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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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推荐很多会计人员对“视同销售”好像都知道,但是,“视同销售”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个税种的差异却是很大地,在此,我归纳一下,以利于大家学习、使用。

一家之言,错误难免,欢迎探讨、指教。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问题。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现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分配;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单位或者个人。

进项税和视同销售的衔接:

以上行为中,购进的货物只有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才视同销售,所以,你买了面、油,用于职工食堂,是不用视同销售的。你用仓库里购入的钢材盖楼,也不用视同销售。但是,国家为避免你既没有视同销售缴纳销项税,又在进项抵扣,所以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

至于自产、委托加工货物,以上五种行为都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公允价值)确定办法: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会计核算问题(分别几种行为举例)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现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

以上三种情况,只是销项税问题。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等贷库存商品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成本价)贷库存商品

很多人认为,应当按照成本价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你想一下,如果那样处理,从招待费、广告费等计提基数,到企业所得税汇缴表的填报,会多么的麻烦和吃亏呀。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库存商品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分配;

借应付股利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成本价)贷库存商品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单位或者个人。

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成本价)贷库存商品

二、营业税视同销售货物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比增值税小多了,在此,你也就明白了为什么房地产拿着房产投资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

视同销售的营业额确定办法:

按照纳税人当月同类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会计核算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借营业外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贷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借主营业务成本(成本价)贷库存商品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的建筑业营业税5%的不动产营业税)

贷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等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在建工程等

三、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此,可以看到,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范围大大超过了两大流转税的视同销售范围。

会计处理问题

增值税、营业税视同销售,前面已经做出会计处理,对于其他事项处理如下:

偿债

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缴税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具商业实质、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

借库存商品等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不具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可以可靠计量

借库存商品贷应缴税费贷库存商品以下,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但是,会计处理不做收入:

3、赞助

借营业外支出贷应缴税费贷库存商品

4、集资

借其他应收款贷应缴税费——贷库存商品

5、广告

借销售费用贷应缴税费——

贷库存商品

6、样品

借销售费用贷应缴税费——贷库存商品

总之,会计上不做收入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税法上要视同收入填入附表一(1)。会计上做收入,税法也视同的,就好办啦,一致呀。对于捐赠,我认为会计上做收入,有人反对,请大家指教。至于执行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朋友,肯定不一样,在此,不再讨论。

敬请指导。山东有一说一2012年2月14日星期二凌晨

后:自己提意见:

企业实施新准则之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营业外支出”科目使用说明中明确:“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企业实施新准则之后,对外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仍是反映于“营业外支出”科目,其会计处理与执行原制度、准则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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