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保护司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
关于禁止捕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恶化,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其中非法捕猎成为了导致物种灭绝和生态系统失衡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制定了禁止捕猎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禁止捕猎的法律规定、实施现状、意义以及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禁止捕猎的法律规定概述1. 国际层面-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1975年生效,旨在通过限制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生效,规定了对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包括禁止非法捕捞。
- 《世界自然保护大纲》:1992年制定,明确了各国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的责任。
2. 国内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颁布,2004年、2016年两次修订,明确了禁止非法捕猎、贩卖、运输、加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96年颁布,2004年修订,规定了对渔业资源的保护,禁止非法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捕猎、贩卖、运输、加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二、禁止捕猎法律规定的实施现状1. 执法力度加强- 各国政府纷纷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捕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 国际合作加强,通过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式,共同打击跨国非法捕猎活动。
2. 公众意识提高-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 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推动立法和执法改革。
3. 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各国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禁止捕猎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效力。
- 针对非法捕猎的新形式、新手段,及时修订法律法规。
三、禁止捕猎法律规定的意义1. 保护生物多样性- 非法捕猎导致物种灭绝,破坏生态平衡,禁止捕猎有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
2. 维护生态平衡- 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禁止捕猎有助于维护生态平衡。
3. 促进可持续发展-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人类提供丰富的物质和精神财富。
关于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尊敬的广大市民: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经过深思熟虑和广泛征求意见,市环境保护局决定从即日起严格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
这项举措旨在保护和维护我市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并且减少由于违法捕猎而造成的人为干扰,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启动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相关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范围1. 本通告所称捕猎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在自然环境中进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的捕杀、伤害、猎捕和拾取行为。
2. 禁止捕猎的陆生野生动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猛禽、熊类、犀牛、豹子、华南虎、金丝猴、大熊猫、黑熊、金钱豹等列入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二、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理由1.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2. 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科学价值。
捕猎等破坏行为已经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严重威胁和危害。
3. 全面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能更好地加强对野生动物的全面管理和保护工作,减少因非法捕猎而导致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减少和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
三、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具体措施1. 全面禁止捕猎列入国家保护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于非法捕猎者,将依法严惩。
2. 加强对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3. 加大对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相关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法,依法打击一切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四、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相关奖惩措施1. 对违反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拘留、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鸟类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压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候鸟迁飞安全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鸟类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压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候鸟迁飞安全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2.18•【文号】林护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鸟类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压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候鸟迁飞安全的紧急通知林护发〔2020〕18号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河北、辽宁、黑龙江、四川、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草局北京、长春、黑龙江、成都、云南专员办:春季是我国候鸟大规模北迁和集群活动季节,也是乱捕滥猎滥食鸟类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期。
各地近几年普遍加大了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力度,集中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在全国奋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这个特殊时期,各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加强鸟类保护的通知》(林护发〔2020〕13号),扎实推进鸟类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鉴于当前我国候鸟春季迁徙已经开始,有迹象表明,部分省份乱捕滥猎候鸟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抬头趋势,严重威胁候鸟迁徙安全。
特别是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四川和云南等地,是我国中部、东部候鸟迁徙通道的重要节点,也是东亚-澳大利西亚和中亚-印度候鸟迁徙路线的重要时空交汇点。
遏制住重要节点和交汇点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加强全国鸟类资源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各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在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市监明电〔2020〕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管控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20〕1号)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等的基础上,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全面加强鸟类保护。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正文:----------------------------------------------------------------------------------------------------------------------------------------------------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已于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林业部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28•【文号】林护发[2012]289号•【施行日期】2012.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林护发〔2012〕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近一段时期以来,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和走私、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在部分地区违法行为之严重、手段之恶劣令人震惊,给野生动物种群、生态平衡造成极大危害,与党的十八大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精神相违背,同时也暴露出当地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不到位、执法不力等问题,致使不法分子有恃无恐、日益猖獗。
针对这些情况,为有效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势头,现就切实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保护执法责任制。
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强化保护执法工作。
一是组织力量对所辖野生动物保护重点区域、重点环节进行一次彻底排查,掌握基本情况,部署执法队伍,切实保障野外巡护、市场巡查工作的实施,消除保护盲区。
二是对所辖各个野生动物保护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确定责任人及负责领导,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对野外巡护、市场巡查不到位、不到岗导致乱捕滥猎、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等现象严重的责任人及负责领导予以严肃处理。
三是积极争取和创造条件充实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机构和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增强执法能力,建立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林业部关于对办理非法猎捕昆虫向国外寄运昆虫标本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林函策字[1992]307号
林业部关于对办理非法猎捕昆虫向国外寄运昆虫标本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正文:---------------------------------------------------------------------------------------------------------------------------------------------------- 林业部关于对办理非法猎捕昆虫和向国外寄运昆虫标本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2年12月26日林函策字[1992]307号)辽宁省林业厅:你厅辽林字[1992]128号文收悉。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答复如下:一、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未定名物种问题。
凡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者确定的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国家级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机构鉴定的野生动物种类,其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符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的,应当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没有规定的,但属于未定名物种,同样受国家法律保护,根据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出口。
二、关于没有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猎捕野生动物并制成标本出口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规定,没有狩猎证、特许猎捕证而猎捕野生动物(含国家保护的昆虫,如绢蝶等)以及应当履行批准手续而未履行批准手续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含标本)的,都属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关于扣留、封存的野生动物标本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凡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没收的实物(包括扣留、封存的野生动物标本经法定程序没收的),均应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我部林护通字[1992]118号《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14•【文号】林策发〔2015〕162号•【施行日期】2015.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林策发〔2015〕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 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非法集资是我国金融经济领域长期存在的痼疾,涉及面广,涉众性强,危害极大。
近年来,针对社会上以林业为载体的非法集资活动,林业行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防范和处置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近段时间来,涉林非法集资问题又日趋严重。
除了传统种植养殖领域,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 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成为新的高发领域。
以植树造林或投资林业为名,欺骗广大群众购买所谓的养老林、保赚林等,一旦案发,由于参与人员多,财产损失大,往往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严峻形势和社会危害,进一步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心和紧迫感,依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明确重点,做好涉林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工作非法集资成因复杂,涉及环节多,运作形式多样,套用题材层出不穷。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林业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日常监管。
要建立健全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防控林业行业非法集资工作,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
着力开展森林保护“六个严禁”专项行动筑牢绿色屏障
着力开展森林保护“六个严禁”专项行动筑牢绿色屏障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日益严重,保护森林资源显得尤为重要。
森林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对维护地球生态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我国近年来着力开展了森林保护“六个严禁”专项行动。
这一行动旨在通过全面禁止砍伐、毁坏森林资源,进一步筑牢我国的绿色屏障,为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禁止乱砍滥伐,保护森林资源砍伐是对森林资源最直接的破坏行为,乱砍滥伐更是让森林资源面临严重威胁。
为了遏制这一现象,我国明文规定禁止乱砍滥伐,并对砍伐行为进行了严格管理。
通过实施这一政策,我国成功遏制了一些地方存在的砍伐过度的情况,有效保护了森林资源。
二、禁止毁坏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森林不仅是植物的栖息地,也是众多野生动物的家园。
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和它们的生态环境,我国明令禁止毁坏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
这一举措有效保护了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为各种野生生物提供了安全的生存环境。
三、禁止擅自种植毒品植物一些人擅自在森林中种植毒品植物,不仅给森林生态环境带来不良影响,还给社会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我国近年来加大了对擅自种植毒品植物的打击力度,严格禁止这一行为。
通过这一严禁措施,我国有效遏制了毒品植物的种植行为,维护了森林资源安全。
四、禁止野外用火野外用火是导致森林火灾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防止森林火灾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我国明令禁止野外用火。
通过加大对野外用火的管理力度,我国成功减少了森林火灾的发生频率,有效保护了森林资源。
五、禁止乱倒垃圾乱倒垃圾是对自然环境的不负责任行为,这种行为对森林资源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为了维护森林的洁净环境,我国明文禁止乱倒垃圾,并对此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定。
通过这一措施,我国有效减少了森林资源遭受垃圾污染的情况,提高了森林资源的质量和数量。
六、禁止非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非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是对生物多样性的严重破坏,也是对森林资源的不负责任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等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等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0.12.15•【文号】林安字[1990]514号•【施行日期】1990.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1990年12月15日林安字<1990>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林业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经济,改善和丰富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以及促进国际交流,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9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林业、农业、工商行政管理、海关、交通运输、渔政等部门都十分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互相配合,相互支持,查处了一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件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1989年秋冬以来,这类案件显著增多,不仅大量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野生动物遭到猎杀,而且非法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十分猖獗,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各有关部门对此应引起高度注意,切实提高认识,坚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990年5月12日发出的《关于当前非法捕杀、收购、倒卖珍稀野生动物情况的通报》(国办发明电<1990>11号)的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刹住这股歪风,切实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4月8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登记、编号、发XXX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林业和草原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原文转发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的通知和通报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天然林是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结构稳定、生物多样性丰富,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十三五”期间要“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
目前,一些地方还存在以低产林改造为名违规采伐天然林、在土地占补平衡中毁林开垦、采挖移植大树进城等现象,对生态造成严重损害。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严格保护天然林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低产低效天然林改造各地要严格遵循天然林形成规律,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的原则,加大封山育林力度,尽量减少人工干扰。
对低产低效天然林实施改造,要以提升天然林生态功能为目的,严格确定改造对象,从严控制规模和范围,科学设计改造方式和强度,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和政策要求。
国家一级公益林要严格保护,原则上不可实施任何方式的改造。
天然起源的其他公益林、坡度大于25度以上的商品林、公路铁路和大江大河两侧、第一山脊线范围内的商品林应以封育改造和补植改造为主,一次性改造的蓄积强度不得大于20%。
严禁对原生型低效林进行改造,禁止将国家公益林改造为商品林。
改造过程中要保持原有生态系统要素的完整性,不得全面伐除灌木,不得全面整地。
严禁任何形式的毁林开垦或毁林造林。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03•【文号】林策发〔2015〕159号•【施行日期】2015.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林策发〔2015〕159号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林业局检查核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对原《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林策发〔2013〕22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国家林业局2015年12月3日附件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林业局检查核查工作,提高检查核查成效,减轻基层负担,推进林业重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检查核查,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并且列入《国家林业局检查核查项目清单》(以下简称《项目清单》,见附)中的检查核查工作。
第三条局办公室负责提出《项目清单》建议方案,确定年度检查核查计划,并协调相关工作。
第四条《项目清单》依据检查核查设立依据的变化,以及林业重点工作的安排,实行项目总量控制。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查核查项目应当列入《项目清单》:(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及其有关部门有明确要求的。
第六条司局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清单》确定的检查核查项目组织实施。
对未列入《项目清单》的检查核查项目,如确需开展的,司局单位应当专项请示局领导同意,并报请局务会议审定后公布实施。
应急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属于日常性工作必要环节的检查核查除外。
第七条司局单位应当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对具体业务内容相似、检查核查内容性质一致或者开展时间相近的,应当精简合并。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
*1、 *2
36
红梅花雀
Amandava amandava
梅花雀、红雀、珍珠鸟、红珍珠
*2
37
禾雀
Padda oryzivora
灰文鸟、爪哇禾雀、文鸟、灰芙蓉、爪哇稻米雀
*2
38
栗耳草雀
Taeniopygia castanotis
锦华鸟、锦华雀
*1、 *2
燕雀科
39
金丝雀
Serinus canaria
Crocodylus niloticus
*1
44
湾鳄
Crocodylus porosus
*1
45
暹罗鳄
Crocodylus siamensis
*1
两栖纲
无尾目
蛙科
46
中国林蛙
Rana chensinensis
哈士蟆
47
黑龙江林蛙
Rana amurensis
哈士蟆48ຫໍສະໝຸດ 猪蛙Rana grylio
*1
两栖纲
仓鼠
Cricetus cricetus
金丝熊
*1
鼠科
11
麝鼠
Ondatra zibethica
水耗子
*1
毛丝鼠科
12
毛丝鼠
Chinchilla laniger
绒鼠
*1
豚鼠科
13
豚鼠
Cavia porcella
荷兰猪、荷兰鼠
*1
河狸鼠科
14
海狸鼠
Myocastor coypus
草狸獭
*1
鸟纲
鸵形目
非洲鸵鸟科
雉科
25
蓝胸鹑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林函护字〔2020〕50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林函护字〔202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导各地科学、有序、稳妥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见附件),现印送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请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工作加强领导支持,并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重视支持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是推进禁食野生动物重大举措的重要后续工作,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
各地要以坚决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禁食野生动物决定为前提,对列入禁食范围、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自愿停止养殖的在养野生动物切实做好妥善处置工作,严格按照《技术指南》明确的原则和要求,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分类、多部门协调推进,防范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等次生问题。
考虑到需要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种类多,特别是局部区域在养野生动物数量很大、涉及面广,特请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在人员力量、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科学制定处置方案,周密部署实施各地要在准确掌握本区域在养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技术指南》确定的原则、方向和要求,分类制定具体处置方案,经科学评估后由基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一律不得由养殖企业或养殖户擅自放生、灭杀或遗弃。
国家濒管办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濒管办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8.26•【文号】濒办字[2003]67号•【施行日期】2003.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濒管办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3]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等十二个部门《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99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现就做好陆生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在进出口管理环节配合野外资源的保护,支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除以下各款规定的范围外,对申请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因商业目的而出口野外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和死体(指鲜、冷、冻或干的尸体、胴体或肉产品);(二)因商业目的而进口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之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和死体,但为发展驯养繁殖产业进口种源的情况不在此列。
二、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申报审批程序和必备条件,仍按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职能配置的通知》(办人字(2000)49号)和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6号)的要求执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0.21•【文号】林护发[2003]185号•【施行日期】2003.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3]185号2003年10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以及预防和控制疫病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适应形势的要求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今年5月份联合召开“严禁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电视电话会议”,对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
根据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民航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林护发[2003]99号),采取果断措施,加强野外资源保护,严格经营利用管理。
按照《联合通知》要求,国家林业局组织审核论证并发布了《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名单通知》林护发[2003]121号),以强化野外资源保护,促进由猎捕利用野外资源向驯养繁育利用人工资源转变。
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认真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加强执法监管,有效地强化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通告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6.23
•【字号】金府规发〔2020〕3号
•【施行日期】2020.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金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将金山区全区域划定为野生动物禁猎区。
据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金山区全区域内非法猎捕任何野生动物,若有违反将按照下列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在禁猎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有关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二是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是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20年发布的《通告》(金府规发〔2020〕1号)同时废止。
举报电话:12345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2020年6月23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严防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非法活动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严防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非法活动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1.09•【字号】甘林护函[2012]668号•【施行日期】201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严防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非法活动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甘林护函〔2012〕668号)各市(州)林业(农林)局,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严防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非法活动的紧急通知》(林护发〔2012〕2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尽快成立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抽调精兵强将,科学分工,落实责任,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重点加强候鸟越冬地、繁殖地、迁飞停歇地、迁飞通道、集群活动区等区域的巡护。
二、要主动协调卫生、工商等有关执法部门,加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市场的监管,重点加强对花鸟市场、餐馆饭店、野生动物原材料集散地等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场所的巡查,掌握非法经营活动信息及动向,有针对性地采取执法措施。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贩卖和出售鸟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查处和严厉打击。
三、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集中警力,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肃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形成强大的震慑声势和保持高压态势,有效遏止破坏候鸟等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势头。
四、要加强保护候鸟和野生动物的宣传力度,大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正确引导群众自愿加入到保护候鸟、保护野生动物的行列中来,以提高全社会对候鸟等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
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将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形成的先进经验以书面形式于2013年5月前报省林业厅保护处。
国家林业局等十二部门下发关于适应形势需要 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等十二部门下发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林业》
【年(卷),期】2003(000)007
【摘要】2003年7月1日,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出通知(林护发[2003]99号),要求各地、各部门适应形势需要,进一步做好严禁违法猎捕
【总页数】1页(P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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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 [J],
2.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 [J], ;
3.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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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动物 [J], 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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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
林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稀野生动物紧急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野生动植物资源【发文字号】林护字[1987]482号【发布部门】林业部(已变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1987.12.12【实施日期】1987.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林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稀野生动物的紧急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12月12日林护字[1987]482号)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稀野生动物的紧急通知》(国发[1987]77号文件)的各项要求,迅速制止破坏珍稀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护、管理好野生动物资源是各级林业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
应当象保护、管理森林资源一样,把这项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认真贯彻“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饲养繁殖、合理猎取利用”的方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各地林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把贯彻执行国务院紧急通知作为一件大事,针对本地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中最紧迫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方案,报请人民政府审定后落实。
在野生动物主要分布的地区,应当按行政区划建立保护责任区,规定禁猎区、禁猎期。
国营林业局、林场、自然保护区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保护、管理经营区域内的野生动物资源及栖息环境,负有重要责任。
要进一步明确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林业公安机关、森林警察、护林员、林业站和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的重要职责之一。
要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野生动物的政策法规,积极做好群众宣传教育工作。
发现问题,要认真查处。
对本单位职工有破坏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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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保护司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
知
【法规类别】野生动植物资源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3.07.03
【实施日期】2003.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保护司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
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及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办):
为适应当前野生动物保护的形势需要,在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国家林业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十二个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该文件已正在给你们邮递途中)。
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需注意的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2003年4月29日,从加强防范和配合抗击非典的大局出发,国家林业局商卫生部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出了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03]34号),要求对野生动物猎捕和经营等环节采取严格控制措施,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