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缴纳罚款的执行期限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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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缴纳罚款的执行期限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

某县法院以该县工商局的执行申请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而工商局则认为,批准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于法有据,由此导致的“逾期申请”,法院依法应予受理。那么———这份执行申请法院应否受理

河北省某县县城内6家服装干洗店负责人于2000年3月12日晚集会,共同议定了统一的经营价格和涨价日期,会后印制了“干洗业统一价格表”和统一日期的干洗限价公告,贴挂在干洗店营业室内外,并在县电视台播出广告,至4月初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6家干洗店联合限定经营价格的营业收入共10130元。6家干洗店以会议、协议、广告、统一价格表、公告等形式联合限定干洗行业的经营价格,违反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有关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6月2日县工商局做出处罚决定,依法责令6家干洗店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对6家干洗店分别进行了处罚。共没收非法所得10130元,罚款23000元。处罚决定书于6月8日分别送达6名当事人后,其中3名当事人以确有经济困难为由向工商局提出了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工商局经审查后批准3名当事人分两期缴纳罚款,即在当年6月底前缴纳10640元(三家合计),剩余的7287元(三家合计)于2001年3月31日前缴清。3名当事人如期缴纳了首期罚款10640元,但对应于2001年3月31日前缴清的7287元罚款却迟迟不予缴纳。在多次催缴未果的情况下,工商局于2001年9月7日向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让工商局没有想到的是,法院对这份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法院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具体到本案,3名违法当事人未就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其法定起诉期限应为三个月,即从收到处罚决定书的2000年6月8日起至9月8日止,工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从2000年9月8日算起的180天内,即在2001年3月6日前提出。而工商局批准3名当事人分期缴款的最后期限是2001年3月31日,这个时间就已经超过了申请法院执行的期限。至于工商局9月7日才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那就大大逾期了。故法院对工商局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而工商局则认为,这份执行申请法院应予受理。理由是:

一、工商局批准3名违法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法律作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且本条中,并未对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本案中工商局根据3名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依法批准其分期缴纳罚款,尽管至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3月31日),其期限已超过180天,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甚至时间再比这长一些,法律也应该是允许的。

二、因批准分期缴纳罚款而导致执行申请逾期应视为“逾期申请有正当理由”。《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意味着,如果有“正当理由”,即使“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也应受理。本案中,工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日期确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180天),但由于其有“正当理由”(“逾期”是因工商局批准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造成的,而批准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是工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做出的,这当然属于“正当理由”),所以法院对工商局的执行申请应予受理。如果按该县法院的说法,不考虑这一“正当理由”、只要超过180天的申请执行期限法院就不再受理的话,那么具体到本案,就会出现这种局面:工商局依法批准当事人可在3月31日前缴清罚款,但为了不丧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即必须在3月6日

前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岂不荒唐!

三、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分期缴纳罚款的执行期限应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行政诉讼法及《解释》对如何计算分期缴纳罚款的执行期限未作明确规定,但《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因此,对分期缴纳罚款的执行期限的计算,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执行。具体到本案,工商局申请执行的期限应从3月31日(工商局批准的第二期缴纳罚款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即工商局只要在3月31日起的180日内(3月31日至9月26日)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就不算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本案中工商局是于9月7日(在9月26日前)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因此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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