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管理,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结合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获取、处理、保存、使用、汇交和移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民用航空气象资料,是指在有关民用航空气象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各种载体形态的资料,包括基本气象资料和专业气象资料。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以下统称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所需的固定场所和专用设施,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集中管理。
第五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资料的获取和处理第六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获取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各级气象台站的常规气象资料、航危报资料、自动气象站资料、天气雷达资料、数值预报产品资料以及其他的基本气象资料。
第七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职责收集本单位的专业气象资料,通过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民用航空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航空固定电信网、世界区域预报接收系统或者其他有效方式获取其他的专业气象资料。
第八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一《民航气象服务机构绘制天气图的要求》,对所获得的常规气象资料进行处理,并填绘纸质的标准天气图。
第九条具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24小时或者13小时气象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具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不定时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第十条迁建机场的例行气象观测资料不足五年时,相应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并保留原机场至少最近十年的《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或者《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第十一条《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统计资料应当采用所在机场的《民航地面气象观测簿》、《民航地面气象观测月总簿》和《民航地面气象观测年总簿》的数据。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社会气象观测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社会气象观测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1•【字号】唐政办字〔2023〕117号•【施行日期】2023.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社会气象观测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唐政办字〔2023〕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社会气象观测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1日唐山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社会气象观测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管理,建立气象设施建设统筹协调和社会气象观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统筹布局、统筹设计、统一标准、统筹建设、统筹应用,气象观测信息互通共享,提高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的服务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共同构筑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社会气象观测发展指导意见》《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境内外投资建设气象探测设施的行为,气象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土壤温度、土壤湿度、大气成分等)观测功能的仪器与设备,如气象站、雷达、测风塔、浮标、大气成分探测站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气象观测,是指气象行业以外的公民个人、社会机构或者企业等开展的气象观测活动。
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第三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使用第四章 罚则第五章 附则附件: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站点表(2001年11月2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资料共享,进一步促进气象资料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气象资料共享,以及用户使用其提供共享的气象资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资料,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收集并存档的各种气象观(探)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成的各类气象数据集、各种气候统计值和数值分析资料等。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提供涉密气象资料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气象资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一)我国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信系统(GTS)交换的地面气象站的定时(4次)观测报告和高空站的定时(2次)观测报告;(二)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气象站(附件)的气温、气压、湿度、风、降水、日照等要素的当年的月、年统计值。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
有关部门和单位与气象部门合作开展的业务和科研项目所需的气象资料,按双方建立合作关系时商定的原则和方法处理。
为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除收取资料复制和交付成本费外,可以补偿性收取资料加工处理费。
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经2006年7月14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和2006年8月14日国家保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局长国家保密局局长二○○六年十一月七日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使用和汇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所述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合作进行。
第三条从事涉外气象探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使用和汇交等活动, 应当坚持严格监管、有效利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气象国际合作。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涉外气象探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使用和汇交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国家安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国家安全、保密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或者予以发表。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气象探测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二章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第六条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不得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气象探测资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气象探测资料是气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天气预报、气候分析、灾害预警、农业生产、交通规划等领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气象探测资料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气象探测活动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气象探测资料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气象探测资料的概念及分类1. 气象探测资料的概念气象探测资料是指在气象探测过程中,通过各种气象探测仪器和手段获取的原始数据、处理数据、分析数据和成果。
这些资料包括气象要素、气象现象、气象灾害等信息。
2. 气象探测资料的分类(1)原始数据:包括气象要素、气象现象、气象灾害等原始观测数据。
(2)处理数据:指对原始数据进行预处理、转换、校准等处理后得到的数据。
(3)分析数据:指对处理数据进行分析、统计、评价等得到的数据。
(4)成果:指基于气象探测资料得出的结论、预测、预警等。
三、气象探测资料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是我国气象探测资料管理的基本法律,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规定了气象探测资料的管理和使用原则,包括:(1)气象探测资料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非法使用。
(2)气象探测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
(3)气象探测资料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探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探测条例》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配套法规。
该条例对气象探测资料的管理和使用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包括:(1)气象探测资料的采集、处理、分析和应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气象探测资料应当由气象机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处理、分析和应用。
(3)气象探测资料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信息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信息服务条例》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规定了气象信息服务的内容、形式和监管。
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制度

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制度一、规章制度的目的本规章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气象探测与资料管理的行为,保障企业业务的正常开展和社会的安全稳定,确保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的精确可靠,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规章制度的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气象仪器设备的维护、使用和调试,气象数据的采集、处理和存储,以及相关的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
三、制度制定程序1.确定制度制定的需要和目的;2.收集和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3.明确规章制度的内容、执行主体和程序;4.组织执行主体、有关部门和人员共同商讨和制定框架和细节;5.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6.最终制定并实施。
四、各项制度内容1.气象探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制度名称:气象探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范围:适用于企业气象探测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调试和管理。
目的:规范企业气象探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仪器设备运转正常,数据准确可靠。
内容:包含气象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的常规规定、管理机制、检修和保养原则、设备报废和更新的制度规定等。
责任主体:各部门主管、设备使用人员、维修保养人员等。
执行程序:设备使用前的准备工作、设备调试和监控、设备维修保养以及设备报废更新等各个环节的流程。
责任追究:违反本规定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2.气象资料采集管理制度制度名称:气象资料采集管理制度范围:适用于企业气象资料采集、处理和存储的各个环节。
目的:规范企业气象资料采集和管理,保证气象数据的精确可靠,促进企业气象数据的应用和开发。
内容:包括气象数据的采集、传输、处理和存储的基本规定,管理机制和数据安全保密措施等方面。
责任主体:各部门主管、气象数据采集、传输、处理人员等。
执行程序:气象数据采集和处理、数据存储和归档等各个环节的流程程序。
责任追究:违反本规定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3.气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名称:气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范围:适用于企业气象信息安全的保障和管理。
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制度

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制度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制度一、背景气象探测及资料管理是气象工作的基础,保证了气象数据的质量。
科学、规范、及时的数据处理和管理对于各级气象部门的决策、服务和科研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制度是气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保证气象数据的准确、及时、完整和科学性,提高气象数据的利用效益,确保气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
四、气象探测工作1. 气象探测站点应选址在具有代表性的气象地理条件下,如从风向、气温、气压等方面均能反映某一区域气象特征的区域、自治州及其以上的行政单位、人口集中地区、交通要道等。
2. 气象探测站点要求具备环境整洁、空地干净、无高耸的建筑物和有遮挡物的地形等条件。
站点的布局应合理,设备调试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
3. 探测设备、器材和仪器应定期进行校准和更换,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和更换,以保证探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每日的探测内容应包括气温、风向、风速、湿度、气压、降水量、日照等内容。
特殊的气象要素在必要的时候进行探测。
5. 为确保探测数据质量,应定期对探测数据进行核对和验算,并及时进行数据处理。
五、气象资料管理1. 气象资料应按照时间、地点、要素等方式分类储存。
2. 气象资料应进行数字化处理和存储,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数字化处理后的数据,应及时提交上级气象部门进行归档。
3. 气象资料的管理应具备保密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等特点。
各级气象部门应实行“一站式”服务,并开展数据的共享和交流工作。
4. 数据查询和使用应受到严格的管理,必须经过部门审批,避免非法使用、泄露和损毁等现象。
5. 气象资料的更新、补充和补正等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正确性。
六、总体要求1. 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的气象规定和法规,确保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气象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气象信息报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信息的报送工作,提高气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气象信息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气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从事气象信息报送工作的人员,包括气象部门、气象站、气象观测员等。
第三条气象信息报送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气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气象信息,是指有关天气、气候、灾害性天气、气象业务等相关信息,包括气象预报、气象观测、气象预警等。
第二章报送管理机制第五条本单位设立专门的气象信息报送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气象信息的报送工作。
第六条气象信息报送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单位的气象信息报送工作计划,安排和部署气象信息报送工作。
第七条气象信息报送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天气、气候等相关部门、单位建立联系,及时掌握气象信息,确保气象信息的获取和准确性。
第八条本单位应加强对气象信息报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报送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气象信息报送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气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第十条本单位可采取人工报送和自动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气象信息的多方位、多层次的报送。
第三章信息报送要求第十一条气象信息报送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确保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气象信息报送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评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气象信息报送应遵循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十四条气象信息报送应坚持信息的公开、透明原则,确保信息的公正和公信。
第十五条气象信息报送应坚持信息的服务导向,确保信息的服务性和实用性。
第十六条气象信息报送应遵循信息保密的原则,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七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气象信息报送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信息报送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1. 引言本文旨在规范和指导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以确保其安全、完整和有效地保存、管理和利用。
2. 定义气象成果:指通过气象观测研究、数据分析和模型计算等手段获得的气象科学研究成果,如预报模型、数值模拟结果、观测数据分析报告等。
资料档案:指气象成果的电子和纸质文档、数据文件、图纸、录音和视频等形式,并包括相关的元数据、文档描述和使用说明等。
3. 档案管理责任气象局负责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并任命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相关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4. 档案管理流程4.1 档案采集:对新产生的气象成果和资料进行采集,并确保准确记录其来源、时间和有关信息。
4.2 档案整理:对采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和编目,建立起各类别档案的组织结构。
4.3 档案存储:确保档案的安全存储和备份,采用合适的存储介质和技术手段,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查。
4.4 档案检索:建立便于检索的档案索引和查询系统,确保用户能够方便地获取所需档案和信息。
4.5 档案利用:根据需要,提供档案的复制、转交和共享服务,保证档案的有效利用和传播。
4.6 档案审查:定期对档案进行审查和鉴定,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5. 档案保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气象成果和资料进行保密处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6. 档案销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对不再需要保存的气象成果和资料进行销毁,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确保档案不被恶意利用和泄露。
7. 监督和评估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进行档案管理工作的评估和审查,以确保规定的执行和改进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
8.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气象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以上为《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为气象成果和资料的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并及时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5.03.12•【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预报正文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6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2015年3月12日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预报发布,鼓励气象预报传播,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本办法所称公众气象预报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以及日地空间天气现象、太阳活动水平、地磁活动水平、电离层活动水平、空间粒子辐射环境、中高层大气状态参数等空间天气要素预报。
本办法所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太阳耀斑、太阳质子事件、日冕物质抛射、磁暴、电离层暴等空间天气灾害预警信息。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发布是指气象预报向社会无偿公开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传播是指将已发布的气象预报进行转播、转载的过程。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交通运输、气象、互联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7.05.02•【文号】气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17〕3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气象局,有关高校,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适应我国大数据发展战略的迫切需求,推动气象数据资源汇集共享,更加科学地为国家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家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和社会民生等做好气象预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相关规定,中国气象局研究制定了《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现印送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中国气象局联系沟通。
联系人:郭文刚,联系电话:************。
中国气象局2017年5月2日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工作,促进资料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和《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上钻井平台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国际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远洋航行的船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象探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气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象资料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气象资料档案管理水平,保证气象资料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气象资料档案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气象部门各级单位气象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气象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气象资料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气象资料档案管理效率和水平。
(三)集中统一管理:气象资料档案由气象部门各级单位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四)安全保密:加强气象资料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国家利益和信息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气象部门各级单位应设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气象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气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气象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气象资料档案的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四)负责气象资料档案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负责气象资料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气象资料档案的收集范围:(一)气象观测资料、气象预报资料、气象服务产品等。
(二)气象科技研究、气象业务运行、气象灾害防御等方面的资料。
(三)气象部门内部文件、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等。
第七条气象资料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编目、装订等规范要求进行整理。
(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对归档的档案进行编号、登记、编制目录。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气象资料档案的保管要求:(一)按照档案保管规范,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和设备。
(二)加强库房管理,确保档案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安全。
(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气象资料档案的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利用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摘抄、传播档案内容。
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本规定是为了加强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维护气象成果及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性,促进气象科研和生产的信息化建设,建立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加工、利用、保管、共享、开放和销毁等活动,以有效支撑我国气象现代化和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建设。
本规定适用于气象成果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加工、利用、保管、共享、开放和销毁等活动。
第二章气象成果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加工第一节气象成果的收集1. 气象成果的收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和及时的原则,应当在成果制作单位出具的成果说明书、报告和其他同级成果文件的基础上进行;2. 气象行业科技成果的收集应当规范有序,尽可能避免重复支出,避免气象科研成果被挤占,被忽视或被滥用。
第二节气象资料的整理和加工1. 气象资料的整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和及时的原则,应当明确文件的来源单位和归档原则,并进行规范整理;2. 气象资料的加工应当充分发挥决策咨询和科技服务功能,必要时应当与各相关领域的专家和用户充分沟通,确保积极服务气象业务和相关领域的开发需要。
第三章气象成果及资料的利用和共享第一节气象成果的利用1. 气象行业中的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所拥有的成果,必要时允许有关单位共享,对于已经公开的成果也应当以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提供;2. 气象成果的利用应当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性,以及尊重成果制作者的贡献和协调各方的权益。
第二节气象资料的共享和开放1. 气象行业中的资料共享管理应当遵循“一网两平台一中心”的原则,即建立统一的气象资料共享平台、气象数据共享平台和气象科研成果共享服务中心,充分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气象资料的大数据管理和应用服务;2. 气象资料的共享和开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和商业保密等因素,遵循共享原则和责任分明的原则,实现成果推广和应用增值的目标。
第四章气象成果及资料的保管和销毁第一节气象成果资料的保管1. 气象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象成果资料的管理机制,确定各类成果、资料的保管期限和保管措施等管理制度;2. 气象成果和资料的保管应当保证其安全、完整和有效性,做到分类保管、等级管理、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方面落实职责。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年月日中国气象局令第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资料共享,进一步促进气象资料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气象资料共享,以及用户使用其提供共享的气象资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资料,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收集并存档的各种气象观(探)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成的各类气象数据集、各种气候统计值和数值分析资料等。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提供涉密气象资料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气象资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一)我国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信系统()交换的地面气象站的定时(次)观测报告和高空站的定时(次)观测报告;(二)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气象站(附件)的气温、气压、湿度、风、降水、日照等要素的当年的月、年统计值。
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
有关部门和单位与气象部门合作开展的业务和科研项目所需的气象资料,按双方建立合作关系时商定的原则和方法处理。
为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除收取资料复制和交付成本费外,可以补偿性收取资料加工处理费。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机构,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提供其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的气象资料,不收取费用。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软科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07]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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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软科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软科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07〕111号)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气象软科学的管理,使气象软科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气象软科学研究水平和质量,促进气象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运用,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特制定《气象软科学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气象软科学管理办法》二○○七年四月十六日附件:气象软科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气象软科学(以下简称“软科学”)的管理,使软科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软科学研究水平和质量,促进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运用,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参照《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气象部门的软科学管理。
国家软科学研究课题的管理按照科技部下发的《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软科学管理,主要包括软科学管理单位的职责和分工,软科学研究课题指南的制定和发布,课题立项审批和结题验收,研究成果评审和登记,经费管理,课题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等。
本办法所称的软科学研究,是指运用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结合气象事业改革、发展、创新的特点而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工作,是国家软科学和气象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软科学研究范围主要包括对气象事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政策法规、行政及业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气象防灾减灾对策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doc

气象信息效劳管理方法(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气象信息效劳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促进气象信息效劳开展,培育气象信息效劳市场,标准气象信息效劳活动,满足经济社会开展和人民生活对气象信息效劳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气象信息效劳活动和进行监视管理,适用本方法。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气象信息效劳,是指气象信息效劳单位利用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开展面向用户需求的信息效劳活动。
本方法所称气象信息效劳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气象信息效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信息效劳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效劳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依法开展气象信息效劳活动,支持与气象信息效劳有关的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气象信息产业开展。
第六条气象信息效劳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老实信用原那么,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气象信息效劳单位备案统计与公示制度。
气象信息效劳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承受其监视管理。
本方法实行前成立的,应当自实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备案;本方法实行后成立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
第八条气象信息效劳单位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三)主要技术人员信息;(四)信息效劳提供方式和范围说明。
第九条从事气象信息效劳的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使用合法渠道获得的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二)建立业务标准和管理制度;(三)遵守气象有关技术标准、标准和规程。
气象信息报送管理制度汇编

气象信息报送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信息报送工作,提高气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保障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气象局及各级气象部门的气象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条气象信息报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气象观测数据、气候变化预测等。
第四条气象信息报送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客观、科学的原则,不得歪曲、虚假或隐瞒事实。
第五条地方气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气象信息报送管理方案,并报国家气象局备案。
第六条国家气象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气象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地方气象部门的检查和督促。
第七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建立健全气象信息报送工作的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
第二章气象信息报送流程第八条气象信息报送流程包括信息收集、处理、审核、发布等环节。
第九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建立信息采集和传输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气象信息报送涉及重要预警信息时,各级气象部门应既定的流程要求,进行审核和备案登记,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气象预报信息的发布应当在国家气象局指定的平台上进行,不得私自发布,确保信息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第十二条气象观测数据的报送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气象部门的要求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国家气象部门的规定,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全面性。
第三章气象信息报送管理第十四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建立健全气象信息报送管理制度,包括信息收集、处理、审核、发布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气象信息报送管理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抽查机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气象信息报送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国家和地方气象部门的报送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十七条气象信息报送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报送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对信息报送规定的了解和遵守。
第十八条气象信息报送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工作的奖惩机制,对报送工作表现突出和疏漏情况进行奖惩。
气发〔2004〕344号(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气发〔2004〕344号(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气象局文件气发〔2004〕344号关于印发《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利部、农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气象局,气象中心、气候中心、信息中心、探测中心、气科院:为了提高我国中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水平和服务效益,加强对全国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网的组织、协调与管理,确保加密气象资料的质量,促进加密气象资料共享,完善气象信息资料归档,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中国气象局监测网络司联系。
— 2 —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做好有关组织管理工作。
对已建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情况,请按附件4格式于12月31日前上报我局监测网络司;同时按照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数据文件格式及传输规定(附件2和附件3),积极做好资料上传的各项准备工作,何时开展资料上传工作,将另行通知。
附件:1.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管理办法2.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数据文件格式3.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观测资料传输规定4.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情况统计表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3 —附件1: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国气象事业发展战略成果,树立“公共气象、安全气象和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促进我国中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的发展,提高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水平和服务效益,加强对全国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网的组织、协调与管理,确保加密气象资料的质量,促进加密气象资料共享,完善气象信息资料归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建设属地方气象事业,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原则上由地方负责解决,由各省(区、市)气象局统一规划、实施和管理。
气象科技档案汇交规定

气象科技档案汇交规定
【发文字号】国气办字[1985]第024号
【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
【公布日期】1985.08.05
【实施日期】1985.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气象科技档案汇交规定
(1985年8月5日(国气办字
〔1985〕第024号))
第一条为了完整地保存气象科技档案,充分发挥在气象业务技术、科学研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和我局气象科技档案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气象科技档案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定期汇交”的管理原则,气象部门科技档案实行国家、省、地、县四级管理。
凡是永久保存的科技档案都必须分别向各级气象科技档案馆汇交。
第三条北京气象中心资料室(对外称国家气象局气象档案馆)负责管理全国气象记录档案资料、国家气象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永久保存的科技档案,以及由国家气象局统
一组织的重大专项气象科技活动(包括科学试验研究、科学考察等)中产生的科技档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气候资料室(对外称省气象局气象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本省(区、市)气象记录档案资料,负责管理省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永久保存的科技档案和由省局统一组织的较重大的专题气象科技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档案。
地、县气象部门负责集中管理本部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
第四条气象科技档案的汇交。
第五条气象科技档案汇交的要求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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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气发[2017]31号
【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
【发布日期】2017.05.02
【实施日期】2017.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气发〔2017〕3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气象局,有关高校,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适应我国大数据发展战略的迫切需求,推动气象数据资源汇集共享,更加科学地为国家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家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和社会民生等做好气象预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相关规定,中国气象局研究制定了《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现印送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中国气象局联系沟通。
中国气象局
2017年5月2日
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工作,促进资料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和《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上钻井平台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国际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远洋航行的船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象探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第三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气象探测资料,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汇交传递、存储和使用,依照有关国家安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汇交协议的方式,阐明其汇交资料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明确汇交资料的使用条件等。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制定气象探测资料生产及汇交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承担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汇交资料的收集整理、质量控制和评估、加工处理、存储管理、共享应用工作,承担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共享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内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汇交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评估、加工处理、存储管理、共享应用等工作,并将资料汇交至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承担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共享平台省级节点的管理和服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地址及联系人信息。
第七条气象探测资料汇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原始气象探测记录及图像、视频文件;
(二)探测站(点)地理位置名称、经纬度、海拔高度、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探测时段等元数据信息以及由上述信息形成的历史沿革文件;
(三)资料格式、资料质量控制及加工处理方法、传输方式、存储方式、目的用途等相关说明文件。
第八条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保障汇交资料完整可靠,文档完整齐全,符合气象探测资料生产及汇交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及时更新资料变动情况。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汇交气象探测资料时,应当提供以下文档(见附录1-6):
(一)气象探测资料清单;
(二)气象探测站(点)的地点列表;
(三)气象探测元数据文档及历史沿革文档;
(四)气象探测资料说明文档;
(五)如需协议汇交,应提供协议文档。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开展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资料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开展汇交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汇交气象探测资料,应当在所在地的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共享平台注册、
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文档;确认相关文档完整齐全后,即可通过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共享平台,按既定频次汇交气象探测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应当在收到注册信息和相关文档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相关组织和个人。
不能通过以上方式汇交的,应在每年3月底之前,通过邮件寄送或网络传输的方式,将上一年度气象探测资料及相关文档汇交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
未汇交历史气象探测资料的,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之内,将历史气象探测资料及相关文档通过邮件寄送或网络传输的方式,汇交至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应通过国内气象通信系统或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平台,将通过审核的气象探测资料汇交至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应对通过资料质量审核、文档完整齐全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出具汇交凭证(见附录7)。
第十二条鼓励有关部门和机构与气象部门协议共享其他相关资料。
鼓励企业和个人汇交其他气象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气象探测是指利用科技手段对大气和近地层的大气物理过程、现象及其化学性质等进行的系统观察和测量。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1
气象探测资料汇交清单模板
注:(1)资料种类包括地面气象、高空气象、气象辐射、海洋气象、农业与生态气象、大气成分、雷达气象、卫星气象、气象灾害、科学实验和考察、气象台站历史沿革、其他等。
(2)要素内容表示仪器观测的大气和下垫面状态的物理量。
(3)空间范围为观(探)资料的行政区划或经纬度范围;空间分辨率为站点观测资料的
站点数或卫星探测资料的空间分辨率。
(4)时间范围为观(探)资料的起止时间,表示为YYYY1MM1DD1-YYYY2MM2DD2,YYYY、MM、DD分标表示年份、月份、日期;时间分辨为观(探)测资料的时间频率,表示为小时、定时、日、月、年等。
(5)资料量(MB)、资料文件数表示所汇交资料的数据量和数据文件个数,其中数据文件数不包括数据说明文档等文件个数。
(6)更新频率包括:每小时、每日、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不定期等。
(7)数据来源:表示获取数据的来源,例如:自建气象站、船舶观测、飞机观测、微型观测设备等。
(8)备注:有关资料的其他属性特征描述,例如卫星资料,可填写卫星名称、卫星类型(极轨、静止)、卫星产品级别(L1、L2、L3)等描述。
附录2
气象探测站(点)列表
注:(1)该模板适用于站点观测资料。
(2)省份、地市、县区表示气象探测站(点)地理位置所在的省份、地市和县区。
(3)站名、站号表示气象探测部门为气象探测站(点)设置的名称和编号。
(4)纬度、经度表示气象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南北纬分别用数学符号“-”、“+”表示,“+”填写时省略,“度”、“分”分别占两位字符“度”、“分”位数不足高位补“0”,如:-3002表示南纬30度02分;东西经分别用数学符号“+”、“-”表示,“+”填写时省略,“度”占三位字符,“分”占两位字符“度”、“分”位数不足高位补“0”,如:09746表示东经97度46分。
(5)海拔高度以米为单位,精确1位小数,如31.3米。
附录3
气象探测资料元数据文件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