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建造合同是指与顾客签订的,涉及建造或组装非金钱资产的合同。
建造合同包括工程建设合同、设备组装合同、房屋建设合同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合同确认:承包商应当确认与顾客签订的建造合同。
合同确认的条件包括:合同的内容明确、支付款项能够收回、具备必要的资源、能够合理估计合同收入和成本。
2.合同收入的确定:合同收入应当根据合同的完成进度来确定。
合同收入的确定方法包括百分比完成法、完成工程法和实际发生法。
3.合同成本的确认:合同成本应当包括直接与合同有关的成本和合同有关的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包括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和直接消耗的费用。
间接成本包括管理费用、保险费用和间接材料费用等。
4.合同利润的确认:合同利润应当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来确定。
合同利润的确认方法包括百分比完成法和实际发生法。
5.合同结算:合同结算是指根据建造合同的条款,将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和合同利润计入财务报表中。
在执行建造合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1.变更合同范围: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顾客要求变更合同范围,承包商需要根据变更的合同范围调整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
2.合同与风险控制:在执行建造合同过程中,承包商需要注意风险控制,确保合同能够按时完成。
3.影响合同的不可抗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合同的执行,承包商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合同。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对于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承包商在执行建造合同时,需要严格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确保建造合同的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同时,承包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准则规定的会计方法,处理特殊情况和变更合同范围等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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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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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合同或一组合同的实质。
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2。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以下简称“准则15号”)是我国财会领域的一项重要准则,主要涉及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
该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规范企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以下将对准则15号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和应用。
首先,准则15号明确了建造合同的定义和界定。
根据准则的规定,建造合同是指企业与业主之间约定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向业主交付已经建造或正在建造的房屋、道路、桥梁等固定资产的合同。
准则进一步明确了建造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价格、时间进度、质量标准等。
其次,准则15号规定了建造合同各个阶段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建造合同的特点,准则明确规定了建造合同的履约与兑付、工程结算及重大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其中,履约与兑付阶段主要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履约进度和货币流入流出情况,确认收入并计提相关成本;工程结算阶段主要是根据实际工程完成情况,确认收入和成本,结转业务利润或亏损;重大变更阶段主要是根据变更内容和合同约定,调整相应的收入和成本。
再次,准则15号对建造合同中的风险和损益分配进行了明确规定。
依据准则的规定,企业在建造合同中所承担的主要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准则要求企业根据风险的不同,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准备金的计提。
在建造合同中涉及到的损益分配方面,准则强调了在合同价款中确认风险相关收入或费用,并明确了利润计算和成本核算的具体要求。
最后,准则15号还对建造合同相关的会计报告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按照准则的要求,编制建造合同履约和工程结算的会计基础和报表。
其中,履约阶段的会计基础主要是现金基础或权责发生基础;工程结算阶段的会计基础主要是权责发生基础或完工百分比法。
此外,准则还规定了有关会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披露要求,以满足相关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需求。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对于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规范,不仅对建造合同的定义、阶段性处理、风险和损益分配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还对相关的会计报告和披露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即建造合同,是企业经济活动中重要的合同类型之一,其中订购方、销售方和施工方三方共同达成了一份有关工程建设和完成项目的合同。
这类合同通常设定了前期投资、施工成本、保险费用等具体内容,以及针对质量、生产工期、交货方式、付款条款等相关方面的条款。
建筑合同是由订购方、销售方(即施工方)和施工方三方订立的,由一方提出拟定项目,另一方签署合同并支付施工费用的。
订购方对项目负责,并根据合同规定,支付施工费用,实行相关质量监督等。
销售方(施工方)对施工项目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工艺要求、质量标准等完成施工,并提供保修服务项目。
建筑合同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后的施工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条件、施工费用及付款方式、施工工期和质量要求、信息补充及变更权,质保期限及维修及索赔等。
建筑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约束力,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签订,签订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产生效力,双方均有义务遵守合同规定。
合同应具有明确的条款,明确双方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可能导致合同纠纷的事项应该被有效地预防和解决。
建筑合同正确使用有助于管理建设项目,满足双方的利益,有效提高质量、及时完成,并在合同期限内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但是,建筑合同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建筑合同签订不当,可能造成双方纠纷,无法解决,甚至可能损害双方的利益。
因此,在签订建筑合同时,双方应当慎重考虑,谨慎发布和执行合同内容,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总之,建筑合同是参与方实现共同目标,建设项目管理更加有效,提高竣工质量的重要合同,签署该合同应当根据双方的利益和需求等情况进行讨论;同时,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参与方也应当慎重考虑,妥善确认和签署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1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对建造合同的定义为: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建造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分立与合并、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费用的确认等,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种类型。
建造合同准则的性质属于特殊的会计业务准则,因为建筑业和制造业等企业的产品建造,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而且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
所以建造合同准则既有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也有成本的会计处理。
2 与旧准则的区别(1)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新准则无论从定义、分类、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方法方面,还是从成本核算方法、信息披露等方面都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也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施工企业在企业管理、企业制度等方面都在与国际接轨,新准则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使企业融入世界经济潮流。
(2)核算方法和内容的改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旧准则中规定的有关建造合同的核算办法已暴露出其局限性。
新准则在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账务处理以及预计合同损失的处理方法等方面做出一些更为细致的规定,核算方法更为合理、规范和科学。
如新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成本的内容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改变旧准则规定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
这一规定意味着对于可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合同成本。
(3)明确了合同收入费用的确认。
新准则对于当期没有完成的建造合同,比旧准则做了更为清晰、明确的内容规定,来精确确定合同收入成本,这样避免了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也使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
(4)增加了合同分立的条款内容。
新准则在合同分立方面增加了追加资产建造的有关处理内容规定。
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主要内容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主要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是指中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一项会计准则,主要涉及建造合同相关的会计处理。
以下是该准则的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该准则适用于承包商或者业主根据建造合同约定,进行建筑工程、固定资产或者其他相似项目的建造、改造或者拆除工程等建造活动。
2. 合同分类:根据风险、收益和控制的转移情况,建造合同分为两种类型:确定性的建造合同和集体决策合同。
确定性的建造合同指合同中承包商对于工程内的风险和收益负全部责任的合同,集体决策合同指业主与承包商共同承担工程风险和收益的合同。
3. 合同的确认:在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商可以确认建造合同的存在:合同已经形成,合同各方对于相关权益具有明确的权力和义务,并且预计可收到合同金额。
业主应当确认与建造合同相关的资产、负债和收入等。
4. 合同计量:建造合同应根据合同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收入或成本计量方法。
确定性的建造合同可以采用百分比完成法、完成合同法等方法,集体决策合同可以采用权益法进行计量。
5. 合同收入: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合同收入可以通过百分比计量或者按照履约进度计量。
百分比计量是指根据完工进度确定已经完成的工作量,以此计算合同收入。
按照履约进度计量是指根据实际履约进展情况,按比例计算合同已经完成的收入。
6. 合同成本:合同成本包括直接合同成本和间接合同成本。
直接合同成本是指直接与合同相关的成本,包括人工、物料、设备等。
间接合同成本是指与合同相关的间接成本,如折旧、利息、管理费用等。
7. 合同变更:如果合同发生变更,承包商应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影响确定是否确认为合同的一部分,并调整合同的收入和成本。
一般情况下,合同金额的增减会影响合同收入的计量。
8. 合同履约担保:合同履约担保是指在建造合同中,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措施。
承包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风险情况确认合同履约担保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那么——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那么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准那么15号”〕是中国会计准那么委员会〔以下简称“准委会”〕于20__年12月发布的一项准那么,旨在标准企业在建造合同中的会计处理。
一、准那么适用范围准那么适用于签订建造合同的企业。
建造合同是指企业承诺为别人建造或改造固定资产,并按约定收取对价的合同。
二、建造合同确实认企业在签订建造合同时,应当确认合同是否符合准那么15号的定义和要求。
合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企业应当确认建造合同:〔一〕具有合同文件;〔二〕明确了合同方的权利义务,并具备履行的才能;〔三〕合同的对价金额可以可靠计量;〔四〕合同的履行触发了新的或修改了现有的资产和负债;〔五〕合同的履行期望能产生可计量的经济利益。
三、建造合同的计量基准在确认建造合同后,企业应当根据准那么15号规定的计量基准对合同的资产和负债进展计量。
1.计量基准一:按照收入计入法进展计量根据准那么15号,企业可以按照收入计入法计量建造合同的资产和负债。
详细到建造合同的每个阶段,企业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工程本钱、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进度等信息来计量合同收入。
2.计量基准二:按照完成百分比法进展计量根据准那么15号,企业也可以按照完成百分比法计量建造合同的资产和负债。
完成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已完成的工作量与总工作量的比例来确定已经获得的收入和已发生的本钱。
四、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根据准那么15号,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展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1.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当企业可以可靠地测定建造合同的收入时,应当确认合同收入。
详细确实认方法可以采用“收入实现法”或“收入确认法”。
2.建造合同的本钱确认企业应当根据准那么15号的要求披露建造合同的本钱。
本钱包括直接本钱和间接本钱,以及工程准备费和利润。
3.建造合同的同业竞争在建造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假如企业与同业竞争对手存在差异,应当根据准那么15号的要求考虑这些因素对合同的会计处理产生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项目 2003年 2003年 收入(7200000×25%) 收入(7200000×25%) 毛利(800000×25%) 毛利(800000×25%) 费用(收入-毛利) 费用(收入-毛利) 2004年 2004年 收入(7200000×72%) 收入(7200000×72%) 毛利(7200000×72%) 毛利(7200000×72%) 费用(收入-毛利) 费用(收入-毛利) 2005年 2005年 收入7200000 收入7200000 毛利720000 毛利720000 费用(收入-毛利) 费用(收入-毛利)
(三)新准则增加了一种合同分立的情形 新准则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 条件之一的,应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 资产----与原合同----存在重大差异。(二)议 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 款。”
(四)新准则没有明确合同收入的计量方法 关于合同收入的计量,旧准则第8条规定:“, 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而新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计量方法
二、新旧准则差异比较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主要在以下方面发生了变化: (一)建造合同的定义在表述上略有变化 旧准则规定:“建造合同,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 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 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新准则第二条规定:“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 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 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四)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1.合同收人与合同费用确认的总原则。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建造合同的结 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 认合同收人和费用。建造合同划分为固定造价 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建 造合同,判断其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前提条件 也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讲解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是中国财政部于2024年4月发布的一项会计准则,为企业会计提供了关于建造合同的相关规定和解释。
新准则的发布旨在统一企业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
新准则对于建造合同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明确,将建造合同定义为一个实体向另一个实体提供建造服务,并且具有如下特点:合同涉及为特定顾客设计、制造或建造资产;合同所涉及的资产是独立于企业自用资产的;合同的完成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周期。
根据建造合同的性质和特点,新准则将建造合同分为两类:按工程实物计量收入和按完成程度计量收入。
按工程实物计量收入的建造合同是指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将与合同有关的实物交付给顾客,并根据实物的交付情况确认收入。
根据新准则,企业应当在合同交付实物的日期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收入。
按完成程度计量收入的建造合同是指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断地进行施工、加工,并在各个阶段下发票给顾客,根据合同完成的程度确认收入。
根据新准则,企业应当按照完成百分比法来计量收入,即根据已完成的工程进度占合同总工程量的比例来确认收入。
此外,企业还应当根据各个阶段下发票的情况,进行预收账款的确认和调整。
新准则还明确了企业应当如何处理建造合同中的风险和变更。
对于风险处理,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中对风险的约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变更处理,企业应当根据建造合同约定的变更条款进行会计处理,即在变更后的合同金额中确认收入,并根据变更后的合同金额调整预收账款。
新准则对于建造合同的准确确认和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使企业能够按照统一的方法和标准处理建造合同相关的会计事项。
这有益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避免了因为不同企业对于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而引发的混乱。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是一项重要的规定,对于企业建造合同相关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2024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202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202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以下简称“新准则”)是中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部分,于2024年发布。
该准则主要针对企业在进行建造合同活动过程中的会计处理。
以下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其指南和讲解进行详细解读。
新准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在建造合同活动中的会计处理,确保相关会计信息的准确和及时。
该准则适用于企业在建造合同活动中涉及的收入、成本和利润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建造合同进行评估和分类的准则。
新准则明确规定了建造合同活动的定义和范围。
建造合同是指企业与客户签订的,以由企业按照约定的规格、时间和价格进行建造或改建房屋、道路、桥梁、船舶等工程项目的合同。
在会计处理方面,新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建造合同活动的性质和实质,采用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
具体而言,新准则规定了两种建造合同活动的会计处理方法:百分比回报法和完成百分比法。
百分比回报法适用于那些在建造合同期间或合同完成后具有确定的、可计量的收入、成本和利润的建造合同。
根据该方法,企业可以在建造合同活动期间预测和确认相应的收入和成本,并计算出相应的利润。
完成百分比法适用于那些在建造合同期间或合同完成后无法确定确切收入、成本和利润的建造合同。
根据该方法,企业将建造合同活动的完成程度作为计算收入和成本的基础,并预测和确认相应的利润。
除了会计处理方法外,新准则还包含了建造合同活动的一些其他会计处理事项,如合同价款的确认、变更和解决争议的会计处理等。
为了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应用新准则,专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指南和讲解》。
该指南对新准则的各项内容进行了详细解释,并提供了实际案例来说明其应用。
同时,该指南还对新准则与其他相关准则的关系进行了说明,确保企业能够全面理解和正确处理与建造合同活动相关的会计事项。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的发布为企业在建造合同活动中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全文及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全文及解读)财会[2006]3 号颁布时间:2006-2-15 发文单位:财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再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 为客户建造一座厂房,合同规定以建造该厂房的实际成本 为基础,另加500万元计取工程价款。该项合同也为成本 加成合同。
(二)建造合同成本 建造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
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 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 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直 接费用包括四项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 材料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用 (指可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即计入“工程 施工——合同成本”科目)。
(1)将发生的成本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将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 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差额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3)工程款结算,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 “工程结算”;
(4)完工之后,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与“工 程结算”科目对冲。
二、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内容 (一)建造合同收入
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以 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两部分。
1.合同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 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 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 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 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收 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些收入,只有在 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在实务中的运用问题及修改建议
回, 加大 了企业 的 运营 成本 。 由于建 筑
施工 行业 毛利率 普遍 偏低 , 若将 资金 时 间价 值考虑 在 内 , 一些 项 目将呈 现 虚盈
实 亏的状 况 。
入难 确 定 。根 据建筑 合 同准 则 , 同收 合 入包 括 初 始 收入 、 同变 更 、 合 索赔 款和
收 回性 难 确 定 。 1 工 程 施 _ 现 场 变 更 多 . 同 总 收 、 T - 合
现 场 核 算 中预 算 编 制 人 员 素质 参 差 不
齐 , 算 编制 存 在 一 定 主 观性 , 计 核 预 会 算 基础 不完 全可 靠 . 财务 报 表缺 乏可 比 性 , 业 分析存 在 难度 。 行 1预 算 变 更频繁 , 、 会计 核 算缺 乏 可 比性 。 开工 时 , 刚 缺乏完 整 的施工 图 纸 , 难 以预 计 合同 总成 本 ,预 算 编制 主 观 性、 随意 性很 强 。 随着 图纸 逐渐 到位 , 预
现 .边施 工 边 出图纸 的 现象非 常普 遍 ,
费 和直接 人工 费 , 只是 简单 地调 增 间 而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业 按 照建 筑 合 同 准则 计 算 缴 纳 了 企业 所 得税 和营业 税 , 若结 算 价款 少 于合 同
收入存 在差 异 ,已缴 税款 无法 退 回 , 难 免 出现 “ 多缴 税 ” 另 一方 面 , 程 施 工 ; 工 中和 完工时 , 由于建 筑施 工 企业 所处 的 劣势地 位 , 与业 主结 算价 款存 在 多种 不 确定 因素 . 已确 认 收入 金额 不一 定能 全 额收 回 , 或者 在完工 很 长时 间后 才 能收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讲解
合同收入的确定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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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收入的确定
合同收入是指合同期内可预测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收入:
• 有望从合同中获得的 • 与已完成的合同活动有关的 • 可确切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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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收入的确认
合同收入应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
• 类似服务的控制权已经移交给客户 • 客户有权收到相关收益 • 合同的收益能够被确切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 造合同讲解
本讲解将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范围和定义,探讨合同收 入和成本的确定和确认方式,以及合同变更和亏损的会计处理方式。
建造合同的范围和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适用于构建或改变资产的合同,包括与建 筑、土木工程、装修和维护等相关的合同。
合同保留金的会计处理
合同保留金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扣留的支付给承包方的金额。合同保留金应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
3
进度确认方法
根据合同的性质,合同的收入可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或“财务回报法”来进行进度确认。
合同成本的确定和确认
1 合同成本的确定
合同成本应包括与合同活动直接相关的成本以及可以合理分配给合同的间接成本。
2 合同成本的确认
合同成本应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 • 与合同收入的产生直接相关 • 可以被客观计量并合理分配给合同
3 成本的分类和确认时机
合同成本应按照与合同收入的相关性分类,并根据完工百分比法或财务回报法确定确认 时机。
合同变更和亏损的会计处理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范围、价格或其他条件的改变。合同变更应予以重新评估,并根据评估结 果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亏损
如果合同的完工成本超过了合同收入,应将合同亏损进行确认,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7篇
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7篇篇1甲方(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特别是会计准则第15号关于建造合同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建造项目过程中的权益及义务,特订立本建造合同协议。
一、合同协议概述本合同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建造项目中的会计处理方式、合同金额确定、支付条款、风险评估与披露、合同变更与索赔等方面的约定,以保障双方权益,促进项目顺利进行。
二、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1. 合同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金额包含但不限于工程材料费、人工费、税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2. 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向乙方支付款项。
支付进度包括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款等,具体支付比例和支付节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三、会计准则遵循1.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第15号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建造合同的正确实施。
2. 乙方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供项目成本报告、收入确认等相关会计资料。
四、风险评估与披露1. 乙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识别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及时向甲方进行披露。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价格波动、施工进度延误、工程量变更等。
2. 甲方应及时评估乙方披露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五、合同变更与索赔1.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甲方应承担相应的变更费用,并与乙方协商调整合同金额。
2.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如产生额外费用,乙方应承担相应费用。
3. 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索赔事项,应在发现索赔事由后尽快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协商解决。
六、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1.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技术资料、商业秘密等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doc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财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8篇
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8篇篇1甲方(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遵循中国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为明确双方在建造项目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过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前言本合同协议基于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旨在规范双方在实施建造项目过程中的行为,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并明确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合同期限等相关事项。
二、合同主体内容(一)项目概述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项目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合同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期限1. 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合同结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如有必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延期执行。
(三)工程价款与支付1. 工程价款计算方式:根据甲方需求及乙方报价确定。
2. 支付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3. 支付方式:按照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4. 质保金:根据合同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质保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
(四)工程实施与验收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和时间节点完成建造项目。
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3.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验收申请,甲方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4. 如工程未通过验收,乙方应负责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五)风险承担与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共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风险。
2.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或质量不达标,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或款项未按时支付,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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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的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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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合同或一组合同的实质。
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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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
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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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4 (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该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索赔款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一条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
奖励款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四章合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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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耗用的材料费用;
(二)耗用的人工费用;
(三)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四)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
第十四条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直接费用在发生是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第十六条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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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第十八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九条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区分和可靠计量;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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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7 第二十条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区分和可靠计量。
第二十一条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第二十二条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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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四条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五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
第二十六条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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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9 第二十七条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六章披露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
(三)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四)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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