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各级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校内申诉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复核程序,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的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校正式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
第四条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设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材料、送达复核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党委(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人事处、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共9-11人组成。
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校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并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其人数不少于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法律专家由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担任。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二)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提出对申诉人的复核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送达复核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申诉范围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职工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一)对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
教职工申诉制度和申诉办法
内丘二中教职员工申诉制度为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内部教职员工申诉制度。
学校内部教职员工申诉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允许教职员工进行申诉.4、尊重教职员工的人格尊严。
5、保护教职员工的个人隐私。
6、为教职员工提供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的条件。
7、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职员工,不得打击报复.8、对教职员工提出申诉要高度重视,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好申诉问题,并给予圆满的答复,把问题解决在学校内部。
9、解决问题做到公开、公正、执法。
10、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二、组织机构教职员工申诉工作由工会组织负责.1、教职员工直接找工会或学校领导提出口头申诉;提交书面申诉报告给学校职能部门;直接投入校长信箱和电话申诉均可.2、由工会找教职工应该了解情况,并做好深入调查。
3、形成申诉调查报告,对教职员工申诉提出初步意见。
4、申诉材料及调查报告上报法制工作领导小组.5、法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作出最终裁决。
6、由学校领导通知教职员工申诉结果,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7、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教师申诉范围和程序简图。
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促进学院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根据《XX教育法》、《XX高等教育法》、《XX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职在编的教职员工及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处理教职工申诉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方便教职工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及学院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职工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院成立“教职工申诉与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处理教职工的院内申诉。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委员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
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党政职能部门、教代会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申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院工会委员会提名,经教代会讨论通过。
委员任期与申诉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院工会,办公室主任由院工会常务副主席兼任。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处理教职工申诉,享有下列职权:(一)受理教职工申诉;(二)就申诉事项组成调查组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调查中有权查阅复制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三)审查学院及院内相关机构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当事人;(四)监督申诉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对不予落实的可向学院有关机构提出责任追究。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处理申诉,应当由3~7名申诉委员会委员组成申诉处理小组,直接行使申诉审查权。
申诉处理小组讨论决定申诉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申诉处理小组的结论意见经申诉委员会主任签署后生效。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处理小组的结论意见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重大疑难复杂的申诉事项由申诉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集体决定。
第八条申诉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对申诉事项的决定,应有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申诉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有直接关联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对具有上述情形的委员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均有权要求其回避。
汕头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
汕头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行为程序正当、依据明确、结果恰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校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
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依据事实依据、有错必纠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学生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汕头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工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负责申诉相关业务工作的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或研究生学院院长)和监察审计处处长担任,其他成员构成为申诉人所在学院负责人1名,其他专业学院负责人2名,理工科教师代表1名,人文社科教师代表1名,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学院、教务处、监察审计处、保卫处、校工会负责人各1名,校学生会和校研究生会负责人各1名。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具体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审计处处长担任。
第六条汕头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二)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宜进行复查;(三)书面审查申诉材料,对复杂、重大的事项,本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召开听证会;(四)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对学生申诉进行复议;(五)作出是否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
第三章受理学生申诉申请第七条学生对学校职能部门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一)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三)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XX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XX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申诉的范围: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本规定适用于XX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是学院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申诉委员会成员为9-11人,由分管院领导,部、处负责人,学院监察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学生申诉的审理,遇下列情形应予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4)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七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有异议或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基本情况包括:学号、姓名、性别、专业班级等;(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师生申诉调节实施方案
师生申诉调节实施方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师生之间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
为了保障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维护师生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学校需要建立健全的师生申诉调节机制,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本文将对师生申诉调节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一、申诉渠道设立。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师生申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学校内部设立申诉办公室,负责受理师生申诉事务;2. 设立专门的申诉电话、电子邮箱,方便师生进行申诉;3. 在学校网站上设立在线申诉平台,方便师生进行网络申诉。
二、申诉受理流程。
1. 师生申诉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诉人应当详细描述申诉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2. 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后的24小时内进行受理,并向申诉人确认收到申诉;3. 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4. 若立案调查,申诉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向申诉人反馈调查结果。
三、申诉调解机制。
1.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申诉调解小组,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2. 申诉调解小组应当在收到申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开调解会议,并邀请申诉双方到场进行调解;3. 调解会议应当以和解为目的,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解决师生之间的矛盾和纠纷;4. 若调解成功,申诉调解小组应当及时制定书面协议,由双方签字确认;5. 若调解失败,申诉调解小组应当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并进行进一步处理。
四、申诉结果处理。
1. 学校领导应当对申诉结果进行审批,并及时向申诉双方做出答复;2. 对于受理的申诉,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师生之间的矛盾和纠纷;3.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申诉结果跟踪机制,对申诉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申诉保密原则。
学校应当严格遵守申诉保密原则,对申诉人的个人信息和申诉事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六、申诉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加强师生申诉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对申诉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增强申诉制度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为了全面实施依法治校,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学校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教师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本条例适用于属于我校编制的教职工及我校聘用的合同工。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肃、认真地提出申诉,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有错必纠,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师校内申诉的工作机构。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由党支部、工会、少先队、各处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为七人,主任委员由工会主席担任,负责召集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处理意见。
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教职工对于学校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或损害自己正当权益之处,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请申诉。
申诉的范围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以及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情况。
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向校工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
申诉书应当列明申请人的姓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以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校工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并组织工作小组;或者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模版1. 前言申诉制度的建立旨在维护校内公平公正的教育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校内申诉程序,确保申诉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
2. 申诉的适用范围本申诉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其他在校学习的学生。
3. 申诉的主体学生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的主体为个人学生或者学生组织。
4. 申诉事由学生可以因以下事由提出申诉:4.1.学校或学校工作人员对学生的不公正待遇;4.2.学校教学环境、设施或服务不符合规定;4.3.学校的决策或文件对学生的权益造成损害;4.4.其他与学生合法权益相关的事项。
5. 申诉的程序5.1.学生在提出申诉之前,应当先与相关责任人进行沟通并寻求解决。
如不能解决,可转为正式申诉。
5.2.正式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诉材料应清晰详尽,包括申诉事由、相关证据和目标要求等。
5.3.学校应按照收到申诉的先后顺序进行审理,并在收到申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申诉受理情况。
5.4.学校应设立申诉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申诉的审理工作。
5.5.申诉委员会应对申诉进行审查和调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可以延长一周。
5.6.学生及时履行申诉委员会要求的协助配合义务,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参加听证会。
5.7.申诉委员会应当以公正、公开、独立的原则进行审理,并据实对待学生的申诉。
5.8.申诉委员会应对申诉结果进行通知,并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6. 申诉的处理6.1.申诉委员会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意见,包括调查取证、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公开道歉等。
6.2.申请人对申诉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起复审申请,由学校相关部门或者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复审。
6.3.学校应当及时执行申诉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评估,确保申诉工作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7. 申诉的保密性学校应保证申诉的机密性,对申诉人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保密处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披露。
汕头大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附件:汕头大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学校校务公开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对于重大管理事项、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学生、社团组织以及其他公民、合法组织依法享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公开的校务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校务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校务公开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第五条学校校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工会协调、监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学校成立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组成。
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1.召开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学校的校务公开工作;2.决定校务公开申请的延长期限和处理;3.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公开。
第七条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小组。
第八条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处理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主任由主管行政事务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
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1.承办校务公开工作会议;----------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2.受理、答复校务公开申请;3.校务预公开的拟定;4.校务公开有关内容材料和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归档;5.各职能部门负责公开事项的备案;6.督促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执行;7.学校重大事项公开的审核;8.学校校务公开网页的维护。
第九条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设在校工会,负责校务公开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组长由主管工会的校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分别是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及校纪委专职副书记担任。
学校内师生申诉新版制度
学校师生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等法律、法规有关保护学校师生合法权益旳规定,为维护广大师生旳合法权益,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1、校内申诉旳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旳教师、职工、工人、学生。
2、校内申诉旳被申诉人重要是学校所设旳校长室及办公室、进修处、教研室、电教馆、教科室、学生处等有关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畴1、觉得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旳师生合法权益旳;2、觉得学校及其有关部门对有关事项作出旳解决决定不服旳。
三、受理机构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校内申诉委员会也是学校解决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旳决策机构,由校长室、党支部,学校工会、学校团委、民进党派等组织委派代表构成。
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旳书面申诉。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师生员工申诉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旳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师生员工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1、申请。
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1)书面提出申请应当写明:申诉人旳基本状况(有委托代理旳,应写明代理人旳有关状况);被申诉人旳基本状况;申请规定: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她有关状况。
(2)口头提出申请旳,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旳基本状况,申诉旳重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并由申诉人签名。
2、审查受理.((1)师生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2)对符合申诉条件旳,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旳,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畴旳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旳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师生申诉材料后.构成三人以上旳调查组,对申诉旳内容进行调查核算,并作笔录。
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大学是一个自由、平等、开放的学术社区,学生享有言论自由、思想自由、选择自由和平等权利。
但是,也有一些矛盾和争议不能避免,如果学生遭受不公正待遇或权益被侵害,他们有权向学校提起申诉。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大学制定了校内申诉规定,明确了申诉的适用范围、申诉程序和申诉方式,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申诉范围:校内申诉范围包括针对大学教职员工、管理人员、组织机构及其他学生的不公正待遇、学业成绩评定、奖励、处分等方面的争议。
二、申诉种类:1.个人申诉:学生个人因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提出的申诉。
2.集体申诉:学生集体因同一事件或问题而提出的申诉。
三、申诉程序:1.初步处理:当学生遇到问题时,应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如不能解决,方可向学院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
2.学院审核:学院工作处需对学生提交的申诉进行审核,并对问题的事实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调解:如问题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则由学院的学生工作处进行调解处理。
调解结果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并报上级有关领导审核。
4.组成申诉委员会:当学院无法解决问题时,学院应组成一个由学院领导、学生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申诉委员会。
5.听证会:申诉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召开听证会,让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提出证据和相关材料。
6.裁决:听证会之后,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作出裁决,并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出具行政决定书。
四、申诉方式:1.书面申诉:学生应当以书面形式将申诉事项具体、清晰地阐述。
2.口头申诉:在初步处理环节,学生可以口头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但书面申诉仍是主要形式。
以上是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的制定背景、适用范围、申诉种类、程序和方式的详细介绍。
在今天不断发展的社会背景下,校内申诉制度对于保障学生权益、维护校内和谐稳定、推进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期待学生们秉持了一个积极、负责任的态度,通过申诉渠道,为自己的权益争取合法的保障。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本文旨在对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和阐述,以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校园公平和谐的发展。
本文通过对校内申诉制度的定义、申诉途径、申诉条件、申诉程序等方面的说明,确保申诉制度的透明化、公正性和高效性。
二、校内申诉制度的定义校内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校园遭受不公正待遇或者认为学校工作管理存在问题时,通过指定的途径向学校申请救济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学生的问题,维护校园的公平公正。
三、校内申诉途径1.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学生可以选择直接向学校相关部门,如学生工作部门、教务处、辅导员等提出申诉。
这种途径相对简单直接,适合一些问题较小、解决难度不大的情况。
2.书面申诉学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该途径适用于问题较复杂、希望能有更详细解答和处理的情况。
学生在书面申诉中应将问题具体描述清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学校能够更好地查明情况。
3.申诉委员会学校可以成立专门的申诉委员会,由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和学校管理人员组成。
学生通过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负责调查、协调和处理学生的申诉问题,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维护。
四、申诉条件学生提出申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问题具体清晰学生在申诉时应具体描述问题,清晰表达自己的诉求。
问题描述过于模糊或者不具体的申诉将难以受到重视和处理。
2.申诉事实真实可靠学生在申诉时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和证据,以便学校能够查明事实,进行准确的判断和处理。
虚假材料和证据将严重影响学生的申诉结果。
3.符合申诉途径和程序学生在申诉时应选择正确的申诉途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
违反申诉途径和程序的申诉将可能被驳回或无法处理。
五、申诉程序1.申诉材料的准备学生在申诉时应准备好相关的申诉材料,包括问题描述、证据材料等。
申诉材料应详细、全面、真实,并按要求进行归档。
2.申诉途径的选择学生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申诉途径,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通过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诉。
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
一、制度背景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学校内师生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也逐渐增多。
为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我国教育部门制定了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师生和谐发展。
二、制度内容1. 申诉范围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学生对教师的教学行为、评价结果、考试作弊、歧视等提出申诉;(2)教师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处分决定、不公正评价等提出申诉;(3)教职工对学校的管理决策、工作安排、职称评定等提出申诉;(4)学生、教职工对学校的不当行为提出申诉。
2. 申诉程序(1)提出申诉。
申诉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诉事由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受理申诉。
学校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调查核实。
学校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学者、教师等人员进行听证。
(4)作出决定。
学校申诉委员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5)执行决定。
申诉人、被申诉人应按照学校申诉委员会的决定执行。
3. 申诉期限(1)学生对教师的教学行为、评价结果等申诉,应在学期结束前提出;(2)教师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处分决定等申诉,应在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3)教职工对学校的管理决策、工作安排等申诉,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诉事由之日起30日内提出。
4. 申诉处理(1)学校申诉委员会应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申诉事项;(2)学校申诉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3)学校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事项时,应充分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的意见;(4)学校申诉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申诉人、被申诉人应自觉遵守。
三、制度保障1. 加强宣传教育。
学校应加强对师生申诉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对申诉制度的认识,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
2. 完善申诉机构。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师生申诉事项。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模版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校发[**]200号(**年十二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认为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认为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适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办法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
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五条学校受理学生申诉,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高效原则,有错必纠。
第二章申诉受理范围和受理部门第六条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组成人员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事务处、招生与注册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团委、监察部门、政策法规办公室、安全与保卫处、后勤处、后勤集团等职能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以及学生会主席、大学生自律会主任组成。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事务处,办公室主任由受理申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申诉的提起与受理第八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处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申诉部门确认可以延长期限。
否则,受理申诉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事务处递交以下材料,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一)已填写的《**大学学生申诉复查表》;(二)支持申诉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三)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第四章复查与决定第十条学生事务处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进行复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汕头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教职工的申诉,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校本部在职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校及其相关部门。
医学院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应的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第四条教职工应正当行使申诉权利,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合理、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申诉处理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汕头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处理教职工申诉工作。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组织统战部、监察审计处、人事处、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2 名)和法律人员(2 名)共9 人组成,设主任1 名,副主任2 名,主任由申诉事项相关工作的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校工会副主席和监察审计处处长担任。
第六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审计处处长担任。
第七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三)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提出对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决定;(四)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受理教职工申诉申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一)对学校及其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二)认为学校及其相关部门在各类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损害其合法权益,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三)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受理的其他申诉事第九条教职工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
第十条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在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递交《汕头大学教职工申诉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起申诉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5 个工作日内提起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电子邮箱、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事实、理由及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三)提交申诉申请的日期;(四)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一条申诉人可以书面委托1 名校内教职工作为申诉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诉事项,但申诉申请书、申诉处理决定书等重要文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二条申诉提起后,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或就申诉事件或与之相关事项,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通知后,应立刻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汇报,终止申诉处理程序,原申诉人不得再行提起申诉。
第十三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对教职工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并向申诉人发出《教职工申诉申请反馈通知书》:(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要求的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书面告知申诉人在30 日内补齐;同时告知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
(三)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对于予以受理的申诉事项,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启动教职工申诉处理程序,并在自受理教职工申诉后的30 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如遇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延长,但延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 个工作日。
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申诉处理程序第十五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决定受理教职工申诉后,应当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报告,并向被申诉人送达《汕头大学教职工申诉答辩通知书》,同时将申诉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副本一并送达。
第十六条被申诉人应当自收到《汕头大学教职工申诉答辩通知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对申诉申请书所提内容答辩的《汕头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答辩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
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汕头大学教职工申诉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申诉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调解不成的不影响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对于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申诉事项,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审议。
书面审查方式审议意见未获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或者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听证方式进行审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议对申诉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审议的,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将申诉人的《汕头大学教职工申诉申请书》、被申诉人的《汕头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答辩书》及相关材料送达各位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一)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原处理决定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三)原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四)原处理决定是否恰当;(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审查的委员应在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期限内完成书面审查。
第二十条采取听证会议方式进行审议的,需申诉人、被申诉人代表和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
申诉人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不能委托代理。
第二十一条听证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委员担任。
听证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核实到会人员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人数要求;(二)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和听证程序;(三)主持人询问申辩双方有无需要对到会的委员申请回避;当事人如有申请回避的,应说明理由。
(四)申诉人陈述;(五)被申诉人代表答辩;(六)申辩双方补充陈述和质证;(七)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就有关申诉问题进行询问;(八)申辩双方进行辩论;(九)申辩双方作最后陈述;(十)记录人对听证全过程进行录音;(十一)主持人宣布散会。
第二十二条在听证结束后,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组织委员对申诉案件进行评议,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与该申诉双方有利害关系,应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若因回避而出现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人数无法达到可以通过表决的法定人数时,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推荐适当人选报校领导会议批准后补任临时委员,补任的临时委员替补回避的委员行使职权,在该回避的申诉事件办结时,补任临时委员的职权同时终止。
申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故不出席听证会议的,按放弃申诉申请处理,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五章申诉处理结果第二十四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审议情况,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书面申诉处理决定书:(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损害申诉人合法权益的,撤销原处理决定: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申诉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二)被申诉人的名称,作出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三)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四)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五)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第二十七条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方式可采用列任何一种:(一)申诉人本人签收;(二)申诉人委托代理人签收(须有申诉人本人签署的委托书);(三)按申诉申请书的通讯地址以挂号信函形式邮寄,以挂号信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八条申诉处理决定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
被申诉人应当执行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对于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撤销原处理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被申诉人应重新研究再作出处理决定,但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被申诉人经重新研究后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按有关程序报学校审批后,将学校处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教职工非行政处理的申诉,可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办公室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也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直接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经校领导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