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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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湘潭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中文名称:湘潭青企协;英文名称:XIANGTAN YOUNG ENTREPRENEURS’ASSOCIATION,英文缩写:XIANGTYEA。
第二条湘潭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是全市企业经营管理界业绩显著的年轻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市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于1993年在团市委的倡议下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是湖南省青年企业家协会、湘潭市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作为行动指南。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以服务会员、服务会员企业、服务湘潭经济为宗旨,忠实代表广大会员的利益,遵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和原则,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共同发展,致力于培育我市职业企业经营管理者市场,培养一支懂管理、善经营、富有创新精神的优秀青年企业家队伍,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共青团湘潭市委的业务指导,接受湘潭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址设在湖南省湘潭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工作任务是:
1、以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号召为出发点,帮助会员企业不断适应市场变化,提高企业素质,服务湘潭经济建设;
2、组织青年企业家对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
3、举办各类培训班,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理论水平;
4、与国外、港澳及市内外有关团体进行友好交往,选派会员外出考察、研修、学习;
5、帮助会员了解有关经济信息,为会员开展经济协作提供服务;
6、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联系,扩大会员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力;
7、反应会员的意愿,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8、评选、表彰全市杰出(优秀)青年厂长、经理,推介本会典型,扩大本会影响,树立本会良好形象,为会员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人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申请入会应是在企业经营管理实践和研究中业绩显著、申请入会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或在职能部门、科研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科研工作的优秀管理者、专家、学者;年龄超过45周岁即自动退会,成为荣誉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1、提交《会员登记表》;
2、一名担任常务理事职务以上的会员或基层团组织推荐;
3、申请入会经会长办公会审批;
4、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建立会员档案。
第十条本会授权秘书处按照专业化要求做好会员发展、服务、清整等日常工作,并组织制定和实施各类管理服务制度。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行使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案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本会秘书处应在一周内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会员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聘请本会顾问、咨询委员;
6、决定设立或终止本会专门委员会;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设立或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的任命;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7、特别热爱本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