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分析
合作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合作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合作协议是商业合作中常见的一种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合作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其中,竞业限制条款是一项重要的内容,旨在保护合作双方的商业利益和机密信息。
本文将探讨竞业限制条款在合作协议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竞业限制的定义和目的竞业限制是指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一方在合作关系结束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合作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合作双方的商业利益和机密信息,防止一方离开合作后立即从事与合作业务相竞争的活动,对合作方造成不公平竞争。
二、竞业限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竞业限制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但其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应当合理,不能过于宽泛或过长,否则可能被认为是对个人自由的不合理限制。
其次,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符合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竞业限制的约定方式竞业限制的约定方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明示的竞业限制是指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在合作关系结束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合作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默示的竞业限制是指根据合作双方的合作性质和行业惯例,合作双方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也应当遵守竞业限制的原则。
四、竞业限制的效力和违约责任竞业限制在合作协议中的效力取决于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如果竞业限制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那么一方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可能会被追究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但如果竞业限制条款不合法或不合理,那么其效力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五、竞业限制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竞业限制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是评判其效力和约束力的重要标准。
竞业限制应当在保护合作双方商业利益的同时,不过度限制个人自由和就业机会。
合作双方应当在协商过程中充分考虑行业特点、竞争状况和合作关系的实际情况,确保竞业限制条款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六、竞业限制的风险和应对策略竞业限制虽然有助于保护商业利益,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方面,竞业限制的约定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解释,导致其效力受到质疑;另一方面,竞业限制的执行可能面临困难和成本挑战。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4篇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4篇篇1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一、引言竞业限制条款是指劳动合同中雇主和劳动者约定的一种限制劳动者在解除或终结劳动合同后一定时期内在同类竞争性企业工作或从事同类竞争性活动的约束性条款。
竞业限制条款的设立在实际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既可以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也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然而,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难,在实践中应当合理设置、妥善执行。
二、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依据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劳动法》和《合同法》。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合同法》规定了各类合同的基本要素和要求,包括了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竞业限制条款应当合理约定,不得违法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三、竞业限制条款的合理性分析1. 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竞业限制条款能够有效地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
在某些行业或岗位中,雇主对员工有严格的保密要求,员工掌握了雇主的商业秘密或关键技术,如果员工在解约后立即转而服务于竞争性企业,将会给雇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通过竞业限制条款,雇主可以限制员工在一定时期内进入竞争性企业,从而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
2. 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在一些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可以保障劳动者的稳定就业和合法权益,防止在解约后因直接转投竞争性企业而遭遇职业歧视或不公平对待。
合理设置竞业限制条款可以使劳动者在解约后不至于失去就业机会,保障其合法权益。
3. 促进行业竞争健康发展竞业限制条款可以促进行业竞争的健康发展。
在某些行业中,雇主对于员工的技能和经验有着重要的依赖性,如果员工在解约后立即转移到竞争性企业将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竞业限制条款,可以减少员工流动性,维护行业竞争的公平性和秩序性,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商业协议中的竞业限制合法限制与效力
商业协议中的竞业限制合法限制与效力商业协议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合作工具,旨在确保各方的权益和利益。
其中一个重要的条款就是竞业限制,它涉及到禁止一方在协议终止后一定期限内与对方所达成的协议中约定的商业活动竞争。
竞业限制在商业协议中的合法限制与效力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就商业协议中的竞业限制进行分析,探讨其在法律上的合法性并评估其效力。
一、竞业限制的法律要求竞业限制是商业协议中常见的约定之一。
在法律层面上,竞业限制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才能被视为合法有效。
首先,竞业限制的范围必须合理,即限制的时间、地域和对象应当符合商业实际需要。
其次,竞业限制的约定必须是明确的,不能存在模糊的、不确定的表述,以免引发争议。
最后,竞业限制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制,例如不得违反劳动法、禁止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二、竞业限制的合法性分析在商业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是否合法,要根据各国的法律制度来确定。
不同国家对竞业限制的法律要求和裁判标准不尽相同。
一般来说,竞业限制是否合法取决于平衡法律上对个人自由与商业竞争的保护。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当竞业限制条款合法且符合法律要求时,才会被认可并具有约束力。
三、竞业限制的效力评估商业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是否具有效力也取决于多种因素。
首先要考虑限制的时间范围,如果约定的竞业限制时间过长,可能会被认为过于苛刻,导致其无效。
其次是限定的地域范围,如果限制范围过于广泛,可能被法院认为违背了个体自由的原则。
最后要综合考虑约定的竞业限制对雇员个人利益的影响,如果竞业限制对个人给予的权益太低,很可能被认为是不合理的。
四、竞业限制的例外情况尽管竞业限制在商业协议中是常见的,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法律一般对某些职业的竞业限制给予了特殊的考虑和限制,比如医生、律师等具有特殊技能和行业地位的人群。
此外,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还规定了竞业限制在某些情况下是不适用的,例如当雇员因雇主的过错而被解雇时,雇主就无法对其实施竞业限制。
竞业协议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竞业协议,又称竞业禁止协议,是指劳动者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同行业、同地区或者同领域内,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经营与原用人单位业务相同或者相类似的业务的协议。
竞业协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合法权益。
然而,竞业协议并非绝对有效,其法律后果也并非一成不变。
本文将从竞业协议的法律性质、竞业协议的效力、违反竞业协议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竞业协议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竞业协议的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竞业协议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 限制性合同:竞业协议是一种限制性合同,即对劳动者在离职后的职业选择进行限制。
这种限制性合同在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
三、竞业协议的效力1. 合法性:竞业协议的效力首先取决于其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签订竞业协议,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2)公平原则:竞业协议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3)合法性原则:竞业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效力范围:竞业协议的效力范围包括:(1)地域范围:竞业协议约定的地域范围应当合理,不得过分限制劳动者。
(2)时间范围:竞业协议约定的时间范围应当合理,一般不超过2年。
(3)业务范围:竞业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应当明确,不得过于宽泛。
四、违反竞业协议的法律责任1. 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的法律责任:(1)赔偿损失: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收益: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从违反竞业协议的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益,应当返还给用人单位。
2. 用人单位违反竞业协议的法律责任:(1)继续履行竞业协议:用人单位违反竞业协议,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竞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竞业协议书赔偿标准
竞业协议书赔偿标准本协议书为甲方(公司名称)与乙方(个人姓名)之间关于竞业限制范围及相应赔偿标准的约定。
为保护甲方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密,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一、竞业范围乙方同意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务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任何竞争性工作或业务。
此期限自上述合同解除之日起生效,具体期限为________(填写具体期限)。
二、赔偿标准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在竞业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工作或业务,乙方应按照以下赔偿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 竞业期限内的第一年:违约金为乙方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_____%(填写具体比例)。
2. 竞业期限内的第二年:违约金为乙方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_____%(填写具体比例)。
3. 竞业期限内的第三年及以后:违约金为乙方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_____%(填写具体比例)。
注:月平均工资总额为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月工资总额的算术平均值。
三、违约责任1. 若乙方违约,在竞业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工作或业务,乙方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向乙方追究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3. 若乙方违约行为严重影响甲方的商业利益,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额外的损害赔偿。
四、保密义务乙方同意对于在任职期间所接触到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商业机密、技术技能、商业模式、客户信息等进行保密,并承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使用。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并取代先前任何有关竞业协议的约定。
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生效。
3. 本协议签署地为______(填写签署地点)。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司名称):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乙方(个人姓名):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公司竞业限制协议书(五篇)
公司竞业限制协议书一、协议的目的与范围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确保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核心竞争力不被泄露,以及规范员工离职后可能从事的竞业行为,特制定此竞业限制协议。
本协议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协议期限为离职之日起三年。
二、竞业限制的内容1. 离职员工在三年内不得与公司从事与其曾负责或参与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得成立类似的公司、机构或合资、合作等任何形式的组织机构,不得以任何身份向与公司有商业往来的客户或合作伙伴提供类似的产品和服务。
2. 离职员工在三年内不得与公司之间有竞争关系的任何企业、机构或个人从事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为竞争对手、供应商、客户或合作伙伴工作。
3. 离职员工不得在离职后向任何人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机密、客户信息、商业计划书、市场营销策划等与公司商业利益有关的全部或部分信息,不得利用公司的商业资源和客户关系从事与公司竞争的活动。
4. 离职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公司的业务进行,不得与现任员工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商业往来,不得通过离职员工的身份获取公司的商业信息,不得煽动其他员工离职或转到竞争对手公司。
三、竞业限制的补偿与违约处理1. 公司将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和贡献程度,在员工离职时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补偿标准为:在公司工作不满一年的员工,补偿金为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员工,补偿金为员工三个月的工资;在公司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员工,补偿金为员工六个月的工资。
补偿金将在员工离职后一个月内支付。
2. 如离职员工未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在竞业限制期内从事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停止违反行为并赔偿公司的损失,赔偿金额为员工加入涉及违反本协议行为的组织后三年内收入的三倍。
3.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四、其他条款1. 本协议互为独立条款,如果其中一条被视为无效或不可实施,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实施性。
竞业限制协议书违约赔偿
竞业限制协议书违约赔偿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雇员):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竞业限制期间的违约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竞业限制范围1.1 乙方在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在以下范围内从事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活动:(1)不得在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公司、企业、机构等担任任何职务;(2)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投资或控制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任何企业或项目;(3)不得为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或咨询。
1.2 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地域和期限,按照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执行。
第二条违约赔偿2.1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的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年工资总额的_______倍。
2.2 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2.3 甲方有权在发现乙方违约行为后,立即采取法律行动,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赔偿支付方式3.1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违约通知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3.2 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索。
第四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4.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4.2 如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被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亦相应解除或终止。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6.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精选)
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精选)一、引言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竞业限制协议作为一种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手段,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然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与履行,往往涉及到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尤其是补偿金问题。
本文将从竞业限制协议的概述、补偿金的标准、支付与调整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企业在制定竞业限制协议时提供参考。
二、竞业限制协议概述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在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从事与原工作相同或者相近的岗位工作,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金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关于补偿金的标准,我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补偿金的标准通常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应不低于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
补偿金的标准还应根据劳动者所在地区、行业、岗位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四、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的支付与调整1.补偿金的支付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
一次性支付是指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将补偿金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分期支付是指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补偿金给劳动者。
2.补偿金的调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若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生活费用增加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对补偿金进行调整。
五、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与终止1.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规定
竞业限制规定1. 竞业限制的定义竞业限制是指雇佣关系结束后,雇主与雇员之间约定的一种限制雇员从事与原雇主业务相竞争的行为的规定。
该限制旨在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
2. 竞业限制的目的竞业限制的目的是防止雇员离职后立即从事与原雇主业务相竞争的行为,以避免雇员利用其在原雇主处获得的商业机密和客户资源等优势对原雇主造成损害。
同时,竞业限制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3. 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竞业限制通常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等与雇主业务关系密切的雇员。
对于低级别员工,竞业限制可能不适用或限制范围较小。
4. 竞业限制的有效期限竞业限制的有效期限应合理,并根据雇主业务的特点和行业的惯例进行确定。
一般而言,竞业限制的有效期限不应超过离职后的一定年限,通常为一到三年。
5. 竞业限制的限制范围竞业限制的限制范围应明确具体,不能过于宽泛。
限制范围通常包括:- 雇员禁止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从事与原雇主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雇员禁止与原雇主的客户或供应商进行业务往来;- 雇员禁止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在特定地区从事与原雇主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6. 竞业限制的补偿措施为了保证竞业限制的有效性,雇主可以向雇员提供一定的补偿措施,以换取其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
补偿措施可以包括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额外的福利待遇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7. 竞业限制的法律效力竞业限制的法律效力受到各国法律的规定和限制。
在制定竞业限制规定时,雇主应遵守当地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确保竞业限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8. 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如果雇员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雇主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追究其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承担损害赔偿等,具体的违约责任应在竞业限制约定中明确规定。
9. 竞业限制的合理性评估制定竞业限制规定时,雇主应进行合理性评估,确保竞业限制的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雇员的合法权益,并符合业务需要和合理竞争的原则。
10. 竞业限制的更新和修订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业务环境的变化,竞业限制的约定可能需要更新和修订。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5篇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5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建立雇佣关系,为明确双方在雇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此制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在签订本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对竞业限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竞业限制的定义和目的竞业限制是指乙方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在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其他公司或组织中从事相关工作或参与相关竞争活动。
本条款的目的是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防止乙方在离职后利用甲方资源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竞业限制的期限为离职后______年。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必须遵守本条款的规定。
三、竞业限制的范围1. 乙方在离职后不得在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的行业、领域、地区从事与甲方产品、服务相竞争的工作。
2. 乙方不得自己开业生产、经营与甲方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提供与甲方相同或类似的服务。
3. 乙方不得协助任何第三方与甲方进行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
四、甲方的义务1. 甲方在乙方在职期间,应依法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2. 甲方应在乙方离职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以减轻乙方的经济压力。
五、乙方的义务1. 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不得违反。
2. 乙方应在离职时返还所有与甲方有关的机密文件、资料、设备等。
3. 乙方在离职后,应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4. 若乙方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和赔偿1.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根据乙方的违约情节和造成的损失而定。
2. 若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或未履行其他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竞业限制违约金赔偿标准
竞业限制违约金赔偿标准一、概述竞业限制违约金赔偿标准是指在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用于补偿员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带来的损失。
本文将对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定义、法律依据、衡量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进行探讨。
二、定义竞业限制违约金是用于规范员工离职后是否可以从事与原雇主相竞争的工作,以及此类工作的时间、地点和范围等规定的一种赔偿金制度。
违约金的目的在于防止员工利用其在工作期间积累的商业机密和客户资源对原雇主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法律依据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离职后,如果存在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雇主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2.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应当支付对方依约行为的利益损失以及违反协议造成的损失。
因此,竞业限制违约金属于一种合法的违约金形式。
四、衡量标准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衡量,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员工在原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和职位等级:员工工作年限越长、职位等级越高,其离职将对原雇主的利益造成的损失也会越大。
2.雇主的商业机密和客户资源的保密程度:如果雇主的商业机密和客户资源对其业务运营至关重要,离职员工的不正当竞争将可能给雇主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3.离职员工与原雇主的竞业关系和竞业区域:如果离职员工的新工作直接与原雇主的业务有竞争关系,并且竞业区域与原雇主的市场重叠度高,那么违约金的数额应当相应增加。
五、相关规定1.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期限一般为离职后的一定时间段,例如1年、2年或3年等。
在限制期限内,离职员工不能在竞业区域从事与原雇主相竞争的工作。
2.竞业限制区域:竞业限制区域是指离职员工不能在一定范围内从事与原雇主相竞争的工作。
区域范围可以是城市、地区、国家或其他特定范围。
企业合作协议书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企业合作协议书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一、引言企业合作协议书是合作双方为了明确权益、责任和义务而达成的重要文件。
而竞业限制条款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保护合作双方在合作关系结束后的商业利益。
本文将对企业合作协议书中的竞业限制条款进行详细阐述。
二、竞业限制条款的定义和作用竞业限制条款是指在合作关系结束后,限制一方在一定时间内在特定范围内从事与合作项目相竞争的商业活动的条款。
竞业限制条款的作用在于保护合作双方的商业利益,防止一方离开合作后利用合作期间获取的商业机密、客户资源和商誉等非公开信息来直接或间接地对合作方进行不公平竞争。
三、竞业限制条款的内容1. 竞业禁止期限竞业禁止期限是指限制一方在合作关系结束后一定的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合作项目相竞争的商业活动。
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竞业禁止期限的长短,通常在1至3年之间。
2. 竞业禁止范围竞业禁止范围是指限制一方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从事与合作项目相竞争的商业活动。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界定竞业禁止范围,包括国家、省份、城市等具体区域。
3. 竞业禁止行为竞业禁止行为是指限制一方在竞业禁止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合作项目相竞争的商业行为。
这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合作项目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在同一行业内创办或加入竞争企业、与合作方的客户、供应商等开展商业往来等。
四、竞业限制条款的合理性和限制竞业限制条款的合理性是指该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违反公序良俗以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方面,竞业限制条款需要保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商业机密和客户资源被滥用;另一方面,竞业限制条款不能过于苛刻,限制一方的就业和创业自由。
双方在制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规定以及合作关系的特定情况,确保条款的合理有效性。
五、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适用竞业限制条款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适用情况不尽相同,双方在签署企业合作协议书时需要了解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双方也可以选择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以确保竞业限制条款的合法有效性。
竞业限制协议(简单)2篇
竞业限制协议(简单)2篇篇1竞业限制协议本协议旨在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后在特定领域内的不当行为给公司带来的潜在损失。
为确保双方的共同利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竞业限制协议:一、协议双方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定义与解释竞业限制:指乙方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在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领域内从事相关工作或加入相关领域的竞争对手公司。
商业秘密:指甲方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商业信息、客户信息等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声誉等行为。
三、竞业限制条款1. 乙方在职期间,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2. 乙方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如:______年),不得在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领域内从事相关工作或加入竞争对手公司。
3.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开展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活动或接受其他企业的聘用。
4. 乙方在离职后应当遵守公司的保密义务,继续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四、违约责任与赔偿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带来的商业损失、声誉损失等,乙方应予以赔偿。
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调查、起诉等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因乙方违约导致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同意,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属于甲方的核心机密,乙方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2. 乙方在离职后仍需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或双方另有约定为止。
3. 若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六、协议解除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到期后,如双方未书面提出终止协议,则本协议自动续期。
2.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履行了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禁止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
竞业禁止是指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原企业同行业或同领域内从事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
竞业禁止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对劳动者和企业的约束上。
本文将从竞业禁止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探讨。
二、竞业禁止的法律后果1. 对劳动者的法律后果(1)竞业禁止期间的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竞业禁止期间的就业限制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不得在与原企业同行业或同领域内从事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
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劳动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竞业禁止期满后的权利恢复竞业禁止期满后,劳动者有权恢复其在同行业或同领域内的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不得以竞业禁止为由限制劳动者的就业。
2. 对企业的法律后果(1)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条款有助于企业保护商业秘密,防止竞争对手利用离职员工获取商业秘密,从而降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合同违约责任若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竞业禁止的解除在以下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竞业禁止协议:①劳动者同意解除竞业禁止协议;②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发生重大过错,如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等;③企业依法调整经营战略,不再需要竞业禁止条款;④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竞业禁止条款不再适用。
三、竞业禁止的法律纠纷及解决途径1. 纠纷类型(1)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企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企业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劳动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3)劳动者与企业在竞业禁止期间的争议。
2. 解决途径(1)协商解决:劳动者与企业就竞业禁止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调解解决: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第三方调解机构对争议进行调解。
竞业限制协议书赔偿标准
竞业限制协议书赔偿标准鉴于甲方公司为保护其商业利益,在与乙方员工建立雇佣关系时,甲乙双方达成以下竞业限制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确保乙方在离职后不会利用公司机密信息从事与甲方业务竞争的行为,保护甲方的商业利益。
二、竞业限制范围1.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乙方已详细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的商业机密、商业计划、客户列表以及其他与甲方业务相关的保密协议和规定。
2. 在离职后的一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所从事的业务相竞争的企业中从事任何管理和从业岗位。
3.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不得与甲方的客户或合作伙伴以个人名义进行业务联系和合作。
4. 乙方离职后,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使用甲方的商业机密信息。
三、违约责任1. 如果乙方在离职后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如下:a. 乙方在离职后的一年内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年薪的100%的赔偿金;b. 乙方在离职后的两年内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年薪的50%的赔偿金;c. 乙方在离职后的三年内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年薪的30%的赔偿金。
四、其他约定1. 如乙方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行或从事与甲方不构成竞争关系的工作,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经甲乙双方签署方具有法律效力。
五、协议生效与终止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期为乙方离职后三年。
2.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未违反协议约定,则协议自动终止。
六、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育培训竞业限制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一家专注于中小学课外辅导的教育机构。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培训机构制定了严格的师资选拔标准,并对在职员工实施竞业限制。
2018年,培训机构一名资深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
在离职前,培训机构要求教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同行业从事相关工作。
教师同意签订协议,并在离职后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然而,在离职后不久,培训机构发现教师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在同行业另一家教育培训机构担任教师。
培训机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教师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二、竞业限制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同行业或同类职业领域内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竞业限制协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2.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3.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4. 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竞业限制实施过程1. 离职前,培训机构与教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竞业限制期限、范围、违约责任等条款。
2. 教师离职后,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3. 教师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培训机构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相关法律问题1. 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竞业限制协议存在以下问题:(1)竞业限制期限过长: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过长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竞业限制范围过宽:竞业限制范围应限于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过宽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3)竞业限制补偿过低:竞业限制补偿应与竞业限制期限、范围等因素相适应,过低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 竞业限制违约责任问题竞业限制协议中应明确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数额、支付方式等。
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研究
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研究竞业限制协议是指雇主与雇员签订的一种约束性协议,限制雇员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从事与雇主相竞争的活动。
此类协议一般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商业秘密,防止雇员借鉴公司资源和客户资源后带走客户或者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活动。
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一直备受争议,法院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也存在不同的判例和观点。
本文将围绕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展开研究,探讨其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相关规定和实践中的问题。
一、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依据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主要依据于《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在以下期间内不得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业关系。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间内不得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业关系。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竞业限制协议,但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协议的约定是否合法、合理;二是协议的具体内容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三是协议的约定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标准进行认定:一是合法合理性标准。
即协议的约定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是保护合法权益标准。
即协议的约定是否合理保护了雇主的商业利益和商业秘密,是否侵犯了雇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社会公共利益标准。
即协议的约定是否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以上标准进行综合判断,认定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一般来说,如果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合法合理、保护了雇主的合法权益且未侵犯雇员的合法权益,并且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协议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反之,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认定及违约责任追究
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认定及违约责任追究摘要:如今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市场对人才的需求也不断增加,面对较大的选择空间,劳动者跳槽现象愈演愈烈,在入职新单位时部分劳动者不可避免泄露其所知晓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给原单位带来损失。
对此我国竞业限制制度专门有规制来合理限制劳动者的选择,用人单位给予其相当数量上的经济补偿,从而达到双方的利益平衡。
订立竞业限制协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商业秘密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但是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是否可以依法认定和违约责任如何追究,这些会直接影响到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目的实现和实际的效果。
本文以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认定及违约责任追究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从而最大限度的平衡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竞业限制协议;经济补偿金;违约责任追究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员工在离职时带走商业秘密、到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等情况比比皆是。
这些离职的员工常常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技术情况、商业秘密了如指掌,其离职后极易选择与之前的业务特长相同或者类似的业务,十分容易利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给原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因此,不少企业为维护自身的商业秘密或竞争优势,防止员工因离职而泄露技术和商业秘密(例如客户名单、货源信息等),对企业造成不利结果等后果,通常会与员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或竞业限制合同等。
但劳资双方在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方面仍存在很多争议问题,司法实践中也有较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所以,本文就从竞业限制的概念范围等出发,着重来研究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及违约责任追究问题。
一、竞业限制概述(一)竞业限制概念之界定竞业限制又称为“竞业禁止”,是企业为保护其商业信息和竞争优势,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内容约定,限制员工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合同解除后一段期间内自由择业的制度。
竞业限制制度最初来源于民事法律中的代理人制度,最初目的是防止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被不法侵害。
竞业期间入职竞争单位构成违约被判承担责任
竞业期间入职竞争单位构成违约被判承担责任签定了竞业限制协议,却在跳糟后进入同类业务公司工作,原公司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解除与新公司的劳动合同。
日前,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董先生依法支付违约金。
董先生在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曾经约定,在职期间及离职后签定了竞业限制协议,却在跳糟后进入同类业务公司工作,原公司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解除与新公司的劳动合同。
日前,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董先生依法支付违约金。
董先生在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曾经约定,“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设立、开展或参与涉及化工或石油化工行业的离心泵和轴流泵领域的活动,也不得参加任何与公司活动相竞争或相近的业务、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为其工作,或为其经济支持或学习请,该义务适用于整个中国区域。
”2009年9月4日,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签订备忘录一份,再次对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进行了明确,并明确了董先生在两年内,可每月获竞业限制补偿金875元。
董先生离职后,跳糟至与原公司有相同业务的新公司,原公司认为其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
去年5月25日,原公司提请仲裁,要求确认董先生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董先生立即与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之后,双方对裁决均不服,诉至法院。
原公司称,与董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备忘录约定,其在离职后两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公司为此已支付每月875元的经济补偿金。
现董先生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进入了与其从事同类泵类销售业务的新公司工作,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请求判令董先生支付违约金并立即与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董先生则认为,新公司系贸易公司,只销售高压柱塞泵及涡流泵,且其职位为负责报价的应用工程师,而原公司主要是生产化工离心泵,其在原公司是负责统计泵零件及制表工作的产品工程师,两者岗位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
针对董先生的辩解,原公司认为,各企业对同一类岗位的称呼可能不同,董先生前后两个职位的职责实际并无区别。
竞业限制合同违约处理协议范本
竞业限制合同违约处理协议范本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合同,为明确双方在合同违约时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违约处理协议。
第一条违约责任1.1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合同约定,从事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活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违约金。
1.2 违约金的数额为乙方违反合同时上一年度在甲方处获得的年薪总额的____%。
第二条违约行为的确认2.1 甲方发现乙方有违约行为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2 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____天内书面回复甲方,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违约处理程序3.1 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违约问题。
3.2 若协商不成,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违约赔偿4.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4.2 甲方在收到违约金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5.1 本协议作为竞业限制合同的补充,与竞业限制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 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6.2 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其他7.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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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分析
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没有规定范围,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在我国法律实践中,违约金主要分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补偿性违约金是一般形态,而惩罚性违约金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合理地约定,过高约定可以由司法机关进行调整。
另外,劳动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总是属于相对弱势的一方。
因此笔者认为,此处违约金数额的约定应以补偿损失为一般原则,惩罚因素须慎用。
在实践中,可适当参照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进行约定。
违约金和赔偿金的适用须遵循如下规则:
第一,如果只约定了其中一种,依约定;
第二,如果没有任何约定,用人单位在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可要求员丁.赔偿实际损失;第三,如果用人单位既与员工约定了违约金又成功举证员工给用人单位
造成了具体损失时,不能要求员工重复赔付,只能在违约金和赔偿金方式中选择其一,具体有以下几类情形:一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不符,但双方对约定均无异议,依约定;二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不符,而违约金数额低于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数额,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要求员工赔偿实际损失(具体做法体现为:员工支付违约金后再赔付与实际损失间的差额或者用人单位直接要求员工赔偿实际损失);三是违约金数额高于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此时分情形:适当高于^一~■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数额畸高——员丁可以要求仲裁法院对违约金数额予以减少,最终是否减少及减少金额由法院裁决。
还有一个问题需注意。
如果员_T.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原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继续邇行竞业限制约定,也就是停止正在从事的违约行为呢?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员下的这一行为是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而在我国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是不能适用强制的,所以用人单位无法要求违反竞业限制的员T.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只能通过请求员T_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行为来承担责任。
五、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只要不是用人单位采用非正当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约定的即为有效,双方须遵照执行。
但是,在实践中,对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质疑主要发生在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中,即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此种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是否继续生效?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对此问题,法规、规章中也有所涉及,但规定口径却存在差异。
如《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千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北秘密的职工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
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數额的经济补偿。
”说法明示,向劳
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前提条件,如不支付即无效。
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中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止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衧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据此,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并非当然失效。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生效后这个问题应该可以获得一个明确的答案。
《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卜六条很明确的规定了分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况,竞业限制条款当然算广义的劳动合同条例范畴,因此考察其效力也须参照这一条款。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也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所应当获得的补偿,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免除r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则显然属于无效条款。
但是,协议约定毕竟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无效条款的认定须慎用,且需参考事实情况。
笔者认为,如果在莬业限制条款中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不能一概认定是对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责任的免除约定,而是可以由双方进行补充约定。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仍然不愿履行支付经济补偿的先履行义务,劳动者也无须再履行竞业限制的后履行义务。
另外,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比较普遍,就是劳动者为了逃脱竞业限制的义务,不接受或不领取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甚至完全不与用人单位进行联系,那么此时竞业限制条款是否依然有效?未领取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是否仍然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呢?
笔者认为,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权利。
如果劳动者拒绝接受或领取经济补偿金,甚至用失踪的方式使用人单位无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笔者认为这可以认定为是劳动者对自己权利的主动放弃。
劳动者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利并不能当然免除其需要承担的义务。
简单地说,并不是用人单位不愿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而是劳动者放弃接受补偿金的
权利,所以,劳动者想通过这种方式来达到逃避义务的R的是行不通的。
六、竞业限制的解除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解除未有规定,尚待今后明确。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让员工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是保护其自身商业秘密的一种权利,既是权利,则可行使亦可放弃,但这种“放弃”应建立在公平的意义之上,不能以损害员工权益为对价,具体体现为:第一,用人单位如若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应按双方约定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第二,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定的时间通知劳动者。
对提前通知的时间,如法规规章有规定,依照规定,如没有规定的,双方也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劳动者。
对于员工而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是遵守当初的约定,受法律、法规拘朿,但拿到相应经济补偿金是己方权利,也应受保护,因此,如若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向其主张,如果用人单位还是不支付的,劳动者则可解除竞业限制条款,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七、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
竞业限制的约定可以放在劳动合同中,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单独拟定竞业限制协议,怍为劳动合同的附件D具体选择哪种,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方便管理的原则及实际需要选择。
一般情况下,保密条款与竞业限制条款是一起拟定的,以期充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由用人单位进行选择。
另外,由于法律法规对竞业限制条款设定的要求比较高,且很多内容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因此笔者建议,用人单位拟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最好委托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审查,以保证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
八、竞业限制中的时效问題
由于竞业限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数量在实践中颇多,因此竞业限制中的申诉时效问题也是值得探讨的。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但究竟从何时起算?各类情况不同。
2006年10月1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
(二)》对此作出了界定,具体如下:
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_丨: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将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口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曰。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丨: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曰。
对于劳动者承担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从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笔者认为,时效应为肖用人单位知晓或应当知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之日起60日内。
即使超过竞业限制约定的期限,只要用人单位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确切知晓劳动者违约行为之日,也从知晓之日起算。
落实到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起算点\' 很难笼统地将其归入司法解释中的某一类,但经过分析研究仍能发现,它在实际操作上与第(3>项暗含的立法精神最为相像。
虽然经济补偿金的
给付与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毕竟是一种对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承诺,这个承诺是法定的。
因此,笔者认为,竞业限制期满之日应算作单位承诺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晚时间,由此得出:最晩的仲裁时效为竞业限制期满后一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