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建筑企业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办法
挂靠施工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挂靠施工,又称“挂靠经营”,是指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借用其他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的名义,承揽施工业务的行为。
挂靠施工在我国建筑行业较为普遍,但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监管不到位,挂靠施工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个挂靠施工的案例,分析挂靠施工的法律风险,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
2018年,乙公司欲承揽某住宅小区的施工项目,但自身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经过一番周折,乙公司找到了甲公司,双方达成协议:乙公司借用甲公司的资质,以甲公司的名义承揽该住宅小区的施工项目。
合同约定,乙公司按照工程总价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甲公司管理费。
三、案例经过1. 施工过程中,乙公司聘请了丙公司作为分包商,负责该住宅小区的部分工程。
丙公司同样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
2.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进度缓慢,质量不达标。
业主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表示不满,要求乙公司整改。
3. 业主在整改过程中发现,乙公司借用甲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遂将甲公司和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存在挂靠施工关系,甲公司作为挂靠方,对乙公司的施工行为负有监督责任。
鉴于甲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履行监督责任,法院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挂靠施工的法律风险(1)资质风险: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一旦发生事故,责任主体不明确,可能导致无法追究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2)合同风险:挂靠施工合同往往存在合同条款不完善、责任划分不明确等问题,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维权。
(3)工程质量风险: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往往缺乏专业的施工技术和经验,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
(4)安全生产风险: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往往忽视安全生产,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挂靠开发资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行业日益繁荣。
然而,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要求较高,许多企业为了拓展业务,选择了挂靠开发资质的方式。
挂靠开发资质是指企业通过与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借用其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然而,挂靠开发资质的行为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挂靠开发资质的法律后果。
二、挂靠开发资质的法律风险1. 法律责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挂靠开发资质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给企业带来了法律责任风险。
(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若挂靠开发资质的行为涉及虚假宣传、诈骗等犯罪行为,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2. 合同风险挂靠开发资质的企业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签订的协议存在诸多风险,主要包括:(1)合同效力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挂靠开发资质的协议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
(2)合同履行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挂靠企业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给挂靠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3. 财务风险挂靠开发资质的企业在财务方面存在以下风险:(1)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应依法纳税。
挂靠开发资质的企业可能因未依法纳税而面临税务部门的处罚。
(2)财务风险:挂靠开发资质的企业可能因资金链断裂、财务风险控制不当等原因导致经营困难。
4. 市场风险挂靠开发资质的企业在市场方面存在以下风险:(1)声誉风险:挂靠开发资质的企业可能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曝光,损害企业声誉。
(2)市场准入风险:挂靠开发资质的企业可能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某些市场。
挂靠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挂靠经营的法律性质1. 合同法角度:挂靠经营通常被视为一种合同关系,包括挂靠合同和被挂靠合同。
挂靠合同是指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签订的关于挂靠经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被挂靠合同是指被挂靠方与实际经营方之间签订的关于经营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商法角度:从商法角度看,挂靠经营可能涉及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挂靠经营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挂靠经营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挂靠经营合同如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对挂靠经营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设立: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对挂靠经营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伙企业设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合伙协议规定,并依法登记。
建筑业挂靠双方的账务处理及风险应对
建筑业挂靠双方的账务处理及风险应对目录一、如何区分挂靠业务中三方当事人? (2)二、《建筑法》对挂靠业务的规定有哪些? (3)三、财务人员为什么感觉挂靠业务难处理? (3)四、税法对挂靠业务纳税人的规定 (4)五、挂靠业务被认定为虚开情况,如何避免? (4)六、挂靠业务中的合同应该怎么签订? (8)七、【模拟挂靠业务-被挂靠方企业的账务处理】 (11)八、被挂靠方扣除相关费用后如何将剩余款项转给挂靠方? (14)九、总结挂靠行为合理化要点 (14)十、老板谈挂靠业务的报价方式 (15)十一、实务拓展:挂靠业务其他需要注意风险 (15)十二、建设方发现存在挂靠行为是否可以解除建造合同 (17)十三、挂靠业务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谁的责任 (18)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等与另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挂靠方通常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
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
一、如何区分挂靠业务中三方当事人?【案例】A为自然人,通过某种途径,可以拿到甲方工程,甲方要求1、有相关建筑资质;2、签订建造合同;3、所支付工程款需要公对公;4、结算工程款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A为符合甲方的要求,找到具有相应资质的B建筑工程公司挂靠,向其支付一定挂靠费借用该单位资质!挂靠人:A被挂靠人:B建筑工程公司甲方:发包方/建设单位/甲方/业主二、《建筑法》对挂靠业务的规定有哪些《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10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如: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经营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挂靠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签订合作协议,利用其资质、品牌、技术、设备等资源,进行经营活动。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挂靠经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企业或个人资质不足、资源匮乏等问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然而,挂靠经营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本文将从挂靠经营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
二、挂靠经营的法律后果1. 违反法律法规挂靠经营可能违反以下法律法规:(1)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挂靠经营中,挂靠方可能不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合同法:挂靠经营涉及的合作协议可能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如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等。
(3)税法:挂靠经营可能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如挂靠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未依法开具发票等。
2. 责任承担挂靠经营中,责任承担是法律后果的重要方面。
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责任承担:(1)挂靠方承担责任:若挂靠经营违反法律法规,挂靠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被挂靠方承担责任:若被挂靠方明知或应知挂靠经营违法,未采取措施制止,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双方共同承担责任:若挂靠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损害第三方权益挂靠经营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如以下情况:(1)合同纠纷:挂靠经营中,合作协议可能存在争议,导致合同纠纷。
(2)侵权责任:挂靠经营可能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如商标权、著作权等。
(3)损害赔偿:若挂靠经营导致第三方权益受损,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4. 商誉损害挂靠经营可能对被挂靠方的商誉造成损害,如以下情况:(1)虚假宣传:挂靠方可能利用被挂靠方的商誉进行虚假宣传,损害被挂靠方的商誉。
(2)产品质量问题:挂靠经营可能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对被挂靠方产生质疑。
(3)不正当竞争:挂靠经营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被挂靠方的市场地位。
建筑公司挂靠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挂靠现象在建筑公司中屡见不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建筑公司挂靠的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期为建筑公司及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一、引言挂靠,是指一方(以下简称“挂靠方”)以自己的名义,借用另一方(以下简称“被挂靠方”)的名义,承揽工程,并按约定支付给被挂靠方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其他费用。
在建筑行业中,挂靠现象普遍存在,给建筑市场带来了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建筑公司挂靠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相关从业者的重视。
二、建筑公司挂靠的法律性质1. 违反法律法规建筑公司挂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可见,挂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建筑公司挂靠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承揽工程,但并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损害了被挂靠方的合法权益。
三、建筑公司挂靠的法律后果1. 挂靠方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分包,或者分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分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因此,挂靠方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2. 挂靠方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果挂靠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挂靠方可以依法向挂靠方主张违约责任。
此外,如果挂靠方在承揽工程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还需承担侵权责任。
3. 被挂靠方可能面临法律责任被挂靠方在挂靠关系中,虽然未实际参与工程,但因其名义被借用,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挂靠方在承揽工程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被挂靠方需与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
(2)赔偿损失:如果挂靠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被挂靠方遭受损失,被挂靠方可以依法向挂靠方主张赔偿。
挂靠劳务公司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挂靠劳务公司现象日益普遍。
所谓挂靠,是指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个人或企业,通过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以该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项目。
然而,挂靠劳务公司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资质不足的问题,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详细分析挂靠劳务公司的法律后果。
一、挂靠劳务公司的法律风险1. 违反建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业务。
”因此,挂靠劳务公司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2.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挂靠劳务公司在承接工程项目时,可能会损害其他合法承包商的权益,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
3. 增加工程质量风险挂靠劳务公司往往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施工经验,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甚至引发安全事故。
4. 法律责任承担不清在挂靠劳务公司的情况下,当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责任承担往往不明确,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二、挂靠劳务公司的法律后果1. 资质审查不通过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不予批准施工许可。
”因此,挂靠劳务公司可能会因资质审查不通过而无法承接工程项目。
2. 被吊销资质证书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其资质证书:(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二)未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施工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挂靠劳务公司若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被查处,可能会被吊销资质证书。
3. 赔偿损失挂靠劳务公司在承接工程项目过程中,若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刑事责任在挂靠劳务公司的过程中,若存在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相关人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5. 影响个人信誉挂靠劳务公司可能会损害个人信誉,影响其在建筑行业的未来发展。
建筑工程施工挂靠双方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建筑工程施工挂靠双方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筑工程施工挂靠双方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向芳挂靠是指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被挂靠企业对承揽的工程并不进行实际管理的行为。
根据《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挂靠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等合同一般都认定为无效。
关于被挂靠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一、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1、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是对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生命、身体、财产损失的,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伤亡等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给被挂靠企业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有时完全可以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所收取的管理费可能远远不足以弥补所承担的损失。
2、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被挂靠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承包主体,是该建设工程的债权的享有者和债务的承担者。
如果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往往出现挂靠人与供应商等第三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法院将会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当被挂靠企业再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时,也往往会因为前者的承担能力欠缺而落空。
3、因劳动、工伤争议损害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
因为在施工过程中,挂靠人往往会大量招聘建筑工人,虽然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可能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建筑工人的工资以及一切工伤事故均由挂靠人承担,但是此约定会因为违反劳动法律而归于无效,最后被挂靠企业仍为责任承担者。
建筑企业挂靠的风险与控制
持有依法取得 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 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 围内承
揽工程 ;禁 止建筑 施工公司超越本公 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 范围 或者 以任何形式 用其他建筑施工公 司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 止建筑
施工公司 以任何形 式允许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使用本公司 的资质证 书、 营业执照 , 以及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
工程。挂靠方没有从事建筑活动 的主体资格 , 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 动的资格 。 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 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二是挂靠方 需向被挂靠方缴纳一定 数额的费用。被挂 靠方事 实上根本没 有任 何实质 的管理 行为 ,有的也只是 以企业 的名义代
人实际控 制, 比如购买 建筑材料 、 租赁机 械设备等等 , 但在进行 这
五 、挂 靠 ” 风 险 “ 的
有 ,但没有具备 与某建筑项 目要 求相 适应的资质等级 的企 业或个
人, 向有资质 的建筑企业借 资质承揽 工程 , 在揽到工 程后 , 自行组
织施工 ,并 向资质出借方缴纳一定数 额的管理费或是一些 有资质
的建筑企业将 自己的建筑资质和 营业执 照有偿提供给其他 民事主
四是挂靠方的经营方式是独立核算 、 自主经营 、 自负盈亏。
四、 挂靠” “ 的表现形式 实务 中 , 挂靠 经营 的具 体表现 形式 多种 多样 , 有联营承 包 、 投 资开发 、 内部承包和分包工程等。方式上 , 既有长期挂靠一家企业 ,
也有 同时挂靠 多家企业 ; 工程挂 靠大企业 , 工 程挂靠小企 业 ; 大 小
实践中建筑企业采取挂 靠经营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 险、财 务
和税务风 险。
体承揽工程 , 并收取一定管理 费的行为 。 这种行为就是通 常所说的
建筑企业挂靠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 的规定来 看, 建筑挂靠 是一种违法现 象, 造成建筑 市场 的混 乱。
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建 筑企业 挂靠 的法 律特 征及表 现形 式
( ) 筑企 业挂 靠的 法律 特征 一 建
定的 费用 。 些 费用 为 了规避 法律 , 以管理 费或者 承包 费的 这 常
( ) 二 建筑企 业挂 靠 的表 现形 式
内部 承包 形式 的挂靠 : 一些 没有 建筑 工程 施工 能力 的个人 ,
通 过被 挂靠人 也就 是符合项 目施工 资质要 求 的企 业 , 发包人签 程质 量 出现 安全 问题 后 , 查组 认真排 查 , 会查 出挂靠现 象 。 与 调 才 订合 同关 系 挂靠 的企 业再通 过聘 任挂 靠人 做单位 员工 方式 , 被
挂 靠方 也就 是借 用 资质 的民事 主体 需要 向 出借 资质方 上交 些建 设单位 会制 定分包 商 , 这些 分包 商多 是资质 不合 格的企 业 ,
一
使得挂 靠现 象产 生。
( ) 制不健 全 三 法
方 式呈现 出来 , 事实上 , 而 两者 之 间没有 任何 的管 理关 系。 未取 得 资质 或者 资质 等级较 低 的建筑 主体 借用 有 资质 企业
靠 过程 中如何 采取 措施 进行 风险 防范 。
关键词
建筑企业 挂靠
法律风险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9 (000 . 00 10.5 22 1) 0 .2 86
中 图分类 号 : 9 0 D 2. 5
我 国建筑 企业 取得 资质证 书后 , 允许 进入 建筑 市场 , 才 还要 程 , 建筑 市场造 成混 乱 , 给 导致一 些有 资质 的建筑 施工企 业揽 不 在 资质等 级许 可 的范 围 内和 发 包方签 订合 同 。但是 一些 没有 从 到 工程项 目, 而一些 没有 资质或 者资质 达不到要 求 的企 业反 能揽
工程施工挂靠风险
工程施工挂靠是指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员或企业,通过借用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名义、公章、财务凭证等,向被挂靠人支付管理费、承包和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
尽管挂靠在建筑行业中较为普遍,但这一行为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给相关方带来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工程施工挂靠的法律风险。
一、挂靠人的法律风险1. 工程质量风险:挂靠人可能由于自身施工能力有限,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甚至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一旦出现问题,挂靠人和被挂靠企业将面临连带赔偿责任。
2. 合同履行风险: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协议,往往由于违反法律法规,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挂靠人可能无法按照协议获得应有的权益,甚至可能遭受损失。
3. 法律责任风险: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由于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此外,挂靠人还需承担因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质量问题等引发的法律责任。
二、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1. 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企业作为挂靠行为的背后支持者,可能需对挂靠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特别是在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方面,被挂靠企业可能面临巨大的赔偿压力。
2. 信誉风险:被挂靠企业一旦被发现参与挂靠行为,将对其信誉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这可能导致被挂靠企业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失去优势,甚至影响其生存和发展。
3. 法律责任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挂靠企业可能因参与挂靠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
三、防范措施为降低工程施工挂靠风险,各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防范措施:1. 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各方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明知故犯,违规开展挂靠行为。
2. 严格资质审查:被挂靠企业应严格审查挂靠人的资质,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同时,被挂靠企业自身也要具备相应的资质,以满足工程建设的需求。
3. 加强合同管理: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对于涉及挂靠的协议,更应谨慎对待,避免出现违法行为。
挂靠经营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许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采取了挂靠经营的模式。
然而,挂靠经营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从挂靠经营的概念入手,分析其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挂靠经营的概念及特点1. 挂靠经营的概念挂靠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利用其他企业的名义或资质,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挂靠经营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借用资质:企业或个人借用其他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开展经营活动。
(2)挂靠经营:企业或个人将自有资产、人员等挂靠到其他企业,由其他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和经营。
(3)合作经营:企业或个人与其他企业合作,共同开展经营活动。
2. 挂靠经营的特点(1)成本低:挂靠经营可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如人力、物力、财力等。
(2)风险转移:挂靠经营可以将部分风险转移给其他企业。
(3)灵活性高:挂靠经营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条件,灵活调整经营策略。
三、挂靠经营的法律后果1. 违反法律法规挂靠经营可能涉及以下法律法规:(1)公司法:《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借用他人名义。
(2)合同法:《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
(3)广告法:《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广告。
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2)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3)刑事责任:如构成诈骗、虚假广告等犯罪行为。
2. 损害其他企业利益挂靠经营可能导致以下法律后果:(1)侵害其他企业合法权益:如借用其他企业资质,损害其他企业的市场竞争地位。
(2)引发纠纷:如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3. 损害消费者权益挂靠经营可能导致以下法律后果:(1)产品质量问题:挂靠经营企业可能无法保证产品质量,损害消费者权益。
(2)售后服务问题:挂靠经营企业可能无法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
挂靠的法律风险预警与防范策略
挂靠的法律风险预警与防范策略挂靠是一种企业经营模式,指的是在某一行业中,一个个体或小型企业通过与规模较大的企业签订合同,实现合作经营或管理指导。
挂靠可以帮助个体或小型企业获取更多的资源和机会,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就挂靠的法律风险进行预警,并提出相应的防范策略。
一、挂靠的法律风险预警1. 合同纠纷风险挂靠的关键在于签订合同,合同纠纷是挂靠中最容易发生的法律风险。
例如,合同条款不清晰、履约义务不明确等问题,都可能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
2. 合法合规风险挂靠企业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但挂靠的个体或小型企业可能因为缺乏法律意识或法律知识,而无法满足合法合规的要求。
如果挂靠企业未能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可能面临罚款、行政处罚等法律风险。
3. 信任度风险挂靠是建立在双方互信的基础上,如果合作中出现失信行为,例如恶意违约、故意损害挂靠企业利益等,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的发生。
二、挂靠的法律风险防范策略1. 合同管理策略合同管理是预防合同纠纷的关键。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条款应清晰明了。
挂靠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合同文件档案,确保合同执行的可追溯性和证据性。
2. 法律意识培养策略挂靠企业应加强法律意识培养,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在挂靠过程中遵守合法合规的要求。
可以开展培训、请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等方式,提高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3. 信息披露策略挂靠企业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增强合作方对挂靠企业的信任度。
例如,挂靠企业可以通过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向合作方披露自身的经营情况、资质证书、信用评级等信息,提高合作方的信任度。
4. 风险评估策略在选择挂靠企业时,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考虑企业的信用状况、经营绩效、行业声誉等因素,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降低挂靠中出现法律风险的可能性。
5. 合作监督策略挂靠企业与合作方之间应建立起有效的合作监督机制,定期进行业务和合同情况的检查。
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预防潜在的法律风险。
建筑挂靠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筑挂靠,是指建筑企业将自己的资质证书、工程项目承包权等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由其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在我国,建筑挂靠现象长期存在,给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合同履行等方面带来了诸多问题。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建筑挂靠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筑挂靠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建筑挂靠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筑挂靠是指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虚假转让、租赁、承包等方式,以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三、建筑挂靠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建筑挂靠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刑事责任(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民事责任(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建筑挂靠造成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因建筑挂靠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挂靠,是指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而实际上由另一方提供劳动、物质等条件,由双方共同分享利益或者分担风险的行为。
在我国,挂靠现象广泛存在于建筑、运输、物流、咨询等领域。
由于挂靠行为涉及到合同法、劳动法、税收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因此,对挂靠行为的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挂靠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挂靠的法律特征1. 挂靠的主体特征挂靠行为的主体包括挂靠方和被挂靠方。
挂靠方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一方,而实际提供劳动、物质等条件的一方为被挂靠方。
在挂靠关系中,挂靠方和被挂靠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基于合同关系进行合作。
2. 挂靠的合同特征挂靠行为涉及到的合同包括挂靠合同、分包合同、委托合同等。
这些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的主体不真实。
挂靠合同中的挂靠方并非实际提供劳动、物质等条件的一方,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
(2)合同的标的物不真实。
挂靠合同中的标的物并非实际提供劳动、物质等条件的一方提供的,而是由被挂靠方提供的。
(3)合同的风险分担不真实。
在挂靠关系中,实际提供劳动、物质等条件的一方承担了大部分风险,而挂靠方仅承担有限责任。
3. 挂靠的法律后果挂靠行为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2)合同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挂靠的法律限制与补偿责任规定
挂靠的法律限制与补偿责任规定挂靠是指一家企业或组织与另一家提供支持或服务的公司签订合同,作为其附属单位或代表。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挂靠是一种有效的方式来扩大业务范围、获取市场份额和降低成本。
然而,挂靠也存在一些法律限制和补偿责任规定。
本文将探讨挂靠的法律限制,并分析相关的补偿责任规定。
一、挂靠的法律限制1. 合同约束:挂靠关系应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
合同应明确挂靠期限、权责分配、双方义务等内容,以确保挂靠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同时,双方应在合同中规定解除挂靠的条件和程序。
2. 独立经营:挂靠企业在法律上保持独立经营的地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挂靠企业不能依赖主公司的声誉和资源,而是应承担自身的经营风险和责任。
3. 市场准入:挂靠企业应遵守相关的市场准入规定,包括行业准入条件、经营资质等。
若挂靠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要求,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或法律风险。
4. 知识产权保护:挂靠企业应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主公司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益。
同时,主公司也应确保挂靠企业可以合法使用相关的知识产权。
二、补偿责任规定1. 不正当竞争:挂靠企业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包括盗取商业秘密、诽谤竞争对手、虚假宣传等。
如挂靠企业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信息保密:挂靠企业需确保主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的保密,同时也应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3. 产品质量责任:挂靠企业应确保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相关的法律标准和质量要求。
若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损害,挂靠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4. 经济补偿:挂靠企业在与主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经济补偿的规定。
这包括挂靠费用、分成比例等,以确保双方的合理利益。
5. 解除挂靠责任:若挂靠关系解除,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权益和责任。
主公司应支付挂靠企业相应的补偿费用,并协助挂靠企业顺利过渡。
结语挂靠作为一种商业合作模式,带来了一定的便利和机遇。
挂靠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挂靠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一、引言在当前的商业领域,挂靠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
企业或个人通过挂靠方式,可以快速扩大业务范围、降低经营成本。
然而,挂靠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探讨挂靠的法律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挂靠的法律风险1. 合同纠纷在挂靠过程中,由于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未明确规定,容易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
例如,挂靠方未按约定支付费用,被挂靠方无法获得预期的合作利益等。
2. 虚假挂靠一些企业或个人可能以虚假的身份进行挂靠,以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导致被挂靠方承担违约责任。
3. 不正当竞争挂靠模式在某些行业中很受欢迎,如果存在恶意竞争,比如虚假宣传、价格倾销等,将对其他从业者造成不正当竞争,影响市场秩序。
4. 法律责任在挂靠关系中,如果挂靠方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损失等。
三、挂靠的防范措施1. 建立完善的合同关系在进行挂靠前,应明确挂靠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并通过相应的合同或协议进行约束。
合同内容应具体明确,包括费用结算、责任承担、争议解决等,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选择可信赖的挂靠对象挂靠之前,应对挂靠对象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其实力、信誉和经营情况。
避免选择虚假挂靠对象,减少合作风险。
3. 加强内部管理被挂靠方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挂靠合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流程,例如合规审查、经营记录等,规范挂靠过程,防范法律风险。
4. 定期法律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及时了解挂靠关系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如果发现潜在的法律风险,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寻求法律援助。
四、结论挂靠作为一种商业合作模式,为企业或个人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
然而,挂靠也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和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需要建立完善的合同关系,选择可信赖的挂靠对象,并加强内部管理和定期法律风险评估。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挂靠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进一步促进商业合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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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建筑企业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办法2015-4-2 13:30 阅读(845)最全建筑企业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办法大部分建筑企业都采用过内部承包的经营模式,内部承包关系中的承包人有三种: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仅是挂名,实际承包人是施工单位的其他员工;承包人非施工企业的员工,这一种是典型的挂靠行为,往往给施工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一旦管理松散,项目亏损,财产转移,甚至一走了之,企业就无法应付烂摊子,给企业可能就是致命打击。
因此如果将这种对我们建筑企业风险很大的挂靠模式,能够将其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控制办法剖解出来,那么其他几种相对简单的模式就会迎刃而解。
这也是笔者选择这个课题的理由之一。
一、何谓挂靠,出现的根源以及对其认识的演变。
建筑行业的挂靠,指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通常以内部承包合同的名义,与掌握施工项目而又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或单位签订合同,.允许其以“项目部”或类似名义挂靠经营,并收取管理费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该条仅明确施工方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没有涉及挂靠双方签订的所谓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
然,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双方签订的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的合同显然违反法律、法规“禁止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禁止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强制性规定,内部承包合同无疑是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售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可见,建筑企业挂靠经营不但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且违法的法律后果足以具有威慑力,是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但另一方面,挂靠经营却成了尤其江浙建筑市场的一种常态,成了大部分建筑企业的一种主要经营模式,部分企业籍这种模式做强做大取得了非凡的成绩,曾经确实辉煌过。
而且,在实际情况中,除非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据笔者了解,建筑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挂靠现象并未做过多的干涉,更谈不上动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即便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存在挂靠情况的,也少见法院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司法建议要求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以上诸多现象一直引发笔者深深的思索。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禁止挂靠规定是不是已不符合现在建筑市场的发展,行政主管部门对挂靠现象近乎“熟视无睹”的态度,是不是应证“存在即是合理”,是不是意味着挂靠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向合法化转化的趋势。
在得出结论以前,我们有必要研究挂靠现象出现、存在并且发展至近乎泛滥的原因。
与国外建筑施工资质管理以个人技术资格管理为基础,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为辅的模式,我国目前对建筑业实行的是审批制,而且采用了严格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和技术人员资质管理相结合的建筑业管理办法。
对于挂靠者言,不能以个人名义参与建筑市场,要么挂靠建筑企业要么自己设立建筑施工企业,两者相比当然会选择成本较低的挂靠行为,然后凭借自己的实践经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自负盈亏,提供合格的建筑产品,便获得相应的收益。
对被挂靠的建筑企业讲,可以通过有效的管理挂靠者,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履行,获得相应的管理费与施工业绩,更好地实现企业的扩大和资质等级的提升。
这样,双方实现了一种双赢的局面,挂靠现象不出现也难。
今天我们讲挂靠这个课题,并不是鼓励挂靠行为,但从本质上讲,无论是我国还是国外,设立建筑业资质管理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即确保工程质量。
结合目前行政部门对挂靠比较宽松的态度,是不是隐含一个信息,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在考虑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构建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可以做为施工主体法律制度。
在目前过渡阶段,弱化对挂靠形式上的管理,强调工程质量,只要质量有保证,就是好猫。
等到条件成熟,在制度上予以改良。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即所谓的“无效按有效结”。
最高院在阐述立法意图时,用了这样的表述:“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均将保证工程质量作为立法的主要出发点和主要目的。
《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未经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在《建筑法》制定的根本目的上已无很大的区别。
所以,为平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在目前的法院判决书中,均已体现了这种价值取向。
挂靠可能演变的趋势,我们仍不能回避现实,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挂靠行为其实质是借用资质,为违法行为,存在法律风险。
我们必须学会如何控制风险。
二、挂靠人与第三人发生材料买卖、设备租赁过程中,应该如何确定买单人,如何控制风险。
1、合同盖有施工企业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属于法人行为,由施工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盖有施工企业合同专用章或项目部章的,虽然与上述第1种情况有所区别,但章的控制很难避免纰漏,基本被认定。
3、盖有项目部技术章、资料章,且都表明“此章仅限于工程技术联系或资料专用”字样,及承包人签字。
该情况企业都觉得很冤枉,情绪非常激动。
但现实却非常残酷,法院基本上不接受企业的观点。
往往以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认定由企业承担责任。
根据上面的介绍,为了避免被认定为职务行为、表见代理的风险,我们必须做如下控制:身份控制:假设该挂靠人即没有与施工企业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参加公司社会保险,但是建筑案件工程资料很多,作为原告的出卖人或设备出租一人,很容易在一些资料中找到该挂靠人为员人的一些证据,比如联系单中的签字、施工组织设计员工名册等。
印章控制:为此,我们认为的控制办法是:Ⅰ要不要刻章,刻什么章;Ⅱ如果刻,一定要留样,防止真假都不知道;Ⅲ、盖章时一定要专人登记。
资金来往控制:需要财务人员注意的是,结合案例,如果确实需要从公司的银行打款给第三人,我们的控制办法是:要求挂靠人出具委托打款的委托书,同时,最好要求收款人向公司出具收条,收条内容明确诸如“我公司收到某建筑公司代某承包人支付的钢筋款。
”这样就很明确该买受人为承包人,而非建筑公司。
.三、施工企业为项目部承担工程材料款、设备租金后,能否向挂靠人行使追索权。
乍一看,这不应该是一个问题。
行使追偿权不外乎两个依据,法律依据与合同依据。
我国民法明确规定享有追偿权的情形主要有:连带责任追偿.权、保证人的追偿权等,指连带责任人或保证人履行了连带责任或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目前对建筑企业内部承包,能否行使追偿权法律没有规定。
即便内部承包合同有约定追偿权,我们知道请求法院支持施工企业的追偿权,必须建立在该内部承包合同有效的基础上。
如果内部承包人主张承包合同无效成立,那么追偿权的约定就会无效。
内部承包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无非就是一条:我是挂靠的。
我们说挂靠,实质上是指借用资质。
但从形式上讲,双方不可能签订借用资质的挂靠协议,而套上合法的外衣谓之内部承包合同。
原建设部发出的建建[1999]53号文件《建设部1999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意见》附件“关于若干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的第四条确认了挂靠行为的判定条件:(一)有无资产的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受益权等)联系,即其资产是否以股份等方式划转现单位,并经公证;(二)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不能以“承包”等名义搞变相的独立核算;(三)有无严格、规范的人事任免和调动、聘用手续。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定为挂靠行为。
从上述判定条件出发,我们目前接触到的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几乎全部可以判定为《建筑法》上的“挂靠”。
如果该文件规定被视为目前司法部门判定是否挂靠的参考依据时,挂靠人很容易举证证明双方的承包关系实为挂靠行为,施工企业的风险无疑非常大。
笔者的认识偏向可以追偿,但我们不能放松管理:1、在法律未对施工企业在支付材料款后能否向承包人追偿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建议支付后,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及时要求挂靠人做出同意支付的承诺。
2、《合同法》第58中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损失与无效具有因果关系,如果造成的损失并非因无效造成的,不适用《合同法》58条规定。
在某种程度上讲,承包人盈利或亏损与合同无效无直接关系,而完全是承包人经营水平与管理水平所决定的。
3、司法解释第二十六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司法解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诸如挂靠人的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作为权利的享有者与工程价款的最终得益者,法律应同时明确实际施工人应承担的义务。
但司法解释却没有进一步作出如此规定,仅考虑权利的赋予,而忽略义务的承担,显然有不足之处。
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仅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必须导致权利的滥用,比如实际施工人与第三人串通、伪造虚假债务等。
司法解释之所以如此规定,是有一定的立法背景的,2005年当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非常严重,引起各级政府的强烈关注,为保护弱者,司法解释作出如此规定。
但,实际上,我们施工单位的日子现在并不好过我们施工企业已经是一个地道的弱者了。
加上,经济不景气,一些施工单位不堪重负。
但我们大部分施工企业,每年都向国家缴纳巨额的税收,解决社会巨大的社会就业问题,得到法律保护的待遇却是不对等的。
因此我们的司法解释应该与时俱进,作出更完善的安排,只有这样,才能与立法的目的一致,达到立法的效果。
据上,我们认为,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或考虑双方利益的平衡,法律有必要确立企业施工人向实际施工人追偿的权利,明确实际施工人对外应承担的责任。
目前,实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说明了法律确定实际施工人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4、司法实务角度,不轻易认为挂靠。
瑞安静电中院省高院的判例。
四、项目亏损后,承包人能否向企业要求赔偿。
这个问题不知道我们各位老总有否考虑过,其实这同样是一个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