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一.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是针对农业银行法人客户的特定信贷需求,制定的借贷授信规范和流程管理标准。

旨在帮助银行权衡风险与收益,加强银行信贷审查和管理,推进信息化、自动化的信贷管理手段的应用,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促进银行的稳健发展。

二.1.:尊重国家法律法规,遵循金融市场自律规则,确保授信自我限制与合作方的把握度之间的恰当平衡。

2.:确保风险的合理评估,并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级管理,保护我行及客户的合法权益。

3.:全面考虑客户信用、利润、资金等方面的因素,真正达到稳健、效益、可持续的经营和发展。

三.1.1.,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经营现状、规模等资料;2.,确保资料真实且完整,不足之处以邮件或其他方式告知客户补正;3.,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进一步查询,并且详细了解客户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相关市场情况;4.,决定是否进行授信,如果决定授信,需要确定授信金额、授信期限和利率等条件;2.1.,进行细致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进行授信额度和期限的调整;2.、担保安排以及所需手续等,并与客户签订相关协议和合同;3.,进行必要的监控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加强库管等措施; 4.,在贷款授信期限内及时掌握客户经营、财务变化情况,并进行监控和快速处理。

3.1.,进行还款起算和结算,并向客户出具结清证明和相关的收据;2.,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再次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展期; 3.,银行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或者撤销授信; 4.,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客户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1.“适度核实、合理适度、相互独立”的原则,进行担保工作;2.、担保方式选择、担保金额等因素具有可落实性和可执行性;3.,确保重要担保文件的存管环节严格监控;五.1.,依法依规,对借款人实施追偿,确保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2.,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尝试非诉执行方法来解决问题;3.,积极加强风险防范措施,促进银行贷款的风险管理。

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 中国农业银行形式: 部门规章类别: 经济法金融银行原文原文文件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了贯彻二季度全国分行行长例会精神,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规范我行授信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客户实行授信额度管理是一项新的银行业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防范企业信用风险,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为此,各级行要认真领会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在开展授信业务时,要目标明确、工作积极、权责明晰、任务落实,促进客户授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鉴于授信额度管理是一种新的业务管理方法,各级行宜分步稳妥地推行,先在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客户中试行,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二、实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是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对客户信用额度的内部控制,不是银行对客户承诺的必保的信用额度,银行在核定的额度内,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按规定审核办理。

三、授信额度管理办法与我行其他信贷管理办法是密切联系的,各级行必须在坚持原有信贷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实行全面风险控制,不得因实行授信额度控制而放松对客户的信贷管理。

四、各行应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内部监督控制,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银行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及农业银行其他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和控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农业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

对于符合以上特征,且有两个(含)以上成员客户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或实行统贷统还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关联担保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我行不能按时收回信用本息或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四条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

集团客户管理应以集团为单位进行。

对于符合集团客户标准,且集团成员或关联企业在农业银行已有存量信用及拟发生信贷业务往来的,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二)风险管理原则。

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管。

集团成员客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单个客户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且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农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

(三)合规管理原则。

集团客户管理要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合规尽职。

第五条集团客户按成员地域分布划分为跨区域集团客户和辖区集团客户两类。

(一)跨区域集团客户,是指在农业银行跨两家(含)以上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的集团客户(含跨国集团客户)。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doc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引言为规范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的授信管理,确保授信业务的稳健运行,维护银行(信用社)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明确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规定本办法适用的法人客户范围。

1.3 授信原则明确授信的原则,如审慎性、合规性等。

第二部分:授信管理机构与职责2.1 管理机构设置规定授信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

2.2 部门职责明确各部门在授信管理中的职责。

2.3 岗位责任规定授信管理岗位的具体责任。

第三部分:授信业务流程3.1 授信申请规定法人客户申请授信的条件和所需材料。

3.2 授信调查描述授信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3.3 授信审批明确授信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3.4 授信执行规定授信执行的操作流程。

3.5 授信后管理描述授信后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第四部分:授信风险管理4.1 风险识别明确授信业务中可能面临的风险类型。

4.2 风险评估规定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4.3 风险控制描述风险控制的措施和策略。

4.4 风险监测规定风险监测的机制和频率。

第五部分:授信额度管理5.1 授信额度的确定规定授信额度确定的方法和依据。

5.2 授信额度的调整明确授信额度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5.3 授信额度的监控描述授信额度监控的方法和要求。

第六部分:授信合同管理6.1 合同签订规定合同签订的条件和要求。

6.2 合同履行明确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管理。

6.3 合同变更与解除规定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部分:授信信息管理7.1 信息收集规定授信信息收集的内容和方法。

7.2 信息保密明确信息保密的原则和要求。

7.3 信息更新描述信息更新的机制和要求。

第八部分:监督与考核8.1 监督机制建立授信业务的监督机制。

8.2 考核指标规定授信业务考核的指标和方法。

8.3 违规处理对违反授信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二、办法解析-新旧办法结构对比
章节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2020/5/24
新办法
原办法
总则(共8条)
总则(共4条)
授信对象和条件(共5条)
概念释义(共10条)
授信额度的核定方法(共7条) 授信对象及条件(共3条)
授信方案的审批(共7条)
授信额度的核定方法 (共4条)
原办法相关条款
主要差异
授信额度,是指农业 新办法中授信管理
银行在客户授信额度 范围更广,除信贷
新办法规定对于行业重点客户、总行和一级分行级核 心客户,在客户明确提出业务需求之前,可通过公开市 场渠道收集客户相关信息,主动为客户预先核定授信额 度,有利于营销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质客户。对于符合上 述条件的集团客户,可由客户管理行依据合并报表以及 客户在农业银行存量信用等信息为客户核定授信额度, 不需下级行上报授信需求,有利于提高对优质集团客户 的授信审批效率。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四)授信有效期。
新授信办法将授信有效期改为不超过1年。同时,新 办法规定,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行业重点客户、总行级 核心客户存量续授信和余额授信业务可以简化审批流程 ,能够满足提高优质客户授信审批效率的要求。
2020/5/24
20/146
一、主要修订内容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五)规定了预授信和自上而下核定授信额度的方式 。
原办法
新办法
原办法覆盖 的业务范围仅包 括各类信贷业务 以及部分非信贷 业务(债券投资 、短期融资券投 资、资产支持票 据承销等)
新办法将业 务范围扩大为农 业银行愿意和能 够承受信用风险 的各类信贷业务 和非信贷业务( 如资金交易和投 资业务等)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授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授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授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号:农银发[2000]93号颁布日期:2000-07-24 执行日期:2000-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为了控制代理行业务风险,保证我行债权安全,特制定《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授信管理暂行规定》,请各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授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代理行的合作关系,加强代理行客户的风险管理,促进代理行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理行授信,指农业银行对与其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境内外金融机构核定授信额度,控制其信用风险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代理行授信额度是指农业银行根据代理行风险状况、农业银行业务往来需要确定的信用授信额度。

??第四条农业银行对代理行发生的出口贸易融资、外汇交易、货币市场、投资、保函、对外资银行的本币融资等业务均纳入代理行授信额度管理范畴(不包括农业银行与国内中资银行之间的本币业务往来)。

??第五条代理行授信管理的原则是:统一授信,分别使用,余额控制,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定期公布。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农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

??第二章代理行授信管理的职责??第七条总行国际业务部是代理行授信管理的责任部门,总行相关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各分行国际业务部是代理行授信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八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代理行授信额度的管理。

具体职责是:每年全面核定一次代理行授信额度;根据代理行风险变化和业务需要及时调整代理行授信额度;动态监控代理行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考核代理行授信额度的核定与使用。

??第九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要配备代理行地区经理负责代理行授信管理工作。

??第十条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代理行授信额度的控制使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11.29•【文号】农银发[1999]146号•【施行日期】1999.11.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的通知(1999年11月29日农银发[1999]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法规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一级法人体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依法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权,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直接授权,系指农业银行总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

转授权,系指根据农业银行总行或上级行的授权并在本行受权范围内,省级分行(含直属分行,下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二级分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县(市)支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机构,系指向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农业银行总行、省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县(市)支行;受权机构,系指接受经营管理权限的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第四条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或上级行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五条分支机构的行长、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受权机构的代表人,代表该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对境外分支机构的授权,由总行根据我国和驻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另行规定。

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加强授信管理,有效控制信用风险,促进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统筹安排、限额管理对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在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内操作和管理各类授信业务。

第三条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

即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法人客户核定授信总额。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

我行向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表内、表外授信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三、授信币种的统一。

要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即无论本币授信业务还是外币授信业务,都统一折成人民币表示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敞口。

单个授信产品可以外币表示,但授信额度项下的各授信产品折算为人民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授信额度(按项目申报日我行中间汇率折算)。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我行授信条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阿件的法人客户,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不能成为我行的授信对象,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除外。

第四条我行统一授信产品分为一般风险产品和低风险产品(具体见附件《授信产品分类表》)。

统一授信额度分为一般风险授信额度(简称授信额度)和低风险产品额度。

目前我行的授信审批工作仅限于一般风险产品,低风险产品业务实际发生时(按授权权限)直接等额调增统一授信额度,无需进行授信额度的申报。

第五条我行对单一法人客户的授信额度与该客户的低风险产品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与集团各成员单位的低风险产品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

第六条我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执行流程化管理,分为授信受理与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授信使用、授信后管理四大环节。

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授权管理暂⾏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授权⽅式第三章授权书第四章授权范围第五章授权的调整与终⽌第六章授权管理第七章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适应中国农业银⾏法⼈管理体制,加强内部经营管理,保证各分⽀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中国⼈民银⾏授权、授信管理暂⾏办法》和《中国农业银⾏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指总⾏或上级⾏向所属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为。

授权机构指向所属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机构,受权机构指接受经营管理权限的机构。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是依法设⽴的企业法⼈,以全部法⼈财产独⽴承担民事责任。

⾏长为法定代表⼈,代表中国农业银⾏对内对外⾏使各种权利。

中国农业银⾏的分⽀机构不具有法⼈资格,在总⾏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分⽀机构的⾏长为受权机构的代表⼈,代表该分⽀机构⾏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授权实⾏逐级授权、区别对待、有限授权和权责⼀致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农业银⾏各分⽀机构开展业务,应严格遵循总⾏有关基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授权以书⾯形式进⾏,在授权机构签章后⽣效。

第⼆章授权⽅式第七条根据授权的内容,授权分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式。

基本授权指总⾏或上级⾏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对所属机构从事常规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授权。

特别授权指总⾏或上级⾏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对所属机构从事特殊业务以及其他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的授权。

第⼋条根据授权的对象和层次,授权分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种⽅式。

直接授权指总⾏对省级分⾏的授权。

转授权指根据总⾏或上级⾏的授权并在总⾏或上级⾏授权范围内,省级分⾏对直属地(市)分⾏和⽀⾏的授权以及地(市)分⾏对直属县(市)⽀⾏的授权。

县(市)⽀⾏对其所属机构不再转授权利。

第九条各分⽀机构对所属机构的转授权,必须报上级⾏备案。

第⼗条对境外分⽀机构的授权,由总⾏根据我国和驻在国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另⾏规定。

农村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风险的整体控制与管理,改善金融服务,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修订)》等法律法规及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统一授信是指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第四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按不同信贷业务品种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保函等信贷业务分项额度。

未经原审批人同意,分项额度一经核定,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第五条实施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必须做到“四个统一”。

(一)授信主体统一。

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对同一法人客户核定综合授信额度。

(二)授信形式统一。

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只能确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客户的各信贷业务品种分项额度之和不得高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三)授信对象统一。

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对象为与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法人客户,不得对未经总公司授权的非独立法人客户授信。

(四)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法人客户统一授信为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即将客户不同币种的授信纳入统一授信额度进行管理。

第六条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应遵循“合理核定、统一管理、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七条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原则上应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但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经营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收集客户信息资料,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初步授信方案;(二)负责权限内客户授信的审核认定;(三)负责落实授信限制性条款,按授信方案的要求受理客户用信申请;(四)负责授信后的管理,定期或随机检查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担保人和担保物的情况,监管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等;(五)建立客户授信档案。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授信管理,是指农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集团性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授信管理包括授信额度管理和授信业务管理。

第三条农业银行授信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授信原则、适应市场竞争原则、先核定授信额度后办理授信业务原则、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授信额度以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概念释义第五条授信额度理论值,是指农业银行根据公式测算法或担保测算法测算的对客户愿意和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第六条授信额度,是指农业银行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

授信额度是农业银行的商业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确有需要公开的,须经一级分行以上(含)的行长或分管客户部门行长批准同意,也可根据需要签订协议。

第七条授信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在授信额度项下,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票据承兑、贴现及转贴现、保函、贷款承诺、银行信贷证明、透支、债券投资、短期融资券(自营投资部分)、资产支持票据的承销发行、信贷资产回购及买断、拆借、银赁通等。

第八条单项业务额度,是指在授信额度项下,根据不同授信业务品种,分别确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额度,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固定资产贷款额度、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信用证额度、保函额度等。

第九条循环额度,是指在授信额度项下,为客户核定的可以便捷使用银行信用的额度,包括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和国际贸易融资额度。

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公司客户授信风险管理,提升授信使用效率,提升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特拟定本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监控客户在我行授信业务风险敞口总量的管理制度。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我行通过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和授信业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的能够和自愿承担的风险敞口总量。

统一授信额度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保函等表内外形式信贷业务额度。

该额度只是我行内部掌握的、能够承担的客户信用风险的上限,不是我行必须向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的额度,不作为对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的承诺。

我行向该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

低风险授信业务不受该额度的限制。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00%保证金或足额的我行存单质押信贷业务。

第三条授信管理原则(一)授信统一原则1.授信主体统一是指我行统一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同一法人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2.授信形式统一是指我行向同一法人客户提供的所有授信业务都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

3.授信对象统一是指所有已(拟)与我行办理授信业务的法人客户都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非独立法人客户不得单独授信。

(二)分类管理原则1.依据有关授信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将法人客户分为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关联)客户分别进行授信管理。

2.依据有关授信对象业务品种的不同将法人客户分为项目类法人客户和综合类法人客户分别进行授信管理。

项目类法人客户是指仅在我行办理项目贷款的客户,项目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技术性改造贷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综合类法人客户是指在我行办理流动资金、贸易融资等非项目贷款业务,或同时办理项目贷款业务的客户。

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 中国农业银行形式: 部门规章类别: 经济法金融银行原文原文文件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了贯彻二季度全国分行行长例会精神,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规范我行授信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客户实行授信额度管理是一项新的银行业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防范企业信用风险,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为此,各级行要认真领会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在开展授信业务时,要目标明确、工作积极、权责明晰、任务落实,促进客户授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鉴于授信额度管理是一种新的业务管理方法,各级行宜分步稳妥地推行,先在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客户中试行,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二、实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是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对客户信用额度的内部控制,不是银行对客户承诺的必保的信用额度,银行在核定的额度内,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按规定审核办理。

三、授信额度管理办法与我行其他信贷管理办法是密切联系的,各级行必须在坚持原有信贷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实行全面风险控制,不得因实行授信额度控制而放松对客户的信贷管理。

四、各行应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内部监督控制,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银行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及农业银行其他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1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有效发展规范信贷业务授权行为有效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三农金融部管理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农金融部管理的信贷业务以下简称“三农”信贷业务是制定年度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授权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三农”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坚持“适度下沉、风险可控、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原则。

适度下沉是指三农信贷业务要适度下放审批权限使决策更加贴近市场和客户。

风险可控是指在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要配套派驻独立审批人等风险垂直管理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分类管理是指对不同区域、客户和信贷产品业务授权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动态调整是指根据三农金融分部和经营单元的风险控制目标对“三农”信贷业务授权实行停复牌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三农”信贷业务授权纳入年度基本授权管理。

第五条概念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授权是指各级行行长三农金融部总经理下同根据所辖分支机构三农金融分部和经营单元下同的信贷经营2 管理综合评价和审批人资质等级授予所辖分支机构行长网点负责人、本级机构审批人和派驻下级行独立审批人各类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审批人是指可转授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人员包括各级行行长网点负责人、分管协管副行长包括行长助理下同和独立审批人。

第二章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第六条一级分行应建立对二级分行和县域支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制度制度。

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至少应包括经济信用环境、规模贡献、信贷资产质量、经济效益、内控综合评价、信贷基础管理等指标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

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和分值、计分标准由一级分行编制。

一级分行每年可适当调整具体评价指标、分值以及各项指标的计分标准。

二级分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由一级分行实施县级支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由二级分行负责实施报一级分行备案。

第七条根据各级行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结果将二级分行、县级支行信贷经营管理划分为A、B、C、D四类。

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服务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本行对法人客户办理的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

指本行对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统一授信是指本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贷管理制度。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对该客户提供的各类授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计算授信余额时,应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第三条本行统一授信的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原则上应对每一个企事业法人客户(包括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客户)确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统一授信分为内部额度授信......两种形式。

......和公开额度授信第二章内部额度授信第四条内部额度授信是指本行通过对法人客户确定的用于本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国际贸易融资、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信用投放。

授信额度中明确规定了品种限制的,从其规定。

国际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信用证押汇、进口代收押汇、打包贷款、出口信用证押汇与贴现、出口跟单托收押汇与贴现、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福费廷、国际保理、提货担保等。

农业银行法人贷款授信

农业银行法人贷款授信

修订背景-内部管理需要
2.部分原授信额度理论值测算公式需要改进。 (1)原授信公式测算的授信额度理论值剔除了客户在他行的用信余额,不利于我行抢挖在他行已有较多用信且竞争性强的优质客户。 (2)原授信公式以有效净资产为核心,不能满足有效净资产较少但现金流量较大的专业贸易客户的业务需要。 (3)事业法人客户原授信公式以有效净资产为核心,但事业法人客户绝大多数资产不得用于抵(质)押,也难以变现用于偿还银行信用。 (4)土地储备机构客户原授信公式以城市上一年度地方可支配财力为核心,但地方可支配财力与土地储备机构偿债能力没有直接关系,且地方可支配财力本身也难以获取、计算。
修订背景-外部监管要求
1.银监会新资本协议评估组在对我行进行达标评估时,指出我行部分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的测算(土地储备机构类客户、担保测算法)未与客户评级结果挂钩,以及客户信用等级调节系数的确定没有数据基础等问题。 2.2012年,银监会在对总行进行检查时,指出我行授信有效期可超过1年的规定,违反了1996年人民银行制定的《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商业银行授权和授信的有效期均为1年”的规定,要求我行进行整改。
二、主要修订内容
(六)其他主要修订内容 1.关于授信额度的分类标准 新办法对“原审批授信额度”进行了明确界定,指本次授信调查时点(指调查主责任人签字日期,下同)的原授信额度(集团客户按照集团整体授信额度掌握,新客户按照原授信额度为零掌握)。 若本次授信调查时原授信(含授信延期)已经失效,则原授信额度按照该时点加权信用风险值掌握。
二、主要修订内容
2.在原办法基础上,根据客户类别,增加了专业贸易客户和项目法人客户两种授信理论值计算公式。其中,专业贸易客户除根据有效净资产测算授信理论值之外,还可以根据销售收入测算;项目法人客户根据资本金管理规定进行测算,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比照项目法人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3.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全面引入信用等级调节系数,将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测算同客户信用等级直接关联起来。 4.取消了行业可接受值,直接采用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解决了行业可接受值更新不及时的问题。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行对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防范信贷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授信管理1.授信范围(1)借据融资:包括贷款、透支、保函、议案等。

(2)非借据融资:包括担保、贸易融资、委托贷款等。

2.授信程序(1)授权文件:控股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经理委员会授权的授信准则。

(2)初步的授信审查:在申请人提出授信申请后,必须进行初步的授信审查,确定借款人的资格和信用状况、借款人及行业的风险因素以及担保和财务条件等方面的情况。

(3)综合授信审查:对经初步授信审查后符合授信标准的借款人进行综合授信审查,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担保措施及条件等。

(4)审批程序:申请审批科、贷款风险评审委员会(集团)、授信主管领导、董事会审批会议、行长办公会议等层层审批。

(5)授信额度签署:经授权人审批并签署授信额度合同。

3.授信合同与管理(1)合同签订:签订授信合同或信用协议书,并验明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和财产权属证明等资料。

(2)授信额度监管:对授信额度及利率、费用的变动、支付用途及期限,进行授信额度监管。

(3)财务条款维护:对财务管理、票据管理等内容进行维护。

(4)变更与解除:在协定期限内,如因经营情况变化、担保能力变化、法规变更等原因需要作出变更或解除的,应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担保替代措施或减少贷款余额等。

4.授信风险控制(1)风险管理,确保较高的担保要求和适当的授信限额。

(2)集中度原则,通过授信风险集中度的控制,保证不会产生较大的集中风险。

(3)对于单笔大额授信,应实行复核制度,进行多部门的实地考察、调查和审核。

第三章风险管理1.风险认识根据授信风险的类型和程度,根据风险评级制度进行风险认识。

2.授信风险评估(1)风险因素评估: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管理能力、资产状况、现金流状况、对外担保等因素进行评估。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9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9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7月6日农银发[199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客户统一授信工作的组织领导。

统一授信是控制单一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统一管好银行的本外币信用和表内外信用的信贷管理制度。

在当前社会信用秩序和银行管理体制下,实施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总行已成立了客户统一授信工作领导小组,何林祥行长任组长,王川副行长、杨明生副行长任副组长,张晓松(信贷管理一部总经理)、李筠(信贷管理二部总经理)、姜尚君(信贷管理三部总经理)、杨琨(市场开发部总经理)、罗熹(资产风险监管部总经理)、朱卫国(银行卡部总经理)、李保金(法规部副总经理)、王钢(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林云霞(综合计划部副总经理)为成员。

各行也要高度重视统一授信工作,把其作为防范客户信用风险、提高资产质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切实抓好。

为保证统一授信工作的顺利实施,各行要指定一个信贷部门负责客户统一授信的组织实施和审查报批工作,不得多头管理。

同时,要加强部门配合,法规部门要把好公开统一授信的法律制度关;市场开拓部门要按照公开统一授信的标准(即双优标准),大力开拓适宜公开统一授信的优良客户,提高农行的整体客户质量;资产风险监管部门要配合信贷部门,加强对授信客户的风险监管,做好风险信贷资产的保全工作;资金计划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保证统一授信客户、特别是公开统一授信客户的合理资金需求。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般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方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般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方法

附件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般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方法一、确定相关参数(一)客户基期资产负债率(Ro),根据客户基期资产负债表的有关数据计算。

(二)客户基期负债总额(Lo),直接在客户基期资产负债表中去取值。

(三)查找行业付息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T)(即行业债务结构平均值,从《企业评价标准值》中查找)。

(四)确定客户基期有效净资产(NA),即客户基期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减去无法变现的待摊费用(包括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其他无效资产后的资产额。

二、确定账面相对偿债能力系数FC(一)在下表中,录入客户基期各项指标值和对应行业平均值。

(二)计算方法主要通过与行业平均值进行比较确定。

FC值的计算,特别规定的遵从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的遵从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1.对资产负债率、全部资本化比率、总债务/EBITDA等3个指标,计算值=【(行业平均值/客户基期指标值)-1】×权重折算值。

其他指标,计算值=【(客户基期指标值/行业平均值)-1】×权重折算值。

2.计算值在最高值与最低值之间的,取计算值。

计算值超过最高值的,取最高值。

计算值低于最低值的,取最低值。

3.上表中所有指标的计算公式与行业平均值的计算公式相同。

特别规定:1.当基期指标计算公式中的分母或分子为0或小于0时,直接按以下规定认定该项得分:(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当流动负债为0时,取最高值。

(2)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当流动负债为0时,取最高值。

(3)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平均存货当平均存货为0时,取最低值。

(4)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当平均应收账款为0时,取最高值。

(5)流动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平均流动资产平均流动资产为0时,取最低值。

(6)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与销售收入比=经营现金流入量/销售收入当销售收入为0时,取最低值。

(7)经营现金债务总额比=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债务总额当债务总额为0时,取最高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授信管理,是指农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集团性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授信管理包括授信额度管理和授信业务管理。

第三条农业银行授信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授信原则、适应市场竞争原则、先核定授信额度后办理授信业务原则、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授信额度以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概念释义第五条授信额度理论值,是指农业银行根据公式测算法或担保测算法测算的对客户愿意和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第六条授信额度,是指农业银行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

授信额度是农业银行的商业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确有需要公开的,须经一级分行以上(含)的行长或分管客户部门行长批准同意,也可根据需要签订协议。

第七条授信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在授信额度项下,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票据承1兑、贴现及转贴现、保函、贷款承诺、银行信贷证明、透支、债券投资、短期融资券(自营投资部分)、资产支持票据的承销发行、信贷资产回购及买断、拆借、银赁通等。

第八条单项业务额度,是指在授信额度项下,根据不同授信业务品种,分别确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额度,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固定资产贷款额度、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信用证额度、保函额度等。

第九条循环额度,是指在授信额度项下,为客户核定的可以便捷使用银行信用的额度,包括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和国际贸易融资额度。

(一)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是指农业银行对满足规定条件的客户,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经营计划核定的仅用于办理1年以内短期授信业务的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二)国际贸易融资额度,是指农业银行对满足规定条件的客户,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经营计划核定的仅用于办理1年以内短期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第十条特别授信额度,是指为解决客户临时性或季节性资金需求,在已核定授信额度的基础上临时增加的用于办理1年以内短期授信业务的额度。

特别授信额度有效期根据具体授信业务期限确定,不得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增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大于原审批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存量续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等于或小于原审批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余额授信,是指对五级分类存在不良的客户,或淘汰、退出类客户,或根据公式测算法及担保测算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2值不足的客户,按照不高于实际授信业务余额核定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行业可接受值,是指农业银行根据国家权威部门发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结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以及农业银行信贷政策确定的行业财务指标。

第三章授信对象及条件第十五条农业银行授信对象,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与农业银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的单一法人客户、集团性客户。

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增量授信(含核定特别授信额度)、存量续授信客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权部门颁发并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客户可不提供贷款卡)。

(二)生产经营合规合法,财务制度健全(小企业可适当放宽),符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和农业银行的信贷政策。

(三)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五级分类无不良,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授信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客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以上(含);仅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贸易型或代理型客户信用等级可在B级以上(含);办理注资盘活业务或低风险业务,可不受客户信用等级和五级分类限制。

第十七条余额授信客户原则上应具备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已制定详细的压缩退出计划。

第四章授信额度的核定方法第十八条对经营期已满2个会计年度并能提供2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收入支出表、3资金平衡表等)的客户,以客户有效净资产为核心,综合考虑客户负债与权益控制比例、信用等级、或有负债、流动性偿债能力等因素,采取公式测算法测算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

各类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测算公式如下(原则上应使用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测算方法见附件1):(一)农业、工业、商业、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综合类等客户:T=(E×L-De)×K+C其中:T为本年度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下同);E为客户上年度有效净资产总额(下同);L为客户负债与权益最高控制比率(下同);K为客户额度调节系数(下同);De为客户报告期负债总额;C为客户报告期在农业银行的信用余额。

(二)事业单位客户:T=E×L×R-DL其中:R为客户信用等级调节系数(下同);DL为客户报告期负债总额减去报告期在农业银行的信用余额(下同)。

(三)金融机构客户:1、银行同业客户(含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不含集团性客户内部财务公司):T=E×P×Q×R×K其中:P为资本充足率调节系数;Q为不良资产比率调节系数(下同)。

2、集团性客户内部财务公司:T=E×L×Q×R1×R×K其中:R1为所属集团性客户整体信用等级调节系数。

3、信托公司、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4T=E×Q×R×K4、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客户:T=E×L×R-DL(四)土地储备机构类客户:T=FR×M-DF其中:FR为客户所属城市上一年度地方可支配财力;M为客户所属城市调节系数;DF为客户报告期全部金融负债减去在农业银行的信用余额。

第十九条对满足下列条件的客户,可采用担保测算法测算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

根据客户提供的符合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法有效担保,在不超过确定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的最高比率或最高值(不含上浮部分)之内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

(一)经营期不足2个会计年度的客户。

(二)根据公式测算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不足,但能够提供由标准普尔(或穆迪、惠誉)等国际评级机构认定为A级以上(含)且被《财富》杂志最新评选为世界500强企业的在华控股子公司以及总行授权书中列明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担保的客户。

第二十条对符合农业银行小企业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小企业客户,可采用以下方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一)对经营期已满2个会计年度并能提供2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或经营期已满2个会计年度、财务管理较为规范、具有基本财务资料、经客户经理调查核实并编制(调整)形成完整财务报表的小企业客户,可以客户有效净资产为核心,采用公式测算法(L、K 可采用小型企业行业可接受值)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

(二)根据客户提供的符合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法有效担保,在不超过确定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的最高比率5或最高值(不含上浮部分)之内采用担保测算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

(三)对于缺乏必要担保且无法提供完整财务报表的小企业,若成长性或稳定性较好、现金流充足,并符合小企业信用贷款条件的,可根据客户经理调查情况、征信信息以及银企资金往来信息,结合企业注册资本、销售收入等因素,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信用方式),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万元。

第二十一条测算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后,应根据客户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销售收入、行业性质及地位、管理水平等因素测算客户的实际信用需求,核定客户授信额度。

客户授信额度(含特别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授信额度理论值,总行批准的除外。

第五章授信方案的制定第二十二条授信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授信对象。

(二)授信额度及分配方案。

(三)有效期。

(四)用途。

可结合客户信用需求,规定授信额度的用途。

(五)价格。

可根据农业银行的成本、收益、客户风险和同业竞争情况,明确客户办理业务的利率、费率、保证金比率。

(六)担保条款。

按照担保测算法核定授信额度的,应对担保事项进行明确规定;按照公式测算法等其他方法核定授信额度的,可根据需要对用信时应提供的担保予以明确。

(七)授信监管条款。

可对客户净资产、或有负债、短期偿债能力及其他可能影响农业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风险因素设定监管指标,作为客户使用授信额度时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制定授信方案时,客户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资料(资料清单见附件2)。

6第二十四条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应按照农业银行授信尽职要求对授信方案进行调查、审查。

(一)客户非财务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基本情况分析:包括主体资格合规合法性、注册资本、成立时间、股权结构、股东情况、经营范围、管理层素质等。

2、经营情况分析:包括内控及财务制度、生产经营情况、市场情况、生产技术和工艺等。

3、外部环境分析:包括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等。

4、信用履约情况分析:包括客户(含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

5、集团性客户还应重点分析集团及主要关联企业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等。

(二)客户财务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财务报表完整性、真实性分析。

2、财务指标分析:包括近三年资产负债变动情况以及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分析成立以来年度财务状况)。

3、融资情况分析:包括客户直接融资、银行融资、对外担保情况。

4、还款来源分析:包括客户第一还款来源和担保情况。

5、集团性客户还应重点分析关联交易情况、关联担保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

(三)授信风险、收益综合评价,授信额度的合理性分析等。

第二十五条增量授信(含核定特别授信额度)一般应由二级分行以上(含)客户部门联合所辖行进行调查,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7增量授信流程为:(一)客户管理行授信额度审批权限内:经营行初步调查后直接或逐级提交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调查并拟定授信方案,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下达授信方案。

(二)超客户管理行授信额度审批权限:经营行初步调查后直接或逐级提交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调查并拟定授信方案,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初审、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审核后直接或逐级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下达授信方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