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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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小修厂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合同

合同签订地:四川苍溪

合同编号:苍溪001

签订日期:2014年月日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王梓行身份证号码:512930************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苍溪县旧城改造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广元市苍溪县小汽车修理厂片区旧城改造合作开发”项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责任,共同遵守。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5月7日印发的《苍溪县2010-2012年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2012】88号文件关于印发《苍溪县旧城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相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将位于苍溪县陵江镇金穗社区小修厂片区的旧城进行改造,该项目规划涉及广运集团苍溪县小修棚户区和四周相邻居民,规划总用地面积1184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甲方承诺不少于70000平方米,由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的约定联合投资开发。

二、合作形式

(一)甲方以投入资金仟万元(资金到账日期根据项目需求提前五个工作日)与乙方合作开发本协议约定片区内的旧城改造;如项目在开发过程中不足资金部份由甲方负责筹集,资金年利息不得超过20%,由项目部承担。

(二)乙方牵头办理该项目地块前期政府立项、旧城改造批文、完成拆迁安置工作,负责取得该地块出让土地使用证,与甲方组成项目部,共同管理项目。按规定取得该地块规划设计、规划审批、施工

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牵头该项目的对外协调工作。

(三)本项协议签订后,双方以挂靠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苍溪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用于本项目的开发经营。

三、双方合作条件

(一)甲方提供的合作条件

1、甲方以投入资金仟万元作为与乙方合作的条件。

2、所有资金存入以项目部开设的共管账户上,投资款根据项目实施进程支付:甲方承担前期投入费用佰万元作为补偿并支付给乙方,并在签订合同七日内先支付乙方贰佰万元,余下的在与拆迁户签订开始一个月内支付;项目按政府规定应交纳20%项目资本金、应支付拆迁户的费用(包括过渡费、搬家费、赔偿金及拆迁房屋回购款)、土地出让金和按政府规定应交纳30%的项目履约保证金以及办手续共需要资金由甲方负责筹集,超出合作投资条件的所需资金,甲方负责筹集,其资金年利率不得超过20%,并保证在资金约定期内到位,不延误项目实施时间。

(二)乙方提供的合作条件

乙方以该项目前期的运作和人员工资等费用以及以后实施此项目的运作费用作为甲方投资合作的条件(此费用作投资条件,作项目投资成本)。

(三)合作前提

1、本合同订立后,甲乙双方均应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诚信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双方承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互相尊重、支持和合作;在涉及规划控制、销售控制以及争取政府优惠政策和支持等重要事项要密切配合。

2、乙方承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签订拆迁协议。

3、乙方承诺拆迁面积约为15000平方米,还建面积约22000平方米;乙方承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70000平方米,其土地出让价控制在100万/亩以内;超出70000平方米,则超出面积的土地出让价按规

定缴纳。

4、本合同订立后,七日内甲方支付贰佰万元补偿费给乙方,其余按约定将所需要资金存入项目部的账户上。

5、本项目整体规划及单体建筑具体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施工蓝图为准。

6、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甲方牵头融资解决,其融资所产生的费用不得超过20%,所产生的费用计入成本。

四、合作利益分配

(一)作为此项目合作收益,项目开发完成后,乙方将分得本项目实际核算所得收益40%的股份,甲方获得本项目收益60%的股份。

(二)本项目销售房屋时,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前提条件下,销售款优先保证支付甲方投资款。

五、经营管理

(一)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1、在启动该项目的同时,双方成立项目部或开发项目的合法组织,并具有最高权力,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

2、本项目部下设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综合办公、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预决算部等部门并分阶段设置。

3、人员设置:(1)人员委派:本项目甲方为董事长,乙方为总经理,双方各派出副总经理一名,乙方派会计1名,甲方派出纳1名。

4、招聘人员设置:根据项目进度设置机构和部门并对外招聘。

5、职责:

(1)董事长职责:负责总体管控、负责资金调配及安排,并全面负责项目管理。

(2)总经理职责:负责协助董事长管理,主要负责关系调节、手续办理及日常事务管理。

⑶副总经理职责:协助董事长及总经理工作,具体负责日常工程、行政、人事、财务、采购、后勤管理工作。

(二)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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