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规范卫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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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关于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关于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关于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7.31•【字号】鄂卫发[2006]52号•【施行日期】200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关于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卫发〔2006〕52号)各市、州、县卫生局,省厅卫生监督局:为了鼓励公众参与卫生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省卫生厅制定了《省卫生厅关于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制定并建立本地的举报奖励制度。

湖北省卫生厅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湖北省卫生厅关于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暂行规定(鄂卫发[2006]52号)第一条为了鼓励公众参与卫生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根据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卫生厅对管辖范围内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卫生违法案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卫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省卫生厅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规定。

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亲属申诉案件举报的奖励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卫生违法行为,可以选择下列举报方式:(一)拨打省卫生厅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二)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举报;(三)到省卫生厅法制监督处或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稽查处当面举报。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违法案件,经调查属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举报人有权获得奖励。

(一)公共卫生类1、使用非食品原料或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2、滥用食品添加剂的;3、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的;4、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的;5、保健食品、化妆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二)医疗卫生类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外承包科室的;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3、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具的;4、一次性医疗器具使用后未按规定处置或进行非法买卖的;5、非法组织采供血液的;(三)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1、发生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按照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2、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疾病爆发流行的;3、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许可批件消毒药械的;(四)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类1、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农民工未按规定实施健康监护的,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产生职业危害并出现1例以上职业病患者的;2、不按规定改善劳动条件,降低职业危害,实施家庭作坊式生产的;3、放射诊疗不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违规从事放射诊疗科活动半年以上的;4、发生放射事故未及时报告的。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鄂办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2〕34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6月7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全国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中纪委、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制定下发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充分发挥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企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创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我省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宏伟目标,以推动企事业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为宗旨,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提高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科学化水平,为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6•【字号】鄂政办发[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2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和规范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意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现行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改革,对于解决行政执法机构过多、行政执法权分散、部门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截至目前,我省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武汉市、襄樊市、黄石市、宜昌市、仙桃市、谷城县及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等地方。

这些地方的实践证明,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将城市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的多支执法队伍合并为一支执法队伍,优化了执法资源,执法力量更为集中,执法力度得到加强,执法效率明显提高,有效地解决了过去多部门分散执法出现的执法推诿扯皮、有利的事争着管、无利的事都不管等问题,促进了行政执法关系的和谐,改善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已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加强制度建设,巩固成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根据省委、省政府今年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近年来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立法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工作中,要善于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各项事业协调发展,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加良好的法制保障。

二、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在起草、审查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政府规章草案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实际情况,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分析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要进一步扩大政府规章草案书面征求意见的范围,高度重视征求基层行政机关、有关行业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将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实践经验,并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情况说明和反馈制度;要积极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在起草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良好的城市形象,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护环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包括城市建设、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全民参与、科学管理”的原则,注重科学规划、精细施策、创新手段、依法监管,努力实现城市的美丽宜居。

第二章城市建设第四条湖北省城市建设应按照科学规划、综合整治、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的功能性和美观性。

第五条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和修复自然环境,节约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第六条城市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经过环境评估、安全评估等程序,确保项目的环境友好、安全可靠。

第三章市容市貌第七条城市市容的管理应注重城市整体形象和细节管理相结合,推动城市面貌的提升。

第八条城市市容的管理重点包括街道干净整洁、道路畅通有序、公共建筑绿化美化、标识标牌规范、外墙广告控制等方面。

第九条城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容设施的维护、修缮和更新,确保市容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美观程度。

第四章环境卫生第十条湖北省各地应确保城市环境卫生的整洁清爽,每一个角落都应清洁无垃圾。

第十一条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包括道路清扫、垃圾收集和处理、污水处理等方面。

第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应采取科学、规范、高效的方式,采用现代化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五章垃圾处理第十三条湖北省各地应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制度,推动居民正确分类投放垃圾,实现垃圾资源化和减量化处理。

第十四条垃圾分类设施应建设到位,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应按照分类要求进行,确保垃圾处理的高效和环保。

第十五条垃圾处理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垃圾处理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最小化。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Z1
【摘要】<正>鄂价费[2008]235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单位:为了加强我省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家评审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平,提高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价费[2006]259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48-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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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0•【字号】鄂政发[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鄂政发〔2013〕4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2013年9月1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清正廉洁。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各办公室主任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省政府资政、省长助理。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资政、省长助理、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

省长出国访问或较长时间离省期间,受省长委托,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资政、省长助理、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鄂政发〔2015〕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鄂政发〔2015〕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鄂政发〔2015〕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2014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对截至2014年3月31日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冠经省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进行了研究,会议决定: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12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243件、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33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2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52件;宣布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1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44件、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8件;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1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16件、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5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决定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12件2.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2件3.决定宣布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1件4.决定予以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1件5.决定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243件6.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52件7.决定宣布废止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44件8.决定予以修改的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16件9.决定继续有效的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33件10.决定宣布废止的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8件11.决定予以修改的冠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5件2014年12月31日——结束——。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4.11•【字号】鄂办发[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03]21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2003年4月11日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科教兴鄂”战略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境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是指校园及周边辐射200米以内存在的治安问题或可能引起治安问题的场所、设施、秩序、人员等综合环境。

第三条省、市(州)、县(市、区)设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同级综治办、教育、公安、司法、文化、信息、通信管理、建设(城管)、新闻出版、工商、卫生、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部门。

各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地方党委、政府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25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2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卫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职责交给省医学会承担。

(二)将组织查处全省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纪行为、全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职责划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组织制定和公布、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五)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六)增加基本药物制度管理职责。

(七)增加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八)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职责。

(九)加强对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做好农村改水中的水质监测工作和农村改厕的规划协调工作。

(十一)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挂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和运转枢纽作用。

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管理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的职责。

(三)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省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正文:----------------------------------------------------------------------------------------------------------------------------------------------------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的规定,现将准予备案的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特此通告。

各报备单位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报备职责,落实备案工作责任制,做到备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对迟报、漏报、瞒报行为,以及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行为,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湖北省司法厅2021年3月1日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序号制发单位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省发改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3号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4号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5号4《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评督〔2020〕456号5《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末级渠系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成本〔2020〕491号6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7省科技厅《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规〔2019〕1号8《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科技规〔2020〕1号9《湖北省科技厅关于深入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科技发高〔2020〕22号10《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科技发重〔2020〕30号11《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技金融服务“滴灌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55号12《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77号13《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建委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科技发政〔2021〕4号14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9〕1号15《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10号16《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26号17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18《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0〕2号19《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产规〔2020〕3号20《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鄂财法规〔2021〕1号21《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鄂财投评规〔2021〕2号22省人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8号2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13号2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2号25《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58号2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博士后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127号27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28《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2号29《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3号30《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31《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5号32《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6号33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19号3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39号35《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0〕54号36《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0〕69号37《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支持服务全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1〕2号38《湖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鄂环办〔2021〕2号39省住建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20〕1号4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20〕8号41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1号42《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2号43《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3号4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4号45《省水利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5号46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鄂农发〔2020〕2号47《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鄂农发〔2020〕31号48《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农规〔2020〕1号49《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的通知》鄂农规〔2020〕2号50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业务“楚贸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5号51《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荆楚优品”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14号52省文旅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文旅发〔2020〕11号53省应急厅《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14号54《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20号55《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23号56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20〕2号57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法(试行)><湖北省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法(试行)>的通知》鄂粮规〔2020〕1号58省气象局《湖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监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湖北省雷电防护装饰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气规〔2019〕2号59省体育局《湖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体〔2020〕45号60省统计局《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统计文〔2020〕27号61省人防办《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人防〔2021〕1号62《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防〔2020〕21号63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金发〔2020〕27号64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鄂公管文〔2020〕28号65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交发〔2020〕192号66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61号67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互联网意见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1号68《湖北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2号69《湖北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确认暂行办法》鄂卫规〔2020〕3号70《湖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鄂卫规〔2020〕4号71《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5号72《湖北省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1〕1号7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9〕31号7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9〕32号75《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有关措施的通告》武政规〔2020〕1号76《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及制品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20〕2号7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3号7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4号79《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武政规〔2020〕5号80《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武政规〔2020〕6号81《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20〕7号82《市人民政府?民航湖北监管局关于公布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在武汉市域内净空保护(核心)区域等事项的通告》武政规〔2020〕8号83《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汉江武汉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武政规〔2020〕9号8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0号8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突破性发展数字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1号8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2号87《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0〕13号88《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武政规〔2020〕14号89《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武政规〔2020〕15号90《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担保和纾困贴息机制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6号91《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施行时间的通知》武政规〔2020〕17号9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0〕18号9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开发区新型工业用地(MO)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9号9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丶一公开”监管方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20号9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控的通告》武政规〔2020〕31号9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号97《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保供应促销费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21〕2号98黄石市《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黄政发〔2020〕7号99《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黄政发〔2020〕11号100《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20〕14号101《黄石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建细则(暂行)》黄石政规〔2020〕1号102《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黄石政规〔2020〕7号10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黄石政规〔2020〕11号10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石政规〔2020〕14号105《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黄石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黄石政规〔2020〕15号106十堰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十政发〔2020〕2号107《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20〕12号10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武当山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发〔2020〕14号10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和支持全市建筑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十政办发〔2020〕6号1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0〕21号111《十堰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十政办发〔2020〕22号11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25号11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0〕28号11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餐厨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37号115襄阳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刘集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20〕4号116《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襄政发〔2020〕6号117《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市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20〕8号11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8号11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3号12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促进稳岗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4号12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8号12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0号12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1号12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暂行)》襄政办发〔2020〕29号12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33号12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38号12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承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租金、对承租市场主体和居民个人房屋且未享受减免租金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租金补贴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57号12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19〕76号129宜昌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宜昌市城区公示地价的通知》宜府发〔2020〕1号130《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4号131《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宜昌城区段水域全民禁捕的通告》宜府发〔2020〕5号13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10号13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白酒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号13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号13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号13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20〕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4号13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支持餐饮行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5号13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8号14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9号14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5号14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1号14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8号14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0号14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1号14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7号14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6号14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8号15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9号15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5号152荆州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19〕3号15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9〕21号15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9〕22号15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和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35号156《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荆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办法>等规定的通知》荆司发通〔2019〕17号157《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20〕2号158《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20〕3号159《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政发〔2020〕11号160《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采购更大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2号16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荆政发〔2020〕15号162《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中心城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7号16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物业服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20〕19号16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8号16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4号16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9号16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30号16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夜间照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函〔2020〕2号16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函〔2020〕16号170荆门市《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荆政发〔2020〕5号17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发〔2020〕6号172《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荆政发〔2020〕7号17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荆政发〔2020〕8号17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荆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20〕9号175《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20〕1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2号17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招商项目贷政银担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8号17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2号17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荆政办发〔2020〕13号18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18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5号182《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荆门市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荆政办文〔2020〕1号18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试行)》荆政办文〔2020〕10号18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荆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荆政发〔2021〕2号18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委托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1〕2号。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0.21•【字号】鄂办发[2000]59号•【施行日期】200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1日鄂办发〔2000〕59号)《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指示精神,使社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社区主要指在一个地域内具有共同的社会活动和经济关系,具有共同的特定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人群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社区基本可分为街道社区、若干居委会合并组成或居民户数超过1000户的居委会社区等两种类型。

全省城市(含县城)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均在创建文明社区之列。

文明社区是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突出、效益显著、文明程度较高的居民生活共同体,是社区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创建文明社区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为自己创造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是把城市两个文明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建文明城市的基础性工作。

创建文明社区,有利于把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促进城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实现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

第四条创建文明社区,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落实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围绕湖北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以提高居民素质、社区文明程度和群众生活质量为目标,以为社区群众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05•【字号】鄂发[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06]14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是公务员法顺利入轨运行的重要保证,对于明确实施公务员法的指导思想、范围、方法和步骤,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务员管理机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报告。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2006年8月5日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和统一要求,结合湖北实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明确政策,依法管理,稳步推进公务员法顺利入轨运行。

通过3到5年的努力,在全省基本建立起配套法规完备、管理机制健全、充满生机活力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公务员制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湖北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工作任务按照依法办事、从严掌握,自上而下、先易后难,实事求是、稳慎处理,层层把关、逐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实施方案》规定的工作任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2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2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2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全面推行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重要意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科学准确界定规范性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以及标题采用“规定”“办法”“细则”“规范”“规程”“规则”等字样的公文,一般情况下属于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2006年5月26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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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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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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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环境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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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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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市容环境卫生多元化投入机制,重视和扶持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施,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鄂卫发[2008]69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8]69号)厅机关各处室,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湖北省卫生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省卫生厅在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设立卫生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所有省级卫生行政许可项目由受理窗口统一受理。

厅机关涉及许可事项的有关处室要在12月1日前向受理窗口提供受理许可项目的资料目录,并指导做好受理工作。

12月1日以后,厅机关各处室一律不再受理许可。

二、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要建立健全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省卫生厅负责。

对省卫生厅法定代表人决定的签字权委托给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法定代表人的许可项目,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要制定制度,规范行为,严格把关,确保许可质量,并定期报告执行情况。

三、省卫生厅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构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对省级卫生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党组和厅长报告检查情况。

本《办法》各地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

联系人:徐健联系电话:************湖北省卫生厅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湖北省卫生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许可质量,明确卫生行政许可责任,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加强监督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由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许可的项目由一个窗口统一受理。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4•【字号】鄂办发[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6]38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8月2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建设平安乡村,创造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外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符合我国民间“和为贵”、“息讼”等追求和谐的传统,具有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便捷灵活、不收取费用等特点。

为了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有利于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减少和及时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促进广大农民平等友爱、和睦相处,全面提升农民的文明素养和农村的文明程度,促进村民团结和农村和谐;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有利于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确保农民和农村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自主决定其经济活动,依法维护农村、农民交易安全与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协调发展;大力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长效基础作用,有利于提高广大农村村级自治组织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参与各项村级事务的管理,充分保证广大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行使,保证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农村的实现。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我省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我省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我省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6.30•【字号】鄂府法办[2003]25号•【施行日期】200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我省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鄂府法办[2003]2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第381号令发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6月25日,我办收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2003]42号文《关于对收容遣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要求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收容遣送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整个清理工作务必在7月30日前全部结束,并上报清理结果。

现将我省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各地各部门制定的实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外来人口管理,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等规定中涉及收容遣送内容的,都应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分工1、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省政府部门和武汉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提出意见;2、省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省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组织实施该规范性文件的省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意见;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同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具体要求1、凡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等,其内容与《办法》的规定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一律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特别是有关收容遣送对象、有关收容遣送收费、有关组织收容遣送人员劳动等规定,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2、在清理工作中如发现地方性法规或当地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文件中涉及收容遣送的规定与《办法》的规定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向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文件的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或者议案;3、此次文件清理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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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及湖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鄂卫规[2010]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7.06
【实施日期】2010.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及湖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鄂卫规[2010]2号)
各市、州、县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卫生行政执法实践,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和《湖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业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切实做好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工作。

要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增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要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

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明显不当、显失公正或者其他不规范的情形,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对不严格执法裁量标准,随意执法、以罚代管、乱施处罚等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力求通过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达到卫生行政执法机制健全、执法公正、形象提升的目标,切实保证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卫生厅政策法规与食品安全协调处或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1、《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
2、《湖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略)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六日附件1:
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卫生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由省、市、县(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本规则依法实施。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制部门负责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核,保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第三条省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并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原则上作为全省各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适用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幅度范围内进行细化量化。

该标准未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全省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一)行使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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