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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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
一、背景和目的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某个市场上具有相对优势地位,可以通过控
制价格、产品质量等手段影响市场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对消费
者和其他企业造成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因此,建立规制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是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组织。
三、定义
1. 市场支配地位:指企业在某个市场上具有相对优势地位,可以通过
控制价格、产品质量等手段影响市场竞争。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企业利用其在某个市场上的相对优势地位,
采取排挤、歧视等手段破坏正常竞争秩序,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四、禁止行为
1. 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产品或服务,排挤其他经营者;
2. 限定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歧视其他经营者;
3. 滥用知名品牌或商标,误导消费者;
4. 强制捆绑销售,限制消费者选择权;
5. 采取霸王条款、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手段,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机制
1. 投诉受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2. 调查核实: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证据。
3. 处理结果:如果发现企业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
六、监督管理
1.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2.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竞争情况的研究和分析,及时发现和预警潜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风险。
3. 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和报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案例,提高公众对此类违法行为的认识和警惕。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已经存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于本制度发布之后发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按照本制度进行处理。
3. 本制度解释权归市场监管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