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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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及时、准确地掌握我行诉讼案件情况,加强我行诉讼案件管理,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诉讼案件,是指我行各级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纠纷或其他权益纠纷而发生的诉讼案件。包括:

(一)以我行为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等)的各类一审、二审、再审案件;

(二)我行有债权的破产案件;

(三)法院对已设定为我行债权的抵押物、质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各类案件;

(四)各类民事执行案件;

(五)其他涉及我行权益的民事诉讼纠纷案件。

以仲裁方式处理的案件适用本办法,参照诉讼案件管理。

第三条在诉讼案件管理过程中,有关知情人员应当保守案件处理方案、证据材料等商业秘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管理部门”包括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分行诉讼案件管理部门、小企业信贷中心内设的诉讼案件管理岗以及总行确定的履行诉讼案件管理职能的部门。

分行诉讼案件管理部门是指按规定履行分行诉讼案件管理职能的部门,可以是分行法律与合规部、法律事务岗、或分行确定的履行诉讼案件管理职能的部门。

当事行是指发生诉讼案件纠纷或涉及法律事务的总/分行各级机构。

对口诉讼案件管理部门是指对当事行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诉讼案件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案件管理职责分工

第六条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全行诉讼案件的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总行法律与合规部的职责是:

(一)办理由本部门直接负责的总行发生的诉讼案件;

(二)指导、协助由总行各职能部门牵头办理的总行发生的诉讼案件;

(三)监督、检查总行直属支行(部)发生的诉讼案件;

(四)办理行领导交办的其他诉讼案件。

第八条分行诉讼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辖内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负责与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及分行对应的外部司法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联系和协调。

第九条小企业信贷中心及总行确定的履行诉讼案件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管理其经营范围或权限范围内发生的诉讼案件,并参照本办法执行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总行其他职能部门牵头办理的总行发生的诉讼案件,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报告。

第三章案件报告

第十条当事行对我行发生的诉讼案件应按下述要求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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