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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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中心食源性_工作制度

疾控中心食源性_工作制度

疾控中心食源性疾病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成立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

2. 设立食源性疾病防控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三、工作职责1. 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研究制定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2)指导、协调和监督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3)组织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4)定期听取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2. 食源性疾病防控管理办公室职责:(1)组织实施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计划;(2)协调各部门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和分析工作;(3)定期发布食源性疾病风险警示和预防指南;(4)组织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5)指导、协调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6)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1. 食源性疾病监测:(1)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包括医疗机构、疾控中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2)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收集、整理和分析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3)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评估食品安全隐患;(4)对食源性疾病发生的原因、范围、严重程度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防控建议。

2. 食源性疾病报告:(1)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时限、报告内容和报告途径;(2)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报告,并根据病情进展及时更新报告内容;(3)对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置,并及时报告调查结果。

五、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1. 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评估食品安全隐患;2.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并监督实施;3.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4. 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食源性疾病制度

食源性疾病制度

食源性疾病制度
是指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国家或地区建立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措施。

这些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或地区制定的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了食品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要求,以及监督和惩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措施。

2. 食品监管机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和执法食品安全事务,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

3.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执行适用于各类食品的安全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微生物污染标准等,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4. 食品生产许可和注册制度: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的经营者实行许可和注册制度,要求其符合相关的卫生、质量和安全要求,经过审核才能取得相应的许可或注册资格。

5. 食品追溯制度:建立完善的食品追溯体系,对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环节进行记录和追踪,以便在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时能够准确追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6. 食品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对食品的质量、安全等指标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食品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7. 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通过宣传、教育、媒体等渠道,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意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选择的科学性和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建立和执行这些食源性疾病制度,国家或地区可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规定守则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规定守则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规定守则第一条总则为规范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应以预防为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食源性疾病危害。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报告、监测、通报、管理等工作。

(三)协同配合,信息共享。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条报告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的报告、监测、通报、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报告内容食源性疾病报告内容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等。

第五条报告时间(一)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规定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信息。

(二)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第六条报告程序(一)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

(二)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应当及时登记并报告。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及时报告食源性疾病信息。

(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对报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进行核实、调查、处理,并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汇总、分析、通报等工作。

第七条培训与宣传(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提高医务人员食源性疾病识别、报告能力。

食源性疾病制度

食源性疾病制度

食源性疾病制度
是指由于摄入被污染、不洁净或不安全的食物而引起的疾病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食源性疾病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公众免受食物污染和食物中传播病原体的危害,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食源性疾病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各国都制定了针对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卫生要求,明确了相关责任和处罚措施。

2.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疫制度: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中允许残留的农药、兽药等的安全标准,以及食品质量检验和食品安全检验的要求。

3.食品溯源制度:建立食品溯源系统,追踪和记录食品生产和供应链的信息,以便在出现食品安全事件时能够迅速定位和解决问题。

4.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和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和风险评估的机制,向公众提供准确、及时的食品安全警示和建议。

5.食品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进行定期监督和抽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6.食品安全教育和宣传: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意识和知识,引导消费者正确选择食品、储存食品和处理食品。

总之,食源性疾病制度旨在保障食品的安全和卫生,减少食源性疾病发生的风险,保护公众的健康。

各国在食源性疾病制度上的措施和政策可能不同,但都以确保食品安全为核心。

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提高食源性疾病防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食源性疾病病例的发现、报告、调查、处理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早期报告、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医务科、预防保健科、感染科、检验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医务科负责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和修订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组织培训、指导临床科室报告食源性疾病病例等。

第六条预防保健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收集、汇总、审核和报告,以及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的录入和维护。

第七条感染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指导临床科室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检验科负责食源性病原微生物的检测和鉴定,为食源性疾病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食源性疾病报告第九条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对象包括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

第十条临床科室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立即向预防保健科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病例基本信息、发病经过、诊断结果等。

第十一条预防保健科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病例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病例信息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

第十二条对于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临床科室应立即向预防保健科和感染科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预防保健科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源性疾病调查与处理第十三条感染科接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病因、传播途径和风险因素等。

第十四条感染科应指导临床科室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治疗,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病情恶化。

食源性疾病事故的应急预案

食源性疾病事故的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食源性疾病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食源性疾病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事故分级根据食源性疾病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将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死亡人数50人以上,或重伤人数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食源性疾病事故。

2. 重大事故(Ⅱ级):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重伤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食源性疾病事故。

3. 较大事故(Ⅲ级):造成死亡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食源性疾病事故。

4. 一般事故(Ⅳ级):造成死亡人数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人数3人以下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食源性疾病事故。

四、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1. 应急领导小组成立食源性疾病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

2. 应急专业组应急专业组由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交通、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的监测、调查、处置、信息发布等工作。

(1)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消毒处理等工作。

(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事故涉及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3)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等工作。

(4)交通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周边的交通疏导、运输保障等工作。

(5)商务部门:负责协调事故涉及的物资供应、储备等工作。

(6)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的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规定》(3篇)

《食品安全法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发生,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第三条国家对食品安全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鼓励、支持公众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提高食品安全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食品生产第十条食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原料、生产过程、包装、运输、储存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原料进行检验,确保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记录,记录生产过程、原料来源、检验结果等信息。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食品添加剂。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者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料生产食品。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对食品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进行追溯。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召回。

第三章食品经营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原料、销售、储存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学校食源性疾病管理制度

学校食源性疾病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学校师生的饮食安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 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后勤保障部门负责人、食堂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的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 食堂管理负责人:食堂负责人负责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4. 食品安全员:学校设立食品安全员,负责对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食堂管理要求1. 食堂布局:食堂布局应合理,符合卫生要求,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2. 设施设备:食堂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3. 食品采购:食堂采购的食品原料应新鲜、合格,严禁采购和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食品。

4. 食品加工:食品加工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注意生熟分开,加工生熟食物使用的砧板、刀具、器皿等要分开。

5. 食品储存:食品储存应按照不同种类、不同温度要求进行,防止食品变质。

6. 食品留样:食堂应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48小时。

四、从业人员管理1. 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确保无传染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

2. 晨午检制度:从业人员应落实晨午检制度,发现身体不适者,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食堂负责人。

3. 培训教育:食堂负责人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

五、监督检查1. 食品安全员应定期对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3. 学校应接受上级食品安全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医院食源性疾病应急预案篇

医院食源性疾病应急预案篇

医院食源性疾病应急预案篇一、目的为确保医院食堂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1.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医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食品安全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食堂管理部门、医务科、护理部、预防保健科、检验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

2. 应急专业组:组长由食堂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医务科、护理部、预防保健科、检验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食堂全体员工、临床营养师、急诊内科医护人员等。

三、应急响应流程1. 监测与报告(1)食堂管理部门要定期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医务科、护理部、预防保健科、检验科等部门要密切监测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报告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 调查与处置(1)应急专业组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展开调查。

(2)食堂管理部门要配合应急专业组,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预防保健科、检验科等部门要迅速对疑似食源性疾病样本进行检测,查找病因。

(4)根据调查结果,应急专业组提出控制措施和处理意见,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3. 医疗救治(1)急诊内科接到食源性疾病病例后,立即展开救治,并报告应急专业组。

(2)临床营养科要根据患者病情,提供合理的营养支持。

(3)ICU、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相关科室要随时待命,做好救治准备。

四、培训与演练1. 食堂管理部门、医务科、护理部、预防保健科、检验科等部门要定期组织食堂全体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2. 应急专业组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食源性疾病的能力。

五、物资与设备保障1. 食堂管理部门要确保食堂设施设备齐全、正常运行,保障食品安全。

2. 预防保健科、检验科等部门要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确保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概要

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概要
我国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反映仅仅是真实情况 的“冰山一 角” WHO指出的:发展中国家食源性疾病漏报率高达95%以上
二、食源性疾病简介及法律、法规
食源性疾病频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台 2010 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食源性疾病的定义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 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致病因子包括细菌、病毒、寄生虫、有毒有害 化学物质、天然毒素等。 从这个概念出发包括一些与饮食有关的慢性病、 代谢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然而国际上有人把 这类疾病也归为食源性疾患的范畴。顾名思 义,凡与摄食有关的一切疾病( 包括传染性和非传 染性疾病) 均属食源性疾患。
食物中毒 事件
食物中毒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 损害的重大 食物中毒 、群体性 食物中毒 和食品安全事故等 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范围主要包括:一次 食物中毒 人数30 人及以上或死 亡1 人及以上;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 发生 食物中毒 ,一次人数5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 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 食物中毒 , 一次人数5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 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食品安全事故流行 病学调查职责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及相关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对发生或 可能发生健康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以下简 称事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



第三条 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任务是利用流行病学方法调查 事故有关因素,提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建议。 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包括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危害因素调查 和实验室检验,具体调查技术应当遵循流行病学调查相关技 术指南。 第二章 调查机构管理第四条 调查机构开展事故流行病学 调查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有序、科学循证、 多方协作的原则。 调查机构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应当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的组织下进行,与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 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同步进行、相互配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布日期】2024.08.19•【文号】国卫食品发〔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2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贯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指导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职责,加强能力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疾控局制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2024年8月19日附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标准管理、营养相关监测等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依规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协调或委托下,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标准宣贯和制定修订、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不同人群营养健康监测、营养健康队列调查、食物成分监测、食物消费量调查、总膳食研究、食品安全与营养风险交流和科普宣教等工作。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工作开展评估、指导,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督促工作落实。

疑似食源性疾病应急处置预案

疑似食源性疾病应急处置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提高对疑似食源性疾病的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食品安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的1. 及时发现、报告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2. 保障患者救治,减轻患者痛苦,降低疫情危害。

3.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4. 提高相关部门应急处置能力,形成快速、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以下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1. 重大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2. 区域性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

3.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发生的食源性疾病事件。

4. 食品安全事故引发的健康危害事件。

四、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责1. 领导小组成立疑似食源性疾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 指挥部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专业组应急专业组负责对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进行技术指导和处置。

4. 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现场处置、救治、防疫等工作。

5. 监督检查组监督检查组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应急处置流程1. 报告与核实(1)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组织专业人员对事件进行核实。

2. 应急响应(1)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2)根据事件情况,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3. 事发地处置(1)对疑似食源性疾病患者进行救治,确保患者生命安全。

(2)对事发地周边环境进行监测,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3)对涉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查找原因。

4. 上报与通报(1)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情况。

(2)向社会通报事件情况,及时发布信息。

5. 后期处置(1)对涉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

(2)对事发地进行彻底消毒。

(3)对疑似食源性疾病患者进行跟踪观察。

六、应急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加强应急队伍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学校食源性疾病制度

学校食源性疾病制度

一、制度背景近年来,学校食源性疾病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师生的健康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为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提高师生对食源性疾病的认识,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2. 加强学校食堂管理,确保食品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3. 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合力。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学校成立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

2. 食堂管理部门负责食堂的日常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3. 教务部门负责对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4. 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食品安全意识。

5. 医疗卫生部门负责对食源性疾病患者进行救治,并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四、制度内容1. 食品安全管理(1)食堂管理人员要具备食品安全知识,熟悉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2)食堂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安全。

(3)食堂要加强食品原料采购管理,严禁采购不合格、过期、变质等食品原料。

(4)食堂要定期对食品加工场所、设备、餐具等进行清洁消毒。

2. 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1)学校设立食源性疾病监测点,定期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

(2)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食堂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学校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3)学校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患者,并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 食源性疾病宣传教育(1)学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食品安全意识。

(2)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3)邀请专业人士进行食品安全讲座,提高师生的食品安全素养。

4. 应急处置(1)学校制定食源性疾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

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及时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食源性疾病报告、监测、通报、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

第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分析、评估和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诊断、治疗和报告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组织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接受食源性疾病报告培训,做好食源性疾病信息的登记、审核、报告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三章食源性疾病报告第八条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

首诊医师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表》并上报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专管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将病例报告表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上报。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食源性疾病病例,病例报告表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例描述、食品暴露信息等内容。

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后,应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四章食源性疾病监测与分析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收集、分析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信息,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食源性疾病应急预案

食源性疾病应急预案

一、目的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源性疾病事件,包括食物中毒、食源性感染等。

三、组织体系1.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由政府相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组成,负责食源性疾病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 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下设以下几个小组:- 监测预警组:负责食源性疾病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 调查处置组:负责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调查、处置和现场采样检测。

- 医疗救治组:负责食源性疾病患者的救治和医疗救治资源的调配。

- 信息宣传组:负责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

- 后勤保障组:负责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配。

四、应急响应1. 预警响应当监测预警组发现食源性疾病事件苗头时,应立即启动预警响应,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 应急响应当发生食源性疾病事件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相关小组开展以下工作:- 调查处置:对食源性疾病事件进行调查,确定病因、传播途径和感染范围,采取隔离、消毒、停售等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 医疗救治:组织医疗机构对食源性疾病患者进行救治,确保救治及时、有效。

- 信息发布:及时向公众发布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防范。

- 物资保障:确保应急物资的供应,保障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后期处置1. 调查评估:对食源性疾病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2. 责任追究:对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追究。

3. 恢复重建:指导食源性疾病事件发生地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六、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人员业务水平。

2. 物资保障:储备应急物资,确保应急物资的供应。

3. 技术保障: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预警系统,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食源性疾病突发应急预案

食源性疾病突发应急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有效应对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的1. 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危害。

2. 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预警和防控,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3. 增强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应对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组织体系及职责1. 成立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组:(1)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监测预警组: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预警和报告工作。

(3)调查处理组:负责对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溯源工作。

(4)医疗救治组:负责对食源性疾病患者进行救治,确保患者生命安全。

(5)信息宣传组:负责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五、应急处置流程1. 监测预警(1)各相关部门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及时发现疑似病例。

(2)监测预警组对疑似病例进行分析、评估,确定是否为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

2. 报告(1)监测预警组发现疑似病例后,立即向指挥部报告。

(2)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3. 应急处置(1)调查处理组对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溯源,查明原因。

(2)医疗救治组对食源性疾病患者进行救治,确保患者生命安全。

(3)综合协调组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 预防控制(1)对涉事食品进行封存、无害化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2)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5. 总结评估应急处置结束后,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完善应急预案。

2024年食源性疾病制度(三篇)

2024年食源性疾病制度(三篇)

2024年食源性疾病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____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等要求,我院作为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哨点医院负责监测食源性疾病病例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

为做好我院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分管院长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领导,预防保健科、首诊医师具体负责监测工作,预防保健科负责全院临床医师的全员培训工作。

2、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对象包括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

3、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上报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

首诊医师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上报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专管人员在____个工作日内将病例信息表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上报。

4、预防保健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网络直报、食源性疾病病例上报统计、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上报质量反馈等工作。

5、食源性疾病病例上报执行奖惩制度,对及时上报且上报信息填写完整的临床医师进行奖励,对迟报、漏报、上报卡填写缺项严重的临床医师进行相应处罚,奖罚情况报分管领导,每月统计一次。

6、发现食物中毒____,首诊医生除填写报告卡外同时报告医疗总值班,还应及时联系预防保健科、检验科等相关科室,封存相关标本,做好登记、抢救记录等资料保存。

7、所有发病人数在____人及以上或死亡____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并及时报县疾控中心,配合其做好流调工作。

8、对因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漏报、迟报、瞒报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相应制度进行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置。

2024年食源性疾病制度(二)引言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品传播的疾病,包括各种细菌、病毒、寄生虫和有毒物质引起的疾病。

食源性疾病对人们的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和食品安全,____年,我国将全面推行食源性疾病制度,建立完善的监测、预防和控制机制。

本文将探讨这一制度的具体框架和措施。

食源性疾病制度

食源性疾病制度

食源性疾病制度食源性疾病,是由于人体摄入或接触食物中存在的病原微生物、毒素或化学物质,导致的一类疾病。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数据,每年全球发生食源性疾病的人数超过2亿人,其中约20万人因此死亡。

食源性疾病不仅给个人健康带来威胁,也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各国纷纷建立了食源性疾病制度,以监督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食源性疾病制度是指由政府和相关机构制定的法律、条例、标准、规范等一系列措施,旨在保障食品的安全和公众的健康。

其主要目标是预防、控制和管理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具体来说,食源性疾病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第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各国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明确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基本要求和管理办法。

这些法律法规通常包括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签法等,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同时,也为食源性疾病的监管提供了依据。

第二,食品监管部门的设立和职责划分。

为了加强食源性疾病的监督管理,各国都成立了专门的食品监管部门,并且明确了其职责和权责。

食品监管部门通常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留样检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品召回和处罚等工作,以确保市场上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第三,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食品安全标准是评价食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通过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标准,能够有效地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各国通常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微生物限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

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整个过程中,存在着食源性疾病发生的风险。

为了控制这些风险,各国对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都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这包括制定食品生产工艺和操作规范、建立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食品销售许可制度、加强餐饮服务业的卫生管理等。

第五,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和报告系统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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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病学调查,核实是否与食品有关。
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
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同级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 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 有危害的事故 患者个案调查、 样本采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 健全监测网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 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监测结果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同级 监管部门通报,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卫计委 (局) 以下两种情形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管 理部门:(1)收到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 病人或者疑似病人,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 (2)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疑似其他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谢谢!
一、《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二、广东省关于食源性疾病工作要求 三、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 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 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 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和分析结果。 Nhomakorabea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 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 通知(粤卫办函〔2016〕291号)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广东省新增食 源性疾病监测医院名单和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卫办函 〔2016〕361号)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 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6〕372号)
食源性疾病监测医院职责
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
病人的,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行 政部门。
重点监测科室: 急诊科 儿科 感染科 消化内科
发现病例数2个或2个以上食用 同一种食物或在同一就餐场所共 同就餐后出现症状
各级疾控机构职责
对医院报送的食源性疾病病例、疑似病例开展流
各级疾控中心和监测医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 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 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
县(区)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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