地把儒家思想变成 国家法律。 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引经决狱,体现礼所提倡的精 神。最突出的表现是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指在 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 定但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 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引经决狱——引经注律——律学的产生
3、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①不敬、大不敬:不敬就是对皇帝未尽规定的礼节。大不敬 就是对皇帝未尽规定的礼节而且程度很重。汉朝对犯此罪 者予以严惩,或削爵,或处死。 ②阑入宫门罪:阑入,即无凭证擅自闯入。无籍而擅入宫门 者,罚为城旦;无籍而擅入殿门者弃市。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①大逆不道:指反抗封建朝廷,破坏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 ②群饮酒罪:指聚众饮酒,这是为了防止民众聚众造反。 ③首匿罪:首匿是指主谋藏匿罪人。 ④通行饮食: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 律规定以大辟处之。 ⑤见知故纵:无论是民众与官吏,发现犯法者必须举报,若 不举报就是“故纵”,即故意纵容犯罪,依律与犯法者同 罪。
2、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 张汤制定了《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制定了《朝律》 六篇,这样再加上以前制定的《九章律》和《傍章律》十 八篇,共计六十篇,合称“汉律六十篇”。 除此之外,汉武帝还颁布了一些单行法,如《左官律》 、 《沈命法》 。文帝时制定了《酎金律》。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东汉王朝在近二百多年的时间里,虽然主要是继承了汉 律,但也有一定的改变。这种改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释放奴隶,二是减轻刑罚。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 “独尊儒术”始于汉武帝时期。 董仲舒改造了先秦儒学,提出了维护 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的新儒学。这种 “大一统”的主张,在政治上,要求实行君 主集权,将一切权力集中到汉武帝手里; 在思想上,要求“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以“孔子之术”来统一诸子百家的思想; 在法律上,要求“大德小刑”,德主刑辅。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4)见知故纵罪 (5)欺谩罪 (6)不直罪 (7)选举不实罪 (二)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 1、改革契机:缇萦上书
2、内容: (1)汉文帝: 髡钳城旦舂代黥刑;笞三百代劓刑;笞五百代 斩左趾;弃市代斩右趾 ↓ ↓ (2)汉景帝: 笞二百 笞三百 ↓ ↓ 笞一百 笞二百
3、意义:瓦解奴隶制五刑,为封建制五刑制
何武断剑 沛中有富豪,家赀三千万,小妇子是男,又 早失母,其大妇女甚不贤。公病困,恐死后 必当争财,男儿必不得全,因呼族人为遗令, 云:‘悉以财属女,但以一剑与男,年十五 以付之。’儿后大,姊不肯与剑,男乃诣官 诉之。司空何武曰: ‘剑,所以断决也。限 年十五,有智力足也。女及婿温饱十五年已 幸矣!’议者皆服,谓武原情度事得其理。” 从这段材料可以看出:第一,当时已出现遗 嘱继承,这个遗嘱是家长生前病危时立的, 反映了家长的意愿。第二,庶子、女儿都有 财产继承权。
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பைடு நூலகம்
(三)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1、尊老怜幼(恤刑) 2、亲亲相隐(汉宣帝四年) 3、上请
四、民事法律 (一)婚姻制度:与西周基本相同 (二)继承制度 1、身份继承:诸子均有权继承爵位 2、财产继承:庶子和女子均有继承权 【参考案例】 陆贾分金 据《史记· 陆贾列传》记载,陆贾有五个儿子, 他将“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 说明汉朝开始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
评论: 这一条汉律颇有现代刑法中“正当防卫”的 意思。以后的各代法律仅规定无故入人家者 杀之无罪。 2、令 3、比(决事比) ★ 4、法律注释著作 5、《春秋》经
三、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一)刑法制度 1、刑罚制度 (1)死刑(2)肉刑(3)徒刑(女徒顾山) (4)罚金刑(5) 徙边 2、主要犯罪 (1)大逆无道罪 (2)不孝罪 (3)不敬罪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汉书· 刑法志》:‚汉兴,高祖 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 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 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 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 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 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 章。‛ 在《法经》的基础上增 加了《户》、《兴》、《厩》 三章。‚韩信伸军法、张仓作 章程、叔孙通制礼仪(朝仪)‛
五、继承 1、爵位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2、财产继承 (1) 诸子均分 收养制度——中官之养子 与亲子同 (2) 遗嘱继承 ‚遗令‛,‚先令书‛——书 面遗嘱
汉 代 遗 嘱 继 承
为百姓立遗嘱是汉代官吏的职责 否则被罚款 《户律》云:‚民欲先令相分田 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 听其令,皆叁半券书之,辄上 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 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 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 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 两。‛
②以生刑代替死刑,或以轻刑代 替重刑。 《汉书· 惠帝纪》:‚民年七十以 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 皆完之‛,以完刑替代肉刑; 或对幼童杀人减免死刑等等。
③老幼、孕妇等人在监狱服刑或 羁押期间免戴刑具。 《汉书· 景帝纪》:‚年八十以上, 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 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④汉朝还为女徒犯规定了专门的 赎罪方法。 《汉书· 平帝纪》:‚天下女 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
2、逮捕和羁押 (1)刑事诉讼 ①平民犯罪,告发即逮捕 ②贵族官僚犯罪,需逮捕先奏请 皇上。 (2)民事诉讼——调解
3、审理和判决 五听、讯问、传复、读鞫、 乞鞫:请求复审 4、覆案 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均 指复审案件。
5、执行 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 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 的制度。 6、录囚: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 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 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是否 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均输平准法
汉武帝时为了抑制富商大贾获取暴利,解决国家财政问
题所推行的平抑市场物价的制度。
均输法:由大司农在各郡国设置均输官,将当地应输送
京师的土特产品转运异地出售,再收购其他物品辗转交换, 最后把京师所需物品直接运抵关中。 平准法:是在京师设置平准官,接收各地的均输货 物,按市场物价涨落情况,贱买贵卖,以调剂供需, 稳定物价。
二、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明令保护私有土地所有权。 国有与私有土地所有权并存; (二)买卖关系 民间土地买卖等大宗交易,一般都要订立券书 (三)借贷关系 须按规定收取利息,并要交纳一定税额
(四)婚姻制度 :“夫为妻纲”
(五)家庭关系:“父为子纲”
汉代家庭关系的规定
1.汉代父家长的权利:
卖子权 、 殴打子女权 、 子女婚姻支配权 、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三、春秋决狱 四、监察制度的发展
一、汉代的司法机关
(一)中央: 最高司法机关为廷尉;
(二)地方: 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行政机关与司法审级为郡、县两级制;
东汉末,实行州、郡、县三级制。
四、主要罪名
(一)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的罪名
不敬、大不敬罪 ; 矫制、矫诏罪 ; 犯陛罪 ; 阑入、失阑罪
(二)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非正罪 阿党附益罪、事国人过律罪 僭越、逾制罪 出界罪 漏泄省中语罪
(三)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欺谩、诋欺、诬罔罪;非议诏书毁先帝罪; 腹诽罪;
怨望、诽谤罪; 左道、巫蛊罪; 废格诏书罪。
四、汉律的儒家化特色
首先,汉律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 ;
其次,汉律强化了君主专制皇权 ;
再次,汉律维护了伦理纲常关系 ;
最后,汉律规定了儒家化的刑罚原则 ;
另外,还有一些儒家化的内容: 对“不孝罪”的处罚;
司法上,“春秋决狱”、宽宥复仇,“以仁孝治天下 律学的发展,注经解律。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由“中朝”发展成尚书台
•汉武帝时,开始任用一些宠信近臣,担任高级侍从官员, 出入禁中,参与朝政,逐渐形成一个宫内决策机构,称为 “中朝”或“内朝”,与以丞相为首的政务机关“外朝” 相对应。 •汉成帝时,在“中朝”分置四曹尚书,由常侍曹主公卿 事,二千石曹主郡国二千石事,民曹主吏民上书事,客 曹主异族外交事。 东汉光武帝时,改置六曹尚书:三公曹主年终考课诸 州郡事;吏部曹主选举祠祀事;民曹主工程建设等事; 客曹主异族朝贺护驾事;二千石曹主司法辞讼事;中 都官曹主治安秩序事;
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 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 隐,子为父隐”。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 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 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 承。
•其上设尚书令、仆射各一人,与六曹尚书合称八座。
察举征辟制
汉朝的主要选官任用制度 ;察举即中央公卿 或地方郡国根据朝廷要求,按照孝廉、茂才、
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等一定条件举荐人才,经
考核合格后任用官职;征辟即各级官府自行选
辟聘用下属官员的制度 。
郡国上计考课
汉代对地方官员的考核制度。每年年终由各郡 国派出官员前往中央,汇报一年中户口名籍、
(五)私营商业的限制: 政治上“辱商”,经济上 “困商” 算缗令与告缗令。 (六)推行均输平准法
汉代的赋税立法
土地税亦称田租或田税,汉初为十五税一;文帝时两
次减半征收,后又免税十三年;景帝时三十税一,遂为 定制。 •人口税为按人征收,凡7—14岁未成年人,每年20钱, 武帝以后增为23钱,称为口赋或口钱; 15至56岁成年 人,每年一算即120钱,称为算赋。
(四)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大逆不道; 群饮酒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 见知故纵罪
“阿党”: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 “附益”: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 事国人过律罪:是汉朝的主要罪名之一。依汉律规定, 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有一定限额,超限者免为庶人。主 要防止诸侯王势力发展过大,危害中央集权。
第四节
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律制度 二、民事法律制度 三、经济法律规范
四、汉律的儒家化特色
一、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
中央:沿袭并完善皇帝制度与三公九卿制的基础上 又建立起一套由“中朝”发展而成的尚书台阁制度 . 地方:郡国并行制 (二)选举考绩制度的实施
1.选举制度: 主要是察举征辟制 2.考绩制度: 郡国上计考课和部门自行考核 (三)强化中央集权的法规 左官律、 附益法、 阿党法、酎金律、 事国人过律
垦田财政、农桑生产、治安刑狱等情况,由丞
相等中央官员考核其政绩,分别予以奖惩升迁。
《左官律》
是汉武帝时期,为防范和严惩官吏与诸侯王勾 结共谋不轨而制定的单行法规。汉代以“右” 为尊,以“左”为卑,背离皇帝而到诸侯国去 作官,即是左官,要受到惩罚。
《酎金律》
是汉朝颁布的法律。酎,是一种醇酒; 金,是祭宗庙时诸侯所献的贡金。是惩 罚诸侯在酎祭时贡金不合标准的法律, 主要强制和考察诸侯王忠于汉朝廷。
第二节 汉代的立法概况及法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一)汉初—汉武帝 汉律六十篇 1.萧何定《九章律》 :新增《户》《兴》《厩》 2.叔孙通《傍章律》18 3.张汤《越宫律》27与赵禹《朝律》6 (二)武帝以后立法的发展变化
1.武帝以后法律的扩充:律令359章,大辟之刑409条1882事, 死罪决事比13472事 2.光武帝时期汉律的恢复:恢复了西汉旧律 3.章帝时期汉律的删简:定大辟之刑200条,耐、赎罪2800条 4.献帝时期汉律的整理
恢复农业,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 姓,与民休息 ; ——萧规曹随 (三)意义 对当时政局的稳定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 国力的增强起了积极的作用。
二、汉武帝以后: 以儒家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
1.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为有为奠定了经济 基础。 2.汉武帝即位后,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 ①对内政策上,“无为”导致农民为逃避赋税而脱离户 籍,成为“亡人”; ②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竭力摆脱中央控制; ③边境地区,外患不断 ;
特殊情况下杀子权 、
督责子女生产权
家庭财产处理权、
2.财产继承关系 :
一般财产实行诸子均分制; 爵位等仍实行长子继承制;
已经出现遗嘱继承;
庶子、女儿也有继承权;
汉代已经出现中官收养制
三、经济法律规范
(一)农业生产的保护 2.放宽土地限制 1.鼓励农耕生产 4. 重视兴修水利 3.减轻田税负担 (二)土地赋役的管理 1.土地立法——度田令 2.赋税立法: 主要有土地税、人口税与资产税。 3.课役立法: 分为兵役与徭役 (三)盐铁官营 (四)货币金融的规定
二、法律形式的定型化 (一)律 (二)令 (三)科
(四)比
《九章律》
是汉高祖刘邦命萧何在《法经》和秦 律基础上制定而成,因有九篇而得名, 是汉朝最主要的法典;共九篇,盗、 贼、囚、捕、杂、具、户、兴、厩。 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是指《九章律》。
“决事比”
是汉代的法律形式之一。“比谓类似。”即可以用
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汉朝广泛采用判例断案, “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 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4.文帝继位以后,进一步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经 济发展,社会稳定,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1.汉初废除肉刑的改革
直接原因—缇萦上书
改革内容 : ②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 ③当劓者,笞三百; ——二百——一百
①凡当完者(臣瓒注:完应为髡 ),完为城旦舂;
④当斩左趾者,笞五百;——三百—— 二百 ⑤当斩右趾者,弃市。 ——恢复斩右趾
2.劳役刑期的确立
①判处完城旦舂刑者,服刑三年降为鬼薪、白粲,再服刑 一年降为隶臣妾,再服刑一年释放为平民;——5年 ②)判处隶臣妾刑者,服刑二年降为司寇,再服刑一年释 放为平民;——3年
③判处司寇刑者,则服刑二年释放为平民;——2年
④服刑期间逃亡,或重犯耐刑以上罪者,不适用此制;
⑤此令颁行前,被判处附加肉刑的城旦舂刑徒,已服刑 一年以上,且不属终身禁锢罪者,可按完城旦舂的服 刑期限执行。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一、汉初:
(一)背景
以黄老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
1.经济上,长期的战乱使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 ; 2.政治上,统治根基不牢 ; 3.军事上,与周边民族此消彼长 ;
4.汉初统治者比较清醒地看到了当时存在的问题和 困难 .
一、汉初:
以黄老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
(二)内容
二、改革以后的刑罚制度
(一)死刑 增加“殊死” (二)肉刑: 基本沿袭秦制墨、劓、剕、笞、宫刑 (三)劳役刑——徒刑
允许女劳役刑徒每月缴纳三百钱。 新增加了女徒“顾山”
(四)罚金刑:“犯陛,当罚金” (六)禁锢
刑罚与移民相结合 “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
(五)徙边:减死一等的代用刑
“一人犯罪,禁至三属,莫得垂缨仕宦王朝,如有贤才 而没齿无用”
资产税亦称赀算,按财产每万钱征收一算即 120钱。
汉代的兵役与徭役
兵役:
汉初规定:男子年满17岁登记役籍,称为傅籍,景 帝二年改为20岁,昭帝以后又改为23岁,表示成丁, 开始服役,称为正卒。 正卒中身强力壮者服兵役,一年在本郡当郡兵, 一年为戍卒,戍边;或作卫士戍守京师。
徭役
每人每年一个月,称为更役;服役者称为更卒。 凡亲身服役叫作践更,出钱代役叫作过更。 代役钱每月折300钱,后来成为一项固定税收, 称为更赋。
④思想上,各种学说纷争,容易导致统治阶级集团内部 思想分歧和社会思想的混乱 。 3.董仲舒把儒学改造成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的神 学化了的儒家思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