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旅游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旅游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旅游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丰富旅游资源、旅游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的国家,旅游行业的发展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
而旅游行政管理也成为了旅游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然而,当前我国旅游行政管理面临多种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解决。
问题一:行政管理不规范当前,我国旅游行政管理中存在许多缺陷,例如颁发的规章制度不够明确、不够全面等。
除此之外,旅游行业管理者的资历和素质并未得到很好的提升,未有相应的培训和教育方案。
这种情况下,严格管理将是效果好的对策方案。
对策一:加强监管要想改变这类管理缺失的状况,应该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规定,并且采取严厉的处罚手段来保证管理部门的规范性要求。
制定适合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有必要首先摸清我国旅游行业目前的基础现状,了解国内的旅游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全国旅游管理部门进行学习,对全行业开展培训、课程安排等,真正做到从源头上解决的目的。
问题二:监管部门职责不清我国现有的旅游管理部门已经不够足够担当起旅游行业管理工作的职责。
目前,我国旅游管理部门中存在着各种职能重叠和边界交叉等情况,这时需要进行归属和整合,明确职责,做到有责任、有权利、有自主权、有监管权,才能真正实施科学的管理。
对策二:整合资源要想解决这种混乱的状况,首先要整合旅游管理部门,建立新的职能部门,明确职责范围,避免重复劳动和错误执行政策。
多实现系统化、信息化、全过程化管理,操作系统的前后套接形成一个闭环,形成健全的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全行业,从而达到统一管理、协同发展的目标。
问题三:政策执行力度不够尽管政策颁布后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但是实施过程中的缺乏监管、执行的力度较小等问题,会使一些旅游企业不太关注和遵守规定。
这时,需要通过政策和法律手段,加强对旅游企业和从业者的管理。
对策三:完善制度要想加强行政管理的执行力度,应该及时修订、完善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确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和政策,对从业人员进行不断的普及宣传和培训教育,强化行业自律的力度,着力解决我国旅游行业的制度性问题,从而更好地开展行政管理工作。
旅游规划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旅游规划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全国的“旅游规划热”已经持续了近20年。
20年来我国旅游规划不断取得创新,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但在旅游规划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政策制度、技术手段、经营管理等一系列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我们从管理学的角度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
在社会、经济和科学高度发展的今天,人们并不局限于满足物质条件的优越,把更多的注意力转移到精神需求上,旅游产业应运而兴。
随着旅游产业的迅速发展和壮大,我国旅游规划工作也是如火如荼,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旅游规划指导旅游发展的思想已普遍树立,旅游规划的队伍也逐步建立,旅游规划管理逐步制度化,旅游规划的方法不断进步,出现了全国性的旅游规划热。
虽然我国旅游规划中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但是在旅游规划繁荣的背后,由于我国旅游规划编制的时间不长,理论方法尚不成熟,使得我国的旅游规划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我国旅游规划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规划水平还不够高,旅游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差。
旅游规划工作是一项理论性、实用性和科学性都很强的工作,规划产品质量的好坏既与规划队伍的态度、水平有关,也与规划委托方对规划编制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有关。
旅游规划之所以可操作性差,既与旅游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之间的利益难以协调有关,也与地方长官人为干扰,以迎合投资商的喜好相联系。
2.旅游开发规划目标偏差较大。
旅游规划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旅游者和旅游目的地关系,特别是旅游者的旅游需求,但实际上我们许多规划对旅游者的旅游需求缺乏认真考虑,使得我们的旅游规划成果太“虚”,即有些规划只“软”不“硬”。
对规划的核心问题——旅游景区的建设只进行功能分区和主题定位,只做表面的旅游产品设计和旅游项目策划,而这些“软”的东西大多都是克隆而来,这样,规划委托单位拿到规划成果后,不知所措,难以落实。
3.旅游产品的经营管理、营销策划和形象设计急需加强。
资源是规划的基础,规划是产品的基础,产品是促销的基础,促销是效益的基础,这里既有链条环节不可倒置问题,又有操作时序不可互换问题。
浅谈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
浅谈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摘要]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不仅能保护旅游资源和人们的各项权利,而且是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现行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我们应在借鉴发达国家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的生态旅游法律保障体系。
[关键词]生态旅游;生态旅游法;环境保护在传统的旅游发展模式下,人们在享受旅游的同时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影响。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现在旅游业已进入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阶段,生态旅游顺应这一时代潮流而兴起。
①生态旅游实质是要求旅游与自然、社会、人类的生存环境成为一个整体,以协调和平衡彼此关系,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
生态旅游强调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开发与利用并重,是人与环境和谐统一的新型的旅游形式和旅游观念。
一、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价值首先,完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能保护旅游资源。
旅游业的发展同时,我国生态旅游资源也遭到严重破坏。
随着旅游活动规模的扩大,景点垃圾遗弃量日益增加;城市建设破坏旅游环境。
那种把经济利益摆在首位,不惜以消耗生态资源和破坏环境为代价来获取利润的做法,必须予以抛弃。
而解决生态旅游中出现的环境问题,就不得不将之付诸于法律。
其次,完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可以保护各项权利。
如有利于保障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完善能促进旅游景点布局的合理化,改善旅游业整体服务水平,推动对自然资源、野生动物及环境的保护,进一步强化生态保护意识。
再如,有利于保障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权与生态资源收益权。
对于生态旅游区附近的社区及其居民来说,学者们普遍认为生态旅游能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能提供多种就业机会,还能创造可观的收入,帮助社区居民脱贫致富,改善居民生活质量。
第三,完善合理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也是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涉及生态旅游活动的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区域发展和规划、先进科技运用等诸多问题提供法律规范。
我国旅游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旅游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旅游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
然而,与此同时,我国旅游业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重点探讨我国旅游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一些旅游景区管理混乱。
在我国,旅游景区的管理模式以及监管机构的责任划分尚不明确,导致有些景区管理混乱,管理措施不到位。
一些景区存在乱收费、价格不透明等问题,给游客带来不便与负担。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健全景区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职责,并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旅游景区的日常监督,确保游客权益。
其次,旅游服务质量亟待提升。
虽然我国旅游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但是旅游服务质量却难以令人满意,尤其涉及旅行社、导游等服务环节。
一些旅行社违背诚信原则,以次充好,导游服务态度不佳等问题频发。
为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政府应该完善旅游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旅行社和导游行业的监管,加大对服务质量不达标企业的处罚力度,同时推行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资格认证制度。
第三,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矛盾突出。
我国拥有丰富的自然和人文资源,但是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文化保护常常被忽视。
一些旅游景区或者景点侵犯了文物保护法规,给文化遗产造成了损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推行旅游开发与文化保护相结合的模式,加强对旅游开发过程中的文化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依法惩治对文化遗产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四,旅游产业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国旅游业以旅游消费为主导,而旅游服务业的比重较小,旅游业链条中的上下游环节发展不平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加大对旅游服务业的支持,鼓励和促进旅游服务业的发展,提高旅游服务业在旅游产业链中的比重。
第五,旅游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近年来,旅游安全问题屡见不鲜,不仅包括景区交通事故、旅游项目安全隐患等,还有一些游客出国旅游时发生的安全事件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为了解决旅游安全问题,政府应加强对旅游安全的预警和防护工作,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大对旅游项目等方面的监管力度。
我国旅游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市场净化,能够让旅游行业的发展融入更多的先进技术,让旅游 权。而在旅游的餐饮和食宿方面,也缺乏相应的权威法律来指导
企业的发展呈现出蓬勃之势。
宾馆或饭店的经济行为,也就造成了饭店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欺诈
最后,旅游法的出台能够促进旅游企业的工作转变。近些年 消费者或者其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等问题。比如一些餐饮饭店
诸多的漏洞。
者通过合法的投诉手段进行维权。最为重要的是,要不断总结和
(三)部分法规存在不够严谨的情况
完善现有情况,早日发布《旅游基本法》,使其成为旅游法规体系
不严谨的法规,直接影响了法规的权威性和科学性,可以说 中的“宪法”,树立旅游法规的权威,并指导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
这样的法规是起不到相关的法律效应的。比如在《导游人员管理 实施。
占,甚至会出现淘汰出局的局面,大型的旅行社将会成为该行业 制,我国旅游业方向不明,甚至会产生很多混乱或者违规的操作,
的主力。这对于小型旅行社来说是一次极大的挑战,同时,对于 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旅游法的建设。
规范旅游市场来说则是一次绝好的机会,是我国进行旅游市场整
(二)旅游法规不配套,存在众多“空白点”
加入世贸组织后,旅游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 旅行市场的发展壮大。旅游法的出台因为对市场竞争进行调整,
位,全球化经济产业链对于旅游业而,各个旅行社要想真正在市
说已经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现阶段我国旅游法规仍存在 场竞争中获得发展,必然会转变自己业务开展的方式,会逐渐向
强买强卖现象在旅游行业中屡见不鲜,不仅让旅行社的形象遭受 不允许游客自带酒水的问题就是最为典型的,而这一问题在消费
2016 · 9(中)
◆法学研究
者权益保护法中已经被明令禁止了。但是酒店仍有一些“霸王条 国际化发展背景,提高我国旅游产业发展水平。比如,为了更好
我国文物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门《 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 的请示》 的通知等。
由国家 有关 部 门机关 根据 法律 、行 政法 规 的规 定颁 发 的部 门规 章和 规章 性文 件 ,主要 有文 化部 颁
一
、
我 国文物旅游资源保护 的立法现状
我 国文物 旅游 资源 非常 丰富 ,开 发利用 的潜力
发的《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 、 , 国家环境 保护委员会颁发的 《 建设项 目 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
源共同开发 、 合理利用 、 共同发展的大旅游思想。文 物资源的开发保护一般涉及文物部门 、 旅游部门, 甚
至可 能涉及 到规 划 、 等部 门 。 具体 的开发发 展 宗教 在 过程 中 ,由于文 物资源 的所有 权 以及 经 营权 之 间存 在着 争议和 纠纷 , 管理 体制不顺 、 营方式 不合理 等 经 现象 影响 了旅 游 景 区的投资 和开发利 用 ,由于各 部 门在 规划 、开发 利用文 物资 源的过 程 中难 以 明确 各 方关 系 , 现实 生活 中常有争 夺利 益 、 在 推诿 责任 的现 象 出现 , 重影 响 了文 物旅游 资源 开发工作 的进行 。 严 此外 , 文物旅 游资 源名义 上属 于 国家 所有 , 府 政 在表 面上控 制 了这一旅 游资 源 ,但 有行政 权 的部 门 和地 区在 实际运 行 中肢 解 了这一权 利 ,对 文物古 迹 的保 护 , 游部 门和文 化部 门都设 有相应 的机构 。 旅 文 化 遗迹地 与风景 名胜 区存在 交叉 重叠 问题 ,很 多文 物保 护单位 都位 于风 景名胜 区中 ,这种 交叉 和重 叠 使 同一旅 游 区拥 有不 同 的头 衔 ,多个性 质不 同的部 门可 以对 它插 手和管 理 , 就必 然提 出一 个 问题 , 这 这
我国旅游法规中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旅游法规中的问题及对策目录一、我国旅游法规发展现状 (2)二、我国旅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2)(一)现有旅游法规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 (2)(二)旅游法规不配套,存在众多“空白点” (3)(三)部分法规存在不够严谨的情况 (3)(四)有此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应用性不强 (4)(五)旅游执法力度较弱 (4)三、完善我国旅游法的对策分析 (5)(一)做好旅游法规的配套工作,建立完性的旅游法规体系 (5)(二)对现有法规进行清理完善 (5)(三)严格旅游执法 (6)(四)加强国际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6)(五)加强对旅游法的关注和研究 (6)参考文献 (7)我国旅游法规中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摘要: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旅游法规初步成体系,但不容否认的是,我国的旅游法律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阻碍旅游业的长期发展。
因此必须全面分析我国的旅游法规现状,从而对我国的旅游体系进行健全和完善。
关键字:旅游法规,不足,完善一、我国旅游法规发展现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旅游业也发展起来。
中国进入WTO 后,旅游业为一种产业,成为了新的国民经济增长点,在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今大,规范旅游行为的旅游法规山于受当时客观原因的限制出现了一些与发展中的旅游业不相适应的情况。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给旅游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使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旅游大环境的建立而临严重的挑战。
二、我国旅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几年,学术界对我国旅游法现存问题的探讨已经取得了一此成果,但是全面审视、具体表述我国现行旅游法中存在的问题的文章还很缺乏。
通过对一些现状、问题以及现有法规的分析,我认为国旅游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有旅游法规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旅游业是我国发展最快、规模最大的行业之一,但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是专门调性旅游关系的。
现行的旅游法规中层次最高的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且数量有限。
课题研究论文: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110361 旅游管理论文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1 目前我国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原因1.1 关于旅游的立法体系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对旅游行业的立法比较零散,没有一个具体的部门法对旅游行业的法律问题进行完整的规定。
关于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分布在民事、行政、商事以及刑事等法律体系中,比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以及《刑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但是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规定。
旅游法虽然在很多年之前就开始探讨开始起草而且已经形成了旅游法的相关草案,可是经过很多次的修改,迄今仍然没有颁布。
由于旅游法的长期空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经没有办法满足当前依法行政和旅游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而且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就比较弱,甚至有一些法律条款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国家旅游局、国务院以及其它的相关部门颁发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以及一些地方自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保护了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进而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立法的层次过低,又因为地域的效力有限,权威性不高,法规与法规间缺乏统一性。
立法体系的不健全使得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严重制约和影响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1.2、缺少旅游合同制度现行我国关于旅游业的立法中,缺少与旅游合同相关的法律制度。
而且现行的《合同法》分则中也没有把旅游合同归为有名合同进行法律的规制,那么旅游合同就是一种无名的合同。
目前的旅游者和旅行经营者签订的合同,旅游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大部分都是格式合同,旅游经营者常常凭借经营者自身的经营优势再经过精心的策划制定了很多对旅游消费者不利的不公平不公正格式条款,严重侵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今,关于旅游合同的纠纷处理缺少统一的程序和规范,遇到旅游合同纠纷时主要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解决。
我国现行旅游规划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现行旅游规划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现行旅游规划存在着委托方对旅游规划编制方的选择和确定缺乏严格客观的标准;旅游规划的成果缺少地方特色,千篇一律;旅游规划的评审不严格,常常沦为走过场评审;旅游规划唯“长官意志”是从,旅游规划编制方缺少独立精神,常使旅游规划沦为一堆废纸而难以落实。
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解决之道,认为委托方在博弈中的优势地位是这些问题的根源。
标签:旅游规划;旅游规划失灵;对策2003年国家颁布了《旅游规划通则》,对旅游规划(包括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规划)的编制原则、程序和内容以及评审的方式,以及旅游规划编制人员和评审人员的组成与素质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使我国遍地开花的旅游规划的编制有规可依,对旅游规划的管理更加规范和完善,但在实际的旅游规划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希望通过系统地分析我国现行旅游规划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之道。
一、我国现行旅游规划存在的问题1. 旅游规划的概述按照《旅游规划通则》,旅游规划包括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變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旅游区规划是指为了保护、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旅游区,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各项旅游要素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旅游规划在形式上表现为文本、图表及附件,在实际操作中,旅游规划通常受政府或旅游部门的委托,通过对当地旅游的未来发展做出预测和规定,然后经有关立法程序而成为地方性法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旅游规划的参与主体理论上讲应该包括旅游开发的各利益相关者,如当地政府、旅游开发企业、规划编制方、当地社区等,各利益相关者对旅游规划的影响力有大有小,其中当地政府作为委托方,规划编制方作为受托方,对旅游规划的成功以否影响最为重大。
(二)我国现行旅游规划存在的问题1. 委托方对规划编制方的选择和确定,缺乏严格客观的确定标准。
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督权等权 利。
第二 , 游合 同约定 的权利 。 游合 旅 旅 同是指 旅游 法律 关系 当事人 之 间为 实现
游消费者提供 的格式合 同,旅游经营者往 往凭借 自身的优势地位并通过精心策 划做
出许 多有利于 自身的不 公平 、不合理 的约
旅 行游览 的 目的 , 自愿 、 法 的基 础上 在 合 签 订 的 明确 相 互权 利和 义务 的协 议 。旅 游合 同 当事 人 的 法律地 位 平等 ,依 法享
发展和依 法行政的迫切需要。一些法律规 定过于原则 ,可操作性不强 ,部分法律条
款相互冲突。 国务院 、国家旅游局和其 它 有关部 门颁布 的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 ,以
览活 动 中所享 有 的为 国家 旅游 法律 、法
规、规章及有关制度所保护 的不 受非法侵 害的权利和利益 。保护旅 游者 的合法权 益 是旅游者 的权利和要 求 , 是旅 游企 业与经
的保 护 。 ( ) 政 机 关执 法监 管 力度 不足 三 行
缺失, 随着 旅游交 易量 的快 速增加 , 旅游
纠纷 日趋 增 多 ,侵害 旅游 者 合法 权益 的
现 象 频 繁 发 生 , 已 成 为 旅 游 业 发 展 的 障
容 以及在 变 更和 解除 合 同、选 择合 同补 救措 施 和解 决合 同纠 纷 方式 等方 面 的充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者 合 法权 益 保 护 中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及
原 因 ,探 讨 了旅 游 者合 法 权 益 保 护 的 对策 。
及众 多的地方性法规 ,对旅游业 钓发展起 到 了保护和促进作用 , 但立法层次 偏低 。 地
域效 力有 限 ,权威不足 ,法规之 间缺 乏内 在的统一 性 ,立法体 系不 完善 ,严重影响 和制约了我 国旅游业 的持续健康发展 。
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问题浅析
定各 项指 标的 衡量精 度及 研究 方 法。
四、旅 游管理体 制不 完善
在旅 游管 理方 面 ,其 管理 范围 和法规 层 次远 远达 不到 生态旅 游
一
、
法 律缺 失
育 、生 态景 区布 局等 方面 的规 制基 本 处于 空 白状态 。除此 之外 ,关
其 次 ,缺乏科 学 性 。生态 旅游 是 一项 系统 的前 期工程 ,是 生 态
完 善的 法律体 系能 规范 旅游 和 旅游 区经 营者 的行 为 ,同 时最大 于 生态旅 游缺 乏统 一 的规 划规定 。 程 度 的保 护旅 游 资源及 生态 平衡 ,是保 证我 国生 态旅 游沿 着法 治路
们 一种 新 的消费 时 尚。近几 年 前往 各地 森林 公 园和 自然保 护 区的 中 设 虽然 取得 了一 些成就 ,然而在 生 态旅 游发 展迅 速 的今 天 ,也 带来 缺 乏 保 障 。 当前 我 国生 态 旅 游规 划 主要 依 据 国 家旅 游 局 1 9 年 颁 99
外 游客 每年 以3 %的 速度 增长 。虽 然 ,我 国在生 态旅 游 法律 制度 建 发 的 《 游发展 规 划管理 暂 行办 法 》、 《 0 旅 风景 名胜 区规 划规 范 》、 《 林 公 园 总体 设 计 规 划 》、 《国家 地 质 公 园总 体 规 划 工作 指 南 森 白 ,例 如对 环境 容量 、市 场 前景 、旅 游者 的旅 游线 路 、生态环 保 教 了一 系列的 问题 ,而现 有 的相 关法 律不 能适 应 目前生 态旅 游 的发展 ( 行) ,其 中涉及 生 态旅 游 规 划的 内容 非 常 的少 ,或者 还 存在 空 试 》 现状 ,具体 表现 在 以下 几个 方面 :
( ez r 在 反思 当时文化 、教 育 和旅 游 的基础 上提 出的旅 游发展 展 占有 一定 的地 位 ,但 是我 国生 态旅 游相 对 国际一 些 发达 国家起 步 H te ) 思 路( )。生态 旅 游在 我 国已呈 现 出 良好 的 发展 态势 ,正 在成 为人 较 晚 ,其政 策 法规 出台较 晚 ,尤 其是 在生 态旅 游规 划 方面 ,统一 性 1
旅游资源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其独特的热带雨林景观、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以及独特的民族文化而闻名于世。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西双版纳成为了国内外游客的热门旅游目的地。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一些景区和旅游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忽视了对自然环境和野生动物的保护,导致了诸多违法违规行为。
二、案例概述2019年,西双版纳某知名景区因非法野生动物表演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景区为了吸引游客,长期在景区内举办野生动物表演,包括老虎、孔雀、猴子等多种动物。
然而,这些表演背后却隐藏着诸多问题。
三、违法行为分析1. 非法野生动物表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使用野生动物进行表演。
而该景区的野生动物表演未经合法审批,属于违法行为。
2. 动物福利问题:野生动物表演往往涉及对动物的强制训练和虐待,严重侵犯了动物的福利权益。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3. 安全隐患:野生动物表演存在极高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意外,将对游客和表演者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四、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了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禁止非法猎捕、买卖、利用野生动物,以及禁止使用野生动物进行表演。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该法规定了动物的福利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动物,以及禁止利用动物进行商业表演。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该法规定了旅游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要求旅游经营者合法经营、诚信服务,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结果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
经查实,该景区的野生动物表演行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政府对景区进行了以下处罚:1. 暂停野生动物表演:要求景区立即停止野生动物表演,并进行整改。
2.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景区进行了罚款。
浅析旅游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浅析旅游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作者:陈琪来源:《卷宗》2016年第08期摘要:法令行则国治,依法治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
旅游业具有“无烟工业”和“永远的朝阳产业”的美称,对于扩大就业、增加税收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旅游业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但是,同旅游业蓬勃的发展趋势和我国其他经济领域的立法实践相比,我国旅游业的法制建设还是相对薄弱,面对我国发展强势的旅游产业,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体系相对滞后,这是亟待我们去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法制;问题;建议江泽民同志在我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这样定义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这里的“经济文化事业”,当然也包括当今迅猛发展的旅游业,要实现依法治国,旅游业也必须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有法必依的前提条件,如果连法律这种法治国家最重要的调整手段都存在着调整死角的话,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底如何依法治国呢?目前旅游业已经迅速发展,成为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旅游的人数也逐年增加,每一个旅客和每一个潜在的旅客都是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如果没有一部旅游法律去保障他们的权利、规范他们的行为,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永远谈不上完善。
1 我国旅游法制当前存在的法制问题1.1 旅游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滞后同我国旅游产业迅猛发展相不匹配的是我国的旅游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相对滞后,这是亟待我们去解决的问题。
我国的《旅游法》是两年前才出台的新法律,对于这部法律了解的人也比较少,同时相关的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也不够,大众对于旅游法律的认知还停留在旧日里那些颁布的法律法规之中,过去的法律中存在有除少部分是由国务院起草的法规之外,其余的都是相关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的问题,所以一些复杂性,综合性强的旅游问题仅通过这类条文规章是无法得到解决的,即使在如今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专项法律之后,由于对于法律的认知不够,以及之前对于旅游相关的法律在各个地方的发展也良莠不齐,有的省市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而有的省市却未有任何规章制度作为引导,所以即使如今有了专项法律,法律的落实、普及以及对于地方旅游的法制混乱,也是我们需要重视的问题。
我国乡村旅游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乡村旅游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乡村旅游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不高,产品开发和营销不够完善,人才队伍相对匮乏,法律法规建设不够健全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提出一系列对策: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加强产品开发和营销,建设完善的人才队伍,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等。
只有通过这些对策的实施,才能加快我国乡村旅游的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进一步繁荣。
乡村旅游作为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机遇,带动当地农民增加收入,促进乡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为我国乡村旅游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关键词】乡村旅游、发展现状、问题、基础设施、产品开发、营销、人才队伍、法律法规、发展推动、农村经济1. 引言1.1 乡村旅游的兴起乡村旅游的兴起,不仅丰富了人们的休闲生活,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乡村文化的传承和保护。
乡村旅游所具有的自然风光、人文景观和乡土特色,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体验农家生活,感受乡村风情,享受大自然的美好。
乡村旅游的兴起,也为农村地区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通过开发乡村旅游资源,促进了当地农副产品的销售,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增长。
乡村旅游也提升了农民的文化素养和生活质量,增强了他们对于传统文化的自豪感和认同感。
乡村旅游的兴起对于我国农村地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农村经济振兴、保护乡村文化传统以及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1.2 我国乡村旅游的发展现状我国乡村旅游近年来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吸引了大批游客前往体验农村风情。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乡村旅游的人气和收入均呈现稳步增长的态势。
一方面,乡村的自然风光、传统文化、民俗活动等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感受乡村的宁静和纯朴。
乡村旅游也促进了当地农民的增收致富,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国乡村旅游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乡村旅游基础设施水平不高,交通、住宿、餐饮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改善。
浅析我国国家公园法律管理体制的问题及改进
浅析我国国家公园法律管理体制的问题及改进我国现有保护地法律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保护地的立法工作自20世纪70年代启动以来,已形成了一套在宪法指导下较为全面的法律体制。
现有的保护地体制有九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A级旅游景区。
相应的也形成了各自的法律体制,其中以自然保护区的建构最为完整。
自然保护区以《自然保护区条例》为核心,并在发展规划、分级分类、土地利用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的专门立法,同时为了对同类型的保护地实行更为精细化的管理,各部委也制定了相应的部门规章,地方性立法也逐渐完善和落实。
尽管在数量上,我国的保护地法律体制已蔚为壮观,但受制于旧的行政体制与立法理念以及分散立法的弊端,整个法律体制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而这对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是不利的。
缺乏整体性权力的实然行使先于法律授权,此种现象屡现于我国的早期立法,现有法律体制的形成更多的是过去部门利益纠葛的产物。
现有的九种保护地体制分别形成了《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等条例及办法,立法模式缺乏整体性。
这也是在实践操作中出现,一块保护地,数个名称,多部门管理的混乱局面的直接原因。
立法目的不协调在我国的保护地体制中,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并未提及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也就是说其施行的是一种严格保护的策略。
此种策略并非完全不妥,在各国也常常适用于濒危物种以及核心区域的保护,但只有在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极度迫切时,适用严格保护才是合理的。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占保护地体制的绝大多数,约占国土面积的12.96%,在如此大范围的区域内完全禁止开发利用,一方面将严重阻碍地方利用优势资源发展经济,进而导致地方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冷淡,影响长远的自然保护效果;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不在强制而在合理,明显不符合实际的禁止性规定,只会使得一些正常的资源利用行为变成违法行为,不符合法治之理念。
我国旅游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我国旅游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我国旅游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旅游法规面临诸多问题。
首先,我国旅游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存在滞后性和不完善性的问题。
其次,我国旅游法规的执行不力也成为了一个突出的问题。
此外,我国旅游市场的乱象也给旅游法规的制定和实
施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旅游法规存在的问题对旅游市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法规不完善导致了旅游市场的乱象,给游客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的损害,从而降低了游客的信心。
其次,旅游市场的乱象也严重损害了旅游业的声誉,导致旅游业的发展受到限制。
为解决我国旅游法规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应当加强旅游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
其次,要加强旅游法规的宣传,提高游客的法律意识,增强游客的自我保护意识。
最后,要加强旅游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旅游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和旅游市场的秩序。
综上所述,我国旅游法规存在的问题对旅游市场和旅游业的发展都带来了负面影响,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我国现行旅游业财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现行旅游业财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何晓土来源:《旅游纵览·行业版》 2016年第10期何晓土文章对当下我国财税政策的情况进行分析,就当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提出建议。
以促进财税政策在旅游业中发挥出良好的导向作用,满足旅游消费市场的需求,为更好地带动整个旅游业的发展,提升自身旅游发展影响力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我国现行旅游业财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一)财政投资力度不足旅游业链接着交通,建筑,服务,环保等行业,是一个具有高度相关性的行业,其中还有旅游资源开发的费用,所以所需要的资金必然是巨大的。
我国目前已经投入很大的数目,但是经济增长,人们的生活水平高的同时也会要求旅游区的设施跟上,服务配套,还有其产生的各种维护费用也在逐年增加,对于这种水涨船也高的情况来说,国家的投入还是跟不上旅游产业所需要的水平。
国家很多的地区性贫富差距也是导致一些贫穷地方旅游业得不到发展的原因。
(二)财政投资方式分散旅游产业作为新兴发展的重要产业,它的财政投资缺乏一个整体方案去助其发展,少有配套财税政策,专业的开发建议与措施去配合,于是造成资源,资金的浪费。
盲目的开发,不仅使旅游产品的开发失败,造成了旅游资源,特别是一些珍贵的旅游资源遭到破坏的严重后果。
资金投放过于分散,无法集中力量办大事,还会使发展旅游业信心受挫从而把专款他用,造成财政拨款旅游产业的旅游资金利用率越来越低。
(三)财政资金投资不灵活现行财政政策缺乏科学性,协调性以及实用性,不能发挥出财税政策真正的促进作用。
所以科学制定投资政策尤为重要,在对旅游产业投资上应该学会借力打力,用巧劲去解决资金投入的问题,利用财政政策的杠杆放大社会资本的乘数效应。
(四)税收政策征管和引导功能不力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中税种在旅游业中存在税收流失的现象。
因为旅游业的连带性,导致税收在多环节里难统计,难管理。
在对国家的宏观调控产生很大的影响,政府是通过税收的费用去提供公共产品的,税费收不上来,财政资金就不够,从而影响了旅游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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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现代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在颁布的浩繁民事和经济的法律和法规中,非常器重对旅游业的法律保护。
然而,因为旅游活动领域存在着某些分歧于普通经济或民事关系的特别的权利义务。
仅靠通用性法律的个别原则和规定,缺乏以调整这些特殊的权利义务。
如许,(二)我国现行旅游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经由十几年的建立,我国旅游法律法规的扶植已初具范围,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但也应该看到,现行法律制度中仍旧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示在:1.至古尚出有同一的旅游根本法目前我国虽已经颁布了许多旅游法律法规,笼罩面也比较广,但法律效力却不下。
从理论上说,我国旅游法律制度应该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居主导地位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旅游基本法作为我国旅游事业发展的根本大法,应该规定旅游业的发展宗旨和政策原则,以确保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从各国旅游立法的实践来看,大多制定有旅游基本法,好比美国的《全国旅游政策法》,日本的《旅游基本法》,及墨西哥的《旅游法》等,都是具备旅游“宪法”地位的基本法。
所以旅游基本法的缺位,不克不及不说是我国旅游法律制度中的严重缺点。
2.有些法律制度还是空黑今朝有些旅游法律制度依然是一片空缺,如我国已有很多宾馆饭铺,但却缺累一部存在充足威望的法律或法规来标准这些饭馆的制作和谋划。
又如,跟着旅游消费者的一直增添,我国也需要制定专门法律去保护他们的开法权益,仅靠现有的《中华国民共和国花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不敷的。
别的,现有的法律法规夸大纵背法律关联,即当局主管机构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
其特色便是夸大当局对旅游企业的把持。
但在旅游运动和旅游业务范畴内的大部门法律关系倒是横向法律闭系,即旅游者和旅游企业之间或各个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
这些横向的法律法规不敷,必定招致相称一部分旅游争议的处理缺少法律根据,使某些合法的权利得不到保护。
3.部分法律规定彼此抵触,有些法规带有显著的临时性和应急性的特点现有的旅游法规中,有些地方的规定互相盾盾,使有关当事人莫衷一是。
例如,在旅游饭店级别确定尺度方面有两个规则,分辨由中国国家旅游局和中国商务部制定,两个规则在内容上有差别,但有雷同的法律效力。
这不克不及不说是立法技巧上的缺短。
有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已经过时。
其起因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制按时,我国还没有转入市场经济轨讲。
现在,经济运转机制改变了,法律和法规也需要相应做出修改,以顺应新的局势。
4.许多法律法规的内容不敷具体,部分法规缺乏通明度应该说,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已经为某些领域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提供了基础,比方,在观光社管理、旅游交通运输和旅游资源保护方面等都具有了相应的条件,但目前这些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是细线条的。
缺透明度是中国部分法规,特别是地方性法规的又一问题。
在履行改造开放后,中国仍旧存在一些所谓“内部规定”。
这些规定已对大众公然,2、制定和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需要性和可行性(一)制定和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须要性1.我国旅游工业生长的须要旅游业是一个跨部门多、关涉面广、受制约因素多的产业。
我国旅游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造成了相称大的规模,其社会位置和作用愈来愈重要,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也愈来愈庞杂。
因此,单靠发展早期的国家宏观管理和劣惠政策的推进已远近不够,最近几年来,企业之间利用不合法手段盗取贸易机密、匪用企业名称、侵害企业好处等竞争行为,倾销混充真劣产物、侵略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私行削减服务名目、转变旅游日程等背反旅游合同的行为等不足为奇,这些都与旅游立法滞后致使的旅游市场的凌乱和旅游服务的不规范有着亲密的接洽。
所以,只要制定和完善旅游立法,周全规范和整理旅游市场,消解市场开放给旅游业带来的负面打击,才干增进我国旅游业晨着康健的标的目的发展。
2.我国参加WTO的需要我国已于2001年成了WTO的正式成员方,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专门调剂服务贸易的国际法规范。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及我国加进WTO道判中做出的启诺,我国旅游业将逐渐对外开放,作为世贸组织非轻视原则、国平易近待遇原则的表现,强调一切天下贸易组织成员均享有仄等的待遇,届时,非市场身分将逐步浓出,中外旅游经营企业的合作服从的将是一样的游戏规则。
而我国现行的旅游法规中主如果调整旅游管理方面的法规,不管从透明度、国民待遇,仍是从市场准入等方面都和WTO的要求存在一定间隔,因此,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也是势在必行。
3.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需要旅游资源是一个国度好以成长旅游奇迹的主要基本。
果此,对旅游资源开辟、应用和维护是旅游得以连续开展的要害身分。
在实际中,因为我国旅游资本治理系统没有健齐,在旅游资源开收、利用和掩护中呈现了诸多题目,旅游地资源受到了极年夜的损坏。
那不只间接影响旅游地的旅游品质、影响旅游天的名誉,并且对情况制成庞大迫害。
别的,在旅游资源开辟中,有些运营者疏忽文物古迹的汗青价值和旅游代价,形成景不雅传染和文物奇迹的破坏。
因而,正在增强天然资本的执法保护和文物质源的法律保护等圆里,也慢需制订和完擅相干的司法律例。
4.和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今朝我国有些旅游服务业的法律法规带有显明的打算经济的陈迹,而且和国际旅游服务业的通例南辕北辙。
比方,依据国际旅游服务业的惯例,效劳职员收与小费是正当的,而且也是权衡其办事程度的重要标准,而在我国,却有国家旅游局的行政法规《对于严厉制止在旅游营业中擅自收受背工和支取小费的规定》,如许,收取小费在我国则属于守法行动。
此类规定,在我国不在少数,它重大影响了我国旅游服务业的国际化过程。
因此,要念使我国旅游服务业实正和国际接轨,制定响应的法律法规必需斟酌国际惯例的请求。
(二)制定和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可行性1.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为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旅游立法积聚了经验如前所述,我国旅游业立法已有十几年的汗青,旅游止业立法结果明显,除国务院宣布的十多少个行政法规、规章中,天下大局部省、自治区、曲辖市也皆前后出台了本地域的处所性法规。
固然这些法律法规还对良多题目不涉及,有的划定借处于测验考试阶段,但它们为我国周全造定和完善旅游破法供给了可贵的教训。
2.旅游兴旺国家的旅游立法给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参考旅游立法是以旅游为基础,而各国旅游事业都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以是,我国可以利用其他国家旅游立法中的某些经验,能够接收外国旅游法的优点为己所用。
目宿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旅游立法早以构成了完全的体制,如好国除制定有《全国旅游政策法》外,还制定了各类关于旅游的单行法规、法案,从多方面保障旅游事业的安康发展。
日本为了发展旅游业,除制定有《旅游基本法》外,另有《旅游组织法》、《导游基本法》和《航空法》等。
泰国不但有《旅游法》,还专门设有旅游差人。
加拿大、法国、瑞士、埃及、朱西哥等国,都有比拟齐备的旅游法规。
我国在制定和完善旅游立法时,完整可以联合我国的实践情况充足鉴戒这些国家的立法经验。
3.旅游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为我国旅游法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宝贵的支撑国家旅游局早在1982年就构造有关的专家学者建立了《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旅游法》草拟引导和事情小组,并于1985年年末提交了第一稿收审。
在尔后的十余次的修改过程当中,这些专家和学者又支出了艰难的劳动,以致这部法律的框架、编制、原则精力等基本成生。
另外,旅游界、法教界的很多专家、学者始终努力于旅游立法的研讨和切磋,并且揭晓了大批的研究成果,他们的科研成果也为我国旅游立法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名贵的实践基础。
3、树立和完美我国游览功令轨制的设想(一)尽快出台旅游基础法旅游基本法是指规定一个国家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根本政策原则和旅游活动各主体根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和其他的基本法一样,旅游基本法也应由国家最高权利构造制定并颁布实行。
所以,我国的旅游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只有一个较为成熟的旅游基本法,能力为旅游业日趋剧烈的国际竞争提供政策保障,确定基本的市场竞争规则,并借此办理持久困扰旅游界的问题。
从外洋旅游立法和实践经验来看,我国旅游基本法最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基本主旨和原则。
各国发展旅游事业老是基于必定目标,有一个宗旨,而这一根本宗旨凡是要在旅游基本法中规定下来。
(2)政府主管机构在旅游事业发展中的感化和权限。
大多半国家的旅游基本法都规定了政府主管机构的称号、性子和权限。
各国旅游基本法的这些规定,现实上是断定了旅游活动领域中纵向法律关系的规范。
从法律上保证了政府旅游主管机构在旅游事业发展中可能有用地施展宏观调控作用。
保证各类旅游企业接收政府旅游主管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视,使全国旅游部门和谐行为,以求旅游发展根本宗旨的实现。
(3)规定各种旅游企业的行为准则。
其目的是用法律脚段加强对旅游企业的管理。
在旅游基本法中,规定旅游企业的行为准则,事实上是肯定旅游企业两方面的权利义务。
一是与政府旅游主管部分之间的,其主要内容是遵照政府有关法律、法律、政策停止合法经营。
但在法律容许的规模内享有充分的经营自立权。
二是与旅游者之间或其他有关企业之间权利义务。
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各类企业根据同等、等价、有偿、老实信誉等原则,正在迷惑、苍茫跟焦急当中,与各有关方面缔结种种业务合同、并实在实行本人的法界说务和商定责任。
(4)规定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重要主体,也是旅游法律关系重要当事人。
因此,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旅游基本法理当包括的内容。
(5)规定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有关原则。
旅游资源涉及天然景不雅和人文景观等诸多方面,与此相关的旅游资源法,也是一个范畴较广的法律法规群。
所以,旅游基本法可以从发展旅游事业的角度动身,较为片面、体系地规定各类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的总原则,规定保护范围,规定旅游管理单元和旅游者在旅游资源方面的根天性权利、义务和义务。
(6)规定对外旅游关系。
旅游是一项逾越版图的综合性的社会活动。
一个国家要发展旅游事业,会不行防止地波及对外旅游关系。
这里包括与其他国家和国际旅游组织的调和与配合。
所以,一个国家的旅游基本法,征散《深圳梦》男女配角启事,应包含该国对外旅游关系的总的指点思维和根本性的举动准则。
(两)修正过期的、取WTO规矩相违反的法令跟法例目前我国大部分旅游法规是在1980年前期、1990年月中期从前公布制定的,而据以制定这些法律法规的旅游业现实情形、旅游经营体系等基础前提产生了极大的变更,因此它们在很多方面均隐得落伍于事实,做作也落空了对市场的规范和领导感化,究竟上已成为落空无效的法律,乃至于对旅游事业的发展带来了背面影响。
当初,中国曾经加进WTO,根据我国出世会谈中做出的许诺,依照服务商业总协议的要供建改现行法律中与WTO规则相抵触的部分,将最惠国报酬、公民待逢和透明度原则降真到法律条则中,是完善我国旅游立法不成疏忽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