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中的政府责任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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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中的政府责任现状分析

李欣

摘要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遭到越来越严重的破坏,其主要是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与环境的承载能力不协调引起的。政府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忽略了环境保护,并没有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如何有效的解决环境问题,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世界政府面临的重大问题。目前,环境保护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生态环境法制建设也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应在环境保护中居于主导与核心的地位,在以市场为导向的指引下,加强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冲破陈旧的观念上的桎梏,进而发挥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因此本文主要阐述了当前环境保护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上存在的问题及政府在环保工作中的缺陷,进而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环境保护政府责任环境法制建设具体措施

作者简介:李欣,山西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45-02

回顾中国经济腾飞的历程,我们不难看出:中国经济的发展需要人与自然的和谐,需要在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形成一种好的发展趋势。但是,中国经济发展引起环境问题的速度远远超出其解决问题的速度,而政府在解决环境问题时,由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缺陷,使其职责很难实施到位。因此为了进一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发挥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与核心作用已刻不容缓。为进一步研究环境保护中的政府责任现状,本文采用了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的方法从四个部分逐一具体分析:第一部分是环境保护中政府责任的内涵界定,重点是对相关概念的分析及其重要性体现;第二部分是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现状分析,分别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三部分是现今我国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改革方向,笔者对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一、环境保护中政府责任的内涵界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环境”一词运用得十分广泛,通常意义上的环境是指围绕某一中心事物的外部条件的总和,

也就是说,人类在实现自己经济发展目标的同时,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不能因人类生活、生产建设活动而使自然环境恶化,我们应寻求一种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控制、治理和消除的手段,进而努力改善环境、美化环境、保护环境,使之更好的适应人类生活和工作的需要。

自2009年12月哥本哈根大会上对《京都议定书》的商讨可以表明,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各国政府责任的一部分,对于全球因受污染与破坏的环境所造成的损失,中国政府就应在可持续发展的指导下,拥有保护环境的决心与责任,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政府责任,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总的来说,这些责任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环境保护的执行责任,如高层政府相关政策、指令的下达,合理分配和利用环境保护的资金,进行环保的宣传和教育等;第二,环保工作的监督和反馈责任。

法律的规定还是政府的支持,都需要对这种新兴的产业予以维护,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作为一种直接规范人类行为的强制性行为标准,对社会、经济以及文化的发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作用,

但现实中却往往出现:首先,立案不及时,环保执行部门因其他部门拒绝履行非自我的责任而走到唱“独角戏”的局面,不能及时得到协调配合而最终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严重影响执法效果。其次,惩罚力度不够,中国的环境保护“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究其原因在于中国的法律对于重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处罚额较低,环境受破坏以后的量化标准很难掌握,从而使高额的损害无法获得全面的赔偿。再次,只判决不执行,由于中国特定历史条件发展形成的“行政至上”的观念,使人们往往信任自己区域内的地方政府的职责没有错误,即使该地方政府与上级环保部门的职责相违背,这就是所谓的“地方政策”干预环境执法。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环境保护涉及众多相关领域和方面,如果单靠环保部门“赤手空拳”、“包打天下”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我们必须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联合起来一起保护环境,充分发挥各方力量的积极性,促进环保部门政策的贯彻执行与管理的协调配合,从根本上遏制立法、执法、司法上的不完善。对于法律法规的空白与漏洞予以及时补充,法律的冲突予以改变;对于管理体制和领导体制予以健全,执法力度与履行责任予以充分补充;对于突发事件应建立预警机制,不断加强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并建立惩罚性的赔偿机制,从而使我国环境执法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三、具体措施

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就应遵守世界范围内掀起的环境保护运动的宗旨,适应纷繁变化的国际市场,寻求绿色经济革命的标准。这就要求我们应在转变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的同时,第一,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管理体制,从而改变执法部门“软弱可欺”的形象,并不断增强环保队伍的技术含量和意识水平,进而强化行政管理。第二,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填补法律空白,进而提高环境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第三,丰富环境执法方式,强化管理职能,完善执法体制,从而实现制度的透明化。第四,保证环保责任到位,强化决策实施,拒绝地方保护主义。第五,健全公众参与机制,保障环境权益。

四、总结

对于环境保护,我国政府应当转变政策实施的手段,从主要依靠行政方法的手段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社会、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方法解决环境问题。只有积极开展环境执法工作,提高环保部门执法人员的环保意识,建立起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各种管理与监督机制,努力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武装自己,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共参与机制的结合,才能不断贯彻与执行我国的环保执法工作,建立一个新的、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注释:

王珂历.论环境保护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web/20060512/999 edu/html/news_8659_1.shtml,2006-10-24

赵肖筠.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6.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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