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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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粤卫〔2010〕12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纠风办,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

为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我省在实现药品阳光采购后,继续推行阳光用药制度,已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这项制度,现将《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阳光用药制度对规范医生用药,实行全方位监控,特别对处方内容、治疗费用和药品种类等重要信息做到适时监管,有利于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有效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病人医药费用。有利于通过阳光用药监督系统的建设,将医生开方用药推向“阳光”、“公开”,阻断医生开单提成的意念,更好地保护医务人员。

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阳光用药制度和监督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作为卫生系统纠风工作的重要内容。卫生行政部门要抓好落实。医疗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职责分工,明确时限和工作目标,协调配合。各级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要积极推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珠江三角洲地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其他地区三级医疗机构2010年底前要建立阳光用药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全市统一的阳光用药电子监督系统。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由医疗机构建立阳光用药监督系统,并健全阳光用药制度。2011年,全省医疗机构基本实现阳光用药。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纠风办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附件:

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效能,提高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的自觉性,防止商业贿赂行为,加强用药监督,保障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提高医疗质量,在全省医疗机构全面建立阳光用药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阳光用药制度的基本内容

阳光用药是指通过计算机科学和现代网络通信技术及数据库技术,实现药品采购、医生开方用药、药品使用的规范化、数据化和网络化,对医生处方用药进行信息公开以及在线追踪监控,

从而实现对医疗机构非常态化用药现象的及时发现、预警提示、评价分析、纠正改进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对不合理用药进行及时干预,促进医务人员廉洁从业。

阳光用药网络监管平台是利用计算机网络等信息化手段建立的专门用以监管医疗机构阳光用药情况的电子信息系统。

阳光用药制度包括阳光用药的基本管理规定和网络监管平台建设。

广东省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都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阳光用药制度。

二、阳光用药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阳光用药的监督管理,制定阳光用药监督管理制度。各级纪检监察纠风部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推进和完善阳光用药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成立阳光用药专家组或委托相应机构承担阳光用药工作的指导、评价、监督工作。

省级阳光用药专家组负责对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卫生厅直属各医疗机构的阳光用药情况进行评价、分析;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全省医疗机构执行本规定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全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情况,进行相应的技术指导;负责全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技术咨询、综合评估。

市、县(区)阳光用药专家组负责对本地区医疗机构的阳光用药情况进行评价、分析;协助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医疗机构执行本规定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本地区医疗机构阳光用药情况,进行相应的技术指导。负责本地区医疗机构阳光用药技术咨询、综合评估。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阳光用药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医疗机构应把阳光用药作为本单位医疗质量管理和综合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阳光用药的评价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设“阳光用药监控小组”,由院长或分管院长任组长,由医务、药学、信息、纪检监察、院感等部门的人员和临床专家组成,开展日常工作。未设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诊所,应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的阳光用药日常工作。

阳光用药监控小组的职责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阳光用药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每月将本单位上月阳光用药信息报送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本单位阳光用药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分析,并进行通报和公示,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三、阳光用药制度的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阳光用药的相关规定,加强对阳光用

药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强化医务人员阳光用药的自觉性。

医疗机构要规范阳光用药相关数据的采集、归类及上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建立阳光用药网络监管平台,开通医院领导、医务、药事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实时监控界面,便于医院管理人员及阳光用药监控小组掌握各科室的用药信息,实时对用药情况进行监管并在院内通报。暂时没有条件建立阳光用药网络监管平台的医疗机构,其阳光用药监控小组每月应将监控情况以书面方式在院内通报。

医疗机构阳光用药监控小组应加强对医师处方质量管理和临床阳光用药管理;定期开展单品种用药金额、医师用药、科室用药监控,处方点评等工作;定期开展临床用药情况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品种用药金额监控公示内容:使用金额排在前10位的药品规格、单价、使用数量、总金额、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每月内部公示一次。

(二)临床用药监控公示内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使用金额比例,医院药品收入比例,科室药品收入比例,抗菌药物用药金额占全院总用药金额的比例,门诊和住院病人抗菌药物使用率,注射剂使用率,每张处方平均金额、平均用药品种数,单张处方金额排序前10名处方明细等,每月内部公示一次。

(三)处方点评方法及公示内容:处方点评方法按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进行。根据处方点评的结果,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进行内部公示。

(四)重点加强大金额处方筛查,对抗菌药物(品种、分级、用量等)、辅助用药、能量补充用药等不合理使用或存在明显配伍禁忌的处方,进行重点检查。

阳光用药监控小组每季度应对使用金额排在前列的药品,抽取相应病历进行分析评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的科室和医生进行通报;必要时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

医疗机构每季度对使用金额排名前列的药品中的辅助用药、抗菌药物,可采取暂停采购或减量采购的措施。对使用上述辅助用药、抗菌药物用量前几名的医生,由阳光用药监控小组向医生本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医生本人写出使用该药品的书面说明;必要时,由医生本人向阳光用药监控小组或者在医疗质量会议上陈述使用该药品的理由。

严格控制抗菌药物占药品使用总金额的比例。三级综合医院≤20%;二级综合医院≤25%;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的使用比例,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近三年的使用情况制定,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应明确相关人员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将规范用药情况纳入医德考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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