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非现场开户业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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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非现场开户业务操作流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客户账户非现场开户业务,推进公司创新业务的开展,有效防范见证开户业务各类风险,根据《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华鑫证券经纪业务业务管理办法》、《华鑫证券非现场开户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在办理非现场开户业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贯彻实名制原则,认真审核客户身份真实性、确保客户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严禁为申请材料不全或提交无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客户办理非现场开户业务。如果客户拒绝身份鉴别要求,则被视作放弃对非现场开户业务的申请。

第二章人员、权限与设备管理

第三条分支机构应按照相应的资质要求配备见证开户协助人员与非现场开户见证人员。

第四条见证开户协助人员与非现场开户见证人员需参加并通过由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

第五条需新增或变更系统操作权限的员工,应发起经纪业务申请流程。该流程的具体环节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及运营负责人审核同意——考试通过情况审核——入司时间及执业资格审核——经纪业务管理部门设置CIF系统、非现场开户系统及CO work软件操作权限——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设置VPN权限,并在设置完毕后及时告知相应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应加强管理开展非现场开户业务所需的设备。其中,外出办理业务的非现场开户业务人员配置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能连接外网、能登陆非现场开户系统及CIF系统、能与非现场开户见证人员完成远程视频对接、配置摄像头的笔记本;工作证件;身份证阅读器;上网卡;多易拍。于营业场所内办理业务的非现场开户见证人员则需配备内网机、能连接外网并完成远程视频对接的电脑,以及其它相关印章。

其中,工作证须载明工作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证书编号、工号等(工作证件上所指的“工号”指人力资源部为每位员工统一登记的工号),公司总部负责工作证件的制作、下发、上缴。

其中,开户所用的电子设备需由信息技术管理部门选定型号并执行采购,并仅可作为非现场开户业务专用的设备配置。

第三章双人见证操作流程

第七条见证开户协助人员外出开户前,须填写《见证开户业务登记、资料移交情况表》,交分支机构运营负责人(运营副总、运营总助或运营中心二级经理)及非现场开户见证人签字确认,《见证开户业务登记、资料移交情况表》参照《华鑫证券营业部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留档。

第八条见证开户协助人员与非现场开户见证人员面见客户时,须先向客户出示工作证件,告知客户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核实其执业资格,并可通过公司客服热线或公司网站核实其身份。

第九条非现场开户见证人员核实客户身份并确认开户为客户真实意愿后,见证开户协助人员方可登录顶点非现场开户系统,并输入账号、密码及验证码。

第十条见证开户协助人员进入见证开户界面,点击“为您开户”,“开户方式”选择“双人见证”。

第十一条见证开户协助人员当面审查客户出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通过身份证阅读器验证、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联网核查或其它方式审核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未通过身份验证的客户,应拒绝为其办理开户手续。(见证开户协助人员通过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联网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的截图需保留并在客户号开立成功后上传至CIF系统中的电子影像档案)第十二条见证开户协助人员为客户留存影像,并扫描客户身份资料,将其上传至非现场开户系统。(开通一步式指定存管银行的客户,见证开户协助人员须扫描客户的银行借记卡)

第十三条非现场开户见证人员在非现场开户系统输入操作员账号及密码。

第十四条见证开户协助人员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对客户进行投资者教育。

第十五条见证开户协助人员应根据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客户填写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并根据客户填写的测评选项录入非现场开户系统,在评估意见栏注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告知客户并让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见证开户协助人员应向客户充分告知各类业务规则及开户合同等主要条款。

第十七条见证开户协助人员根据客户所申请开立的账户类别,以及客户填写、签署的开户申请表、相关业务的表单及开户协议,将客户信息录入非现场开户系统。

第十八条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时,须在《见证开户业务申请表》中填写已支付的开户费用,非现场开户见证人员须向客户开立收据,提交的费用由非现场开户见证人员保管。同时,客户须填写并当面签署《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纸质文件。非现场开户见证人员在见证客户签署《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后,在《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备注栏标注“见证”字样。

第十九条见证开户协助人员为客户办理第三方存管手续。

第二十条见证开户协助人员及非现场开户见证人员要求客户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及资金密码。

第二十一条经客户提交申请并再次确认交易密码及资金密码后,非现场开户见证人员实时审核见证开户协助人员录入非现场开户系统的信息,确认该信息与客户提交的身份资料、业务表单及协议一致后,通过CIF系统审核通过该笔开户业务申请(审核通过后,该客户账户开立成功,但该客户号处于未激活状态,无法银证转账、无法交易)。

第二十二条见证开户协助人员与客户约定各类表单、协议等开户材料的送达方式,并告知客户,我司会在1-2个交易日内对客户进行回访,请客户注意接听,回访成功后方可激活账户。同时,见证开户协助人员可提醒申请预指定的客户于账户激活后,尽快去银行办理指定存管银行业务。

第二十三条非现场开户回访人员于工作日的上午九点至下午四点间,通过call center对客户进行回访,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确认客户身份;

(2)确认客户已阅读各类风险揭示文件并理解相关条款;

(3)确认客户开户为其真实意愿;

(4)提醒客户自行设置和妥善保管密码并定期查看交易记录及账单;

(5)确认客户开户方式;

(6)若客户申请的是第三方存管预指定,需通知客户尽快去银行网点办理预指定确认手续。

第二十四条若非现场开户回访人员回访客户成功,随即由回访人员激活账户。

第二十五条对于非现场开户回访人员在回访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客户,应及时通知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联系客户,并与客户约定重新办理开户业务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办理双人见证业务的情况下,见证开户协助人员与非现场开户见证人员在非现场受理的开户申请材料,须由非现场开户见证人员保管。

第二十七条非现场开户见证人员将资料带回分支机构并打印两联《开户确认表》,同时根据操作流水,在业务表单、协议上盖名章及经纪业务类章。

第二十八条原则上,须在业务办理完毕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原始档案移交至分支机构,并于移交当日将客户资料扫描归档,若有特殊情况,分支机构须事先向经纪业务管理部门报备并知会风控部门。

第二十九条若非现场开户见证人员向客户收取了新开证券账户费用,应及时将收据留存联、收取款项交至分支机构相关人员。

第三十条分支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客户的各类协议、表单及一联《开户确认表》寄给客户。(分支机构将《见证开户业务申请表》及一联《开户确认表》附在一起作为客户开户申请文件并归档,两者均应扫描进入客户电子档案系统)第三十一条分支机构应按照中登公司相关要求对中登开户材料进行凭证电子化管理,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凭证电子文件上传总部留存备查。

第四章单人见证操作流程

第三十二条见证开户协助人员外出开户前,须填写《见证开户业务登记、资料移交情况表》,交分支机构运营负责人(运营副总、运营总助或运营中心二级经理)签字确认,《见证开户业务登记、资料移交情况表》参照《华鑫证券营业部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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