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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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概念:产权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和安排,是用来解决物的归属和物的使用问题。简单的说,产权就是怎样控制、怎样收益,受损,及其怎样补偿的规则。因此,从产权的定义来看,自然资源产权应该是指社会团体、组织或者个人对某一种具体的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支配、收益、转让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他项权利的明晰界定。

自然资源产权的特征:

1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自然资源产权是一组权利的总称,同时这些权利组合又是分开的,这也是导致产权安排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一个主题可能对自然资源不享有所有权,但是可以拥有使用权,或不同主体也可以对同一种自然资源分别拥有权利。

2在法律规定的权利以外,由特定的社会习惯认可的资源使用者也可以通过进入权和经营权从法定产权这获得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

3法律规定的产权往往会与当地社区传统的习惯权属认定不一致。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因为传统习惯对所有权的概念往往与法律规定的不一致。由此带来了许多的矛盾和冲突。

我国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的现状: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自然资源产权的规定散布于《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体系庞杂。

首先,从整体上看。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依据资源中种类的不同,在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上的具体安排也不同。在所有权上,哪些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人已经基本界定清楚。使用权依据资源种类以及用途不同,又细分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的探矿权(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等,并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承包经营、许可证等形式取得。

其次,从产权结构上看,这是产权分离、分曾地明晰的产权制度。一方面,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主体既可以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也可以把使用权分离出去由其他的产权主体所有。另一方面,使用权与转让全也是分离的。使用权主体拥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但不一定同时拥有转让权,因为某些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时被法律禁止的。

再次,从产权效率上看,这种产权制度比完全的共有产权或私有产权具有更大的弹性。政府作为代理的公有产权所有权主体,不必逐一保护资源产权,只需要从法律角度在总体上维护经济主体的私有产权,并通过法律的响应修改,仍然保持对资源一定程度的控制。而使用权主体虽然不拥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完整的产权关系,但使用权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即相应权利与责任的分配,使使用者具有了独立的经济激励与约束,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国家生态效益追求与产权主体经济效益追求的激励相容,因此更适合我国的国情,在一段时间内也取得了一定的制度绩效。

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这种产权分离,公司产权混合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制度绩效已经逐步衰减,暴漏出了一些同市场经济体制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相协调的新问题。

1自然资源产权流转制度存在严重缺陷: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如果要顺利进行,必须要提高自然资源产权的配置效益。而我国现行的自然资源产权流转制度却存在严重的缺陷。据我国现行的自然资源法律的规定,几乎都疏忽了对自然资源产权流转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如现行的《矿产资源法》虽然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交易,但是不能牟利。自然资源产权流转制度的缺陷,就相当于否定了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自然的作用。这样就会使企业不能再自然资源交易中获取利益,削减了企业对自然资源节约使用的意识,也就必然导致自然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现行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限制了自然资源产权的交易,无法充分发挥市场经济调节和配置的作用,从而降低了自然资源的配置和效率。

2所有权过度求公及使用权界定不明确:在所有权方面,由于过度的强调“共有产权”以致共有产权的比重过大,尤其是国有产权出于决定优势,使得基本上没有完整的个人所有权。如土地集体所有权作为国家对农民以分跟利益确认与保护的制度安排,虽然已经得到法律确认,可是再实际操作中国家所有权经常侵犯集体所有权,使集体所有权名存实亡,视为国家所有权的附属物。从而削弱了集体所有权和农民承包经营权的效用。

在使用权方面,使用权界定不明确。限制较多,缺乏稳定性。主要体现在农民的自主经营权经常受到政府的干涉或者集体组织的干涉,从而使农民的自主经营权无处发挥和使用,还有就是使用权缺乏稳定性。这主要是指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一再延长造成的,一直出现行为的短期化。

改进建议:

1、进一步明晰所有权

首先,要实现部分资源所有权的私有化。目前,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一共有产权为主题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只拥有一部分零星的自然资源。从根本上说,要使产权主体能有更大的权利与动力保护自己的产权,增加对资源隔离利用与保护的投资,以更好的发挥产权制度内部激励与约束功能的最好方法就是把权利交给公民。让产权主体获得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完整的产权关系。但在现阶段,推进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需要相对问题的所有权安排,即应有一个以共有产权为主题的国度阶段,在此基础上先界定好其他权利,在实现部分资源所有权的私有化,以避免因为所有权的重新界定和交易破坏既有利益格局,导致产权关系混乱,进一步削弱产权效力。

其次,在共有权内部,清晰界定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的界限。防止集体所有权为国家所有权侵蚀。

2、界定并活化使用权

首先,清晰界定使用权的界限,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保持使用权的长期稳定。一是适当延长使用权期限,使之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周期相匹配。二是保持相关法律、政策的稳定,尽量避免在使用权期限内的频繁调整。

再次,放松对使用权的过多限制,换使用者以自主的使用权,经营权。对于选择性用途比较多的资源,为了避免使用者擅自改变其主要的使用功能,应该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但是除了必要的用途管制制度以外,必须保护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自主权,不得以任何行政、强制手段干涉农民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最后,拓宽使用权的取得途径。除了划拨、承包经营、办法许可证外,还可以采取租赁、招标、拍卖、合资、合作、入股等多种形式取得使用权。

3、建立自然资源产权竞争机制。自然资源产权代理者竞争机制即政府间的竞争。生态环境指标是指自然资源产权代理绩效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一个基本做法就是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并把传统的GDP核算转化成绿色GDP核算以量化评估哥哥代理人的生态环境保护绩效”。建立这样的竞争机制可以使政府之间像企业之间竞争一样,产生实质性的生态效益,既而有效的利用了自然资源也保护了环境,减少了自然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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