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教学督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教学督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督导工作,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督导人员。

第三条教学督导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服务教学、促进发展的原则。

二、教学督导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教学督导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教学督导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教学督导委员会职责:(一)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二)组织教学督导活动,对教学过程、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三)对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督促;(四)对教学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五)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教学督导工作情况。

第七条教学督导办公室职责:(一)组织实施教学督导活动;(二)收集、整理教学督导相关资料;(三)对教学督导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报告;(四)对教学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和督促整改;(五)负责教学督导工作的日常管理。

三、教学督导内容与方法第八条教学督导内容:(一)教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二)课堂教学质量;(三)实验教学、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四)教师队伍建设;(五)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

第九条教学督导方法:(一)查阅教学资料;(二)听课、评课;(三)召开座谈会;(四)问卷调查;(五)实地考察。

四、教学督导工作程序第十条教学督导工作程序:(一)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二)组织实施教学督导活动;(三)收集、整理教学督导相关资料;(四)对教学督导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报告;(五)对教学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和督促整改;(六)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教学督导工作情况。

五、教学督导结果运用第十一条教学督导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教学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教学督导结果作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参考依据。

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及学院改革发展实际的要求,为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确保我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有序、规范运行,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充分发挥教育教学督导作用,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教育教学质量是影响学院发展的重要因素。

教育教学督导对学院日常教学工作运行、教学评估、教师培养、专业和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风学风建设、教学管理进行督查与指导,是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学院诊断与改进,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督教和督学两个方面。

督教是指对教师教学过程中的各个教学环节进行督导,是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重点环节。

督学是对学生学习活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督导。

第二章督导组织机构第四条学院设立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审核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检查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进展、审核评价意见、处理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等。

督导委员会主任由党委书记或院长担任,督导委员会副主任由分管质量监控、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和人事管理的院领导组成,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教务处、学生处、组织部(人事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院长组成。

第五条教育教学督导实行校级(一级)、教学单位级(二级)两级督导。

以学校督导为主导、二级学院督导为重心、校院两级督导相结合,形成动态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第六条校级成立“校级教育教学督导组”(即:一级督导组),在分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的校领导指导下开展工作,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简称“质控中心”)负责一级督导组日常协调与管理工作。

督导组组长由督导组成员选举产生,负责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对教学秩序、教学水平、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

教学单位成立教学单位教育教学督导组(即:二级督导组)。

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教学过程的全面监督和管理,高标准地完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维护和稳定教学工作秩序,理顺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关系,提高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落实督导工作责任和有效发挥督导作用,学校决定成立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督导组,并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教学和教学管理的督导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对全校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

第四条教学督导组是在学校行政领导下,由教育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组建和管理,配合教务处、各学院(部)开展教学督导工作,代表学校对全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调研、评估和指导。

教学督导分校、院两级。

教育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校教学督导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的日常管理由二级学院负责。

第三章教学督导员的组成与聘任第五条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主要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在校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有多年从事教学工作经历、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的教师或管理人员。

第六条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和程序:(1)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担任过学校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者优先选用);(2)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责任心强;(3)教学督导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经教育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各学院推荐和经学校考察决定审批后,由校长聘任;(4)热心教学督导工作,身体健康,年龄聘任时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七条教学督导组办公室设在教育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以开展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教学督导组工作正常运行,经费由教育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编报、申领和管理。

督导工作所需经费及督导人员酬金,由教学质量监中心提出预算列入学校年度教学经费预算。

高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高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高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高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对本科教学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教学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教学督导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教学督导组织的构成学院成立“×××学院教学督导组”,对全院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教学督导组由5人组成,设组长一名。

第二条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1、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

3、从事过教学或管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和管理经验。

4、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5、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教学研究及教学指导能力。

第三条教学督导员聘任办法1、教学督导员由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遴选,学院聘任,聘期为两年,合格者可以续聘。

2、在聘期内,教学督导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

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院有权解聘。

第四条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1、对全院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建议。

2、深入课堂、实验室等教学一线检查、督导。

3、协助学院调查、核实教学事故,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根据学院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5、参与教育改革项目的论证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

6、定期参加教学督导员会议,对反映上来的各种信息进行汇集、分析、研究。

第五条教学督导方法1、对各系(部)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随机性检查。

采取听(听课、召开座谈会听取师生的反映)、看(查看教学条件和管理软件)、查(抽查教案、学生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评(对教学条件、状态、效果进行评价)等方法,客观地掌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环境是否符合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是否严谨、规范,是否能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注重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

2、召开教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信息。

3、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到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系(部)负责人。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学过程质量管理,发挥专、兼督导在教学工作中的监督与指导作用,建立多元教学质量监督体系,构建教学督导工作的长效机制,在原《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督导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导办)隶属学校教务处并具有独立工作职能的基层单位,各二级学院、教学部设有兼职督导员,其按照督导办的工作计划完成规定的督导工作。

第三条教学督导团队加强自身队伍建设,适时开展校内外教学督导工作调研、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教学督导水平。

督导员要严于律己,秉承“客观、公正、监督、指导”的原则,本着有利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促进学生发展的原则,推进教育教学工作发展,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为各教学单位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第四条学校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及相关单位应从各方面大力支持教学督导工作。

二、教学督导工作的职能第五条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工作职能“督教、督学、督管”,建立健全督导工作制度;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提升教学质量,推动教学改革,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条督导办按照学校教务处的总体部署,针对各学院、教学部每学期教学任务的开展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落实教学督导工作,深入课堂听课,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信息反馈。

对教学运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密切结合学校质量工程建设、人才培养目标实施有效督导。

第七条配合教务处进行各项教学检查,有效发挥信息渠道的作用。

通过学生教学信息反馈平台、督教督学的信息渠道、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信息渠道、用人单位的信息反馈等第一手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向校领导或相关部门提供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整体动态信息,落实督教督学。

三、督导办组织构架与工作开展第八条督导办工作人员由专、兼职督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根据学校各专业设置情况分为文科督导组、理工科督导组,负责与学院兼职督导联系,安排听课任务,专、兼职督导联合听课,互相监督。

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教学督导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学督导工作,强化对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高效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确保学校教学有关规定和措施的落实,保证教学活动按计划有序进行,促进教学水平、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结合学校以本建专、强院兴校的发展思路,实施校院两级管理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督导工作是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组代表学校对教学及其管理全过程进行检查、评价和咨询、指导,促进优良教风、学风和校风的全面提升。

教学督导工作必须以落实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贯彻质量第一的价值导向,“以导为主,以督为辅”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教学督导组及教学督导以专家组和专家的身份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教学工作,向学校、学院、教研室、课程负责人以及听评课对象等反馈教学管理、教学状态、教学质量等情况,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学校为教学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包括人员、场地、设备及经费等保障,以支持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

教学督导根据听课、调研、调查、检查等途径对教学全过程的质量做出独立判断和评价,并将结果分别上报学校或学院,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学校教学督导组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由评估中心协调督导组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成和聘任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度。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负责教学督导工作,在主管校领导及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安排下开展工作。

督导组原则上由10~15人组成,设督导组组长1名、副组长2名。

督导组成员由学院推荐,校长聘任。

召开学校教学督导工作例会时推荐2名以上学生代表参加。

第六条校督导组成员实行聘任制,原则上聘请年龄在65周岁以下长期从事过教学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担任过副处级以上职务,熟悉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教学效果好,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的学校在职或退休教师。

每届聘期为2年,可以连聘连任。

学校教学常规督导制度

学校教学常规督导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教师教学行为,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所有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

第三条学校教学常规督导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督导内容第四条督导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教师备课情况:教学计划、教案、教学进度安排、教材使用、教学目标、教学重难点、教学方法等。

2. 教学实施情况:课堂教学组织、课堂纪律、教学态度、教学效果、作业布置与批改等。

3. 教师专业发展:教师培训、教研活动、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等。

4. 教学设施与资源:教室环境、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网络资源等。

5. 教学评价与反馈: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家长评价、自我评价等。

第三章督导组织第五条学校成立教学常规督导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教学常规督导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六条教学常规督导领导小组下设督导组,负责具体督导工作。

第七条督导组成员由学校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每组设组长一名,负责本组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督导程序第八条督导工作分为自查、互查和抽查三个阶段。

1. 自查:教师根据本制度要求,对照自身教学实际,开展自查。

2. 互查:教师之间互相检查,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3. 抽查:督导组对教师教学情况进行抽查,了解教学现状。

第九条督导过程中,督导组应认真听取教师意见,关注教师需求,帮助教师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条督导结束后,督导组应将督导情况汇总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向学校领导汇报。

第五章督导结果运用第十一条对教学常规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1.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2. 对表现优秀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教师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等。

4. 对教学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的教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教学常规督导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督促各地认真做好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是促进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省级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下一级及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第四条实施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二)注重实效。

完善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形式、内容和方法,因地制宜,确保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取得实效。

(三)公开透明。

坚持标准与方法公开、组织与人员公开、过程与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督导内容第五条组织管理(一)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督促市、县级政府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与监督责任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资金与资源,开展安全管理培训与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岗位安全职责,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情况。

第六条制度建设(一)省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治理机制,制定完善本地方学校安全标准体系,开展学校安全事项认证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完善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学生安全区域情况。

(三)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和安全管理各环节、岗位职责情况。

第七条预警防范(一)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隐患排查与整治的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安全预警公告情况。

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督导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质量检查评估的专家机构,其成员由校长聘任,受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直接领导,代表学校行使权力。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有权检查各院(系)教学管理、教学工作运转情况,检查教师的课程教学状态及准备情况。

第三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由校长从全校已退休或临近退休的专任教师中聘请热爱教学及督导工作,思想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具有正高职称,长期从事教学工作,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 岁或在岗教师 55 岁以上的同志担任,每届任期四年。

每一届教学督导委员会由 40 人左右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到两名,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

委员年届 70 岁的单位,应提出续聘委员的建议。

第四条学校施行校院两级督导制度,各院(系)应成立院(系)教学督导委员会。

院(系)教学督导委员会按照学生人数 1:100配备,设主任委员一名,全面负责院(系)督导委员会的工作。

院(系)教学督导委员会由各院(系)领导,并接受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指导,与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既分工又合作。

院(系)参照本办法制订院(系)督导工作办法,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掌握教师授课的整体状况,检查、督促各院(系)的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和改革,帮助其提高业务水平,进一步做好教学工作。

第六条教学督导委员会定期检查、诊断学校整体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教风、学风建设,检查和监督教学工作运转情况,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反馈教学工作信息,提出改进和加强教学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第七条教学督导委员会应积极开展教学质量监控研究、教学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研究,以及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思路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每学年每人在各种活动中听课累计不少于 100 学时。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将重点督查治理检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小学对防溺水、交通事故、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涉校涉生违法犯罪和心理、行为咨询与矫治等重点问题的预防与应对情况。

《办法》共5章19条,主要包括总则、督导内容、组织实施、结果运用和附则等5个方面,对学校安全专项督导工作进行了系统的设计和全面。

以下为《办法》全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督促各地认真做好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教育督导》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是促进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省级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下一级及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第四条实施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应坚持以下原则:(一) 统一领导。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二) 注重实效。

完善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形式、内容和方法,因地制宜,确保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取得实效。

(三) 公开透明。

坚持标准与方法公开、组织与人员公开、过程与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督导内容第五条组织管理(一)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督促市、县级政府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与监督责任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资金与资源,开展安全管理培训与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岗位安全职责,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情况。

第六条制度建设(一)省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治理机制,制定完善本地方学校安全标准体系,开展学校安全事项认证情况。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学校教学质量的监控与保障,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督导组成1. 学校教学督导组由校长办公会提名,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具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的高级教师、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和学校管理人员组成。

2. 学校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成员若干。

组长由学校分管教育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学院(部)教学负责人、教研组长、优秀教师代表等担任。

三、督导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教育教学规章制度,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2. 研究制定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3. 定期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检查,通过听课、查阅资料、座谈、访谈等形式,了解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 每学期对所听课程进行综合评价,对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进行分析,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参考。

5. 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报告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协助学校领导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

6. 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研究和实施,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

7. 完成校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督导工作程序1. 制定工作计划:教学督导组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发展的需要,每学期初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包括督导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等。

2. 开展督导工作:教学督导组按照工作计划,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3. 反馈意见:教学督导组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向被督导部门和教师反馈意见和建议,帮助其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4. 总结报告:教学督导组在每个学期末,对学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校长办公会。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旨在通过对教学活动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保障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评价与激励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教学督导组,对学校和分管校长负责。

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教育教学管理经验的专家、教授组成。

第五条教学督导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二)对学校教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三)对教师教学水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建议;(四)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教学督导工作的情况和结果;(五)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教学督导组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教学督导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三章聘任与管理第七条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二)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教育教学管理能力;(三)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在教育教学方面有特殊成就;(四)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能够认真履行教学督导职责。

第八条教学督导员的聘任程序:(一)学校根据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制定招聘方案;(二)学校组织招聘活动,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三)学校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教学督导员拟聘名单;(四)学校进行聘任,颁发聘书。

第九条教学督导员的管理:(一)学校对教学督导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二)学校定期对教学督导员进行考核,评价其工作绩效;(三)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对教学督导员进行奖惩;(四)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督导员退出机制,对不履行职责的教学督导员进行解聘。

督学工作职责及补贴暂行办法

督学工作职责及补贴暂行办法

督学工作职责及工作补贴暂行办法2011年2月为了落实督学在学院教育教学监控与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落实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2010】66号文件),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督导工作应以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中相关内容作为规范,以教育部关于高职人才培养评估的政策和指标体系为依据,重点督察和关注影响教学质量的主要环节,协调督教、督学、督管工作,对学院教学工作的运行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评估和指导咨询,推动各相关单位不断推进高职特色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学管理工作水平。

二、督学的主要工作项目(一)听课(包括随堂听课和评价性听课)督学每周授课不超过12学时者,每周听课应不少于2学时;每周授课超过12学时者,或承担系(部)领导职务者,每周听课不少于1学时。

(二)参与系(部)主要教学与研究活动1、专业建设、专业调整、新专业论证与申报;2、精品课程的开拓与建设;3、有关教学改革的研讨;4、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的拟订;5、相关专业实验、实训基地建设;6、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其它活动。

(三)每学年重点帮扶、指导青年教师1名,并于学年度结束前撰写一篇指导评价报告交学院督导办。

(四)参与教研室与专业建设相关的工作,协助教研室主任制订专业教学计划、专业课程教学大纲,以及考试命题、课程设计选题等重要工作。

(五)参与谋划实践教学环节的改革、专业实践、实习实训基地的论证、投入与建设,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六)在系(部)统一领导下,认真抓好本系(部)的常规教学督导工作,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

重点抓好期初、期中教学检查及期末复习考试阶段的督察,对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进行试卷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三、督学工作津贴(一)督学每月底填写本月的工作量情况,送交督导办汇总,并于每学期结束前制表报送人事处、财务处,作为发放工作量补助的依据。

高职院校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高职院校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高职院校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教学质量监控过程中的督促检查、信息反馈、诊断指导等作用,保障教学过程各环节按规范运行并达到相应质量标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督导是学校规范教育教学运行,主动适应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和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的一项制度(简称督教、督学、督管),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学督导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督导活动的重点是导,以督促导,以导为主。

第三条教学督导具有巡视、检查、监督、评价、反馈、指导、咨询和服务等职能。

其主要作用在于通过监督检查,了解教育教学工作现状,促进教师和管理人员开展教学工作的切磋、指导、服务,调动教师和管理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的能动性和自觉性,充分挖掘潜能,激励、引导教师和管理人员自我成长,推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整体水平与质量的持续改进与提升。

第四条组织机构与职责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切实加强对教学督导工作的领导,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督导委员会)。

督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教学校领导兼任;设副主任一名,由质量监控办公室负责人兼任;设委员5-9名,由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商定后选聘。

督导委员会下设教学督导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导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监控办公室,与评建办公室合署办公。

督导办公室设主任一名(质量监控办公室负责人兼),秘书一名。

(一)督导委员会职责1.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2.讨论与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相关的重要文件及议题;3.研究教育教学督导规律,探索督导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提高督导工作质量;4.对教育教学督导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讨并形成决议。

(二)督导办公室职责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在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对全校教育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督导的工作计划与方案;2.负责对全校的教学秩序、教学过程、教学管理、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并收集、整理、分析、反馈各项督导检查情况;3.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研究,总结推广教学督导工作经验,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4.负责编印督导工作简报。

学校督导督查工作制度

学校督导督查工作制度

学校督导督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确保学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督导督查机构及职责1.学校设立督导室,负责对学校各部门和教职工的工作进行督查。

2.督导室设督导员若干名,由校长提名,教职工大会通过。

3.督导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公正廉洁,积极主动地开展督查工作。

三、督查内容1.教育教学工作: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学环节、教学质量、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

2.德育工作:德育计划、德育活动、德育评价、心理健康教育、师德建设等。

3.学校管理工作:学校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纪律、校园安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

4.教职工队伍建设:教师培训、教师考核、教师待遇、教师职业道德等。

5.学生管理工作:学生学籍、学生考核、学生奖励与惩罚、学生安全等。

6.其他重要事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突发事件等。

四、督查程序1.制定督查计划: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督查计划,明确督查内容、时间、方式和责任人。

2.开展督查工作:按照督查计划,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学校各部门和教职工的工作进行督查。

3.反馈督查结果:将督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被督查部门和教职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整改落实:被督查部门和教职工要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给督导室。

5.汇总分析:督导室要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督查报告,提交给校长办公会议。

五、督查结果运用1.督查结果作为评价学校和教职工工作的重要依据,纳入学校和教职工的年度考核。

2.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追究责任,对违反纪律的教职工,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对督查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和工作经验,要予以推广和表彰。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督导室。

3.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安徽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督学队伍,更好地发挥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提升教育督导工作水平,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督学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任命和聘任第四条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

兼职督学由要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县级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亦须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

省级督学数量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省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县级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督学的任职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素质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研究能力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基础教育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工作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备较强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第七条督学的工作要求:(一)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工作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恰当的检查指导、监测网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三)能够保证教育督导教育工作时间。

第八条兼职训导聘任程序:(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相应教育督导机构推荐参聘人员。

(二)审核:教育机构对推荐参聘人选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教育督导机构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教育督导政府机构向聘书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

第九条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暂行办法
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促进良好教风、学风建设,激励教师积极健康成长,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督导体制
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学督导的对象是学校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与人员。

教学督导工作实行教学督导评价委员会为统领,学校教学督导室为主导,全面组织协调管理,各教学系部督导组为主体和基础,学生教学信息员为补充,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积极参与的“五位一体”的督导体制。

二、督导机构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评价委员会、教学督导室、系部督导工作组三级督导组织机构。

教学督导评价委员会由院领导、教学综合处室和教学系部负责人及部分教师组成。

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师德修养高,教学能力强;(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五年以上教龄;(4)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

教学督导评价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质量评估。

教学督导评价委员会下设教学督导室。

主要负责全院教学秩序督导、教学质量监控、组织教学督导评价委员会成员开展教学质量评估等。

各系部设立教学督导工作组。

由系部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教学经验丰富、办事公正,认真负责的教师组成。


要负责本系部教学秩序督导和教学质量监控等。

三、督导原则
督导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检查与指导结合,重在实效的原则。

四、督导职责
根据学校办学目标、教学工作重点和教学改革目标,对教学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信息反馈和专题调研,充分发挥监督、指导、评价和导向功能;对学校教学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教学督导评价委员会工作职责
领导全院教学督导工作。

包括审核学校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听取工作总结和汇报、对学校督导工作进行多种形式的指导;组织领导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包括指导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实施;按学校制定的教学质量评价方案,对教师进行评价等。

(二)教学督导室工作职责
负责全院教学秩序督导、教学质量监控、组织督导评价委员会成员等开展教学质量评估;指导系部教学督导工作等。

通过日常教学督导、教学重点工作督导、教学专题督导和督导培训活动等,检查各教学单位各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对教学管理、教学过程、教学效果进行督导评价,推进教学管理制度和重点工作的落实,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

(三)系部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1.制定并执行系部督导工作计划。

2.维护和稳定系部日常教学秩序;规范本系授课教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