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0号王蒙徽;赵克志【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18(0)24【摘要】《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批准,现予发布,白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决定废止《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页数】2页(P53-54)【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设部;城乡;住房;城市公共交通【作者】王蒙徽;赵克志【作者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1【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J],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令(第109号) [J], 无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攀枝花市城市公共交通车乘坐管理办法.doc
攀枝花市城市公共交通车乘坐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0-10-15执行日期:2000-10-15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维护乘车秩序,保障乘客乘坐安全,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车是指在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由公交客运总公司开行的公共汽车(含中、小型公共汽车)。
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的乘客,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
第四条攀枝花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乘客必须遵守下列乘坐规定:(一)乘坐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依次登乘,不准强行上下,不得拥挤,不得翻越栅栏、抢上、爬窗、拦车、吊车、跳车;乘坐无人(准)无人售票车,自觉遵守前门上、后门下的乘车秩序(铰接车型,由前、后门上车,中门下车);(二)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乘车;(三)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其他乘客应主动给他们让座;(四)乘车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不准躺、卧、占据和蹬踏座席;不准打闹、斗殴,不准自行开、关门,不准损坏车辆设备、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五)在车内禁止吸烟,不准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及杂物;(六)在车运行中,不准进入驾驶部位和其他有碍安全部位,不得与驾驶员闲谈或催促驾驶员赶路、开快车;(七)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驾驶员、乘运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车;(八)到达票额规定的站或者终点站后,应该离开车,不准越站乘坐或者随车返乘;(九)不得侮辱、刁难驾驶员、售票员及其他管理人员。
第六条乘客必须遵守下列票务管理规定:(一)乘坐车时应主动按规定购票或出示月票、季票、期票及免费乘车的有效证件,并接受工作人员的查验;(二)身高110厘米(含110厘米)以上的儿童必须购票,每一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10厘米的儿童乘坐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儿童集体乘坐车,应当按实际人数购票;(三)每一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10公斤的行李包,超过重量的应购同程票一张;携带其它物品占据一人站立面积与空间的,应购同程票两张;(四)乘坐无人(准)无人售票车的乘客,应自备零钱,上车后不找补,按规定票价自觉投币入箱,需要票证进行报销的,在悬挂票证处自行撕取报销凭证;(五)车票限当次乘坐有效,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由乘运人员安排换乘其他车,其所持车票有效;(六)集体乘坐无人(准)无人售票车的乘客,上车后必须向乘运人员说明人数和投币金额,并由上车的第一位乘客投币;(七)车票出售后,不予退票。
常州市城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
常州市城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时间:2012-09-22 15:08来源:常州公交作者:常州公交点击:1348次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汽车乘坐秩序,保障乘客和公共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市区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都应当遵守本规则,并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驾乘人员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
第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坐规定:(一)乘客应当在站台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乘,先下后上。
乘坐无人售票车,应当按照指定的车门上、下车;不得翻越栅栏、吊车、拦车和爬窗;不得要求驾乘人员在无公交站点的路段上下车。
乘坐快速公交车,应当从站台出入口进出站,上下车;车辆到达终点站时,乘客应当全部下车;(二)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为他们让座;(三)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赤膊者、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等不准乘车;(四)高龄乘客乘车尽量避开上下班高峰,行动不便或者重病患者乘车应当有人陪护;(五)乘客上车后应当注意乘车安全,自觉坐好或者拉好扶手,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不得损坏车辆设备、设施;不得有编织毛线等妨碍乘客安全的行为;(六)在车辆运行中,乘客不得进入驾驶室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闲谈;不得坐引擎盖;不得自行开关车门;(七)在车厢内,乘客不得躺、卧、占据座位;不得打闹、斗殴;不得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不得吸烟;(八)乘客在车内不得进行销售、赌博、乞讨等活动;不得散发宣传单、广告纸等;(九)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乘客应当服从驾乘人员的安排,换乘其他车辆。
第四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票务管理规定:(一)乘坐公共汽车,乘客应当主动购票、投币、刷卡或者出示有效乘车凭证,并且按照投币或者刷卡额索取票据,票据应当保存至下车,以备查验;(二)乘坐无人售票车或者快速公交车,乘客应当自备零钱,多投币不找零,任何人不得在车上或者快速公交车站出入口收取乘客票款;(三)每位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乘车。
恩施市公共汽车公司告州城中小学生书
恩施市公共汽车公司告州城中小学生书亲爱的中小学生朋友们:你们好!首先,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城市公交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感谢你们在文明、安全乘候车等方面发挥的积极表率作用。
正是在你们的积极影响和感召下,近几年来,州城市民的整体素质逐渐提升,文明乘车的新风尚正逐步形成,你们就是州城最有力的文明传播者!新的学期马上又要开始了,城市公交为了能更好的为大家搞好服务,保障你们上下学的出行,特针对过去几年部分学生在乘坐公交中存在的问题作以下几点说明:一、学生卡仅限持卡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持学生卡乘车可享受7折优惠,即上车0.7元/人次,卡内余额不足或未带卡的学生必须投币乘车,且不享受优惠;二、按照国家《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以及《恩施市公共交通无人售票车乘车规则》(恩市政办法〔2005〕68号)等文件相关规定,身高超过 1.2米的儿童,乘坐城市公交车时必须投币或刷卡,否则将视为逃票,给予5倍补票处理;三、州城公交各线路票价不一,大家在乘车投币或刷卡时一定要遵照司乘人员的吩咐,足额支付票款,严禁使用玩具币、游戏币等乘车;四、注意安全,严格按照规定在站台上依次等候上下车,不要在站台上、车厢内打闹或追赶公交车。
以上几点说明希望你们相互转告,在以后乘坐公交时遵照执行。
新的学期城市公交将竭诚为你们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经济、舒适的出行服务,希望你们对城市公交的工作的予以支持和配合。
祝大家在新的学年里身体健康、学习进步!附:国家《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以及《恩施市公共交通无人售票车乘车规则》(恩市政办法〔2005〕68号)部分条款:“票务:乘客上车前需备好零钱或公交IC卡,上车后按规定票价自觉投币或刷IC卡,并接受工作人员的查验;每位乘客可免费携带1名身高不足110厘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身高110厘米(含110厘米)以上的儿童必须购票;儿童集体乘车,应当按实际人数购票;车辆因故障、事故或道路堵塞不能继续运行的,不予退票,其中因故障、事故不能运行的,由驾驶员安排换乘同线同向车辆。
规则的概念
规则(一)规则的概念、特点规则和守则、制度都是由国家的领导机关和职能部门根据宪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规范性公文。
其中,规则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进行管理或开展某项公务活动而制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共同遵守的规范性公文。
规则适用于对一定范围内的某一具体管理工作进行程序规范和行为规范,以保证该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如《游泳规则》,是为加强游泳池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凡游泳者都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又如《交通规则》,是为加强交通管理,保证交通安全而面向社会制定的,行人、车辆行驶要遵守这些规则,管理人员要以这些规则为依据进行交通管理。
规则具有以下特点:1.针对性。
规则的制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它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某项管理工作或某项公务活动而制定的操作规定,其内容必须合法,不能有任何随意性。
2.可操作性。
规则的规范事项必须周密、精细、具体,可以直接付诸实施,不需要再订出实施细则来保证其贯彻执行。
(二)规则的结构、内容和写法规则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
一般仅有标题项目。
如果制发机关级别规格较高,还需要写明制发的时间和依据等项内容。
(1)标题: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计算机房安全管理规则》等。
有的则由制发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如《××市工人运动会参赛规则》等。
(2)制发的时间、依据:写在标题之下,有的用括号注明规则通过的年、月、日期与会议名称;有的注明批准、公布的年、月、日期和机关,有的写明公布的年、月、日期和机关。
正文。
规则的正文内容由总则、分则、附则组成。
总则是关于制定规则的指导思想、缘由、依据等项内容。
分则是规范项目,它是规则的实质性内容,要求执行的依据。
规则正文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两种:这种形式有二种表述方法:一是条款式,全文按序列条;二是章条式,全文分若干章,第一章为总则,最后一章为附则,中间为公则。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1993年12月20日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公共交通车、船乘坐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中、小型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列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索道缆车以及城市水上客运船只。
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乘客,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运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
第四条乘客必须遵守下列乘坐秩序:(一)乘坐车、船,须在站台、码头或者指定的地点依次候乘,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或者招呼出租汽车,待车、船停稳后先下先上,依桨登乘,不准强行上下;(二)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准乘坐车、船;(三)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船,其他乘客应该主动给他们让座;(四)乘坐车、船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船外;不准躺、卧、占据和蹬踏坐席;不准打闹、斗殴;不准自行开关车、船门;不准损坏车、船设备、或者进行其他妨碍车、船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五)在车、船运行中,不准进入驾驶部位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闲谈;(六)在车、船内禁止吸烟,不准向车、船内外吐痰、乱扔杂物;(七)车、船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乘运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车、船;(八)到达票额规定的站或者车、船终点站后,必须离开车、船,不准越站乘坐或者随车、船返乘。
第五条乘客必须遵守下列票务管理规定:(一)主动照章购票或者出示月票,并接受乘运人员的查验;(二)身高110厘米(含110厘米)以上的儿童必须购票,每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10厘米的儿童乘坐车、船,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儿童集体乘坐车、船,应当按实际人数购票(三)车、船票限当次乘坐有效,但由乘运人员安排换乘的,所持车、船票继续有效;(四)车、船票出售后,不退票。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法〔2019〕5号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法〔2019〕5号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局质监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8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交委教〔2009〕58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上交通管理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3〕16号)等1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重庆市交通局废止(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重庆市交通局有效期满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交通局2019年1月25日附件1重庆市交通局废止(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交委教〔2009〕58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修订)》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6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渝交委法〔2015〕38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15〕40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3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通知渝交委法〔2003〕10号附件2重庆市交通局有效期满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上交通管理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旅游区标志设置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3〕63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交管养〔2013〕97号4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渝道运发〔2013〕140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管养〔2014〕7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减速设施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交管养〔2014〕10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交通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修订)》及《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渝交委法〔2014〕12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4〕24号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渝交委〔2014〕50号1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1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千公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3〕44号——结束——。
乘客乘船须知(共5篇)
乘客乘船须知(共5篇)第一篇:乘客乘船须知乘客乘船须知尊敬的各位游客:为规范乘渡秩序,保障您的人身及财物安全,请您遵守以下规定:一、乘客应自觉遵守乘船秩序,进入码头要注意安全,依次排队,不得争先恐后,家长要照顾好小孩,船未靠好码头,严禁进入码头前沿;游船客满时,严禁冲闸跳船,违者后果自负;二、乘客在船上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穿好救生衣,不得擅自使用船上的设备,严禁自行开启船舱闸门(栏栅)和爬栏栅跳船;三、为保证乘客乘船安全,凡易燃、易爆、有毒、霉臭或其他有损他人健康的物品,一律不准携带上船,违者按有关规定或送有关部门处理;四、提倡社会主义公德,做文明乘客。
青、壮年乘客应主动向老、幼、病残、孕妇和抱婴的乘客让座;五、乘客应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得在码头、船上及向湿地水域吐痰、吐口香糖,乱丢果皮杂物;六、乘客要爱护码头、船舶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如有损坏一律照价赔偿;七、当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或遇险时,乘客应听从船员指挥,不得随意走动,以保持船体平衡。
枣庄市港航管理局滕州港航管理处(滕州海事处)二0一二年六月十日关于禁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乘船的规定为确保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禁止旅客携带下列八类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物品乘搭旅游船的规定:1、爆炸品:烟花、炮竹、火药、雷管、硝化棉、液化气瓶(煤气)、沥青。
2、氧化剂:氯酸钾、硝酸银、氧化氢。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液氯、氰化氢、磷化氢、一氧化碳、压缩气体、雪种(空调制冷剂)。
4、遇水燃烧物品:金属、碳化铝、碳化钙、保险粉、磷化锌、磷化石灰。
5、易燃物品:汽油、樟脑、原石油、黄磷、精萘、酒精、赛璐珞等。
6、毒性物品:氰氢酸、硝基苯、苯胺。
7、腐蚀性物品:硝酸、硫酸、盐酸、磷酸、高氯酸、氢氧化钾、氢氧化钠。
8、放射性物品:夜光粉、发光剂、硝酸钍、独居石。
乘客如违反上述规定乘船的,则按国务院“关于违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办法”处理。
三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
三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一、乘坐公共汽车的规定公共汽车是三明市主要的城市交通工具之一,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和车辆秩序,三明市制定了一系列的乘坐规定。
1. 上下车规定(1) 在公交车站上车时,乘客应排队等候,按照车辆顺序依次上车。
不能插队,以免影响车辆秩序。
(2) 下车时,请提前按下车铃,通知司机您将下车。
到达目的地后,应从后门下车,避免与上车的乘客发生碰撞。
2. 安全乘坐(1) 上车后,请立即朝后方移动,给后继乘客腾出空间。
切勿占用过道或挤在门口,以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
(2) 乘车期间,应坐稳扶好,不要站立或坐在禁止座位上,以确保车辆稳定和乘客安全。
(3) 使用电话时,请将声音调至最小,并尽量避免大声喧哗,以免打扰他人。
3. 禁止行为(1) 乘车期间,禁止随意开窗、吸烟、吃东西等行为,确保车内空气清新和乘客的身体健康。
(2) 禁止在车内大声喧哗、打闹或扔掷物品,保持车内安静和整洁。
(3)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或违禁品上车,确保乘车安全。
二、乘坐公共船舶的规定三明市水系交通发达,公共船舶是跨越河流和湖泊的主要交通工具。
为了确保船舶乘客的安全和船舶秩序,三明市制定了以下的乘坐规定。
1. 上下船规定(1) 上船前,请遵守指定登船地点,并依次排队登船。
切勿拥挤或插队,以免造成混乱和危险。
(2) 下船时,请提前准备好行李,并等待船靠岸后再行下船。
请注意脚下安全,防止滑倒或摔倒。
2. 安全乘船(1) 登船后,请寻找合适的座位坐下,切勿站立或坐在船舱过道上。
确保船舶的稳定性和乘客的安全。
(2) 乘船期间,切勿随意移动或靠近船舶边缘,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3) 如果身体不适或有晕船症状,请及时向船员求助并就座靠近船舱中心,以减轻不适。
3. 禁止行为(1) 乘船期间,禁止吸烟、随地乱扔垃圾等行为,确保船舶环境的清洁和乘客的舒适。
(2) 禁止在船舱内大声喧哗、打闹或吵闹,以保持船舶的良好秩序和乘客的安静。
(3) 禁止携带危险品、违禁品或超重物品上船,确保船舶的安全和乘客的安全。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1993)-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1993)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经建设部、公安部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候捷公安部部长陶驷驹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公共交通车、船乘坐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中、小型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列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索道缆车以及城市水上客运船只。
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乘客,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运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
第四条乘客必须遵守下列乘坐秩序:(一)乘坐车、船,须在站台、码头或者指定的地点依次候乘,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或者招呼出租汽车,待车、船停稳后先下后上,依次登乘,不准强行上下;(二)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准乘坐车、船;(三)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船,其他乘客应该主动给他们让座;(四)乘坐车、船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船外;不准躺、卧、占据和蹬踏座席;不准打闹、斗殴;不准自行开关车、船门;不准损坏车、船设备、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妨碍车、船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五)在车、船运行中,不准进入驾驶部位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闲谈;(六)在车、船内禁止吸烟,不准向车、船内外吐痰、乱扔杂物;(七)车、船因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乘运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车、船;(八)到达票额规定的站或者车、船终点站后,必须离开车、船,不准越站乘坐或者随车、船返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乘坐公共交通车船卫生管理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乘坐公共交通车船卫生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8.21•【字号】重府令第76号•【施行日期】1995.08.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乘坐公共交通车船卫生管理的通告(重府令第76号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及站场的清洁卫生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和《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特通告如下:一、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含公共汽(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索道、客运缆车、客运电梯、轮渡等)以及利用公共交通站场的乘客和公民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运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清洁卫生。
二、乘客以及利用公共交通站场的公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向车船内外乱吐痰、乱扔废弃物;(二)不准在车产倾倒垃圾、乱扔废弃物;(三)不准在车船内及等候车船的厅(室)内吸烟;(四)不准赤膊乘坐车船;(五)不准携带脏、臭、腐烂物品和恐吓性动手乘坐车船;(六)不准在车船厢体内外及站亭等施放上擅自张贴广告、标语或乱涂乱画。
三、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违反第(一)、(二)、(六)项规定的,公用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张贴乱张挂乱涂写户外宣传品的通告》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公用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元-50元的罚款。
四、公共交通车船司乘人员和站务人员应自觉遵守本通告,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的行为应予以制止,自身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从严处罚。
五、本通告由重庆市公用事业局组织实施。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车船卫生的管理,参照本通告执行。
六、本通告自1995年8月28日起施行。
本溪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本溪市政府令第72号
本溪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本溪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业经2000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1月10日起施行。
代市长刘建国二000年十一月二日本溪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维护公共客运交通秩序,保护服务设施完好,保障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指利用在城区按照固定线路行驶、沿线设置停靠车站、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及服务设施从事城市公用事业客运经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设施,是指车站、站牌、候车亭、保修场、站务用房等。
第三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制定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服务设施建设与保护,以及营运公共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汽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理、服务公众、安全运行、优先发展城市大公交的原则。
第五条本溪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公安、交通、工商、财政、物价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权限,配合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及服务设施建设计划,经有关部门审核,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汽车停车场、车站、保修场等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标准预留。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2020修正)(2009年11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1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经营许可第四章营运管理第五章车辆、船只和设施管理第六章监督与投诉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管理,规范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含郊区)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的客运管理。
三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
三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1. 简介三明市作为福建省的一个重要城市,拥有发达的公共交通系统,包括公共汽车和船舶。
为了确保市民和游客的出行安全和秩序,三明市制定了一系列的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
本文将全面介绍这些规则,包括乘坐准备、乘坐流程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2. 乘坐准备在乘坐公共交通车船之前,乘客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了解线路和时间表:乘客应提前了解所需乘坐的公共交通线路和时间表,以便合理安排行程。
可以通过三明市交通局的官方网站或相关手机应用程序获取最新的线路和时间信息。
•准备零钱或交通卡:乘客应准备好足够的零钱或交通卡,以便购买车船票或进行刷卡支付。
在车船上通常没有找零服务,所以确保零钱充足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安排行李和随身物品:乘客应合理安排行李和随身物品,确保不会占用其他乘客的空间或影响乘坐体验。
对于大型行李或易碎物品,应妥善打包和保护。
3. 乘坐流程3.1 公共汽车乘坐公共汽车时,乘客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站点选择:乘客应在公共汽车站点等待,根据站点上的线路牌选择正确的公共汽车。
2.排队乘车:在高峰期或人流较多时,乘客应按照先来先上车的原则排队等候。
遵守秩序,不插队。
3.刷卡或购票:乘客需要刷卡或购买车票。
如果使用交通卡,应确保卡内余额充足;如果购买车票,应主动向售票员索取并支付正确的票价。
4.找座位:乘客应尽量找到空座位坐下,避免占用站立乘客的空间。
有特殊座位(如老人、孕妇、残疾人专用座位)的乘客应给予优先让座。
5.注意安全:乘客在车内应保持站稳,不要随意走动或靠近车门。
下车前,应提前准备好行李或随身物品,以免耽误下车时间。
3.2 船舶乘坐船舶时,乘客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登船准备:乘客应提前到达码头,根据船舶类型选择正确的登船口。
一些船舶可能需要提前预订票务。
2.安全检查:乘客需要接受安全检查,包括行李的安全检查和个人的安全检查。
请配合安检人员的工作,确保船舶的安全。
3.刷卡或购票:乘客需要刷卡或购买船票。
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局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一)财政部门应将大型公共汽车、电车的运力发展纳入财政年度计划,根据运力的需要安排资金;
(二)城建管理部门在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逐步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站点;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保证沿固定线路运行的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
(四)公安交通、城建等部门在有条件的路段,应逐步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
济南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70827(颁布时间)
19970827(实施时间)
19990822(失效时间)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110号(文号)
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公共交通用地或公共交通专业规划确定的公共交通规划用地和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八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等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同时设计、建设公共交通专用场、站设施,并于竣工后移交公交主管部门管理。
绵阳市公交车乘车守则
绵阳市公交车乘车守则第一条为维护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秩序,保障车辆正常运行和乘客安全,根据建设部、公安部颁布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等法规,特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车的乘客,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乘车规定:(一)遵守和维护乘车秩序,按照指定的车门依次上下。
(二)文明乘车,主动为老、弱、病、残、孕、抱婴儿者让座。
(三)赤膊、衣着污秽、传染病患者,无成人监护的学龄前儿童及无人看护的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不得乘车。
(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及携带宠物等有碍乘客安全健康的物品乘车。
(五)携带重量超过15公斤、体积超过0.25立方米、占地面积超过0.5平方米、长度超过2米物品的谢绝乘车。
(六)乘客妥善保管随身物品,不得占用座位和堵塞通道,携带的物品损坏自理;如物品对其他乘客造成伤害时,由携带者负赔偿责任。
(七)注意安全乘车,拉好扶手,坐好站稳,勿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得损坏车辆设施和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八)车辆行驶中,不得进入驾驶部位和其他影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闲谈。
(九)车内禁止吸烟、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不得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
(十)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乘客应当服从司乘人员的安排,换乘其他车辆。
第四条票务规定:(一)乘客应主动购票或出示有效乘车证件,并接受司乘人员和公交稽查人员的检查。
(二)乘坐无人售票车时,须自备零钱,自觉将钱币展开足额投入票箱。
(三)身高120厘米以上的儿童必须购票,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0厘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四)乘客携带重量超过10公斤少于15公斤、体积超过0.15立方米少于0.25立方米或占地面积超过0.25平方米少于0.5平方米、长度超过1.5米少于2米的行李物品乘车,应购行李票。
(五)所购车票限当次乘坐,但司乘人员安排换乘的,所持车票仍然有效。
(六)刷卡或扫码支付因故不能正常使用或余额不足时,应主动购票。
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08•【字号】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6月8日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2004年4月28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维护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指利用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等交通工具,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码头)和时间,为公众提供客运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对本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相关管理职能。
第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并与其他公共客运交通方式相协调。
本市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原则,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发展和运行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参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投资、建设和经营,鼓励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经营和管理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昆明市无人售票和准无人售票公共汽车乘车规则
昆明市无人售票和准无人售票公共汽车乘车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15•【字号】昆政复[1995]11号•【施行日期】199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无人售票和准无人售票公共汽车乘车规则(1995年3月15日市政府以昆政复〔1995〕11号文批复同意)为改善城市公共交通,方便广大乘客,我市将从1995年4月起逐步实行公共汽车无人售票和准无人售票方式。
为了维护良好的乘车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安全与畅通,提高昆明市公共交通的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凡搭乘无人售票和准无人售票公共汽车的乘客必须遵守本规则。
二、乘客搭乘无人售票和准无人售票公共汽车时,应自觉遵守站台秩序,依次排队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
三、无人售票和准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实行一票制,上车后只交钱,不售票,不找补。
四、乘客上车前应自备零钱或予购专用票,上车后按所乘坐线路票价规定投足钱币或专用票入箱。
月票使用者上车后应主动出示月票,并按规定路线乘座。
五、每位乘客可免费携带一件重量在20公斤以下、占地面积在0.2平方米以下、长度(高度)在1.5米以下的物品乘车。
如乘客携带的物品超重或超面积或超长度(高度)的,应加付一个人的车费;如携带的物品超过免费数量规定的,每超过一件,加付一个人的车费。
乘客携带的物品,如同时超过重量、面积和长度(高度)规定的,不准携带上车。
六、每位成年人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1米以下的儿童乘车。
所携带的儿童超过规定高度的,应按成人价格投币;所携带儿童超过规定人数时,身高超过1.1米的儿童按成人价格投币,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按成人价格减半投币。
七、儿童集体乘车时,按成人价格和实际人数投币。
八、车未停稳、严禁上下车。
上车后扶好坐稳,注意乘车安全,不得将头、手伸出窗外。
九、做文明乘客,主动给老、弱、孕、残、病和抱小孩者让座。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出行需要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推进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发展、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的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按照确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积极扶持、方便群众、安全舒适、绿色发展的原则。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
第四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交通运输、财政、税务、公安、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规划布局、资金投入、财税政策、设施建设、装备更新、路权保障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构建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主的机动化出行系统,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管理水平提升。
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导作用,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规模化经营和适度竞争,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执行行业运营规范、服务标准。
第五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实际发展需要统筹建设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包括快速公共汽车等地面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特大城市、大城市有序推进轨道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保有水平、运营时速、覆盖率和准点率。
大城市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 60%以上。
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第六条城市人民的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
省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
(1993年12月20日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发布)
【字号:大中小】
bwgz_20111027044
建设部、公安部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公共交通车、船乘坐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中、小型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列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索道缆车以及城市水上客运船只。
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乘客,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运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
第四条乘客必须遵守下列乘坐秩序:
(一)乘坐车、船,须在站台、码头或者指定的地点依次候乘,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或者招呼出租汽车,待车、船停稳后先下后上,依次登乘,不准强行上下;
(二)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准乘坐车、船;
(三)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船,其他乘客应该主动给他们让座;
(四)乘坐车、船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船外;不准躺、卧、占据和蹬踏座席;不准打闹、斗殴;不准自行开关车、船门;不准损坏车、船设备、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妨碍车、船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五)在车、船运行中,不准进入驾驶部位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闲谈;
(六)在车、船内禁止吸烟,不准向车、船内外吐痰、乱扔杂物;
(七)车、船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乘运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车、船;
(八)到达票额规定的站或者车、船终点站后,必须离开车、船,不准越站乘坐或者随车、船返乘。
第五条乘客必须遵守下列票务管理规定:
(一)主动照章购票或者出示月票,并接受乘运人员的查验;
(二)身高110厘米(含110厘米)以上的儿童必须购票,每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10厘米的儿童乘坐车、船,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儿童集体乘坐车、船,应当按实际人数购票;
(三)车、船票限当次乘坐有效,但由乘运人员安排换乘的,所持车、船票继续有效;
(四)车、船票出售后,不予退票。
第六条乘客携带物品的重量、体积及免费、收费办法,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坐车、船。
第八条乘客对所携带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不得妨碍其他乘客。
第九条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经营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单位依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乘客给予补票或者数倍补票处理。
(一)无票乘坐的;
(二)越站乘坐的;
(三)使用废票或者过期月票乘坐的。
第十条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可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一)拒绝乘运人员验票的;
(二)使用伪造票、他人月票或者换月票照片的。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则规定,造成城市公共交通设备、设施损坏或者乘客、乘运人员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由经营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则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乘客对乘运人员违反工作职责和违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提出控告。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安部1984年公布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