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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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交通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公路建设项目的变更管理。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原设计文件不完善或存在错误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的;
(二)勘察设计资料不准确,导致设计不准确或存在问题的;
(三)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的。
第四条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建设成效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一)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投资的;
(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成本或施工工艺难度,不增加相邻工序的工作量或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
(三)有利于保证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
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管理条件的。
第五条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等项目建设及文物、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局部工程提出的变更。
第六条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要求(如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改变、政策性费用变化等)及地方各级政府针对当地发展和群众需要提出的变更。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
第七条工程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桥梁长度增减达150米以上的(含分离式立交桥);
(六)隧道长度增减达150米以上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第十条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一)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Ⅰ类一般设计变更:
1、合同实施期间标准或规范发生变化;
2、长度2公里以内的路线方案发生变化;
3、连续长度500m以上的路基填筑材料发生变化;
4、20m以上的高边坡防护方案发生变化;
5、8m以上的高挡墙长度或形式发生变化;
6、桥梁加跨、减跨或主体结构型式发生变化;
7、桥梁增加、取消或位置发生变化;
8、隧道长度或隧道进出口型式发生变化;
9、隧道通风、照明模式发生变化;
10、其它因工程方案发生变化,单项工程费用增减额超过100万元的。
(二)不涉及第Ⅰ类情形,且工程费用增减额介于50万元~100万元,属于第Ⅱ类一般设计变更。
(三)不涉及第Ⅰ类情形,且工程费用增减额小于50万元,属于第Ⅲ类一般设计变更。
第四章工程变更审核权限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地方指挥机构,业主等单位均有提出及审查工程变更建议的权限。
由于提出变更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提出变更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实行变更方案和变更费用的双重管理,坚持“先方案后费用,先审批后实施”原则。
变更方案审批权限如下:
变更费用审批权限如下:
第十三条变更涉及的新增项目单价,由项目办初审后报
建设管理部审核,并由集团公司批复,变更新增单价的审核原则严格按照合同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为设计变更时,应履行施工图变更程序,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后的施工图,项目办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发。
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变更设计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对于重大和较大变更还应编制工程量和费用变化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五章工程变更程序
第十六条变更申报流程图(详见下表)。
注:变更费用审批权限针对路基路面等主体工程,机电、房建等附属工程,项目办变更费用审批权限为≤50万元。
第十七条如遇工程抢险、地质灾害及危害项目有关人员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无法按工程变更程序申报时,项目办会同施工单位应立即主动组织现场处理,将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并保留第一手影像和处理资料。
工程抢险、地质灾害主要包括:滑坡、泥石流、隧道塌方、涌突水、瓦斯爆炸、大型溶洞、油气燃烧、涌泥、大型塌方、结构工程严重破坏、水毁等。
第六章工程变更的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的编号
(一)工程变更建议的编号:HNX-J-Y,其中,HNX为合同段号,J表示变更建议,Y为序号,从001开始编排。
(二)工程变更申报表的编号:HNX-S-Y,其中,S表示申报表。
(三)工程变更令的编号:HNX-L-Y,其中,L表示变更令。
工程变更令的编号应与审批后的工程变更申报表及工程变更建议的编号一一对应。
第十九条工程变更的审批时限:
(一)变更建议审批时限:(单位: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