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概要(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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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概要(第一部分)

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概要

第一部分各级妇幼卫生监测工作职责

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工作内容

1.收集资料

收集各省上报的三网监测季报表、年报表、死亡卡、出生缺陷儿登记卡等。

2.建设妇幼卫生监测数据网络直报系统

建立和完善妇幼卫生监测数据网络直报系统,负责全国妇幼卫生监测数据网络直报系统的技术指导、信息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网络系统硬件维护和应用性能的改进和完善,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妇幼卫生监测数据网络直报的数据管理,国家级审核、汇总等工作。

3.质量控制

每年11~12月随机抽取4~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级监测点,进行质量控制,并填写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全国儿童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

4.组织死亡评审

每年组织专家对孕产妇死亡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结果。

5.数据分析

整理、审核、录入、统计分析数据,每年2月28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各监测网的监测结果分析报告。

6.组织审核

组织专家对年度监测数据及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论证。

7.培训指导

负责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的人员培训,重点培训省级监测队伍,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三季度报表。

报表内容:0~4岁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数季报表。

(2)每年7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和本年度第一季度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附卷。

(3)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及本年度第一、第二、第三季度经质量控制后的0~4岁儿童死亡监测年报表、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年报表、儿童死亡报告卡、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省级、地市级和区县级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全国儿童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上报本年度的第二、第三季度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附卷。

(4)每年3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妇幼卫生监测区县基本情况年报表。

地市级妇幼卫生监测工作职责

一、工作内容

1.收集、上报资料

按要求收集各监测点上报的妇幼卫生监测季报表、年报表、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附卷、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区县级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全国儿童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妇幼卫生监测区县基本情况年报表,一并上报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2.审核妇幼卫生监测网络直报数据

按要求完成各监测点妇幼卫生监测网络直报数据的审核、修改和上报,负责维护本地市各监测点妇幼卫生监测网络直报系统正常运行。

3.组织评审

每半年组织省级专家对孕产妇死亡进行一次评审,并填报评审意见。

4.质量控制

参照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执行,并填写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全国儿童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上报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5.培训指导

负责培训区县级妇幼卫生监测人员,并监督指导监测工作。

6.工作总结

完成地市级妇幼卫生监测网年度工作总结和监测资料分析总结报告。

二、资料处理

(一)留存资料

地市级监测网收集的原始记录要保留在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各监测网具体需保留的原始资料如下:

1.孕产妇死亡监测网

(1)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季报表、年报表;

(2)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附卷;(3)区县级、地市级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4)妇幼卫生监测区县基本情况年报表。

2.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网

(1)0~4岁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年报表;

(2)儿童死亡登记册或儿童死亡报告卡;

(3)区县级、地市级全国儿童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

3.出生缺陷监测网

(1)围产儿数季报表;

(2)出生缺陷儿登记卡;

(3)区县级、地市级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二)上报资料

1.孕产妇死亡监测网

(1)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季报表、年报表;(2)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附卷;(3)区县级、地市级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4)妇幼卫生监测区县基本情况年报表。

2.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网

(1)0~4岁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年报表;

(2)儿童死亡报告卡;

(3)区县级、地市级全国儿童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

3.出生缺陷监测网

(1)围产儿数季报表;

(2)出生缺陷儿登记卡;

(3)区县级、地市级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三)上报时间

(1)每年3月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报表;

每年6月5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一季度报表;

每年9月5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二季度报表;

每年11月25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三季度报表。

报表内容:0~4岁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数季报表。

(2)每年6月2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和本年度第一季度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附卷。

(3)每年11月2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及本年度第一、第二、第三季度经质量控制后的0~4岁儿童死亡监测年报表、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年报表、儿童死亡报告卡、地市级和区县级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全国儿童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上报本年度的第二、第三季度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附卷。

(4)每年3月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妇幼卫生监测区县基本情况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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