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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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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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领导小组组长:王平林业厅厅长李泽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副组长:郭亨孝林业厅副厅长曹国华省公务员局副局长成员:罗语国林业厅人事处处长祝春强省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处长贾发扬林业厅办公室主任唐代旭林业厅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处长黄平省纪委监察厅驻林业厅纪检组监察室主任吴开翔省林业宣传中心主任办公室主任:罗语国(兼)成员:李德林省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调研员张帆林业厅造林绿化管理处处长朱福华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处长杨天明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处长刘朝勇林业厅人事处副处长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集体名称推荐单位表彰层次省部级荣誉称号填报时间:2012年月填表说明一、本表是林业系统先进集体推荐用表;二、本表用打印方式填写,使用仿宋小四号字,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三、集体名称、集体负责人姓名和职务等必须填写准确,没有行政级别的集体在“集体级别”栏填写“无”,“集体所属单位”栏须填写全称,推荐单位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牵头推荐部门;四、集体性质根据被推荐集体性质选填机关、参公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五、集体所属行业指国家统计局所公布的20个行业分类标准,须认真填写;六、所属单位隶属关系是被推荐集体的管辖隶属关系,可选择填写中央,省,市、地区,县,街道、镇、乡,居民、村民委员会,部队或其他;七、临时集体标识根据集体是否是临时性集体,可选填“是”或“否”;八、主要先进事迹要求重点突出,字数2000字左右,可另行附页;九、本表上报一式5份,规格为A4纸。

集体名称拟授予荣誉称号集体性质集体级别集体人数集体所在行政区划集体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集体所属系统林业集体所属单位所属单位隶属关系临时集体标识集体负责人姓名集体负责人联系电话集体负责人单位集体负责人单位电话集体负责人单位邮编集体负责人单位地址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励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处分主要先进事迹集体所属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林业部门推荐审核意见县级(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地市级(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省级(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附件3全国林业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姓名工作单位推荐单位表彰层次省部级荣誉称号填报时间:2012年月填表说明一、本表是林业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用表;二、本表用打印方式填写,使用仿宋小四号字,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三、填写内容必须准确,工作单位填写全称,职务职称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详细填写,籍贯填写格式为XX省XX市XX县,推荐单位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牵头推荐部门;四、专业技术职务根据个人的专业技术职务级别选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五、从业状态根据个人状态选填在业、离休、退休、无业、死亡、其他;六、证件类型根据个人证件选填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官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警官证、外国人护照、其他;七、所在单位性质根据所在单位性质选填机关、参公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八、所在单位隶属关系根据所在单位的管辖隶属关系,可选择填写中央,省,市、地区,县,街道、镇、乡,居民、村民委员会,部队或其他。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8年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8年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8年⼯作的通知⽂号:办资字[2018]28号颁布⽇期:2018-03-15执⾏⽇期:2018-03-1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内蒙古、福建、河南、海南、青海省(⾃治区)林业厅,内蒙古⼤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根据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作的安排,2018年,内蒙古、福建、河南、海南、青海5省(⾃治区)和内蒙古⼤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开展新⼀轮森林资源清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度重视,精⼼组织。

森林资源清查是林业重要的基础性⼯作和公益性事业,是国情国⼒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省(含⾃治区、国有林管理局,下同)和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直属院”)要充分认识做好清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森林资源清查作为⼀项重要⼯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切实履⾏法定职责,加强领导,精⼼组织,狠抓落实。

要坚持以省级专业队伍为主,统⼀组建清查队伍,确保清查任务的全⾯完成。

⼆、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各省要严格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和经批复的“操作细则”认真组织技术培训和样地调查⼯作。

各直属院要加⼤指导、检查⼒度,特别是要加强对新增实测样地、地类和起源发⽣变化样地的检查。

省级质量检查要对地类发⽣变化的样地、国家级质量检查要对引起森林⾯积增减变化的样地逐⼀核实、检查并查明原因。

要对省级和国家级检查的样地单独建库备查。

三、以⼈为本,安全⽣产。

森林资源清查⼯作⼗分艰苦。

各单位要坚持以⼈为本,加强安全教育,制定安全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清查⼈员的⼈⾝、财产安全。

要关⼼清查⼈员⽣活,切实解决好其实际困难。

要按照安全保密⼯作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调查成果的保管⼯作,确保调查资料安全。

四、统筹安排,确保进度。

各省要在确保⼯作质量和⼈员、资料安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切实保障清查⼯作进度。

农业部关于通报表扬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农政发[2009]2号

农业部关于通报表扬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农政发[2009]2号

农业部关于通报表扬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通报表扬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农政发【2009】2号)农业综合执法开展十多年来,各地农业部门按照《农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部党组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涌现出一大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经过层层推荐、严格筛选,农业部对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等200个单位和郭艺等490名同志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扬的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在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各地农业部门和广大农业综合执法人员要向受表扬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认真总结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分析查找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明确今后的工作思路和方向,切实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抓实抓好。

《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发[2008]2号)明确提出要争取三年内在全国农业县全部实行综合执法。

各地农业部门要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以更加有效的措施推动农业综合执法,力争如期完成农业综合执法三年工作目标,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名单(200个)北京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宁河县农业局河北河北省农业厅元氏县农业局藁城县农业局怀来县农牧局兴隆县农牧局昌黎县农业局滦县农业局唐山市丰润区农业畜牧水产局永清县农业局清苑县农业局东光县农业局黄骅市农业局故城县农业局任县农业局大名县农牧局山西山西省农业厅灵丘县农业局太谷县农业局岢岚县农业局平定县农业局潞城市农业局临汾市尧都区农林局运城市盐湖区农业局临猗县农业局柳林县农业局清徐县农业局朔州市朔城区农牧局侯马市畜牧兽医局内蒙古通辽市农牧业局锡林郭勒盟农牧业局太仆寺旗农牧业局辽宁东港市农村经济局新民市农村经济局瓦房店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吉林榆树市农业局前郭县农业局黑龙江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集贤县农业委员会海林市农业委员会依安县农业委员会佳木斯市郊区农业委员会上海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委员会江苏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盐城市农业局吴江市农林局海门市农林局灌南县农业局江都市农林局丹阳市农林局泰兴市农业局浙江浙江省农业厅桐庐县农业局慈溪市农业局苍南县农业局绍兴县农业局东阳市农业局江山市农业局龙泉市农业局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台州市黄岩区农业局安徽宿州市农业委员会肥东县农业委员会蒙城县农业委员会怀远县农业委员会界首市农业委员会霍邱县农业委员会庐江县农业委员会芜湖县农业委员会宁国市农业委员会望江县农业委员会祁门县农业委员会福建福建省农业厅福清市农业局华安县农业局安溪县农业与茶果局宁化县农业局武夷山市农业局武平县农业局霞浦县农业局江西萍乡市农业局信丰县农业局寻乌县农业局新干县农业局泰和县农业局南城县农业局广丰县农业局德安县农业局上高县农业局贵溪市农业局山东德州市农业局济阳县农业局即墨市农业局沂源县农业局广饶县农业局寿光市农业局新泰市农业局乳山市农业局莒南县农业局临邑县农业局邹平县农业局河南漯河市农业局平顶山市农业局济源市农业局商丘市睢阳区农业局西平县农业局新密市农业局延津县农业局汤阴县农业局商水县农业局固始县农业局濮阳县农业局湖北潜江市农业局武汉市江夏区农业局襄樊市襄阳区农业局宜昌市夷陵区农业局应城市农业局黄冈市黄州区农业局咸丰县农业局湖南湖南省农业厅常宁市农业局东安县农业局湘潭县农业局武冈市农业局永顺县农业局宜章县农业局岳阳市云溪区农业发展局新化县农业局澧县农业局沅江市农业局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局广东阳东县农业局龙门县农业局广西玉林市农业局资源县农业局宾阳县农业局柳江县农业局来宾市兴宾区农业局宜州市农业局藤县农业局合浦县农业局昭平县农业局田东县农业局海南海南省农业厅儋州市农业委员会重庆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涪陵区农业局江津区农业局璧山县农业局长寿区农业局开县农业局四川成都市农业委员会苍溪县农业局资中县农业局乐至县农业局南部县农业局巴中市巴州区农业局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局仁寿县农业局江安县农业局雅安市雨城区农业局叙永县农业局自贡市大安区农林局中江县农业局会理县农业局三台县农业局贵州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开阳县农业局湄潭县农业局遵义市红花岗区农牧兽医水产局安顺市西秀区畜牧兽医局黄平县农业局思南县农业局瓮安县畜牧事业管理局毕节市农业局兴义市畜牧兽医局盘县畜牧事业局云南牟定县农业局沾益县农业局沾益县畜牧兽医局文山县农业局盈江县农业局陕西宝鸡市农业局扶风县农业局岐山县农业局宜君县农业局甘泉县农业局丹凤县畜牧兽医局甘肃武威市农牧局渭源县农业局青海互助土族自治县农业局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吴忠市农牧局平罗县农牧局新疆阜康市农业局塔城市农业局疏勒县农业局二、农业综合执法先进个人名单(490名)北京郭艺(女)北京市农业局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王宝军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书记天津车晓勇天津市农业局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郭士军天津市宝坻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王风洲静海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河北何建永石家庄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赵振宇石家庄市畜牧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李道亨秦皇岛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王宪河沧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闫瑞新涿鹿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王春雨怀来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中队长狄治广赤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李春宁丰宁满族自治县农牧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彭士俭承德市双桥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魏国山宽城满族自治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唐维华抚宁县农牧水产局副局长杨光青龙县满族自治县农业局副局长冯艳武迁安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董永成唐山市丰南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站长唐文光滦南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崔秀明玉田县农村经济局副局长王俊青大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石勇三河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海明进大厂回族自治县农业综合执法站站长马立凯安新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王爱中涞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李志中高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范胜利高碑店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李书信辛集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赵宝强晋州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林献策鹿泉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庞新军正定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穆明臣南皮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张继洲献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李占国河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刘振杰沧州市南大港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英彦清衡水市桃城区农牧局局长李宗深深州市农业局局长丁存杰冀州市农牧局局长赵文彦(女)临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韩东昭威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魏保振隆尧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程兴河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刘庆和鸡泽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梁志刚永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山西阴埝埝(女)山西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武济顺太原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张安平临汾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王根玉运城市农业局法规科科长、政委王安旗长治市城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秦雄彪长治县农业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孙建功晋中市榆次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郝永茂寿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李明大同市南郊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薛江天镇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张宽悦原平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刘党良沂州市沂府区畜牧兽医局副局长、畜牧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冯峰平定县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邓长虹阳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王五杵洪洞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闫垣生临汾市尧都区农林局局长郑海斌乡宁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马玉虎古县农业局副局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齐恒山怀仁县农业综合执法队队长史海民新绛县农牧局副局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孙建寨永济市农业执法大队指导员刘宏亮绛县农业局副局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刘小红乡宁县畜牧兽医局综合执法大队张文根临汾市尧都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郭继明阳曲县农业(牧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张春明太原市小店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高建平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张建生吕梁市离石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白建新柳林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内蒙古色音巴雅尔通辽市农牧业局副局长李建乡锡林郭勒盟农牧业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刘志强呼和浩特市农业综合执法队队长郝牧仁鄂托克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宝锁陈巴尔虎旗农牧业局副局长陶淑琴(女)科左后旗农牧业局法规股股长邵东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农牧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嘎拉巴特尔阿拉善右旗农牧业局局长.辽宁杨奕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副处长隋晓芳锦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处长边疆海城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王军辽中县农业综合执法监察大队队长张英林大石桥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王延昌辽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于立川东港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马驰朝阳市龙城区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吉林文斌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张力(女)通化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李世伟长岭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徐继宽梅河口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江春光洮南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雷键磐石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赵刚白山市八道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黑龙江任立华(女)黑河市农业委员会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科长刘玉萍(女)哈尔滨市阿城区农业委员会综治法规科科长计景军泰来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王鹏林口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申铁军汤原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杜国力富锦市农业委员会主任、执法大队队长宫印章绥滨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陈奇宝清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刘臣林甸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于野海伦市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股股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赵志连密山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才海军铁力市农业委员会综合执法办主任上海侯廷永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徐叶根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主任江苏王明涛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执法总队副总队长吴宏敬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执法总队科长周卫东南京市农林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邹新华南通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陈守勇南京市六合区农林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池本龙南京市江宁区农业局法规科科长、执法大队队长周产群宜兴市农林行政执法大队队长王同进铜山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范胜槐新沂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戴庆荣溧阳市农业执法大队副队长卞国民常州市武进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华锡金太仓市农林局法规科科长胡飞影张家港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胡永生海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朱裕超启东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陆元东赣榆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胡东波淮安市淮阴区农业执法大队队长樊玉洋涟水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王晔东台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殷安亮射阳县农林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成明超滨海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夏心富宝应县农林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周永祥扬州市邗江区农林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张世军句容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于世江姜堰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徐松春兴化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刘海洋泗洪县农林局法规科科长、执法大队队长董元海宿迁市宿豫区农林执法大队队长浙江赵作欢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总队长张继群宁波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钱向阳(女)金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赵建根杭州市余杭区农(渔)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蒋锡山建德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邱惠忠宁波市鄞州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汪建如慈溪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林海华(女)泰顺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林建讯瑞安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宋松祥德清县农业(渔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李培红安吉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高豪春嘉善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胡转化桐乡市农业经济局法规科副科长姚少伟诸暨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吴夏中新昌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季国强义乌市农业监察大队队长郑鸣平武义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金国明衢州市柯城区农业执法大队队长傅志华龙游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陈小飞青田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夏秀娇(女)丽水市莲都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中队长崔普华台州市椒江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叶安民临海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严祖明舟山市定海区农业执法大队副队长刘荣誉舟山市普陀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安徽陈晓军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吴景俊阜阳市畜牧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胡申柱肥西县畜牧水产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吴亚东濉溪县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执法大队队长陈来运亳州市谯城区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执法大队队长来壮丽灵璧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陈健萧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伯智五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李立志太和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徐燕侠(女)阜南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刘枫凤台县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科科长、执法大队队长徐元贵滁州市南谯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范中友凤阳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孙仁东霍山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霍俊金寨县农业执法大队副队长柏应虎当涂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丁举高含山县农业执法大队副队长陶和胜广德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谢海滨铜陵县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科科长、执法大队队长夏成青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洪来生石台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徐文斌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胡志强黄山市徽州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福建李宇福建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傅世宗福建省农业执法总队主任科员林东坡漳州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张声培三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陈江连江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潘大润长乐市农业执法大队负责人何来福漳浦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陈国庆龙海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曾长兴晋江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陈仲铭永春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廖祥林三明市梅列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管礼明永安市农业局副局长郑华清大田县农业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方立莆田市涵江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徐财生建阳市农业执法大队队长谢景裕建瓯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刘奇文松溪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戴立智长汀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邹德根连城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郭清福安市农业执法大队姚永韶古田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张世旭福鼎市农业局副局长江西林国水江西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龙晓明吉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刘斌全南县农业局法规宣传执行室主任张杰瑞金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谢代琪南康市畜牧水产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高贤光吉安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古增军遂川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何春根永丰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夏群崇仁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项凯东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张小平南丰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臧传松鄱阳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许训忠弋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教导员熊南星星子县农业局纪检组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唐秋庚万载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甘朝阳丰城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李晓强靖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彭义华安义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黄春林分宜县农业局执法股股长孙胜祥鹰潭市月湖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刘景柏莲花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山东刘继淮济南市农业监察支队支队长李秀奎泰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XXX广商河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隋松志即墨市农业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戴晓东莱西市农业执法大队队长韩启凤桓台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孙广远淄博市临淄区农业综合执法办公室主任孔令强滕州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姜保军东营市东营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郑存忠垦利县农业执法大队副队长姜志刚烟台市牟平区农业监察大队队长孙洪岩莱州市农业监察大队副队长马绪顺潍坊市坊子区农业综合执法监察大队队长王春晖诸城市农业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郑洪春兖州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杨玉民汶上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孙建民宁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唐松壮荣成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战仁国日照市东港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张玉钦莒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冯贵堂沂水县农业行政执法稽查大队队长胡乃志临沂市兰山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吴丙才齐河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彭彦明无棣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陈金江临清市农业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王宪刚莘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苑方智菏泽市牡丹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郝敬东巨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河南王有志河南省农业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副调研员李本栋荥阳市农业局局长曹西平中牟县农业局局长孙裕坤兰考县农业局副局长胡钢生开封县农业局副局长张建芳偃师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郭建功孟津县农业局农业法制股股长冯文忠淇县农业局副局长杨为民浚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宋仁昌南乐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谢文锋卫辉市农业局局长李小宾修武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张春才渑池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董丙建长葛市农业局局长董运北禹州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关连锁舞阳县农业执法监察大队队长郭晓恒汝州市农林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李灿民权县农业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王华虞城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陈彬遂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指导员王文志汝南县农业局纪检组长张明仁桐柏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王清英南阳市卧龙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李周信阳市平桥区农业执法大队副队长赵喜芳(女)巩义市农业执法大队队长湖北任敬华湖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胡涛湖北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总队主任科员华民强荆州市农业执法支队支队长周建华(女)恩施州农业局法规科主任科员毛志炎大冶市农业局执法科科长刘德军谷城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杨泽瑛松滋市农业局法制科科长戴正德石首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中队长田勇洪湖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万军兴山县农业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冯伟华竹山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昝荣政房县农业局法规股股长何正德汉川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何晓敏沙洋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陈国祥红安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刘安林麻城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童维汉咸宁市咸安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曾宪才广水市农业执法监察大队队长邓永华来凤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葛海洪仙桃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王荣华天门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中队长湖南严德荣湖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梁长城衡阳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薛庆荣益阳市农业局副局长蹇斯炎常德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吕建军永州市冷水滩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林陵道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肖调乐邵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欧阳祝伟衡阳市珠晖区农业局副局长徐智刚汉寿县农业局纪委书记张喜龙武冈市农业局副局长何晋休新邵县农业局党组成员彭晓军古丈县农业局副局长李林辉桃源县农业执法监察大队队长董永红石门县农业执法监察大队队长。

国家林业局关于表彰全国生态建设突出贡献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表彰全国生态建设突出贡献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表彰全国生态建设突出贡献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09•【文号】林场发〔2016〕61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表彰全国生态建设突出贡献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林场发〔2016〕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林业生态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特别是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推动下,从事林木种苗、林业科技和“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建设的单位紧紧围绕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大局,锐意进取,改革创新,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林木种苗、林业科技和“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建设战线广大生产、科研和管理一线人员恪尽职守,爱岗敬业,求真务实,扎实工作,为加快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弘扬林木种苗、林业科技和“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先进事迹和广大从业人员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严于律己、克己奉公的优良品德,脚踏实地、爱岗敬业的工作态度,进一步激发广大林业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和奋斗精神,激励全社会关心支持林业事业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我局决定:授予北京市延庆区林业种子苗木管理站等181个单位“全国生态建设突出贡献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姜英淑等303名同志“全国生态建设突出贡献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详见附件1、2)。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继续发扬成绩,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为林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再创佳绩。

全国从事林木种苗、林业科技和“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建设的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务实的工作作风,开拓进取,真抓实干,为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0.26•【文号】林改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林改规〔2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创建认定工作,我局对《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命名办法》(办改字〔2016〕127号)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0月26日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集聚融合,助力林草产业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林草产业集中度高,产业规模大,产业链较完整,产品优质,服务优良,管理规范,地理边界清晰,具有重要区域经济地位,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林草产业园区。

第三条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区域发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创建与认定第四条示范园区采取创建评估的方式予以认定。

产业园区经过创建培育后,依据示范园区基本条件进行评估。

评估合格的,由国家林草局认定为示范园区。

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全面启动

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全面启动

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全面启动
佚名
【期刊名称】《卫星应用》
【年(卷),期】2009(000)001
【摘要】为全面掌握全国和各省宏观森林资源现状与动态,客观反映森林生态状况,国家林业局于2009年启动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工作。

【总页数】1页(PF000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757.2
【相关文献】
1.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我国森林蓄积量达151亿立方米 [J],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第八次森林资源清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J], ;
3.福建省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及森林资源状况调查报告 [J], 福建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
4.国家林业局关于部署开展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和做好2009年清查工作的通知 [J], ;
5.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积极建设美丽中国——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公布 [J], 耿国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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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02•【文号】林资发[2005]131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林资发[2005]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林业《决定》),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推进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生态建设状况处于“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1.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经过多年努力,初步建立了以行政管理为主体、监督检查和综合监测为两翼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强化了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理念。

特别是近五年来,认真贯彻“严管林”方针,全面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程,森林资源呈现出面积和蓄积持续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的可喜局面。

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我国森林面积已达1.7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上升为18.21%,活立木总蓄积达136.18亿立方米。

森林资源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改善,是推动我国生态建设状况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因素。

2.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

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效益低下,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一些地方过度依赖森林资源、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增长,林地非法流失、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机构队伍不稳定,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薄弱,不能适应当前林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6年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6年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6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29•【文号】办资字〔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6年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6〕58号北京、河北、江西、西藏、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根据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工作安排,经研究,确定北京、河北、江西、西藏、甘肃、新疆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2016年开展新一轮森林资源清查工作。

为全面做好2016年的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承担的主要任务(一)制定完善清查方案,编制操作细则。

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要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2014)》(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及《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6年清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5〕90号)的有关要求,抓紧完善清查工作方案、技术方案;还未上报清查方案的,应于2016年4月10日前报我局资源司和相关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国家林业局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工作方案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

各省应根据审定后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在总结历次清查经验基础上编制好操作细则,于2015年4月底前报相应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批复后执行。

(二)以省级专业队伍为主,组建清查队伍。

各省的森林资源清查任务应由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牵头承担。

对于专业队伍力量薄弱、仍需基层人员参与调查的省,清查队伍也要由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统一组织、统筹安排,确保清查任务的全面完成。

西藏自治区要考虑自身特殊性和工作延续性,与国家林业局中南院联合组建清查队伍。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01•【文号】林资发[2011]248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的通知(林资发〔2011〕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工作,积极探索不同地区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政策、措施,我局决定在全国200个单位开展以森林采伐管理改革为核心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试点单位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试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

多年来,我国虽然保持着森林面积和蓄积“双增长”的良好局面,但森林资源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经营水平低下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

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森林每公顷蓄积量仅为85.88立方米,其中人工林更是仅为49.01立方米,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现实中森林资源的总量和质量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要求,仍有较大的差距,要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最有效的途径就是用可持续的方式对森林生态系统进行经营管理,在增加森林资源总量的同时,提高森林质量。

近年来,为推动我国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工作,我局先后下发了《全国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导则》、《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编制指南》、《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及实施规范》和《简明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程》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为各地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指导作用。

但是,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由于我国地域广泛,森林类型多样,要探索不同地区、不同森林类型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模式,必须以典型引路,大力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林业站本底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林业站本底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林业站本底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19•【文号】林站发[2009]123号•【施行日期】2009.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林业站本底调查工作的通知(林站发〔2009〕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适应现代林业建设对林业站工作的新要求,从根本上改变林业站建设与管理滞后的现状,切实加强对林业站建设的科学化管理和分类指导,提高林业站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我局决定开展全国林业站本底调查活动,为做好本底调查工作,我局编制了《全国林业站本底调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现予以印发,并就有事关项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提高对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落实调查资金,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要按照《方案》的具体要求,科学、准确、全面地掌握林业站机构、队伍、基础设施、职能作用发挥、管理体系以及林业站管理指导的乡村护林员队伍、乡村林场及其他林业合作组织等基本情况,了解林业站辖区内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森林资源、林业重点工程、林业产业发展等概况。

三、要通过《方案》的实施,研究制定加强林业站、乡村护林员队伍、乡村林场及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措施。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林业站本底调查实施方案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附件全国林业站本底调查实施方案一、调查目的与任务通过开展全国林业站本底调查,全面掌握林业站机构、队伍、基础设施、办公设备、职能作用发挥、管理体系以及林业站管理指导的乡村护林员队伍、乡村林场、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基本情况,了解林业站辖区内森林资源及生态建设现状,加强对林业站建设的科学化管理和分类指导,提高林业站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为研究制定加强林业站、乡村护林员队伍、乡村林场及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

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

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绿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9•【文号】全绿办[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的通知(全绿办〔20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绿化委员会,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化委员会:《全国绿化评比表彰活动实施办法》(全绿字〔2002〕8号)从2002年发布实施已近8年。

由于国土绿化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该实施办法在很多方面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需要。

为此,我们对实施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使其更加科学、规范。

现将修改后的《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全国绿化评比表彰活动实施办法》(全绿字〔2002〕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二○○九年六月十九日附件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为表彰在国土绿化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激励更多社会力量投入到国土绿化建设中,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新局面。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评比表彰的激励作用,不断激发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造林绿化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国土绿化的良好局面,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深入开展,加速国土绿化进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二、评选原则(一)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

根据新时期我国城乡绿化工作的任务和特点,不断完善评比表彰活动的管理。

在评选机制、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及表彰奖励等方面做到科学合理、规范有序。

海南省林业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评选全国林草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海南省林业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评选全国林草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海南省林业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评选全国林草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林业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8.11•【字号】琼林〔2022〕194号•【施行日期】2022.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林业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评选全国林草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琼林〔2022〕19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在新时代担当作为,不断创造新的业绩,为加快推进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决定,联合开展全国林草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评选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8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1.“全国林草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林业系统各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等。

2.“全国林草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省林业系统的企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等。

3.“全国林草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省林业系统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干部。

以往获得过省部级(含)以上称号并享受待遇的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如近5年有新的重大贡献,可参加此次评选。

4.“林业英雄”评选:结合本次评选表彰活动,重点表彰1名为我国林草事业现代化和生态文明建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杰出代表,授予“林业英雄”称号。

各有关单位可从已有的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中,积极推荐“林业英雄”候选人选,并填写林业英雄推荐表(见附件),随推荐材料一并报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4月8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登记、编号、发XXX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林业和草原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原文转发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的通知和通报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20•【文号】•【施行日期】2004.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是林业建设和森林资源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林业和生态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特别是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任务量大,工作条件艰苦。

在此次清查工作中涌现一大批思想作风过硬、业务技术全面、工作成绩突出先进个人。

为了弘扬先进,推动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工作再上新水平,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的通知》(林资发[2004]96号)的安排,决定开展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中的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表彰名额和对象表彰全国第六次森林资源清查工作先进个人100个,对象为:组织和直接参加全国第六次森林资源清查工作,成绩优秀的人员。

二、评选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质,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现象;2.热爱森林资源监测工作,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开拓进取,勇于奉献;3.精通森林资源清查、调查和监测业务,全面掌握相关技术规程、规定和标准;4.组织开展或直接从事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

特别是在2001年西藏自治区森林资源清查和全国清查内业统计、汇总、分析中工作质量优良,成绩突出。

三、申报和评选程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分配的名额和评选条件,制定落实具体办法,组织开展申报工作;(二)评选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发扬民主,采取群众推选与领导集体研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国家林业局表彰奖励工作规定(试行)

国家林业局表彰奖励工作规定(试行)

国家林业局表彰奖励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奖励在林业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充分调动林业系统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林业发展,根据人事部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国从事林业建设的中国公民和各种合法组织,符合本规定的,均可获得表彰奖励。

第三条表彰奖励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表彰奖励工作应保持稳定性和体现时效性。

第四条表彰奖励对象应主要面向林业建设事业的基层单位和一线人员。

获得表彰奖励的组织和个人应具有先进典型和榜样的作用,同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表彰奖励工作由国家林业局人事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和指导,有关司局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第六条表彰奖励种类(一)荣誉称号1、林业英雄;2、治沙英雄;3、全国林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4、森林卫士。

(二)单项业务表彰1、全国防沙治沙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2、植树造林、森林病虫害防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3、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4、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5、森林防火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6、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7、中国林业青年科技奖。

8、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其它单项业务表彰。

第七条授奖部门及对象(一)林业英雄荣誉称号由全国绿化委员会、人事部、国家林业局授予在林业建设事业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二)治沙英雄荣誉称号由全国绿化委员会、人事部、国家林业局授予在防沙治沙事业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三)全国林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由人事部、国家林业局授予在林业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四)森林卫士由国家林业局授予在林业执法和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五)全国防沙治沙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全国绿化委员会、人事部、国家林业局授予在防沙治沙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六)单项业务表彰由国家林业局授予在相应领域内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1.10•【文号】林财字[1995]67号•【施行日期】1995.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各省、自治区林业(农林)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公司,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管理工作,防止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保障国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关于森林资源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日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为深化林业的改革开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加强科学管理与保护森林资源,保障国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配置和林业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据《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在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规范意见:一、森林资源资产及其产权变动的含义。

1.根据现行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水平及实际情况,本《意见》中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

2.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是指由于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抵押、拍买、企业清算等引起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产权的变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评选表彰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评选表彰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评选表彰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3.11.09•【文号】人社部函〔2023〕122号•【施行日期】2023.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评选表彰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生态环境厅(局):近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开展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涌现出一大批工作突出、事迹感人的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激发斗志,弘扬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生态环境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把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落到实处,以美丽中国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1.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各级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

2.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各级机关、直属单位连续工作5年(含)以上的在岗正式工作人员。

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原则上不能集中在同一个单位。

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且享受待遇的人员,除有新的重大贡献外,一般不参加评选。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11•【文号】林场发[2011]254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11〕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林业局关于大力发展林业职业教育的意见-林人发[2007]76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大力发展林业职业教育的意见-林人发[2007]76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大力发展林业职业教育的意见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大力发展林业职业教育的意见(林人发〔200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快我国林业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结合林业建设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和林业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发展林业职业教育作为林业建设的重要基础1.充分认识林业职业教育在林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大力发展林业职业教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林和人才强林战略,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提高林业建设者整体素质,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林业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加快发展林业职业教育作为林业建设的重要基础,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扎扎实实抓好林业职业教育工作,大力推动林业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2.明确林业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和林业建设需要,加快发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的现代林业职业教育。

“十一五”期间,要巩固加强中等林业职业教育,优化发展高等林业职业教育,大力开展林业职业技术培训,切实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努力提升林业劳动者的整体素质。

二、以服务现代林业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为宗旨,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专门人才3.林业职业教育要为林业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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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
者评选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4.09.20
【实施日期】2004.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
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多年来,全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森林资源管理系统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艰苦奋斗,为我国森林资源持续保持“双增长”,保障“六大工程”顺利实施,推进林业的历史性转变和跨越式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涌现出一大批工作优异、事迹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了弘扬先进,激励社会各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积极性,推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管理年活动的通知》(林资
发[2004]96号)的要求,决定开展森林资源管理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和范围
(一)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单位150个,范围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森工林业局;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森林资源管理、林政执法和资源监督机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其它从事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林业企事业单位,包括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和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及所属部门。

(二)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先进工作者200名,对象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从事森林资源管理、林政执法、资源监督和科研教学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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