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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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疾控中心和监测医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 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 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
县(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控中心
印发的主要文件:
行病学调查,核实是否与食品有关。
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
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同级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 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 有危害的事故 患者个案调查、 样本采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 健全监测网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 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监测结果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同级 监管部门通报,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卫计委 (局) 以下两种情形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管 理部门:(1)收到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 病人或者疑似病人,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 (2)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疑似其他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一、《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二、广东省关于食源性疾病工作要求 三、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 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 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 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和分析结果。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 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 通知(粤卫办函〔2016〕291号)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广东省新增食 源性疾病监测医院名单和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卫办函 〔2016〕361号)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 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6〕372号)
食源性疾病监测医院职责
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
病人的,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行 政部门。
重点监测科室: 急诊科 儿科 感染科 消化内科
发现病例数2个或2个以上食用 同一种食物或在同一就餐场所共 同就餐后出现症状
各级疾控机构职责
对医院报送的食源性疾病病例、疑似病例开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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