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律知识培训课件(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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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获取非法收入后,通过签发不具有商品交易关系的 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汇票将非法资金转移反复转账,直 到资金不能明显地和资金来源地发生关联为止。 • (2)购买金融票券洗钱:将非法收入用于购买各类金 融产品、债权、股票等,再通过各种形式将到期的、未 到期的票券赎回,套现资金进行洗钱。 • (3)投资贵重物品:用犯罪所得购买贵金属、古玩等 贵重物品,这类物品变现能力强、大额现金转移不易引 人怀疑并便于走私。

2015年5月9日,潜逃新加坡四年的“红色通缉
令”2号疑犯—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
华波被遣返回国。

检方证据显示,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李华
波涉嫌利用管理该县农业、提供虚假对账单、基建专项资
金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通过私盖伪造的公章、提供虚假
对账单等手段,将9400余万元公款转至个人账户。李华
• 第四、大量提取现金,隐匿资金去向。 2006 年10 月31日 至2010年12月21日,徐国堂、胡文生通过他人 采取分散、多地、分户、分行等方式大肆提取现金上千万 元,故意隐匿资金去向,逃避监管,以供李华波、徐德堂 二人挥霍。
• 第五、协助资金外逃。 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 李华波将贪污得来的1000多万交由胡文生转账,胡文生 按照李华波提供的账户及要求,利用上述账户进行资金划 转,将其中的1586.79万元分23笔转往广东及福建厦门 的多个个人账户,并通过这些账户,协助李华波将资金转 移出境。
• (二)法律风险

1.洗钱罪刑法规定要体现在我国刑
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

洗钱罪: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
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以存入金融机构、转移资
• 201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修改后刑诉法新 增特别程序,为李华波案办理带来了重大“利好”。 2014年8月29日,上饶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李华波违 法所得没收一案。该案件成为了我国检察机关运用违法所 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子涉及赃款的第一起案 例。
2015年3月,法院一审裁定认为,李华波将其所贪污 公款中的2953万元转移至新加坡,被新加坡警方查封的 李华波夫妇名下的财产,以及李华波在新加坡用于“全球 投资计划”项目投资的150万新元,均系违法所得,依法 均应予以没收。李华波最终也选择了回国投案自首。
求对李华波、徐爱红发布红色通缉令。
• 2011年以来,我国分别由最高检、公安部牵头,8次 派出工作组赴新加坡开展执法合作。2012年9月,新加坡 总检察署以三项“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指控李华波。 2012年11月8日,中国检察机关侦查人员首次在境外刑 事法庭出庭作证,将28组证明李华波在中国犯有贪污罪 并将部分赃款转移到新加坡的证据材料一一呈交给法庭。 2013年8月,新加坡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新加坡总检察署对 李华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立,判处李华波15个月监禁, 同时判决将指控的18.2万新元赃款归还中国。
波个人分得约7200万元,其中2900余万元被转移至新加
坡,其余款项被其用于到澳门赌博、个人消费等。

2009年12月,他利用虚假身份申请办理移民新加坡
的手续。2011年1月6日,李华波及妻子徐爱红、女儿李
媛和李津均获得新加坡永久居民资格。2011年2月,他潜
逃海外。2月23日,最高检通过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请
• (1)毒品犯罪
•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 (3)恐怖活动犯罪
• (4)走私犯罪
• (5)贪污贿赂犯罪
•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货币犯罪、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犯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7)金融诈骗犯罪。

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
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
2.反洗钱监管风险的责任形式
根据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法定义务的行为性质和程度, 监管部门的处罚形式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或 主要负责人罚款、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 许可证;取消金融机构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 有关金融行业工作;责令金融机构对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 分。
反洗钱案例
•巨额贪腐资金如何洗往境外?
• 李华波并非个人作案,和李华波一起洗钱的还有两个 人:原财政局经建股副股长张庆华和原鄱阳县农村信用联 社城区信用社主任徐德堂。 他们通过亲属和朋友清洗贪 腐所得,主要的洗钱手法如下:
• 第一、成立空壳公司,虚构事由接收和转移贪污赃款。 徐国堂(徐德堂之弟)提供其妻弟的身份证给徐德堂注册成 立锦绣公司,该公司既无办公场所又无实际经营交易活动, 账户资金来源1770万元全部为贪污的鄱阳县财政专项资 金。徐国堂在明知该资金来源不明,可能涉及金融犯罪的 情况下,仍按照徐德堂的要求,制作假采购材料合同,虚 构支付工程款、材料款、事由,开出48张现金或转账支 票,将其中的1678万元或提出现金,或继续划转,最终 归李华波、徐德堂等人占有。
《反洗钱法》第5条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 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提供。因此,在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报送时,银行应当特别注 意严格按照法律和监管规定的要求进行报告,审慎识别交易类型和交易 性质,还要控制银行内部知情人员范围,防范信息报送不适当或信息外 泄所导致的民事责任。
(二)洗钱的认定要素

洗钱行为包含四个要素:一是犯罪财产或者违法所得
先于洗钱行为的客观存在;二是洗钱行为人具有将非法所
得转变为合法收益的主观故意或者犯罪动机;三是洗钱行
为人具有将违法所得进行资金转换的行为;四是呈现非法
财产变成合法收益结果。

洗钱的实质是实现非法收益合法化,即黑钱洗白。
(三)与银行有关的洗钱方式 • 1.利用金融机构渠道:(1)利用金融交易洗钱:犯罪
反洗钱案例
经查明,2016年潘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元某,与元 某商定由潘某通过银行卡转账和提现的方式为元某转移从 网上银行诈骗得来的钱款,潘某按转移钱款数额的10%比 例提成。于是潘某与祝某、李某、龚某结伙,于2016年7 月至8月期间,采用由被告人潘某、祝某收集大量外来务 工人员的身份证件申请办理了94张银行卡,元某通过非 法手段获取网上银行客户多人银行卡账号和密码等资料, 然后将诈骗取得的资金划入上述银行卡内,并通知潘某取 款。
2016年某银行在监测网上银行时发现每天有若干个 人账户在同一时点向某些新开账户划转资金,金额1000 至2000元,这些账户收到资金后迅速集中转出,随后再 没有新的交易发生,明显存在异常情形。该银行即按照反 洗钱规章要求报案,警方据此展开侦查,迅速侦破一个以 潘某为首的内部分工明确的洗钱犯罪团伙。
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
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以存入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等方式
使其在表面上合法的行为。
(二)法律风险
2.客户保密原则
商业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时,应当依法遵循客户保密原则,我行 商业银行客户保密原则主要依据时《商业银行法》和《反洗钱法》,商 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 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同时,该法还进一 步明确在法律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 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对单位存款,有权拒绝任何单 位或这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法
• 案例总结:
• 一、关注批量代理开办银行卡现象。本案诈骗所得资 金通过犯罪分子控制的94张一航卡进行分散转移,这94 张银行卡由潘某等人在火车站、长途客车站附近收集外来 务工人员身份证件后到银行代理开办。经进一步调查,开 办银行在94张银行卡的开办之时,未按照反洗钱有关规 定对代理人身份进行识别,确认代理关系的真是,也未核 对登记代理人的又掉身份证件,由此提供给犯罪分子利用 银行卡洗钱的可乘之机。
二、反洗钱法律合规风险分析
(一)概述
商业银行反洗钱法律合规风险可分为法律风险、监管 风险和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指银行因涉及洗钱行为而承担 的相关法律责任等。监管风险(合规风险)指因涉及洗钱 行为可能招致监管部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或罚款等。声誉 风险指银行反洗钱工作的不利宣传会导致公众对该机构的 诚信失去信心。
• 第二、以本人和他人身份证件开立多个过渡账户。 徐 德堂贷款客户受李华波、徐德堂二人指使,用其本人及借 来的他人身份证在鄱阳县、南昌市、景德镇市等地信用社 开立账户,专门用于为李华波、徐德堂二人转移贪污所得 赃款,并收取了高额手续费。
• 第三、多级转账,频繁倒手。 徐国堂和胡文生受李华 波、徐德堂二人指使,利用各种人际关系,通过锦绣公司、 个人账户等银行账户进行多级转账,并运用银行转账、网 银转账、ATM机自助转账、提取现金等方式,将非法所 得化整为零。
(三)监管风险 1.对于商业银行违反反洗钱法定义务的行为,《反洗钱法》赋予中 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相应的行政处理权限,《金融机构反洗钱规 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监管范围将反 洗钱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进行了细化。 根据《反洗钱法》第31条、32条有关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 下列行为可以导致其承担限期整改、纪律处分、罚款等行政处罚的监管 风险: (1)未按照固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2)未按照规定设 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3)未按照规 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4)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5)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6)未按照规定报 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7)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8)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 信息的;(9)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的;(10)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 者故意提供虚假次啊了的。对于有关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商业银 行等金融机构还将面临超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等严重处罚。
金等方式使其在表面上合法的行为。
洗钱罪刑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反洗钱法律知识
合规部
目录
一、反洗钱概述 二、反洗钱法律合规风险分析 三、银行业务反洗钱法律合规风险分析 四、切实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加强反洗钱法律合 规风险防控
一、反洗钱概述
(一)洗钱定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 规定》,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和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 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 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 (四)以民间借贷形式洗钱:犯罪分子将非法 收入交由民间借贷者放贷给城乡中小企业,回笼 资金存入犯罪分子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由关联的 城乡中小业主以创办实业的形式再次洗钱。
• (五)通过地下钱庄洗钱:犯罪分子将非法收 入转入地下钱庄进行资金跨境转换,再投入银行 或设立公司。
• (六)通过电子渠道套取现金洗钱:将非法收 入化整为零,在不同银行凯里账户,频繁存入接 近现金限额款项,再利用银行电子渠道进行密集 的资金划转,如转入实体公司或支付各类贷款。
随后潘某、祝某、李某、龚某分别使用94张银行卡, 通过ATM机提取现金攻击人民币100多万元,通过柜面提 取现金共计人民币近8万元,按元某指令扣除事先约定的 份额,将剩余资金汇入元某指定的相关账户内。
•法 法院认为,潘某、祝某、李某、龚某明知是金融诈骗 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 通过提现、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洗钱罪七种上游犯罪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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