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39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39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39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5.10.23

【实施日期】2015.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公告

(2015年第39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0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7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为期5年的反倾销措施。

2011年6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36号公告,决定由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KoreaCo.,Ltd.)继承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RhodiaPolyamideCo.Ltd.)在己二酸反倾销案中所适用的5.9%的反倾销税税率。同时,以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名称

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6.7%的反倾销税税率。

2014年4月18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21号公告,由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SolvayChemicalsKoreaCo.,Ltd.)继承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KoreaCo.,Ltd.)在己二酸反倾销措施案中所适用的5.9%的反倾销税税率,以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名称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6.7%的反倾销税税率。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对中国国内己二酸产业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