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

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20〕3号)

为了提升挂牌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实现制度平稳过渡,挂牌公司章程需要根据本规则进行修改,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需要根据本规则改选与聘任的,应当于2020年5月1日前完成。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股转公司

2020年1月3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升挂牌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与运作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和选聘,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不同市场层级的挂牌公司制定差异化的自律管理制度。

第四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持续督导协议的约定,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配合核查工作,为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自觉接受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管理。

第六条在挂牌公司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挂牌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国有控股挂牌公司根据《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把党建工作有关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第二章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一节股东大会

第七条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职责,以及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序,规范股东大会运作机制。

挂牌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

第八条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九条挂牌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年度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条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挂牌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二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挂牌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精选层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选代表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以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挂牌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挂牌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十八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第十九条科技创新公司可以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相关安排,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拟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公司董事,且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以上。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公司表决权差异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事项,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特别表决权仅适用于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大会特定决议事项。除前述事项外,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与持有普通股份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完全相同。

第二十二条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股东依法委托他人投票的,挂牌公司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挂牌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挂牌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征集投票权制度,但是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鼓励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推行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具体实施办法。

精选层挂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第二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二十六条精选层挂牌公司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

第二十八条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挂牌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精选层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前款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董事会、经理

第三十条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董事会的职责,以及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董事会运作机制。

挂牌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鼓励挂牌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设立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其中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的管理及任职资格等事宜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挂牌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挂牌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

挂牌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三十四条挂牌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三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精选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基础层挂牌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上述事宜,全国股转公司参照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挂牌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八条挂牌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节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监事会的职责,以及监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监事会运行机制。

挂牌公司应当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

第四十条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挂牌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四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监事会,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可以根据监事的提议召开。监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章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任职管理

第四十六条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选聘程序,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聘行为。职工监事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选举产生。

挂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四十八条精选层挂牌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挂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十九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五十一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或者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监事补选。

第五十二条挂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第五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和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五十四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二节行为规范

第五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十六条董事应当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审慎履行职责并对所审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审议事项有

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进一步信息。

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

第五十七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五十八条挂牌公司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

第五十九条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各项内部制度。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应当保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精选层挂牌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十二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六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第六十四条财务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关注资金往来的规范性。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给挂牌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第六十七条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挂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第六十八条挂牌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

第六十九条挂牌公司应当制定利润分配制度,并可以对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作出具体规定,保障股东的分红权。

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一定比例的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第七十条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七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干预挂牌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二条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挂牌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七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在挂牌公司挂牌后新增同业竞争。

第七十五条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挂牌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条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挂牌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十七条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十八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挂牌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不得通过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七十九条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的,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转让前予以解决:

(一)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二)未清偿对公司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三)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四)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挂牌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比照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重大交易

第八十一条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八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标准,规范履行审议程序。

挂牌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八十三条精选层挂牌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第八十四条创新层挂牌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发生的交易事项履行审议程序。

第八十五条本规则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八十六条本章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2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八十七条挂牌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第八十三条或者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八条挂牌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八十三条或者第八十四条。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八十三条或者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九条挂牌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八十三条或者第八十四条。

挂牌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八十三条或者第八十四条。

挂牌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十条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挂牌公司进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八十三条或者第八十四条。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十一条挂牌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八十三条或者第八十四条。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十二条挂牌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九十三条挂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本规则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挂牌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第九十五条和九十六条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挂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挂牌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挂牌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九十七条挂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第八十三条或者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九十八条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八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是全国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九十九条精选层挂牌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比照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条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第八十三条或者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未盈利的精选层挂牌公司可以豁免适用第八十三条的净利润指标。

第六章关联交易

第一百零一条本章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挂牌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介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介绍 目录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现状分析 (3) 1、新三板企业挂牌家数 (3) 2、挂牌企业区域分布 (4) 3、挂牌企业行业分布 (5) 4、历年定向增发募集资金情况 (5) 5、转让方式情况 (6) 6、最近1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概况统计 (6) 7、最近1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成交统计 (6)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历史 (7)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本情况介绍 (8)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基本情况 (8)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特点 (9)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主板市场的差异 (9) 4、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与主板、创业板上市财务指标的对比 (9)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功能介绍 (10) 1、融资功能 (10) 2、价值发行 (12) 3、规范治理 (12) 4、促进股份流通 (12) 5、提升形象 (12) 6、并购扩张 (13) 7、股权激励 (13)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 (14) 六、企业申请挂牌的流程与实践——6-8个月或更长 (16) 七、特殊挂牌公司介绍 (16)

1、上市公司直接持股及控股的挂牌公司介绍(不完全统计) (16) 2、上市公司间接控股及参股的挂牌公司(不完全统计) (17) 3、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 (18) 4、证券公司、银行、小贷公司等金融公司新三板挂牌 (18) 5、因被收购终止挂牌企业 (18) 6、已转板企业情况 (19) 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前景分析 (19) 1、政策方面分析 (19) 2、机构投资者活跃度增加 (22) 3、新三板转板机制的日益临近 (22) 4、竞价机制的推出 (2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做市商做市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做市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做市商是指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第三条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其他机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三)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四)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申请备案,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证券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 (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包括做市业务部门设置、人员配备与分工情况、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的合规审查意见等; (五)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受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向证券公司出具是否同意从事做市业务的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审慎原则,可对做市商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业务实施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做市商做市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具备证券投资、投资顾问、投资银行、研究或类似从业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做市业务规则; (四)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处分;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做市业务人员应当签署《做市业务人员自律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股份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广州股权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会员和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股权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缴纳佣金等有关转让费用。 第二章转让系统和转让时间 第五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使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所提供的转让系统和设施。转让系统和设施由交易主机、专用应用软件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日为每周一至周五,转让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遇法定节假日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公告的暂停转让日,股份暂停转让。

第七条转让时间内因故暂停的,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股份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股份转让账户和资金账户,在与代理买卖机构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后,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办理。 第九条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可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在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意向,达成转让意向的,通过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 第十条投资者买入的股份,在交收前不得卖出。 第十一条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挂牌公司股份的时间间隔不少于五个转让日。 第十二条代理买卖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申报记录和凭证。 第十三条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成交均价的30%,挂牌公司股份成交首日及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不设涨跌幅限制。挂牌公司股份的前成交均价指前一转让日该股份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前一转让日无成交的,以前一转让日的前成交均价为当日的前成交均价。 第二节委托 第十四条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方法

附件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退市公司(包括本暂行办法发布后新挂牌的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及相关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本暂行办法发布后依法完成退市手续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公司股东办理股票确权登记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 第三条公司股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后方可进行转让。 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负责到中国结算办理有关退出证券交易所市场股份登记及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事宜。 主办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的相关事项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为公司股票转让提供登记、存管、结算等服务。 第五条公司及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应当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360docs.net/doc/6614538469.html,或https://www.360docs.net/doc/6614538469.html,)上发布股份确权公告,股份确权公告中应说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况,通知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登记手续、时间安排以及股票开始转让的时间。 第六条持有公司流通股的股东可到任一主办券商办理股份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持有公司非流通股或限售股的股东须到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公司股东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应向相关主办券商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投资者 1、本人身份证; 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 3、证券账户卡; 4、《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二)机构投资者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转让,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股票转让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

对相关股票转让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股票转让采用无纸化的公开转让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形式。 第二章转让市场 第一节转让设施与转让参与人 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股票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取得转让权限,成为转让参与人。 第九条转让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转让。 第十条交易单元是转让参与人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股份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的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会员和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成交的,应按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缴纳佣金等有关转让费用。 第二章转让系统和转让时间 第五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使用上海股交中心所提供的转让系统和设施。转让系统和设施由交易主机、专用应用软件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日为每周一至周五,转让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遇法定节假日和上海股交中心公告的暂停转让日,股份暂停转让。 第七条转让时间内因故暂停的,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股份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股份转让账户和资金账户,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办理,并与代理买卖机构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 第九条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可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在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意向,达成转让意向的,通过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 第十条投资者买入的股份,在交收前不得卖出。

第十一条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挂牌公司股份的时间间隔不少于五个转让日。 第十二条代理买卖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申报记录和凭证。 第十三条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成交均价的±30%,挂牌公司股份成交首日及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不设涨跌幅限制。挂牌公司股份的前成交均价指前一转让日该股份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前一转让日无成交的,以前一转让日的前成交均价为当日的前成交均价。 第二节委托 第十四条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份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代理买卖机构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第十五条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第十六条股份转让系统接受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应注明股份名称、股份代码、股份转让账户、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成交确认委托应注明股份名称、股份代码、股份转让账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约定号等内容。 约定号是指申报中用于配对成交的标识。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1万股及以上。投资者股份转让账户中某一挂牌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万股的,应一次性委托卖出。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第十七条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第三节申报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国发〔201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精神和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现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

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三、简化行政许可程序 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依法需要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应当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许可方式,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无需再提交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四、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建立与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小微企业具有业绩波动大、风险较高的特点,应当严格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逐步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交易场所。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制定并完善业务规则体系,建立市场监控系统,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设施,保障技术系统和信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股转系统公告[2014]28号 【发布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4.04.25 【实施日期】2014.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 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14]28号)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的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并已获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4月25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规定。 第三条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转让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活动的,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行使相关转让权利,获取相关转让服务,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管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通过设立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活动的,相关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条转让参与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有关交

C1405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准入规则介绍 课后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 1.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进行股票公开转让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 所,公司进入该证券交易场所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依法设立且存续满(B)年。 A. 一 B. 二 C. 三 D. 四 二、多项选择题 2. 下列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说法正确的是 (ABCD)。 A. 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B. 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C. 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 险的决定》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D.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纳入非上市公众公 司统一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 3.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 指引(试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须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 (B,D)。 A. 最近12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 行过证券 B.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 行过证券 C. 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12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D. 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三、判断题 4.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 指引(试行)》,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正确)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5.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 指引(试行)》,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正确) 6.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 是从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计算。(错误) 7.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 指引(试行)》,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 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正确) 8.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 指引(试行)》,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正确) 9.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挂牌 公司是纳入中国证监会监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东人数超过200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错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分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审慎推进市场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全国股转系统设立创新层和基础层,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创新层或基础层管理。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公开的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并据此定期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挂牌公司层级划分和调整的需要,要求挂牌公司或者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 第一节分层标准 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挂牌公司可以进入创新层:(一)最近两年的净利润均不少于10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6000万元;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或者竞价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 第七条根据第六条规定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12个月完成过股票发行融资,且融资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

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促进企业发展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完善的资本市场服务,并推动企业实现自身的“基因改造”。 1.直接融资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小额、便捷、灵活、多元”的融资制度安排符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特征。挂牌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挂牌同时发行股票,或挂牌后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优先股等多元产品进行融资。 2.股票公开转让 企业挂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前,股权缺乏公开流动的场所和途径,而挂牌后,股票交易方式除了协议转让外,还可选择能有效盘活市场流动性的做市转让和竞价方式,公司股份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自由流通。股份适度流动不仅方便投资人的进入和退出,还可以带来流动性溢价。 3.价值发现 普通公司的估值方式较为单一,通常以净资产为基础估算,不能体现出企业发展潜力。资本市场看重的是企业未来的成长性而非过往表现。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二级市场会充分挖掘出公司潜在价值,企业估值基准也会从挂牌前的净资产变为成长预期。实践中,很多企业一经挂牌就受到众多战略投资人的青睐,公司估值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4.并购重组 资本市场平台的并购重组是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重要战略途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通常处于细分行业领先地位,增长潜力大,发展过程中主动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以及被上市公司等收购的情况时有发生。证监会已出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减少了事前行政审批事项,突出企业自治,降低并购重组成本。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可借助市场平台进行产业整合,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乘法效应。 5.股权激励 创新创业型中小微企业在发展中普遍面临人才、资金两大瓶颈,而股权激励是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支持挂牌公司以限定性股票、期权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概述-推荐下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 )概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 ),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为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 全国证券交易场所。2012年9月20日,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的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NEEQ 的运营管理机构。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2013年1月16日正式挂牌。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 )的前身及由来 1、1992年7月的成立的法人股流通市场STAQ (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 系统)和1993年4月成立的法人股市场NET(全国证券交易系统),简称 “两网”,是我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起源。后为了防范金融危机,规范法 人股流通,“两网”于1999年9月,正式停运。 2、为解决“两网”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转让问题,于2001年成立了\" 股权代办转让系统\",该系统最早用于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 称为\"旧三板\"。 3、2006年1月,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 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 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 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 、NET 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新三板系NEEQ 的前身。 4、2013年1月,新三板公司的市场运作平台由原来的北京中关村证券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投行先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常见问题解答(第一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常见问题解答 (第一期) 第一部分挂牌申请相关问题 一、企业申请挂牌的条件有哪些?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2.1条规定: “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相关内容详见《业务规则》第二章关于股票挂牌的相关规定。 二、国有企业或者外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挂牌?1《业务规则》第 2.1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因此,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申请挂牌,对国有或外资持股比例、股东背景也无特殊要求。

如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国有股东或外资股东,申请挂牌材料除常规材料以外,还需增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三、高新园区的企业申请挂牌是否有行业限制?《业务规则》第 2.1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我们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兴业态的企业申请挂牌,同时也接收传统行业企业的挂牌申请。 四、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司是否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如可以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司均可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挂牌程序。但在申请挂牌前须停止其在区域股权市场的转让、发行等行为,已进行的发行、转让行为应合法合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应完成在区域股权市场的摘2牌手续。 五、申请挂牌企业是否需要政府出具确认函? 考虑到中国证监会已与相关省级政府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明确了地方政府在挂牌公司后续监管和风险处置中的责任。因此,《业务规则》取消了中关村试点期间关于“申请挂牌公司应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的规定。 六、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企业如何申请挂牌?《业务规则》第 1.10条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实施前股东人数为二百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符合本业务规则条件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因此,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通信服务协议 甲方: 地址: 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乙方: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海大道1002号 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利用乙方开发建设的通信系统,实现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及登记结算系统对接,开展股转系统的交易、登记结算等相关业务签订本协议,具体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服务内容 1.1 甲方通过乙方通信系统接入股转系统及登记结算系统,开展股权转让交易、行情、投资者账户管理、股权登记托管、清算交收等业务。乙方开发并提供给甲方的通信网关软件(以下简称网关),分为交易网关、行情网关、成交汇总网关和结算网关四类,并按照不同的网关类型提供不同的业务数据传输服务。 1.2 乙方通信系统仅提供通道传输服务,不对传输内容进行修改及保存,不对传输内容负责。 1.3 乙方通信系统采取加密传输。每个交易及行情网关配置一主一备2个硬件加密证书;每个结算网关配置一主一备2个网关硬件加密证书和2个业务操作终端硬件加密证书;每套成交汇总网关配置1个硬件加密证书。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2.1甲方除申请主用线路接入乙方主用通信中心外,还应选择一种或多种乙方接受的接入方式申请备份线路,接入乙方备份通信中心,并负责相关线路的维护和费

用支付。 2.2甲方复用接入乙方的通信线路时,应充分考虑对甲方其他业务通信带宽的挤占,自行完成带宽分配和扩展。 2.3 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有关业务手续。 2.4 按照乙方的通知,及时升级客户端软件或安装软件补丁。 2.5 乙方在非证券交易时间内对系统进行维护及优化时,甲方应予以配合。 2.6 因甲方端自备的软件、硬件设备、接入线路等故障而导致的通信中断由甲方负责。 2.7 因操作乙方所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当而造成的通信中断及故障由甲方负责。 2.8 甲方须对其使用乙方平台处理、储存、传输的数据、信息的合法性、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应对数据、信息严格保密。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防止数据、信息泄漏或被窃取、篡改。 2.9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平台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2.10 甲方在经营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客户信息如因业务需要,须利用乙方平台向境外进行传输或在境外存储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乙方不对甲方利用乙方平台向境外传输或在境外储存的任何信息的合法性、安全性承担任何责任。 2.11 甲方使用乙方平台应基于监管部门对甲方业务连续性计划的要求,对经乙方平台处理、储存、传输的信息进行容灾备份,确保甲方重要信息系统发生突发事件时包括但不限于通信中断、数据毁损、服务中断、自然灾害等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数据备份并能恢复正常运行,并保证备份能力指标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能力等级。 2.12 按时足额缴纳协议相关服务费用。 2.13 乙方提供甲方安装的用户端通信软件相关的知识产权为乙方所有,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擅自使用或提供第三方使用。同样,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乙方提供的用户端通信系统与非乙方的通信系统连接,或从事与股转系统的交易、登记结算等业务无关的活动。 2.14 甲方如变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乙方指定的其他

最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有效控制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与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主办券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其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对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准入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业务。 第四条投资者申请参与精选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购,应当符合本条前款规定。 第五条投资者申请参与创新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5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六条投资者申请参与基础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则解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细则》规则解读 2017年12月

目录 一、修订原则 二、规则内容 三、注意事项

一、修订原则

为什么需要信息披露 ?投资者决策 ?市场价格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职能分工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事前审查?全国股转公司:事后审查 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 ?公众公司的法定义务 ?公司展示自我形象的平台与窗口

为什么对《信息披露细则》进行修订? 信息披露规则是新三板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信息披露细则》自2013年2月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起到了积极作用,初步建立了投资者与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 随着市场发展,挂牌公司数量已过万家,公司的规模大小、公众化程度千差万别,日益复杂多元的市场环境对信息披露的制度安排提出更高要求。2016年以来,新三板通过实施市场分层,在创新层聚集了一批优质企业,投资者目光向创新层聚焦,对信息质量的需求逐渐提高,不少创新层公司也有意愿更充分的披露信息,与投资者进一步增加互信以提升融资效率。 因此,有必要对《信息披露细则》进行修订。

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基本原则不变,实现市场不同层次的信息披露差异化。 基于创新层和基础层公司的公众化程度不同,拟对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与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实现新三板市场不同层次的信息披露差异化。创新层公司股东人数较多,股票交易的撮合频次较高,公众化程度更高,对其信息披露从严要求。基础层公司的信息披露体系基本保持不变,可自愿参考适用创新层公司标准。两个层次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均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股份转让系统概况精编

股份转让系统概况精编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手册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概况 引言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特别是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薄弱环节,支持服务创新创业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2012年7月8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基础上,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作为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交易所)之后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成立时间尚短,社会各界对市场的基本情况亟需加深了解。 本手册围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定位、市场特点和功能三个方面,做了简洁明了的介绍,为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企业家、投资者,以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等全面准确地了解这一新兴市场,提供了权威渠道。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定位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全国性公开证券交易场所 2013年12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明确指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证监会就落实《国务院决定》有关事宜答记者问时指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继沪深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与证券交易所相同,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定位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和公开转让股份的市场平台,为公司提供股票交易、发行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等服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概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概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全国证券交易场所。2012年9月20日,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NEEQ的运营管理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2013年1月16日正式挂牌。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的前身及由来 1、1992年7月的成立的法人股流通市场STAQ(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和1993年4月成立的法人股市场NET(全国证券交易系统),简称“两网”,是我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起源。后为了防范金融危机,规范法人股流通,“两网”于1999年9月,正式停运。 2、为解决“两网”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转让问题,于2001年成立了\"股权代办转让系统\",该系统最早用于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 3、2006年1月,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新三板系NEEQ的前身。 4、2013年1月,新三板公司的市场运作平台由原来的北京中关村证券公

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简称“股份代转系统”)整体转换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于2013年1月6日正式挂牌,标志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式成立。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的特点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以公司制形式对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并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 2、3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市场运行适用的规则也从原来的规定转换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相关细则、指引。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引入了做市商制度,保障了市场的活跃性。做市商制度是一种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系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在NEEQ系统,由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充当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优化协议转让方式,提供集合竞价转让服务。《业务规则》规定,挂牌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同时提供集合竞价转让安排,对于价格匹配、方向相反的投资者委托,如果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人工点击成交确认,将由系统在盘中和收盘前进行自动匹配成交。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引入了主办券商的持续督导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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