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煤局字〔2018〕106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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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煤局字〔2018〕106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

标准化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专业技术服务中心: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7〕5号)等要求,结合自治区煤矿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区生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申报、初审、考核定级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报考核

第三条煤矿对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分方法)进行自评,根据自评情况确定申报等级,逐级上报至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初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部门)。

第四条初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考核。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上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以下简称定级部门);初审不合格的,将初审情况书面通知下级标准化工作部门。

第五条定级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公示、公告;考核不合格的,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初审部门。

第六条公示有异议的煤矿,定级部门组织调查核实,按调查核实情况确定其等级。

第七条初审和定级原则上应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由于煤矿原因不能进行考核的除外。

第八条煤矿应在安全生产标准化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重新申报。

第三章现场考核

第九条初审或定级部门组织现场考核时,应通知属地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部门参加。现场考核时,煤矿应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发现停产迎检的,不予考核。

第十条现场考核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考核方案。应包括煤矿基本情况,考核人员、专家组成员及其工作内容和责任,考核工作时间安排,考核程序等内容。

(二)召开考核汇报会。宣布考核纪律,听取煤矿安全生产和标准化建设情况汇报,了解煤矿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制度建设、生产布局、安全状况和标准化自评等情况。

(三)开展现场考核。根据煤矿基本情况,确定各专业检查考核的地点和路线。对照《评分方法》逐项检查,并查阅审核相关资料、图纸等。收集用于验证现场考核结果必需的技术资料。

(四)召开考核组会议。讨论各专业考核评分及存在的问题,汇总计算考核总得分,确定现场考核分数。

(五)通报考核结果。向煤矿企业通报各专业考核得分及存在的问题,通报考核结果,听取煤矿企业对现场考核的意见。

第十一条现场考核工作要求:

(一)井工煤矿随机抽取检查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少于1个(含1个),随机抽取检查的掘进工作面要覆盖该矿所有类型巷道(煤巷、半煤岩巷、岩巷)。

(二)露天煤矿每种采装工艺、运输工艺要做到检查全覆盖。

(三)考核应坚持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应当入井(坑)检查的专业,不得以查阅资料等方式替代。

(四)现场考核时应携带必要的工具、量具和检测仪器、仪表等。

第十二条考核专家应具有5年以上煤矿相关专业技术或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经历,中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能够熟练使用相关专业仪器设备;能够满足现场考核和入井(坑)工作需要;与被考核煤矿没有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考核过程中,工作人员和专家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中

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准在考核过程中与被考核煤矿开展项目洽谈、产品推销、争取赞助等与考核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准泄露被考核煤矿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现场考核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煤矿限期整改,整改情况报属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部门,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内容。

第四章检查考核服务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政府购买服务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4号)要求。

第十七条承担检查考核的单位应组建覆盖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各专业的考核专家队伍,保持专家队伍相对稳定。对考核专家开展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满足考核工作需要。

第十八条承担检查考核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核管理制度,加强本单位工作人员和考核专家的监督管理,严格工作纪律、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防范本单位工作人员和考核专家在检查考核工作中出现降低考核标准和违规违纪等行为。

第十九条承担检查考核的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查,组织现场考核,每月以书面形式向委托单位报告本月检查考核情况,年底

形成工作总结报委托单位。考核中遇到问题要立即向委托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承担检查考核的单位对考核达标煤矿提交考评报告。承担检查考核的单位从接受委托到现场考核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现场考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考评报告。

第五章动态检查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全面自查,隶属的煤矿企业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全面自查,自查报告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报属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部门,属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部门汇总后上报(总结提纲见附件2)。旗县(市、区)标准化工作部门在11月20日前将汇总情况报盟市标准化工作部门,盟市标准化工作部门在11月底前将汇总情况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第二十二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部门每年按照检查计划对达标煤矿进行动态检查。旗县、盟市对监管的达标煤矿每年进行一次动态检查;盟市对旗县监管煤矿按“双随机”方式进行抽查,抽查比例由盟市确定;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每年对达标煤矿抽查比例不低于20%。

第二十三条动态检查要严格执行《评分方法》,重点对上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问题整改情况和煤矿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认真开展自查、不按时上报自查情况的煤矿,加大动态检查频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煤矿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后,申请提高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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