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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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中心”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接电话人)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其办理或咨询事项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办事依据,及不予办理的理由的制度。

二、服务对象到“中心”窗口办理审批事项时,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资料,对于申报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之内一次性告其需要补正的手续和材料。

三、对依法和依照有关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或证件必须一次性告知对方不能办理的依据和理由。

四、对于联办件,牵头责任部门应帮助服务对象一次性了解各协办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手续、材料。

五、对未执行上述规定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中心”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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