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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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
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 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国税发〔2002〕9号)第十三条规定,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 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可见,融资租赁业务“营改增”试点后,计税依据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差 额计税变为现在的全额计税,即新的融资租赁计税依据不允许扣除由出租方 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增值税、运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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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另外,“营改增”试点后,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税率也发生了变化。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一)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 务,税率为17%。 而“营改增”试点前,融资租赁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业,适用税率为5%。
可见,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应当提取折
旧费用,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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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续上例,甲生产企业2012年11月通过A商业银行融资租入一生产车间, 合同约定该生产车间租赁期限为10年,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 有权。最低租赁付款额合计为1500万元,最低付款额现值为1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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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改增”试点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十一)规定,经中国人民 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 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 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生产车间的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折旧年 限为20年。 2012年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1500÷20÷12=6.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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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
同时,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还需注意《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8号)第三条的规定: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 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 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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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改增”试点前,计算方法为: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 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 +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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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改增”试点后,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 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四)规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 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 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 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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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咨询
北京办公室
电话:010 – 5893 8833
传真:010 – 5893 875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乙15号C座2层 邮编:1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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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A商业银行(经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2013年8月为甲生产企业 融资进口一台设备,租赁期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为期5 年。 该设备报关进口时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300万元,设备进口后发生 的运输费用2万元、安装费2.8万元、保险费1万元。 为进口该设备发生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折合人民币3万元。该银行向承 租企业收取的全部价款为520万元。该设备进口关税税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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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依据“营改增”试点前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该银行上述融资租赁业务租 赁期的合计应纳营业税为: 1. 2. 3. 进口设备应纳关税=300×20%=60(万元); 进口设备应纳增值税=(300+60)×17%=61.2(万元); 租赁设备实际成本=300+60+61.2+2+2.8+1+3=430(万元);
融资租赁以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计税
2013年12月16日
* 本文来源: 中国税务报 2013年12月11日 作者:高太君
背景介绍
背景情况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属于 现代服务业,自2013年8月1日起,被列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 其中,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 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对于融资租赁这种特殊经营方式,纳税人应特别 注意以下几个税收问题。
《 国 家税 务局 关 于对 借款 合 同贴 花问 题 的具 体规 定 》( 国税 地 字 〔1988〕第030号)第四条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 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
定资金借款。
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根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 计税贴花,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上例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为1500万元, 则甲乙双方各自应计缴印花税为1500×0.005%=0.075(万元)。
4.
5.
租赁期营业额=(520-430)=90(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90×5%=4.5(万元)。
而“营改增”试点后依据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该银行上述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期合计应纳的增值税为(520-60-2.8-1-3)×17%-61.2=15.84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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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可计提折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三)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 计算折旧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 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8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 第030号)第四条
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 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
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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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可计提折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三)规定: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 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 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 费用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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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上例中,甲生产企业按照会计规定应确认该生产车间固定资产入账价 值为1200万元,即房产原值为1200万元。 假设甲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计征房产税的依据为房产原值一 次减除30%后的余值,那么甲生产企业融资租入生产车间的计税房产 余值为1200×(1-30%)=8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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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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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
参考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3〕16号)第三条(十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国税发〔2002〕9号)第十三条;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一),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 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四);
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 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国税发〔2002〕9号)第十三条规定,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 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可见,融资租赁业务“营改增”试点后,计税依据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差 额计税变为现在的全额计税,即新的融资租赁计税依据不允许扣除由出租方 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增值税、运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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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另外,“营改增”试点后,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税率也发生了变化。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一)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 务,税率为17%。 而“营改增”试点前,融资租赁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业,适用税率为5%。
可见,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应当提取折
旧费用,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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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续上例,甲生产企业2012年11月通过A商业银行融资租入一生产车间, 合同约定该生产车间租赁期限为10年,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 有权。最低租赁付款额合计为1500万元,最低付款额现值为1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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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改增”试点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十一)规定,经中国人民 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 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 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生产车间的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折旧年 限为20年。 2012年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1500÷20÷12=6.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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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
同时,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还需注意《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8号)第三条的规定: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 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 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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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改增”试点前,计算方法为: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 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 +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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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改增”试点后,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 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四)规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 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 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 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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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咨询
北京办公室
电话:010 – 5893 8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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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A商业银行(经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2013年8月为甲生产企业 融资进口一台设备,租赁期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为期5 年。 该设备报关进口时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300万元,设备进口后发生 的运输费用2万元、安装费2.8万元、保险费1万元。 为进口该设备发生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折合人民币3万元。该银行向承 租企业收取的全部价款为520万元。该设备进口关税税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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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依据“营改增”试点前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该银行上述融资租赁业务租 赁期的合计应纳营业税为: 1. 2. 3. 进口设备应纳关税=300×20%=60(万元); 进口设备应纳增值税=(300+60)×17%=61.2(万元); 租赁设备实际成本=300+60+61.2+2+2.8+1+3=430(万元);
融资租赁以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计税
2013年12月16日
* 本文来源: 中国税务报 2013年12月11日 作者:高太君
背景介绍
背景情况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属于 现代服务业,自2013年8月1日起,被列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 其中,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 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对于融资租赁这种特殊经营方式,纳税人应特别 注意以下几个税收问题。
《 国 家税 务局 关 于对 借款 合 同贴 花问 题 的具 体规 定 》( 国税 地 字 〔1988〕第030号)第四条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 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
定资金借款。
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根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 计税贴花,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上例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为1500万元, 则甲乙双方各自应计缴印花税为1500×0.005%=0.0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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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营业额=(520-430)=90(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90×5%=4.5(万元)。
而“营改增”试点后依据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该银行上述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期合计应纳的增值税为(520-60-2.8-1-3)×17%-61.2=15.84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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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可计提折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三)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 计算折旧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 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8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 第030号)第四条
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 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
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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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可计提折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三)规定: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 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 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 费用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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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上例中,甲生产企业按照会计规定应确认该生产车间固定资产入账价 值为1200万元,即房产原值为1200万元。 假设甲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计征房产税的依据为房产原值一 次减除30%后的余值,那么甲生产企业融资租入生产车间的计税房产 余值为1200×(1-30%)=8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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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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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3〕16号)第三条(十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国税发〔2002〕9号)第十三条;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一),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 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