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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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为了确保该保险能够得到有效运作,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其中包括《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主要涉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普通门诊统筹支付事项。

这项政策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医保功能得以有效发挥,并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的就医需求。

首先,这项政策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其中包括门诊医疗服务、门诊医用耗材、门诊药品以及其他与门诊医疗服务相关的费用。

这些费用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支付,减轻了居民的就医负担。

其次,政策规定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的限额。

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支付标准范围内,超过部分需要由个人自行支付。

这一限额的设定,一方面可以避免医疗开销的过度增加,另一方面也能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性。

另外,政策还规定了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机构签订了定点医疗服务协议,通过电子结算系统实现费用的结算和支付。

这种方式不仅提高了医保结算效率,还可以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结算标准的制定。

这一规定将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费用和药品价格的合理性,确保了医疗保险的合理报销比例。

此外,政策中还对各级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部门需要负责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资金的调整和分配、门诊服务统筹等工作,以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的顺利运行。

总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优化了医保结算制度,提高了医疗保险政策的透明度和可行性。

这对于解决城乡居民就医问题,缓解居民的医疗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什么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普通门诊统筹是指参保居民因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县域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制度。

二、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人群有哪些?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县域内就医的人员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参保居民县域外普通门诊就医的不享受此待遇。

三、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遵循的原则是?(一)依托基层。

普通门诊统筹在医保协议管理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基层医疗机构、学校卫生室(所)实施。

(二)保障基本。

医疗机构向参保居民提供适宜诊疗技术和基本药物,保障参保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

(三)方便就医。

参保居民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

(四)总额控制。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费用结算,实行“总额预算、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办法,建立医疗费用控制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如何筹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所需基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筹集标准,按每人每年70元的标准筹集使用。

五、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具体待遇是什么?(一)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元,每日负担一次;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学校卫生室(所)不设起付标准。

(二)支付比例:与辖区内家庭医生团队签约的参保居民发生的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未签约的,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40%。

(三)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六、普通门诊统筹的享受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相同。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成府发[2009]51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1.13【实施日期】2010.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发〔2009〕22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4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形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门诊费用的机制,建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资金渠道)(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享受门诊定额补助。

枣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枣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枣人社发[2010]1号关于印发《枣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枣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阳市卫生局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枣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和《枣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枣政发[2008]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枣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实行约定式医疗服务,门诊医疗费进行统筹管理,引导参保居民合理医疗消费。

第三条凡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须就近选择一家二级或二级以下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自己的门诊医疗约定医院,并填写《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签约单》,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选择医院,在校寄宿的学生可以由所在学校选择医院。

乡镇参保人员门诊就诊原则上应选定在各乡镇卫生院,市区内参保人员门诊就诊由各参保人员根据就医习惯自由选定。

约定时限为1年,参保人员如要重新选择门诊就诊医院,可于每年9月至12月前到新选定医院办理变更下一年度门诊就诊手续,否则,原签约单继续生效。

第四条参保人员约定门诊就诊医院之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根据签约人数,按每人每月2.5元标准按月将门诊统筹费划拨至约定医院。

每年一季度,对各医院上年门诊统筹费进行决算。

决算时,如当年医院门诊医疗费实际发生额高于签约人员全年门诊统筹费总量的,高出部分由医院承担;低于签约人员全年门诊统筹费总量的,结余部分的30%补偿给医院,其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条参保人员在约定医院门诊就医享受以下待遇:(一)免挂号费和普通门诊诊查费,除药品和一次性医用耗材外,其它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费用降低标准收费,降低比例不低于15%。

(二)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约定医院发生医疗保险范围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含市内转诊费用),累计金额在50元以上至400元以内的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报销40%,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全额由个人支付。

《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

《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统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统筹病种包括门诊大病和慢性病。

病种种类及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成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统筹病种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患病经系统治疗后,按以下程序办理门诊统筹病种认定:(一)由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保医师或科室主任填写《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认定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盖章后,连同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证》、近半年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各类诊断依据(CT、MRI报告、病理报告、检查检验报告等)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将当地初审合格名单汇总报市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市直的初审合格名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直接报市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二)市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医疗专家对申报患者进行医学技术查体,并依据查体结果下达门诊统筹病种认定结论。

(三)参保人员被认定为门诊统筹病种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烟台市城镇医疗保险专用病历手册》及《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专用门诊处方本》。

认定的执行日期,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起始日期。

第五条门诊统筹病种认定标准,按照《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大病认定细则》(附件1)和《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慢性病认定细则》(附件2)执行。

参保人员患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已行透析治疗)、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障碍六类门诊大病及患糖尿病、消化性溃疡、甲亢(graves病)、银屑病和癫痫病五种慢性病的认定,不进行医学技术查体,由医疗专家对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进行审查后,下达认定结论。

(整理)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

(整理)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

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80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了《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1月30日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人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普通门诊统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遵循保障基本、统筹共济、依托基层、就近医疗的原则。

第四条普通门诊统筹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一般诊疗费和基本的诊疗项目(详见附表)按规定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第五条参保人的门诊规定病种治疗费用以及大学生、少年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第六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为:大学生每人每年50 元,少年儿童、成年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每人每年40 元。

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单独核算。

参保人个人不缴纳普通门诊统筹费用。

第七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相同。

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在选择一家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后,均可享受对应年度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八条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不包括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计算,大学生最高支付限额400元、参保居民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第九条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学生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哈政办综[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综〔2012〕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一日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黑人保发〔2010〕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原则。

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实行社会共济、统筹使用;依托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逐步减轻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第三条适用人群。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市区(不含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费用的人员。

第四条资金来源。

门诊统筹所需资金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另行筹资。

第五条支付范围。

对参保居民因常见病、多发病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黑龙江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黑卫药发〔2012〕241号)的药费和一般诊疗费(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第六条起付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50元∕年。

天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

天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

天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做到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服务体系的正常运行,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纳入试行范围的居民包括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居民、城镇职工及其随迁子女、城镇居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支付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统筹经费、支付方式、药品目录、医疗服务等方面对保险门诊医疗服务实施统筹。

第四条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加强组织和领导,进行保险门诊医疗服务的统筹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正常运行。

第二章统筹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范围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中,符合规定的统筹部分。

第七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的居民,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相关政策规定的扶持政策和支付方式,进行费用结算。

第八条参保居民需在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注册,并依法缴纳保险费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的统筹待遇。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参保居民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期间,其脱保或暂停参保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第三章统筹支付方式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支付方式为先行支付,居民报销。

统筹支付分为两种方式:自费先行支付、医保账户支付。

第十一条自费先行支付是指城镇居民在医疗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时,根据医保经办机构规定的费用支付标准,先行支付个人应承担的部分费用,经过核算统筹支付后再报销。

第十二条医保账户支付是指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可使用医保账户内的资金支付个人应承担的部分费用。

第十三条参保居民在进行门诊结算时,应凭医保卡和就医发票等相关证件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经过审核后由参保居民领取报销。

第四章统筹服务内容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服务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医疗费用的报销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服务的指导和监督。

曲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

曲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

曲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4号)《曲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经2010年12月3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曲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云劳社发〔2008〕2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曲靖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含各级财政补助)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费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调剂使用,年度使用额控制在当年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总额的30%以内,不另行筹资。

第四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云南省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按20%的比例报销,一个统筹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不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第五条参保人员门诊治疗范围的特殊疾病有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用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用药治疗)、精神病(门诊用药治疗)等疾病,其门诊医疗费符合云南省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有关规定报销,年度内发生的门诊费用与住院费用累加计算,办理规定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只享受规定病种待遇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再享受其他疾病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11]69号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22
【实施日期】2011.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
通知
(淮政办发〔201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淮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挥门诊统筹基金共济作用,提高统筹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苏人社(L)〔2009〕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门诊医保统筹管理制度范本

门诊医保统筹管理制度范本

门诊医保统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门诊医保统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规范门诊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医疗保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门诊医疗保险并享有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和相关医务人员。

第三条门诊医保统筹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门诊医疗保障体系,优化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四条门诊医保统筹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和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保资金使用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门诊医保统筹管理的监督和评估,进行及时的政策调整和制度完善,确保门诊医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医疗服务内容第六条门诊医保参保范围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七条参保人员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服务内容包括门诊诊疗、门诊手术、门诊特需病房住院、门诊特殊检查、门诊特殊治疗等。

第八条参保人员应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超范围或超标准享受医疗服务。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保政策,提供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服务,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第十条参保人员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由医保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门诊医保支付方式包括费用结算、医保资金预付等多种方式。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费用管理制度,确保支付标准的合理性和支付方式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保资金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医保基金的安全性。

第四章医疗服务监管和评价第十四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评价,依法对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9]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9月29日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发挥医疗保险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城乡居民合理利用卫生资源,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医疗待遇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关于贯彻落实<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实施意见》(赣医保发〔2019〕4号)和《关于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待遇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卫基层字〔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普惠为主,重点保障参保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待遇;(二)坚持总额控制,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包干使用、超支自负”;(三)坚持合理定点,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首诊作用;(四)坚持协议管理,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加强监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当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的50%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实行分科目核算。

提取标准可根据运行情况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保险费用的城乡居民(大学生除外)。

第五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业务经办工作。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琼人社发[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7号)区域统筹区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海南省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门诊统筹药品使用范围《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所有甲类药品全部纳入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用药范围。

二、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参照原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293号)规定执行。

三、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范围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必须是一级或一级以下医院(包括基层医院、卫生院、社区服务站和学校医务室)。

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原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人劳保[2008]123号)规定执行。

四、普通门诊统筹费用结算方式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费用结算采取项目后付制办法,即参保人员在事先选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记账,再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定期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XX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根据XX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保障基本,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二)坚持筹资及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坚持社会共济,充分发挥统筹基金作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四)坚持统筹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同步推进;(五)坚持立足基层,推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三条普通门诊统筹享受对象:全市范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均可享受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普通门诊统筹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并协助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条普通门诊统筹金单独列账、单独核算,并执行国家、省、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财会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条普通门诊统筹就医管理实行定点医疗。

参保居民须在XX市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大、中专、技校校医院)和一家一体化建设的卫生站作为自己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一般一年一定。

参保居民确因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可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除急救和抢救外,参保居民未经转诊到非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普通门诊统筹金来源: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普通门诊统筹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

(一)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按照XX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支付范围支付。

关于印发《娄底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娄底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娄底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娄人社发〔2011〕200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拓宽保障功能,减轻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特制订《娄底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娄底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拓宽保障功能,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人社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和《湖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湘人社发〔2011〕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开展门诊统筹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坚持社会共济,实现基金调剂使用和待遇公平;坚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门诊医疗费用分担机制。

二、门诊统筹所需资金,由居民医保基金解决。

普通门诊统筹资金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在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提取,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帐管理。

三、参保居民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资金支付范围:(一)一般诊疗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包括属于医保乙类目录范围的省增基本药物,按规定比例支付);(三)诊疗项目中的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胸片、心电图(动态心电图除外)、黑白B超、皮试、洗胃、清创缝合、导尿,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零自付的中医诊疗项目。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资金支付范围:(一)未在选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二)享受特殊病种门诊补助期间,因该病种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三)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四)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五)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发…2009‟22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4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形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门诊费用的机制,建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资金渠道)(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享受门诊定额补助。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和结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病情常见、费用较高、治疗周期长的多发病、慢性病、常见病、重特大疾病等19大类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病种、报销标准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67号)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

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

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和结算)(一)支付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1.诊疗项目中的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胸片、心电图、黑白B超、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试、洗胃、清创缝合、导尿。

2.符合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类别的药品。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朝政办发[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11〕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减轻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统筹待遇。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应坚持以下原则: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行社会共济,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主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

第四条市、县(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是市、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分别负责市、县(市)区门诊统筹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基金来源第五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政府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支付,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第三章基金支付及待遇标准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一)参保人员因常见病、多发病的普通门(急)诊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支付范围的药物费用、诊疗费、处置费、常规检查费等;(二)享受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现将《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兆林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四日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医疗保障和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诊统筹,是指提取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相结合,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困难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及在职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规定》和《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暂行规定》所确定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补助的制度。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的主管部门,所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行门诊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立足基本保障,费用共济分担,低水平起步,资金收支平衡;(二)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与本市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相适应;(三)门诊统筹金实行专款专用;(四)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制。

第五条未建个人帐户的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门诊统筹本着自愿原则,在职职工申请门诊统筹应全员参加。

第六条困难企业认定标准:(一)连续两年以上亏损,前一年期内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支付在职职工工资,且上年度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企业;(二)上年度现金流入扣除应支付离休人员费用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后不足以按所在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在职职工工资的企业;(三)依法关闭破产、停止生产经营的企业。

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充分发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永政办函…2008‟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门诊统筹,是指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进行支付的不需住院治疗、也不属于门诊特殊病种范畴的一般门诊管理模式。

第三条非中小学生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30%,但最高支付限额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50元、未入学儿童每人每年10元。

中小学生按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建立门诊统筹,由教育部门统筹管理。

第四条门诊统筹限定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中实施。

第五条门诊统筹的费用范围包括:(一)注射、灌肠、换药、清创缝合、针灸、普通门诊手术等治疗费。

(二)A超、B超、心电图、X线、化验等常规检查费。

(三)《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

第六条下列门诊情况,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一)在市外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费用;(二)门诊统筹费用范围以外的费用;(三)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药品费;(四)经审查属舞弊行为的医疗费;(五)超出药品、医疗项目限价的部分费用;(六)无患者签名;(七)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门诊统筹按以下办法进行结算:(一)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证》和户口簿(或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其按规定由统筹基金门支付的诊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保留所有的门诊医疗资料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每月跟所属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垫付的门诊医疗费第八条参保人员应在门诊处方等医疗资料上签名确认,并留下联系电话。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快速、便捷服务参保人员,并及时录入医疗费信息,规范门诊统筹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管理规定,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因病施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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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孝人社发〔2011〕40号
第一条根据鄂人社发〔2011〕25号《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减轻城镇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统称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是指提取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以下统称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门诊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担的制度。

第三条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从当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额度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15%。

门诊统筹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四条孝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式医疗服务,门诊医疗费进行统筹管理,引导参保居民选择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合理利用卫生资源。

第五条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本着“自愿、就近、便捷”的原则,自主选择一家二级或二级以下的医疗保险签约定点医疗机构,(下称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签约单》,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拒绝与参保居民签约。

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学生可由学校集中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未与定点医疗机构签约或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不享受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第六条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签约期至少为一个保险年度,如要重新选择门诊就诊医疗机构,可在每年办理续保手续时到原定点医疗机构注销后再办理新签约手续。

未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原定点医疗机构在下一年度继续生效。

第七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享受以下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5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按50%比例报销,每人累计报销限额为220元。

低保对象在享受优惠减免后,再按上述规定报销。

已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一般诊疗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参保人员的门诊就医费用实行前台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要保障网络的畅通。

参保人员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签约单》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就医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上传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医疗保险结算单,并按结算单收取患者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统筹报销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签约人数,每半年初按核定金额的40%预拨至定点医疗机构,余下20%在年底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后决算。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验证诊治制度,切实做到人证相符;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不得推诿病人,不得违规加重患者及基金负担。

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抽查门诊处方等病历资料,定点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居民医保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不合理支出和增加居民负担的,相应扣减其结算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医务人员违规操作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参保居民,应追回骗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并予以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数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参保居民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孝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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