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售房方案核准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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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操作规范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操作规范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根据2009年2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旳《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措施》(桂政发〔2023〕16号)第十条规定: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

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批。

三、实行权限和实行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措施》(桂政发〔2023〕16号)第七条第一款,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旳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市(区直)、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详细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旳实行和管理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措施》(桂政发〔2023〕16号)第三条规定,单位改造旳危旧房改住房必须是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旳;(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旳;(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构造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旳;(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3年旳;(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规定旳。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旳,可以对小区所有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五、实行对象和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措施》(桂政发〔2023〕16号)第二条规定,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旳实行对象为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实行范围为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旳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

六、申请材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措施》第九条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和住房供应措施》(桂房改〔2023〕6号)旳规定,申请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须提供如下材料:(一)申请书(原件);(二)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规定旳鉴定书、房改住房使用年限旳有关证明材料、房产主管部门设置旳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有检测资质旳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旳危险住房鉴定书等(检测鉴定材料要原件,并盖检测专用章和骑缝章);(三)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四)房屋权属证明;(五)原住宅区总平面图(标明拟拆除房屋旳栋号和位置);(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旳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或者总平面图;(七)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旳房改住房,下同)产权人同意改造旳意见书。

房屋变更备案流程

房屋变更备案流程

房屋变更备案流程
房屋变更备案是指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更时,需要进行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般而言,房屋变更备案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权利人办理手续:变更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利人应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变更合同等。

然后前往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办理手续。

2. 填写申请表:权利人填写房屋变更备案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表一般包括房屋基本信息、权利人信息、变更原因等。

3. 提交材料: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所有相关材料,包括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变更合同等。

申请人需注意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 审核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接收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核对房屋权属的真实性、合法性等,以保证权利人变更的合规性。

如果审核通过,会对权利人进行房屋变更备案。

5. 领取备案证明:审核通过后,权利人可以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领取房屋变更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是权利变更的有效凭证,具备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变更备案的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权利人办理备案时,应提前咨询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了解详细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鞍山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方案

鞍山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方案

鞍山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5.28•【字号】鞍政发[1996]24号•【施行日期】1996.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鞍山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方案(鞍政发[1996]24号1996年5月28日)为了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加快住房建设,满足职工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出售公房的原则1、坚持稳步出售的原则,各房屋产权单位要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售房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2、坚持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自愿的原则。

3、坚持售房单位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

4、坚持售房与解危解困相结合的原则。

各单位要加强安居工程解困工作的领导,尽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二、出售公房的范围和对象1、凡我市区内市直管的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均可向职工出售。

2、下列住房暂不出售:(1)列入近期改造规划的;(2)地处临街宜于改造为营业用房的;(3)产要有争议和尚未确定的;(4)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

3、凡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家庭,均可申请购买公有住房。

经现住房产权单位和承租人同意,同住一处同户籍的家庭成员或非同住一处的法定直系亲属,与承租人签订“住房协议”并公证后,可以购买承租人租住的现住房。

三、出售公房的价格1、出售公有住房以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每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包括该套住房的使用面积、结构面积和应分摊的共用面积。

建筑面积的计算按房屋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共用墙体以中心线为准。

每户建筑面积不分摊住房的电梯井、垃圾道、高压水泵房、供暖锅炉房的共用面积。

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院墙等各类独用的附属物,由售房单位按其建筑成本和成新合理定价,一并出售。

每套住房建筑面积的实际数量,由售房单位测绘计算后确定。

上海市住房改革制度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

上海市住房改革制度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

上海市住房改革制度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正文:----------------------------------------------------------------------------------------------------------------------------------------------------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发展,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文)的规定。

特制定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获得新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和承租居民户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

一九九四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新分配的公有职工住房应贯彻先售后租的原则。

向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职工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单位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

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能购房: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处的;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或探亲、留学逾期不归的;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

第五条公有职工住宅出售的成本价,一九九四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

对职工收入较高的单位,由单位分配的职工住宅,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的基础上适当上调。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92]京房改办字第8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92]京房改办字第8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92)京房改办字第80号)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你局报来“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同意试点办法中关于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售后维修管理,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等方面的规定。

请参加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的各房管部门,抓紧制定试点的具体办法,于1992年第四季度内抓好试点,取得经验,为1993年全面实施创造条件。

试点中要注意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及时反映情况和问题。

此复1992年10月23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送审“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请示(京房房改字[1992]第516号)市房改办: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的房改方案,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我局系统在直管公房已提租的基础上,市局与城近郊八个区房地局座谈、讨论后,拟订了“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现送上,请审批。

附件:如文1992年10月14日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根据《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由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宅楼房(单元式),均应向居民住房出售。

为做好这项工作,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市房管修缮一公司、市房屋修建一公司要按照市房改方案精神,抓紧在今年第四季度内,选择住宅楼房(不少于一幢),积极组织售房试点,为1993年全面推广创造条件。

一、凡在试点楼房中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现承租户,在租买自愿的原则下,均可申请购买现住房。

修改楼房备案价申请书模板(3篇)

修改楼房备案价申请书模板(3篇)

第1篇关于修改【项目名称】楼房备案价的申请书一、申请事由【项目名称】位于【具体地址】,由【开发商名称】开发建设。

该项目自【项目开工时间】开始建设,预计【项目竣工时间】竣工。

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司需对【项目名称】的楼房备案价进行备案。

然而,在备案过程中,我司发现原备案价格与当前市场行情存在较大差异,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现向贵部门申请修改【项目名称】的楼房备案价。

二、原备案价格情况1. 【项目名称】原备案价格为【原备案价格】,其中【具体户型】的备案价格为【具体价格】。

2. 原备案价格依据以下因素确定:(1)土地成本:根据【土地取得时间】及【土地成本计算方式】,土地成本为【土地成本金额】。

(2)建安成本:根据【建筑成本计算方式】,建安成本为【建安成本金额】。

(3)税费:根据【税费计算方式】,税费为【税费金额】。

(4)利润:根据【利润率计算方式】,利润为【利润金额】。

三、修改备案价格的原因1. 市场行情变化:自【原备案时间】以来,房地产市场行情发生了较大变化,同类楼盘的价格普遍上涨。

2. 成本因素调整:在原备案价格基础上,我司对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税费等进行了重新核算,发现原备案价格与实际成本存在较大差距。

3. 购房者反馈:部分购房者反映原备案价格过高,与我司提供的其他优惠活动不符,导致购房意愿下降。

四、修改备案价格的具体方案1. 【项目名称】修改后的备案价格为【修改后备案价格】,其中【具体户型】的备案价格为【具体价格】。

2. 修改备案价格依据以下因素确定:(1)土地成本:根据【土地取得时间】及【土地成本计算方式】,土地成本为【土地成本金额】。

(2)建安成本:根据【建筑成本计算方式】,建安成本为【建安成本金额】。

(3)税费:根据【税费计算方式】,税费为【税费金额】。

(4)利润:根据【利润率计算方式】,利润为【利润金额】。

3. 修改备案价格后,我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加大营销力度,提高市场知名度。

房地产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流程图

房地产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流程图

1.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包括:延期审批、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审批、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项目转让审批、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核准)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工作流程图
3.商品房预售许可办事流程
4.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审批流程图
5.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流程图
6.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转让审批流程图
7.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流程、
8.房屋租赁
9.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流程图
10.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图
11.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企业的
批准流程图
12.房屋权属登记
13-43.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流程图。

房改房政策一览

房改房政策一览

房改房政策一览地产招商网发布时间:2007年9月6日文章来源:【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房改房过户详细流程1、首先,去房改办政策法规科(在市房产局,二楼)领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2、产权所有人填写好上述申请表后,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3、拿单位盖好章的申请表到市房产局2楼公房科盖章(需要10个工作曰左右时间);4、完成后,带齐上述三张表及房改房相关资料回到房改办,需要带的资料有: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房屋所有权人及配侧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需要查看原件及留复印件2份)。

(夫妻离异的提供财产分割协议书、夫妻一方已故的提供财亇分割兑证书、未婚的拣供未婚证明原件)5、用以上资料在房改办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备案表》,即我们说的上市证。

6、到这步后,已经完成了在房改办的所有手续。

一、已购公有住房上市需知----A、何谓公有住房?又何谓公有住房上市?公有住房是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而公有住房上市是指已购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

----B、已购公有住房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可出售、交换及赠与?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2、出售的,已按揭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4、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

----C、未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在出售、交换及赠与时,须作什么安排?----1、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需经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计算属于该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2、对于10层以上(包括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3、对于10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4、原产权单位已撤消的,该房款应交付其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交付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5、以上收入应全额存入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6、已购公有住房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测量费用,由收取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价款的单位负责;----7、已购买所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所得价款应全额归原产权人。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房委会关于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的批复-沪府[1995]2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房委会关于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的批复-沪府[1995]2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房委会关于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的批复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5.06.29施行日期1995.07.01文号沪府[1995]22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房委会关于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的批复(沪府[1995]22号)市房委会:沪房委会发(1995)第11号文悉。

市人民政府同意你们《关于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请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一九九五年公有住房的出售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60元。

二、对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者给予以下折扣:1、购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给予5%的折扣。

2、按购房人每一年工龄给予15.3元的工龄折扣。

工龄可按同住成年人中工龄最长的一人为计算依据,工龄计算到1991年底。

3、多层和高层住宅的面积折扣分别10%、12%。

4、除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外,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实行市场价。

享受离职休养待遇的干部购买已租住公房超过面积标准10平方米以内的,按当年的成本价不享受优惠政策购买;再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1995年多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价:Ⅰ、Ⅱ级地段定为2928元,Ⅲ、Ⅳ级地段定为2092元,Ⅴ、Ⅵ级地段定为1255元;高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价:Ⅰ、Ⅱ级地段定为4442元,Ⅲ、Ⅳ级地段定为3173元,Ⅴ、Ⅵ级地段定为1904元。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4]1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4]1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4.05.18施行日期1994.05.18文号沪府发[1994]19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4]19号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八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出售公有住房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

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各项因素构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京建法〔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20〕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精简政务服务事项,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环节的要求,在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撤销后,为继续做好房改相关工作,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办理规则,统一办事流程,现就我市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应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单位实际情况拟制房改售房方案。

售房方案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其中市、区属一级单位房改售房方案经党委(组)或董事会等本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并报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核准须对以下资料进行审核(一)售房单位申请房改售房的请示。

(二)房改售房方案。

方案中应包括政策及执行依据、售房范围、购房条件、售房价格计算方式、优惠政策、维修管理等内容。

方案附件应包括:1.所售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无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交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确权证明”;采取具结方式的,提交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具结保证书》。

2.所售房屋及购房人情况明细表,明细表载明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房屋地址、建筑面积、分配入住时间、购房人及其配偶已购或承租其他公房情况、房价款等。

3.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或相关材料。

三、办理房改售房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售房单位申请备案的请示。

请示附件应包括售房单位房改售房方案(国管、中直、市区房改部门核准的不需提交)。

2024年房改房出售流程

2024年房改房出售流程

2024年房改房出售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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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房改办关于房改售房中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房改办关于房改售房中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房改办关于房改售房中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房改办•【公布日期】1997.03.31•【字号】洪房改办[1997]2号•【施行日期】199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昌市房改办关于房改售房中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洪房改办[1997]2号1997年3月3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房改办,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房改办,驻市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房改办:前一段公有住房出售过程中,单位和个人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

为统一售房政策,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中,有一部分单位和个人(包括落实私房政策的腾退户、火灾户)已分别以不同价格购买了使用权的住房出售问题1、由单位按购买使用权时的商品房市场价购买全部产权后,按房改政策规定价格和折扣办法出售给职工,个人出资部分可凭收款凭据抵交购房款,少的补足,超过部分待房改后期处理。

2、单位不购买全部产权的,单位出资部分不退,个人出资部分可凭收款凭据抵交购房款,少的补足,超过部分待房改后期处理。

二、关于直管公房中要求变更承租人后购买住房的问题允许变更承租人后购买住房,但变更后的承租人,必须是原承租人的成年直系亲属。

科级以上干部申请变更承租人,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办理手续。

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只收工本费。

三、关于要求购买两套住房的问题有两套住房的,其中一套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下限标准的,不能购买两套;单套均未达到下限标准的,可以购买两套。

两套面积之和超标的,超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超标面积的房价款由先分配住房的产权单位收取6两套以上的住房不允许购买。

四、底层有贮藏室的住房出售问题1、层高2.2米(含)以上的按1 00%建筑面积计算房价;层高1.7米(含)至2.1 9米的,按50%建筑面积计算房价;1。

7米以下的不计算房价。

2、贮藏室一般应和住宅一并出售;不出售的应计收租金,其产权由单位申报。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19•【文号】建设部1999年第69号令•【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建设部部长俞正声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 购房人姓名:所在单位: 建立公积金前工龄: 年配偶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务、职称:所在单位: 建立公积金前工龄: 年房屋座落: 夫妇双方建立公积金前工龄和: 年房屋名称: 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号: 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改办批准书编号: 建筑年代:年本幢楼层:层本户楼层:层结构等级: 混合四邻墙界: 集资金额: 元建筑面积(包括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 ? 用地面积: ? 计价面积: ? 其中超标准面积: ? 占地面积: ? 楼层: , 朝向: 地段: 增减系数总和: , 付款方式:一次性现住房折扣: 年折旧率:2% 年工龄折扣: 3.14, 一次性付款折扣:20% 附图:1、标准价计算: 产权比例:房大写:2、成本价计算: 产权比例: % 改售大写:3、市场价计算: 产权比例: 房大写:应4、超标准建筑面积部分房价:交5、其它附加费: 款大写:合计: 元大写:实际交款额: 元大写:原产权单位意见:(公章)领导签章: 年月日房委办意见:经办人:(公章)审核:年月日房改售房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审批表购房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房屋座落: 建筑年代: 年原购房方式: 享受产权比例: , 原购房款: 元至96年底夫妻工龄和年增加产权比例: , 补交房款: 元建筑面积: 平方米产权比例合计:100, 原购房批准日期: 计价面积: 平方米所购房款总额: 元本栋楼层: 层本户楼层: 层结构等级: 楼层调节: , 楼层调节: , 地段调节: , 产权过渡计算公式:金额大写:原购房批文: 产权过渡批文: 原产权单位意见: 经办人:(公章)领导签章: 年月日房委办意见: 经办人:(公章)房委办主任意见: 年月日集资建房房改所需材料1、集资建房单位房改申请。

2、集资建房批文,发改委批文,物价局定价批文(或房产评估报告)。

3、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工龄证明。

[2003]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

[2003]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协调推进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核定、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住房补贴计发和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纪律规定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界定••••(一)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本通知所称规定标准是指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按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房改售房款网上业务系统操作手册(房改售房单位适用)

房改售房款网上业务系统操作手册(房改售房单位适用)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房改售房款单位网上业务系统操作手册(房改售房单位适用)2018年12月目录1.综述 (1)2.获取网上业务平台用户名密码 (1)3.系统登录及登录密码修改 (2)3.1系统登录 (2)3.2登录密码修改 (4)4.交存申请 (6)4.1功能描述 (6)4.2功能操作 (6)5.支取申请 (13)5.1功能描述 (13)5.2功能操作 (13)6.单位信息变更 (19)6.1功能描述 (19)6.2功能操作 (19)7.查询及打印 (21)7.1交存申请历史信息查询 (21)7.2支取申请历史信息查询 (22)7.3存款查询 (24)7.4季度结息清单查询 (25)7.5网上业务流水查询 (26)7.6文件管理查询 (27)7.7凭证补打 (28)7.8售房单位开户信息查询 (30)1.综述“房改售房款单位网上业务系统”(以下简称“单位网上业务系统”)是房改售房单位用于办理房改售房款相关业务的网上业务操作系统。

该系统主要功能包括交存申请、支取申请、单位信息管理、查询及打印等。

(1)交存申请功能,用于提交房改售房款的交存申请。

(2)支取申请功能,用于提交房改售房款的支取使用申请。

(3)查询/打印功能,用于查询各类业务信息,为售房单位打印交存及支取业务申请单及《业务凭证回单》等,或补打已通过网上系统申请办结业务的相关凭证,其下设交存申请历史信息查询、支取申请历史信息查询、存款查询、季度结息清单查询、对账单查询、网上业务流水查询、文件管理查询、凭证补打等8项功能。

(4)单位信息管理功能,用于变更“单位地址”、“单位电话”、“单位邮编”及“单位传真”等27项单位辅助信息。

运行环境:本系统可在多种操作系统中使用并支持多种浏览器,为呈现最佳效果建议使用操作系统:Windows7、Windows8、Windows10;浏览器:IE10和IE11等主流浏览器。

2.获取网上业务平台用户名密码售房单位须向开户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申请开通“单位网上业务系统”使用权限,并获取登录“用户名”及初始“登录密码”,通过“用户名”+“登录密码”的方式登录“单位网上业务系统”,具体申请开通流程如下:第一步,获取并填写开通“单位网上业务系统”使用权限申请表。

《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厦府[1993]综241号

《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厦府[1993]综241号

《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正文:---------------------------------------------------------------------------------------------------------------------------------------------------- 《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1993年9月17日厦府〔1993〕综241号)根据省府〔93〕1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公有住房出售,加强公有住房出售的管理,现将《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作适当调整和补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有住房的售价(一)1993年12月31日前出售1992年、1993年建成的住房给职工、居民的优惠价为: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10元人民币;砖混一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90元人民币;砖混二等以及大板、预制板结构的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70元人民币;砖木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60元人民币;高层住宅〔系指使用电梯九层以上(含九层)的住房,其面积以本单元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20元人民币。

(二)1993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1991年12月以前建成的住房,其售价在第(一)项的基础上每年扣除1.67%(折旧率)。

(三)1994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建成的住房,其售价在本条第(一)项的基础上每年递增4%;单位应支付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0元人民币的开发费亦每年递增4%。

(四)1994年1月1日以后任何年份出售以前任何年份建成的住房,其售价在本条第(一)项的基础上每年递增4%,再每年扣除1.67%。

(五)折旧后的优惠价房最低售价:框架结构和砖混一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50元和130元人民币,砖混二等和砖木结构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20元和110元人民币。

(六)1994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建成的多层住房其综合造价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0元人民币的基础上每年递增4%,高层住宅的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元人民币的基础上每年递增4%。

北京市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土地局),市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单位房改办,中央在京各单位房改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现就落实(99)京房改办字第129号文件及房改售房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可售公房因种种原因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主张产权单位要求房改售房的,可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单位之间房产划拨、调换及原单位撤销、合并、破产、更名或产权来源证件不全等原因导致产权不清的,可由主张产权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出具同意从售房款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同意售房款专户封存的具结保证书,经区、县房地局审核后即可办理房改售房方案审批手续;产权有争议的,可由房屋实际管理单位(受托管理单位除外)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出具具结保证书(内容同前)。

主张产权单位欠缴地价款的,须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出具同意从售房款中按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同意余额专户封存并用于支付所欠地价款的具结保证书,区、县房地局审核无误后,主张产权单位即可申请办理房改售房方案审批手续。

(二)办理程序:1、主张产权单位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权属登记部门出具《具结保证书》(式样见附件1)。

权属登记部门审核同意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

2、售房单位凭加盖权属登记部门公章的《具结保证书》到主管的房改部门办理房改售房方案审批、备案手续。

售房单位售房后,其售房款按规定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并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或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委托的金融机构专户封存,领取《售房款封存证明》(式样见附件2)。

3、售房单位凭售房款封存证明代购房职工向权属登记部门申请房产登记发证。

4、产权确认或地价款付清后,由产权人向权属登记部门申请解封,经审核同意后,出具《解除封存通知书》(式样见附件3),由封存其售房款的资金管理部门凭该通知书解封,售房款转至产权单位。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规【2020】1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规【2020】1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9日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开放和发展房改房二级市场,规范房改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9〕74号),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13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房改房包括:在我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范围内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房改政策所购买的全产权公有住房;参加单位组织的以全额集资形式建造的住房;享受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所购买国家安居工程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房改房上市交易,是指房改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抵押、继承、赠与的行为。

第四条职工付清了房改房完全产权的价款,并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后,即可申请进入市场交易,不受居住时间的限制。

对职工购买的部分产权、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在按上市当年我市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补足房价款,过渡为完全产权后,方予受理上市交易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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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售房方案核准及备案
审核流程及提交材料文本
目录: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备案核准的审核程序﹍﹍﹍﹍﹍﹍﹍﹍﹍﹍﹍﹍﹍1
2、单位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提交材料清单﹍﹍﹍﹍﹍﹍﹍﹍﹍﹍﹍﹍﹍﹍3
3、单位出售公有住宅请示、方案及批复应包含内容的说明﹍﹍﹍﹍﹍﹍4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5
5、承诺书﹍﹍﹍﹍﹍﹍﹍﹍﹍﹍﹍﹍﹍﹍﹍﹍﹍﹍﹍﹍﹍﹍﹍﹍﹍﹍﹍6
朝阳区住房保障和房改办公室关于单位出售
公有住房备案核准的审核程序
根据《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房改房售房备案工作规范(试行)>和<房改房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权〔2006〕484号)的规定,单位出售公有住宅的方案由各区县房改部门负责,依据该程序性规定,制定如下核准或备案程序。

一、主体
申请人:房改售房单位
审核单位:区房改办
二、审核时限
备案核准程序(从受理至告知)时限为5个工作日。

因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予受理的,不计算备案核准时限。

经核准做出不符合要求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备案核准时限截止;若申请人重新申请的,备案核准时限重新计算。

三、审核流程
(一)受理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房改科经办人按照受理标准和依据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核。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补正。

(二)审核、决定
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房改科负责人对经办人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审核,如同意,签署意见;如不同意,写明审核意见及理由后退回申请人。

(三)告知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对审核同意的,盖章后和有关文书一并送达申请人。

对审核不同意的,写明理由以及申请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单位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提交材料清单
一、总档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2.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请示、方案及批复
3.单位法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转移登记需提交)
4.法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转移登记需提交)
5.买卖过户名单
6.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转移登记需提交)
7.承诺书(转移登记需提交)
8.资金存储证明原件
二、分档
1.单位和购房人签定的购房协议(转移登记需提交)
2.北京市房屋登记表(一式二份)(转移登记需提交)
3.购房人户口本复印件
4.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转移登记需提交)
5.相关证明材料
注:以上提供材料需用A4纸打印并加盖对应单位公章。

单位出售公有住宅请示、方案及批复
应包含内容的说明
1、凡自管房在朝阳区地域范围内的中央、市属单位,须向本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上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请示;凡自管房在朝阳区地域范围内的区属单位,须向区房改办上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请示。

以上请示需包括售房依据的文件、出售范围等内容。

2、售房方案须包括:有关文件依据、出售对象、计算公式、优惠政策、售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的缴存等有关事宜。

3、中央单位须有中直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批复;市属一级单位须有市房改办的批复;区属单位须有各区县房改办的批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同志,在我单位任职务,我单位性质为。

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年月日
附注:1、该代表人办公地点:
2、该代表人联系电话:
授权委托书
今委托同志(性别年龄职务)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办理朝阳区
号房改售房备案手续。

我单位对代理人依规定办理有关房屋房改售房备案事宜,均承担民事责任。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人(签字盖章)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受委托人办公地点:
受委托人联系电话:
承诺书
我单位此次房改售房所出具的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如发生一切法律问题,我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另,我单位为购房职工计算房价款均按照北京市房改政策之规定计算,保证准确无误,如购房职工有异议,由我单位负责解释,如出现一切法律问题,由我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承诺。

单位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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