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食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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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管理制度

1、伙食费包括灶别伙食费、干部士官灶别伙食补差、夜餐费、客饭费、各种伙食补助等,只能用于粮食、副食、燃料开支。

伙食灶别补差人员享受范围:

消防中队与义务兵同餐的干部、士官按照实际就餐天数领报伙食灶差;大队干部不领报伙食灶差(另有规定除外)。

夜餐费人员享受范围:

夜间零点以后执勤、灭火出动及夜间在固定值班岗位上工作到零点以后的119专线值班人员等。

2、伙食费管理应当专款专用、计划开支,严密手续、合理使用,做到“十无”,即:无挤占挪用,无错领错报,无虚报冒领,无贪污浪费,无非伙食费开支,无少交欠交,无变相私分,无超标准退伙,无用伙食费请客送礼,无伙食费向生产费倒流。

3、出支队所辖的建制中队外,其他中队不得在银行开设存款账户。中队伙食费由支队或大队代管,中队备用资金限额为五千元,中队应加强资金安全管理,银行票据及库存现金应放在保险柜内。

4、严格伙食费领报制度。支队、大队必须依据供应标准和实力,按月如实编报伙食费、粮秣决算,按月核销。夜餐费包干使用,按实力核销,超支不补,节余在伙食费科目

调剂使用;客饭费根据义务兵来访家属实际核销。中队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挤占、拖欠或挪用伙食费。

5、中队应及时到大队或支队核算中心报销伙食费,中队到农贸市场购买肉类、蔬菜、配料等必须使用中队统一制定的“农贸市场采购凭证”每日逐项填写,厨房值班员负责每日过秤验收采购物资,中队干部每星期检查一次采购情况;中队购买军粮、食用油必须取得合法票据。

6、严格控制伙食费节余。中队在保证官兵吃到食物标准的前提下,历年累计节余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的伙食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规定节余指标。节余伙食费由中队自主支配,主要用于改善伙食和执行特殊任务需要。

7、凡不享受伙食灶别补差的干部、士官及家属在中队食堂就餐,必须按伙食费标准缴纳伙食费。

8、享受伙食灶别补差的干部、士官和义务兵除因公外出、探亲、住院、调动、退伍等情况外,一律不退伙食费。义务兵只退基本灶别伙食费,干部士官只退伙食补差,其余伙食费一律不退。干部战士退伙,由本人填写“中队伙食费腿、退还申请表”,经审核后,报中队主管审批。

9、对伙食费管理情况大队应当每半年、总队每年适时组织一次抽查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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