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泊位配建指标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表1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物类型分类(等级)计算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类型停车泊位A区B区住宅类住宅泊/100㎡建筑面积0.5~0.8 0.7~1.0 1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超过2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每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大型居住区应结合出入口分散布置出租车上落客泊位,每处不宜超过10个泊位。
宿舍泊/100㎡建筑面积0.2~0.3 0.4 2宾馆类酒店、宾馆泊/100㎡建筑面积0.3~0.4 0.5 0.25●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旅游巴士停车位。
招待所泊/100㎡建筑面积0.1~0.12 0.15 0.25 ●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办公类行政办公泊/100㎡建筑面积0.6~0.8 1.2 1●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商务办公S建>15000㎡泊/100㎡建筑面积0.5~0.6 0.9 1S建≤15000㎡泊/100㎡建筑面积0.6~0.7 1.0 1商业类商场、配套商业设施泊/100㎡建筑面积0.5~0.6 0.8 1.5●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批发交易市场泊/100㎡建筑面积0.8~1.2 1.5 1.5●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大型仓储式超市泊/100㎡建筑面积 1.0~1.5 2.5 1.5●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独立餐饮、娱乐设施泊/100㎡建筑面积 1.0~1.5 2.5 1.5●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商业设施*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0.8
0.8
0.7
大型超市*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1.1
1.1
1.3
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超市、便利店、专卖店)
车位/100㎡建筑面积
0.25
0.4
0.4
0.6
专业、批发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0.9
0.9
1.0
医院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三级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附表一:
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指标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下限
上限
下限
下限
住宅
别墅、独立式住宅或S建>200㎡
车位/户
1.2
1.5
1.5
1.5
商品房与酒店式公寓
S建≤90㎡
车位/户
0.7
0.9
1.0
1.0
90㎡<S建≤144㎡
车位/户
0.9
1.1
1.2
1.2
144㎡<S建≤200㎡
(4)轨道交通车站中的轨道换乘站指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轨道枢纽站指3条及3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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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户
1.1
1.3
1.5
1.5
未分户
车位/100㎡建筑面积
0.8
1.1
1.1
1.1
经济适用房
S建≤
车位/户
0.6
停车指标规定
第一节停车设施配建
第一条[建设项目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建设项目必须配建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库)。
(一)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十六的规定。
(二)公共活动中心、市场和人流集中的学校、医院、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室外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核定配建停车位数的30%,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三)鼓励建设地下多层停车,办公楼、旅馆室外停车位的数量不得高于核定配建停车位数的20%。
(四)停车场(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也不得被占用或停用。
表一汕头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表
方米/个计;室外车位按30平方米/个计。
第二条[配建公共停车位规定]
公共停车位占停车场(库)的比例按10%控制。
保定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
保定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逐步改善停车难状况,提高市民交通出行的便捷性,依据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市主城区的新建及改建、扩建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是指根据城市交通特征的差异和人口密集程度等划分不同的停车分区,分别为古城区、中心区和扩展区。
1.古城区范围:护城河、府河围合区域;2.中心区范围:东二环、北二环、乐凯大街、南二环围合的除古城区之外的区域;3.扩展区范围:规划区范围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各分区、分类停车配建指标。
(1)住宅类建设项目(泊位/户):1)别墅或S建≥140m:①古城区1.2;②中心区1.5;③扩展区2.0;2)商品房S建<140m:①古城区0.8;②中心区1.2;③扩展区1.5;④非机动车指标1.2;3)保障性住房(销售型):①古城区0.5;②中心区1.0;③扩展区1.2;④非机动车指标1.8;4)保障性住房(租赁型):①古城区0.3;②中心区0.4;③扩展区0.4;④非机动车指标2.0;(2)办公类建设项目(泊位/100m2建筑面积):①古城区0.6;②中心区1.2;③扩展区1.5;④非机动车指标3.0;(3)商业类建设项目(泊位/100m2建筑面积):1)商场或大型超市:①古城区0.6;②中心区1.2;③扩展区1.5;④非机动车指标10;2)住宅配套商业社会(小型超市、便利店、专卖店):①古城区0.6;②中心区0.7;③扩展区1.0;④非机动车指标3.0;3)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①古城区0.4;②中心区0.8;③扩展区1.2;④非机动车指标6.0;注:上述建筑面积含建设项目地下商业部分建筑面积。
(4)宾馆(旅馆)类建设项目(泊位/客房):①古城区0.6;②中心区1.2;③扩展区1.5;④非机动车指标1.0;注:此指标适用于独立站地的宾馆类建设项目。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DGJ08-7-2006
5.1.1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下表规定。
5.1.2
停车库(场)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其他车型停车位不应超过核定总停车位的10%。
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的大型车停车位不应小于总停车位的2%。
注:中心城外汽车旅馆泊位标准应增加30%倍。
注:1.饭店指餐馆、酒店等;
2.桑拿、健身参照本表执行。
注:1.建筑面积小于500㎡的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
2.对商业建筑面积无法标定的,按营业面积加30%计。
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2.其中大型车停车位比例按照交通影响分析来确定。
注:图书馆停车位参照影剧院停车位指标执行。
注:博物馆、会议中心停车位参照展览馆停车位指标执行。
注:带*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住宅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见下表。
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见下表。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配建停车位是指在建筑物建设过程中所分配用于停放车辆的停车位。
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对停车位的需求也不同,因此有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下面将分别介绍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
1.住宅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住宅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一般以单位建筑面积或单位住户数为基础。
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停车位设置的意见》规定,普通商品房应按每100㎡建筑面积设置不少于1个机动车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应按每50㎡建筑面积设置不少于1个机动车停车位。
2.商业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商业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通常以经营面积或容积率为基础。
例如,根据《上海市停车设施配建指标》规定,购物中心、超市等商业建筑的停车位比例为每1000㎡经营面积配建不少于10个停车位。
3.办公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对于办公建筑,停车位配建指标一般以单位建筑面积或单位办公人员数为基础。
例如,《杭州市办公楼停车位规划设计标准》规定,办公楼停车位应按照每500㎡建筑面积配置1个停车位。
4.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公共建筑包括医院、学校、体育馆等,停车位配建指标一般以总容量或使用人数为基础。
例如,《深圳市医院停车设施规划设计标准》规定,医院停车位应按照每100张病床配置20个停车位。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类型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
例如,大型购物中心、机场、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较高,一般会根据预计高峰期的停车需求进行设置。
总之,建筑配建停车位的指标根据建筑物的性质、规模和地区的规定而异。
这些指标的制定旨在合理规划和有效利用停车资源,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提高停车效率和居民服务质量。
附表四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表
附表四: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表
2.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时,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与地上机动车停车楼停车位数量按停车库(楼)建筑面积计算,计算标准为每车位35平方米。
机械式机动车停车库停车位数量按停车库(楼)建筑面积计算,计算标准为每车位20平方米。
3.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时,地面非机动车停车位停车位数量按按净停车场占地面积计算,计算标准为每车位1.5平方米。
地下非机动车停车位停车位数量按净建筑面积计算,计算标准为每车位1.8平方米。
4.工业、物流项目应根据相应最新的国家建设标准配建货车车位和专业车车位。
5.学校项目应根据相应最新的国家建设标准配建校车车位,医院项目应根据相应最新的国家建设标准配建救护车车位。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襄阳市城乡规划局发文日期:2012年07月16日标题: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文号:无
主题词: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配建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备注:① 经济适用房机动车停车标准可适当降低
②办公、餐饮、娱乐、服务健身、交通等建筑的自行车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
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筑物,其改扩
建部分按表9所列要求配建停车设施。
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
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总停车位数量的20%,应在总图中表示(地面停车位不计入绿地率)。
并设置残疾人停车位。
盖阳市诚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五+八条的
修改
姜五十八条:
在壞话規划区内捋逼玻垠巨,娄狈富设与其冃配套时机克车停车
场{屋)和自行车译丰歧〔库).序车圾(屋)设豎韦标拧弋表执行,
共丰住宅楚鋭塞外停丰坊的丰但魏玮得高于恢屯特住车世数的20汛
轰匚建麹室外淳兰位艷矍不得少于梭疋柄追停孚喳"%且不徉臺于
各类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拒标
合肥市
建设工程配逵机动车位设萱标准。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是指根据建筑物类型和用途,为了满足建筑物使用者的停车需求,规定的停车位数量和面积的要求。
以下是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的介绍。
1.住宅建筑:-社区居住区:根据居住户数和公共停车位覆盖率,一般规定每户配建1个停车位;小区总停车位面积一般为所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不少于10%。
-高层住宅:一般规定每户配建1个停车位,并配备一定比例的访客停车位。
-综合居住区:根据住宅规模与用途,停车位需求可能会有所变化。
2.商业建筑:-大型购物中心:根据商业规模和流量,规定商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配建一定数量的停车位,一般范围为3-5个停车位。
-商业办公楼:一般规定每个办公单位配建一定数量的停车位,同时配备一定比例的访客停车位。
-酒店、宾馆:根据客房数量和会议设施,规定每个客房、会议室配建一定数量的停车位。
3.文化娱乐建筑:-剧院、会展中心:根据座位数或可容纳人数,规定每个座位或每个人配建一定数量的停车位。
-电影院:根据影厅数和座位数量,规定每个影厅或座位配建一定数量的停车位。
4.教育建筑:-学校、大学:根据学生和教职工人数,规定每个学校和大学配建一定数量的停车位。
-幼儿园:一般规定每个幼儿园配建一定数量的停车位。
5.医疗建筑:-医院:根据医院规模和科室数量,规定每个医院配建一定数量的停车位,并配备适当比例的临时停车位。
-诊所、医疗中心:根据医疗规模和服务对象,规定每个诊所或医疗中心配建一定数量的停车位。
6.交通枢纽建筑:-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根据客流量和停车需求,规定每个交通枢纽建筑配建一定数量的停车位,并配备长时间停车位和短时间停车位。
7.工业建筑:-工业园区:根据园区规模和工业企业数量,规定每个工业企业配建一定数量的停车位。
-仓储物流中心:根据货物存储容量和流通量,规定每个仓储物流中心配建一定数量的停车位。
以上是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的一般要求,具体的要求可能会根据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宁波市停车配建指标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
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及旅游景区可结合自身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名词定义如下:配建停车场:指各类建设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设工程内各单位就业人员以及与该工程项目业务活动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上落客货停车泊位:公共交通乘客上下车场所、各类建筑门前供车辆的乘客上下车场所以及为商业设施服务的货运车辆装卸货物的场所。
交通影响评估:研究新建项目或城市土地利用变更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评估周边路网能否承受,从而对项目的选址、规模、出入口、内部交通组织等提出控制要求及补救措施。
核心城区:城市中心地区,用地强度非常大,产生的交通吸引量也最大,是需要进行交通需求管理的重点地区。
本规定适用范围内核心城区分两块。
核心城区A:北至惊驾路,东至曙光路—箕漕街,南至大沙泥街—新河路,西至大庆南路—解放路,总面积约3平方公里。
宁波市主要商贸、科技和行政办公集中在这一区域。
核心城区B:北至通途路,东至邱隘西外环路,西至世纪大道,南至百丈路。
总面积约5.54平方公里,是宁波市未来行政中心,商务中心及相关科技商贸、文化等功能集中心区域。
内环城区:核心城区A以外,北至环城北路,东至中兴路,西、南至铁路的区域,总面积23.6平方公里。
主要为宁波市旧城区范围,用地主要为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用地,开发强度较大,停车需求量也较大。
外环城区:内环城区以外,西、北、东面至城市快速路,南面至杭甬高速公路所包围的区域,总面积64.3平方公里。
是城市未来发展范围,开发强度一般,停车需求量一般。
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
表1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必须按照本标准配建停车位。
2.超过50个泊位的公共建筑配套停车场,按停车位总数的1~2%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3.停车配建指标实行分区域管理,A区范围为广园路以南、华南路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1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2区)。
A区指标分别规定了上限与下限,B区指标除少数幅度值(配建指标范围)外,均为配建指标下限。
4.住宅、办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商场、餐饮、娱乐等配套商业设施按相应建筑物类型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5.新建学校按全部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宿舍)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改扩建学校按新增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6.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枢纽及其它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的设置停车位数量应根据专项规划设计或交通研究决定配建车位数(表中为参考指标)。
7.在控规阶段应根据停车配建指标提供的指引对区域内的停车位总量进行平衡,考虑停车位资源共享和综合性建筑“错峰”停放等因素,或通过开展地区停车需求的专项研究来确定各项目实际应配建的停车位数量。
8.表中其他类型停车泊位数量(靠右侧一列)为指导性指标,遇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条件灵活设置。
9.表中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各种类型车辆泊位与小汽车泊位的换算系数见表2,每个小汽车停车位面积参考值约40m2(室内)或25~30m2(室外);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每个自行车停车位面积为1.5平方米。
宁波市停车配建指标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
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及旅游景区可结合自身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名词定义如下:配建停车场:指各类建设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设工程内各单位就业人员以及与该工程项目业务活动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上落客货停车泊位:公共交通乘客上下车场所、各类建筑门前供车辆的乘客上下车场所以及为商业设施服务的货运车辆装卸货物的场所。
交通影响评估:研究新建项目或城市土地利用变更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评估周边路网能否承受,从而对项目的选址、规模、出入口、内部交通组织等提出控制要求及补救措施。
核心城区:城市中心地区,用地强度非常大,产生的交通吸引量也最大,是需要进行交通需求管理的重点地区。
本规定适用范围内核心城区分两块。
核心城区A:北至惊驾路,东至曙光路—箕漕街,南至大沙泥街—新河路,西至大庆南路—解放路,总面积约3平方公里。
宁波市主要商贸、科技和行政办公集中在这一区域。
核心城区B:北至通途路,东至邱隘西外环路,西至世纪大道,南至百丈路。
总面积约5.54平方公里,是宁波市未来行政中心,商务中心及相关科技商贸、文化等功能集中心区域。
内环城区:核心城区A以外,北至环城北路,东至中兴路,西、南至铁路的区域,总面积23.6平方公里。
主要为宁波市旧城区范围,用地主要为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用地,开发强度较大,停车需求量也较大。
外环城区:内环城区以外,西、北、东面至城市快速路,南面至杭甬高速公路所包围的区域,总面积64.3平方公里。
是城市未来发展范围,开发强度一般,停车需求量一般。
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地方行业标准)
公共建筑项 单位
目类别
一类 地区
上限
二类地 区
上下限
三类 四类 地区 地区 用地
类别 上下限 上下限
对应建筑类别说明
可参照执行 的建筑类别
车位/百 学
中小学 教 校
职工
5.00
5.00-6 10.00-1 15.00-2 A33 中学、小学、中小学合校等托幼
.00 5.00 0.00
5
车位/百 大专院
上限
二类地 区
上下限
三类 四类 地区 地区 用地
类别 上下限 上下限
对应建筑类别说明
可参照执行 的建筑类别
体育场
≧15000 座
体 位,体育馆 育 ≧3000 座位
设 体育场 施 <15000 座
位,体育馆
<3000 座位
车位/ 百座
车位/ 百座
4.00 1.00
4.00-5 .00
5.00-6. 6.00-7.
公共建筑项 单位
目类别
一类 地区
下限
二类地 区
下限
三类 地区
下限
四类 地区
下限
用地 对应建筑类别 可参照执行的建筑类别
类别 说明
综合医 院、专 科医院
医 院
社区卫 生服务
中心
车位 /100 m2
建筑 面积
车位 /100 m2
建筑 面积
1.20 0.6
1.20 0.6
1.30 0.7
1.40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 综合医疗中 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 A51 心、中医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具有 专科医院等 康复、护理、体检功能的
0.60-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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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4
独立门诊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4
教育
大、中专院校
车位/百师生
≥3.0
≥80
中学
车位/百师生
≥3.0
≥80
小学
车位/百师生
≥3.0
≥20
幼儿园
车位/百师生
≥2.0
≥5
注:1、大型项目、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还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2、表中建筑面积是指总建筑面积,不包括车库面积和地下配套用房面积。
表7—2停车泊位配建指标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标准车位数
(小型汽车)
标准
车位数
(自行车)
住宅
车位/100㎡计容建筑面积
≥0.8
≥2
旅馆
星级宾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2
一般旅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
≥3
饭店(餐饮)
车位/100㎡建筑面积
≥2
≥2
办公楼
行政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2
≥4
其它办公
3、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2+5”组团按此规定执行,“2+5”以外参照执行。
4、其它未列建筑类型可参照本表执行。
5、自行车按1.5平方米计算。摩托车位按3.0平方米折算,统一折算为自行车。
6、共用单
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2
商店
大型商业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7
超市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10
肉菜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10
专业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7
体育馆
≥3000座
车位/百座
≥3
≥30
<3000座
车位/百座
≥2.5
≥20
体育场
≥20000座
车位/百座
≥3
≥25
<20000座
车位/百座
≥2.5
≥20
公园、休闲广场
车位/1000m2占地面积
0.5~1.5
≥5
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文化宫等文化设施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1.0
≥5
影剧院
市级
车位/百座
≥8
≥20
一般
车位/百座
≥4
≥30
展览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7
≥5
医院
综合性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