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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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职业卫生责任制
1、企业负责人是职业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职业卫生负总责。
2、企业负责人经过有关部门的职业卫生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知识。
3、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4、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统筹安排,制定相关的工作计划,保证职业卫生经费的投入。
5、全面掌握本企业的职业卫生状况。在安排、检查、总结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安排、检查、总结职业卫生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6、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7、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的学习,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卫生培训的人员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
8、随时接受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如实汇报职业卫生工作情况。不得隐报、瞒报职业卫生事故。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员责任制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并认真贯彻执行。
2、必须经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
3、不断提高职业卫生现场管理能力,协助企业负责人搞好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
4、严格监督各岗位人员的生产活动,督促工作人员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杜绝无防护作业。
5、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教育。
6、对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处罚,并建立相关文字记录制度。
7、接受主管部门及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如实汇报职业卫生工作情况。
职业卫生检查制度
1、负责人每月必须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卫生现场检查。
2、职业卫生现场管理员每天定时检查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发现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损坏,有害因素发生泄漏后,应立即停产整改,并进行有效的通风。待职业病防护设施恢复后方可允许员工进入现场作业。
3、职业卫生现场管理员要随时巡查,发现工人违反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及时纠正。
4 、认真做好职业卫生检查记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制度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负责人要重视职业病危害预防工作。
2、按照有关规定,按时为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3、职工要遵守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的规定,自觉佩带劳动保护用品。
4、采取积极措施,改进工艺,减少粉尘、噪声、生产性毒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5、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有粉尘产生的岗位进行湿式作业和使用除尘器;对有生产性毒物产生的岗位设置通风-排毒-净化装置;对生产性噪声采取消声、隔声、减振措施;对高温作业岗位采取防暑降温措施等。
6、按国家规定,定期对作业现场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1、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技能。
2、新职工进企业,必须先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转换工作岗位,也应进行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3、开展日常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及其它空余时间,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4、结合事故案例开展职业卫生教育。
5、职业卫生现场管理员必须参加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人员培训。
6、结合生产特点开展国家的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学习和培训。
7、做好学习培训的记录。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1、为了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开展,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管理负主要责任,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职业病防
治管理经费投入计划,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投入。
3、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按企业销售额的3-5%提取,保证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5、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计划不足时,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追加,以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
6、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努力弥补职业卫生工作欠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有效使用。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车间设置、设备布置档案资料;接尘接毒人数档案资料;职业病防护措施、设施、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及维护使用情况档案资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产生环节和定期检测评价、监督检查情况资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评价、设计审查、卫生防护设施验收资料;既往的职业病危害及职业病危害事故资料;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档案,职业健康检查资料;职业病患者及观
察对象(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复查、康复和住院诊断观察、治疗资料等。
2、职业卫生档案设专人负责管理,不得随意损坏、丢失、传播,永久保存。
3 、各种记录材料要按规定及时存档,并进行分档归类管理。
4、档案的调阅应经企业负责人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批准。
职业卫生告知及职业病报告制度
1、聘用作业人员时,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产生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2、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产生职业病种类、后果及其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情况等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发生3人以上的急性职业中毒或发生残废的急性职业病,立即电话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6、发生3人以下的急性职业病在12-24小时内电话报告或用“职业病报告卡”报告有关部门。
7、非急性职业病如尘肺病、慢性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以及尘肺病死亡患者在15日内分别填报“尘肺病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报告有关部门。
关于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禹虎运
成员:李利民董遂义曹植林杨海军任德华
董云生赵爱国代兴勇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员.李建红田永明王志平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