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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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小修保养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养护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全省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陕西省公路养护全面质量管理体系》(陕公路发〔2009〕195号)、《陕西省高速公路养护全面质量管理体系》(陕公路发〔2009〕78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的国省干线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小修保养管理,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小修保养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日常保养和小修工程具体工作范围依据《陕西省公路养护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及《陕西省高速公路全面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界定。
第四条小修保养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小修保养行业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工作,各公路管理局、各公路管理段负责辖区内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实施工作。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所经营路段的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五条小修保养工作应以保持良好的路况为目标,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原则,按照精细化养护、规范化管理、人性化服务的工作要求,努力实现全年全路线好路。
第六条小修保养工作要通过建立“养管分离、合同管理、量化考核、计量支付”的养护管理机制,实现养护生产方式由被动型向主动型、养护任务由计划型向合同型、养护方式由分散型向集约型的转变。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七条小修保养计划包括日常保养、小修工程、防汛抢险及防雪保畅、养护管理费用四部分。
第八条各单位应参照养护预算定额,根据辖养公路修建及大中修年限、交通量及组成、标志标线及安全管理设施比重、绿化比重、同类公路往年统计小修工程量等,制定年度小修工程投资建议计划(特大桥、特殊结构大桥及有照明监控隧道计划单列),市公路管理局、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报备省公路局;两大集团报送省厅审批。
第九条各单位应根据辖养公路等级、降雨量及排水构造物数量、服务区及卫生服务区、过村镇路段比例、绿化比例、灾害路段比例等,制定年度日常保养投资建议计划(特大桥、特殊结构大桥及有照明监控隧道计划单列),市公路管理局、各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报备省公路局;两大集团报送省厅审批。
第十条各市公路管理局、各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应在小修保养费用中预留5%作为防汛抢险及防雪保畅等应急专项费用;两大集团按照省厅批复投资计划预留费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县公路管理段(管理所)两日巡查、月检查考评、病危桥隧及地质灾害路段管制及监测、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市公路管理局(分公司、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月检查考核与公路技术状况核查、桥隧定期及特殊检查、常规检查检测设备更新、养护技术及专业人员培训等内容,统筹养护道班(管理所),综合服务区日常运营费用等制定年度养护管理费用建议计划,市公路管理局、各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报备省公路局;两大集团报送省厅审批。
第十二条路况指标计划由省公路局根据上年度完成路况指标情况,结合当年公路养护投资计划编制下达。路况指标计划的编制应考虑公路的实际情况、养护工程投入、养护经费安排等因素,保证路况指标计划切合实际并具有可实现性。
第十三条市公路管理局、两大集团及各收费公路经营企业下达的年度计划要将日常保养、小修工程、养护管理费、防汛抢险及防雪保畅分列下达,小修工程资金按完成工程量实行每月计量支付。
第三章养护资金
第十四条市公路管理局(两大集团及经营性收费企业)小修保养经费实行年度经费切块包干制。小修费用和防汛抢险及防雪保畅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小修保养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燃油附加税转移支付资金、统贷资金、银行贷款(收费路段)。小修保养费中除养护管理费(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外,所涉及的日常保养费用、小修工程费用、防汛抢险及防雪保畅专项经费必须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结余资金以下一年年计划下达形式滚动使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十六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市公路管理局应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经费预算包括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日常保养费、小修工程费、防汛抢险及防滑保畅费等)。其中:人员经费指公路管理局机关人员经费,日常保养费含县公路管理段、道班工人工资及福利费用。
第十七条纳入财政预算的小修保养费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每年底各单位应将其按《公路养护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养护会计报表,预算资金列入财政拨付项下。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小修养护质量管理实行“省局统一领导,市交通运输局(集团公司)、市公路局(分公司)、县公路段分级管理(管理所)”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及“县段自检(管理所)、管理局(分公司)核查、市局(集团公司)巡查、省局督查、社会监督、综合评价”的养护质量考评体系。
第十九条省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集团公司)、市公路管理局(分公司)、县公路管理段(管理所)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市公路管理局通过竞标方式与机械化养护中心签订小修工程合同,县公路管理段与保养责任人签订保养合同,进行逐级监督、逐级检查、逐级考核、逐级管理;集团、分公司逐级与养护公司签订小修保养合同。
第二十条小修保养质量管理应严格按照《陕西省公路养护全面质量管理体系》、《陕西省高速公路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及公路养护标准、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制定科学的养护方案,采用先进的养护工艺,执行规范的养护操作,采取及时的处治措施,按照规定的养护频率,加强日常保养和小修工程管理,重点抓好路基、路面、桥隧构造物、沿线设施、绿化等方面的及时性、预防性、科学性和全面性养护,达到路基稳定,路面整洁,设施完善,标线清晰,标牌醒目,绿化亮丽,路容整洁,路貌可人的养护目标。
第五章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小修保养应建立逐级检查考核体系。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省公路局每季度检查一次,检查里程均不少于各市交通运输局干线公路管养里程的50%,重点检查里程为管养里程的3%-5%,抽检里程为管养里程的1%-3%(最少不低于10公里)并对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情况进行抽检;市交通运输局每季度检查一次,检查管养里程的100%;市公路管理局每月检查一次,检查管养里程的100%;县段每两日检查一次,每月自检一次,检查管养里程的100%。
高速公路省公路局每季度检查一次,检查里程均不少于各单位管养里程的80%,随机抽检管养里程的1%~3%(最少不低于2公里)并对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情况进行抽检;各集团公司每季度检查一次,检查管养里程的100%;各经营性公司、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管理处)每月检查一次,检查管养里程的100%;各管理所(养护站)每两日巡查一次,每月自检一次,检查管养里程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