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公司收购与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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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收购的introduction 2,公司收购的步骤 4,反收购的策略。中间,我会涉及一些税收的问题、证券法的规制、antitrust方面的限制等等问题,使得内容看起来更全面一些。
1,公司收购的introduction
(1)公司为什么要进行收购和兼并?
公司进行收购和兼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过主要的不外乎以下几种:第一,协同效应。通过收购经营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公司来扩大公司的规模增加竞争力,例如宝洁收购吉列,一个是化妆品巨头,一个是男性剃须刀巨头,两者产品具有类似性,此外,还有美国在线和时代华纳的并购,一个是娱乐公司,一个是新兴的网络公司,两者的组合具有协同效应,组合起来可以得到1加1大于2的结果,类似的还有索尼并购哥伦比亚电影公司等等。
第二,节省成本。公司的并购可以分成横向和纵向两种,对于前者,通常是两个经营同类产品的公司,这种收购,我们前面谈过,可以增加竞争力;对于后者,通常是处于产品链的不同端点,一个下游产品的生产商公司通过收购上游的原料供应商来减少供应成本,例如中国很多汽车公司收购一些零配件生产商来减少成本;
第三,消灭竞争对手。公司可以通过收购自己的竞争对手达到减少竞争的目的,例如前些日子的世界第二大数据库公司甲骨文收购了排名第三的仁科。不过这种收购通常要伴随着Anti trust的investigation,在美国,这种收购还要由专门的机构进行调查和举行听证会,如果认为收购有垄断的嫌疑,这种收购通常不会被批准;
第四,增加客户源。公司可以通过收购另外一个公司增加客户的来源,这种收购通常在一些服务型的行业表现很明显,例如银行。90年代末曼哈顿,美洲银行和花旗银行的之间的收购就是这个例子的典型。银行可以通过收购其他银行增加自己的客户来源,减少重新建立新客户的成本。
第五,减少进入外国市场的成本。由于进入另外一个国家的市场通常需要很长的时间和很高的成本,而且有时候这种进入还要伴随着外国政府的管制,所以,为了减少成本和避
开管制,公司可以通过收购外国当地的企业迅速打入市场。例如,欧莱雅并购小护士,柯达并购乐凯。有时候,外国公司还可以通过收购国内企业减少行政许可和牌照发放的门槛,这种收购在电信和航空等行业表现的尤为明显。
第六,增加品牌效应,产品国际化。由于企业国际化的程度不高,因此他们可以通过收购一些国外致命的企业或者某些企业的品牌迅速国际化和增加竞争力,例如前些日子的联想并购IBM的pc业务,联想通过这个收购,迅速的增加了品牌的知名度,由原来的世界排名前八迅速进入前三,而Tcl通过法国汤姆逊和阿尔卡特,也增加了自己白色家电的品牌知名度,提高了国际化的程度。
第七,上市的捷径。一个unlist公司收购一个list公司,会使得上市很容易,不过这通常会受到证券监督委员会的监管,比如说会要求unlist公司提供上市公司要求的披露信息。这种收购通常以反向收购的形式进行,也就是我们通常提到的借壳上市,就是说list公司发行新股或者换股,收购unlist公司的资产,例如这次国美的上市就是借助鹏润来进行的反向收购。黄光裕借助这种手段使得国美的股票价值增加了几十倍,一夜之间成为了中国首富。
(2)公司收购的种类
让我首先把它们归一个类,然后一一讨论,其中,根据是否完全收购分类,可以分为partial offer, complete offer(我的定义), 根据法律是否强制分类,可以分为
tender offer,mandatory offer,voluntary offer(我一直怀疑它存在的必要性),根据收购是不是受到target的欢迎,可以分为contest offer, recommended offer,根据有无竞争者进入,可以分为competitive offer 和 sole offer(我的定义)。
partial offer,就是说offeror收购完成后的持股less than 100%,它不是一个完全的收购。partial offer是一个英国的用法,美国没有这种用法。对于partial offer,当收购公司收购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低于30%的时候,收购公司通常要得到panel的批准,或者向它事前咨询。而当股票超过30%的时候,并且在达到30%之后的12个月之内继续收购被收购方股票超过1%的时候,这个收购就进入了强制收购的阶段,直到最后收购超过50%到90%,但是不达到百分之百。具体收购的数目取决于收购公司的目标,比如说,如果目标是达到通过
general votes,那么达到50%的目标就可以,如果准备通过special的resolution,那么需要达到75%或者更多,当超过90%的时候,公司可以要求剩下的不足百分之十的股东compulsive sale,要求他们卖掉股票,达到百分之百的收购,而一般情况下,partial offer最后的持股通常只有less than30%或者30%到50之间。complete offer就是完全持股百分之百。
tender offer通常是不需要经过panel的批准的,它的形式与partial offer很类似,因为不需要去咨询panel,所以在收购的时候,tender offeror必须要注意disclose他们的持股,例如说,当他们的associated,也就是关联持股达到百分之三的时候,就必须要向其他股东披露。
而mandatory offer则是强制的收购,一般当持股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时候,收购方就要向全体股东发出一个mandatory bid,通常,这个收购要约会伴随一个condition,也就是说,它的收购在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时候,conditional offer会自动变成unconditional offer,所以,收购方在mandatory offer的过程中必须要设法达到百分之五十的目标,当然,这个目标要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英国的惯例通常是offer documents发出后的21天,当然,
subject to decision of panel,如果panel认为期限可以延长,他们就会将21天延长到42天,不过最后会有一个final date,也就是60天下午1点的时候(是因为午休吗?),offer必须要成为uncon,否则收购失败,一旦收购失败,收购方在失败之后的12个月不得继续收购。当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时候,offer变成uncon,这时候,收购方可以不受限制的进行收购,但是最后一般要使得它的持股达到100%,因为minority shareholders通常会对最后的收购进行阻挠,他们会bring action,认为收购过程中收购方侵害了他们的少数股东权,具体表现在他们提出的对价并不能使得这些少数股东满意,或者这个恶意收购使得收购方控制了董事会,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当然,这是另外一个话题,也就是derivative action的问题,这里不再讨论,这是case law上面使用频率很高的话题,这涉及到股东的诉讼资格问题。
voluntary offer是在一本收购法书中单独拿出来讨论的,只有这个作者做了这个定义,其他的地方我没有看到类似的说法。这个作者认为voluntary offer就是指持股达到50%以上到90%之间,也就是说offer达到了无条件的程度,但是也没有义务让少数股东强制sale,所以他们可以不受限制的随意收购。这个offer通常根据收购者的意图决定最后的持股,前面谈到过,他们一般持股75%以上,当然,有的公司为了进行defensive take over,会在章程中规定通过特别决议的百分比,不过这通常会引起收购方对被收购方董事会的诉讼,理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