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奋飞:让维护正义的人首先获得正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李奋飞:让“维护正义的人”首先获得正义

——由“天津法官殴打北京律师”事件所想到的

发布时间: 2006年5月12日阅读次数:738 默认字体9pt 10pt 11pt 12pt 13pt 14pt 15pt 16pt 17pt 18pt 20pt 25pt

最初,笔者是无意中在网络上看到“天津法官殴打北京律师”这一消息的。至今,我还清晰地记得自己当时的复杂心情。坦白地说,那一刻,我的心里充满了震惊和意外。当然,在震惊和意外之余,我还感到,这个事件很有可能会触动民众的敏感神经。果不其然,经过媒体的报道,这一事件迅速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以至于不仅北京律师协会启动了相关维权程序,甚至就连最高法院院长肖扬都作出了——“要实事求是处理”——的批示。尽管,这一事件的真相目前还没有大白于天下,甚至还存在着两个截然相反的“真相”(北京律师以党性和人格保证其在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时遭到改元行政庭庭长的殴打。而天津法官也以28年的党性担保自己绝对没有动手),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这一事件进行评论。甚至,我还认为,在律师的地位普遍不高甚至面临着被“边缘化”的今天,在律师的职业风险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这一大背景之下,这一事件或许可以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绝好的突破点,甚至可以成为我们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一个新契机,就如同几年前的“孙志刚案”所带来的震动效应那样。

长期以来,人们早已对律师被对方当事人伤害的案件见怪不怪,甚至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无端遭受公检法机关的迫害的现象也不再感到意外。但,人们却无论如何也无法容忍,本来应成为正义最终守护者的法官采用这样一种低级的方式(如果说确实是动手殴打律师的话)去侵犯同样是正义的维护者的——尽管表面上似乎只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律师的权益。这不仅是因为,律师的权益保护状况乃是测量一个社会民主法治水平的标尺,更主要的是因为,“法官殴打律师”与人们对法律人的合理预期有着极为明显的距离,甚至可以说它完全冲破了善良的人们心中的最后一道底线。虽然,这一事件的真相到目前笔者还不清楚,但笔者可以很大胆地推测甚至断定,这一事件中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极不正常的。否则,也就不会出现“天津法官殴打北京律师”这一事件了。由于这是一个令人惊异的事件,也由于事件发生后当地法院的异常反应和当事人双方对“真相”的严重分歧,人们——包括笔者在内——当然有理由要求和相信这一事件能够得到圆满的解决,而不是像有些事件一样到最后不了了之。

不过,由于“法官打律师”这样的事件毕竟属于罕见的极端个案(当然极端的个案往往很能说明问题),而中国律师目前所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事实上是在执业过程的——时常会碰到但相对比较“含蓄”甚至表面上看还是“合法”的——职业风险问题。近年来,在笔者参加的一些为数不多的与律师有关的会议上,也总是能听到——不少律师包括一些律师界的精英都抱怨他们所遇到诸如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质证难等一系列的诉讼难题——的声音,有的律师甚至像“杨白劳”控诉“黄世仁”那样对有关机关的做法进行了无情的鞭挞,使原本的学术研讨会在很大程度上蜕变成为一个带有“诉苦”性质的大会。不仅如此,笔者还通过媒体以及其他途径了解到,不少正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往往还是比较负责任

的律师),还由于在执业过程与警察、检察官发生了一些其实在法律人看来是极为正常的冲突或者言行不慎,而直接成为原来案件中的警察、检察官刑事追诉的对象,甚至在一些极端的个案中,辩护律师刚走出法庭就被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拘留、逮捕。所以,也就难怪很多律师说,这是一种赤裸裸的职业报复。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统计,从1996年以来,律师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遭受各种刑事指控的已经达到数百人之多。也正因为如此,笔者的主要关注点,已经不再是这一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而是律师的职业风险之所以大量出现的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只有找到这一原因并从根本上克服它,律师的职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与“法官打律师”类似的事件——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得以避免。

那么,在那些律师执业权利被公共权力侵犯——包括“天津法官殴打北京律师”——的事件形成过程中,究竟有那些因素在发挥作用呢?应该说,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笔者相信,《律师法》关于——“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对于任何一个合格的执法者而言,都不会太陌生。但是,问题在于,为什么执法者要置《律师法》的这一规定于不顾而却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呢?如果我们排除个别执法者为了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而有意为之的话,那么,在这一问题的背后一定存在其他更加深刻的原因。对于这样一个问题,不同的人完全可凭借自己的经验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正如同同样是“春江流水”,在有些人看来,可能是“日出江花红胜火”,而在另外一些人看来,却很可能是“一江春水向东流”。在笔者看来,就某一具体事件的而言,律师的执业权利被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侵犯可能有着较为不同的原因。比如,公安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律师的介入往往会对公、检、法的职业利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公检法机关甚至地方政府常常将律师当成讨厌的“麻烦制造者”,至少也对律师的介入怀有深深的疑虑和担忧)、很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本身确实也存在着诸多的瑕疵(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等等。但是,在笔者看来,律师职业风险问题的大量出现,更多的是因为,现行法不仅对于律师的保护不够(一系列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承认的律师的职业特权诸如职业豁免权等权利都没有能够确立在中国的法律之中),而且,现行法尤其是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措施的规定也为一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律师滥用刑事追诉权提供了制度上“便利条件”。按照现行法的规定,不仅检、警机构均享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批捕权也是由直接承担追诉职责的检察机关来行使的。如果说一般的案件由公安机关行使拘留权、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尽管也存在着争议——问题还不是特别严重的话,那么在追究辩护律师刑事责任的案件中,由本案的公诉人——辩护律师的直接对手——行使对辩护人的批捕权,其问题就比较明显了。当然,至于是否存在许多律师所指出的职业报复,笔者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这种做法至少是很难令包括被追究的律师在内社会公正心服口服的!

当然,律师的执业权利得不到保护甚至遭受职业报复的情况之所以在中国会大量发生,还与律师职业与公检法职业越来越走向分离化而不是趋向于——不少学者所主张的——一体化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在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作为司法局的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律师与公检法人员一样是国家法律工作者。而现在,律师则被认为是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并且是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的人,即律师的身份越来越走向民间化、社会化甚至经营化。正因为如此,尽管从总体上来看,律师的收入相对公检法人员而言并不低甚至还要略高,但律师在政治地位上实际上越来越被“边缘化”,甚至为主流社会所抛弃。在不少地方,律师还被认为是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是应该被防范和管制的对象,尤其是那些“胆敢”在诸如拆迁纠纷、房地产纠纷甚或行政诉讼等必须与官方进行交涉的案件进行代理的律师。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天津法官殴打北京律师”这一事件的出现似乎又不完全是偶然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