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温岭市滨海镇总体规划文本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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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温岭市滨海镇总体规划文本new

总则

第一条本规划是温岭市滨海镇城镇规划区内各项城市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1996年批准的《横河镇城镇总体规划》与1999年批准《新街镇城镇总体规划》的重新修编,原规划自本规划批准之日起作废。

第三条凡因城镇建设需要编制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均应按照本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本规划的具体落实由滨海镇人民政府负责,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五条因某种原因需要对本规划的某些内容进行调整时,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规划期限为:

1.近期:2001-2005年

2. 中期:2006-2010年

3. 远期:2010-2020年

第一章城镇发展战略目标

第七条本次规划确定城镇发展总体战略目标是:遵循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两个根本性转变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加快推进农业产业的经营,强化农业的基础地位;以提高工业经济总体质量为主攻方向,培育一批优秀企业和名牌产品;依托各类专业市场,通过改造、完善、提高,使之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发展以镇区为中心,具有水乡特色的现代化小城镇,使之成为温岭东北部沿海农业服务基地和农业观光基地。

第二章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第八条预测镇域各期人口(此人口不包括外来常住人口)及城镇化水平如下:

规划近期镇域人口:7.1(万人),城镇化水平为:23.9%;

规划中期镇域人口:7.3(万人),城镇化水平为:30.8%;

规划远期镇域人口:7.0(万人),城镇化水平为:42.9%。

第九条村镇等级规模结构为城镇——中心村(单列村)二级体系结构,具体见《村镇体系等级规模结构一览表》及《村镇体系规划布局一览表》。

第三章镇域基础设施规划

第十条给水规划:

规划镇域各中心村生活用水均由滨海镇镇区水厂引用长潭水库水源供水供应,供水普及率达到100%,人均综合用水量300L/日,总用水量为2.3万吨/日。

第十一条排水规划:

镇区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镇区污水通过污水管道送往新河污水

处理厂集中处理;中心村排水体制可采用不完全分流制,只铺设一套污水管,雨水就近分散排放。

第十二条电力规划:

规划近期仍由新河110kV变电站供电,中期在镇区西侧设35kV变电站,往西北与新河110kV变电站连接,以增强用电的稳定性,远期在35kV 变电站南侧改建为110kV变电站。镇域范围内由滨海110kV变供电。

第十三条电信规划:

远期在镇区南部新建电讯支局,并逐步完成用户网改造;现状二塘庙邮政所远期保留邮政功能,改为滨海邮政支局,中心村可根据邮政实际业务量需要确定设置邮政代办点。

第四章城镇性质

第十四条规划确定滨海镇城镇性质为:滨海镇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温岭市域东北部沿海农业服务基地及农业观光基地。

第十五条城镇建设的指导思想:

1. 正确处理区域与个体的关系,在区域的整体协调中发挥各自的作用,从而保证整体与个体的协调发展。

2. 寻求合理的城乡关系、可行的城乡人口转换方式及速度,以及合适的土地使用原则,以确保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

3. 寻求合理的功能分区,并加以整体协调,以保证城镇整体结构的优化。

4. 根据近、中、远期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并加强对规划分阶段实施步骤的研究,从而拟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建设速度,以保证规划远近结合,分期实施。

5. 重视环境建设,保证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十六条城镇建设的战略步骤

规划确定城镇建设的总体战略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近期(2001-2005年)总体目标是开发建设锦湾路、横河路及金山路、镇海路沿线及其周围地段,合理安排居住区及公共设施的配置,加强镇南组团工业小区的建设;预留沿河绿化带,以利于远期镇区绿地系统的形成。

第二阶段:中期(2006-2010年)完善镇南、镇北组团;重点建设行政中心区、文化、商贸区,以初步形成滨海城镇中心区;建设长途汽车站;对旧城的居住用地,应着手进行改造;对新的居住区,应着手进行公共设施的完善及配套。

第三阶段:远期(2011-2020年)全面建设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商业中心等镇级设施,以提升其中心功能;同时,对镇区的绿化建设应进一步完善,以形成完整的绿化体系;对旧城的居住用地,应进行结构性的调整,以合理的规划来改善居住生活品质;加强对城镇基础设施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完善,按规划完成全部城镇设施的开发建设。

第五章人口规模

第十七条规划人口包括常住人口和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口。

第十八条规划确定城镇人口规模为:近期2.0万人,中期2.7万人,远期3.5万人。

第六章城镇规划区

第十九条规划确定滨海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如下:包括18个村的范围,即湾下村、二塘庙村、新农村、新胜村、镇中村、永胜村、东楼村、新湾村、定海村、永定村、东林村、海新村及平安、镇靖、镇海、民益、闸南、中海的部分用地。

规划区用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城镇发展备用地和规划控制用地。

第二十条城镇建设用地是城镇各类建设设施用地,包括居住、工业、仓储、对外交通、道路和市政设施等用地,规划期内城镇各类建设设施均应控制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规划区内城镇发展备用地和各类规划控制用地,主要为镇北备用地;

第二十二条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占用城镇发展备用地。在城镇建设用地确实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依照规划法对规划进行调整,根据规划调整的城镇用地性质,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的一部分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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