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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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及其应用
前言:本人这学期刚好修了新制度经济学,初入其门不得其法,诸多问题反复斟酌无定论,沉思良久,决定讨教于人大经济学论坛诸位前辈和同道中人。

望各位高手多多批评,以增见识,亦可使本人读书笔记得以上交,万分致谢!!
科斯定理及其应用问题浅析
国内外文献中对“科斯定理”的内涵理解,可谓五花八门。

本文首先对“科斯定理”的各种表述进行总结,然后对其含义和应用问题做出简单的评价。

一、科斯定理的含义
1、科斯的表述
科斯在其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实质上提出了定理的两层含义[1],具体表述如下[2]:(1)、如果假定价格体系无成本地运行,资源配置的最终结果(即产值最大化)不受法定权利的分配影响。

(2)、一旦考虑进行交易的成本……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确实对经济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

[ii]
2、斯蒂格勒的总结
在《价格理论》中,斯蒂格勒总结道:“科斯定理这样断言,在完全竞
3、新帕尔格拉夫经济学大辞典的概括
由Robert Cooter撰写的“科斯定理”词条概括了对科斯定理的三种主要
一为“自由交换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二为“交易成本论”:法定权利的
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三为“完全竞争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权利能够在完全竞争的市场进行交换。

这三个阐发结论相同,条件各异,
4、张五常的阐释
张五常把科斯定理的前提条件“交易成本为零”放宽到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断言:“高斯定律的主旨,就是不管权利谁属,只要是清楚地界定是私有,市场的运作能力便会应运而起;权利的买卖者互定合约,使
他说,市场的相对价格不变,不管产权谁属,交易费用不变栏杆的位置不变。

[7]他的结论和科斯定理的第二层含义矛盾。

5、总结
科斯本人没有提出所谓定理,在斯蒂格勒第一次总结“科斯定理”之后,各种解释纷繁复杂。

值得注意的是,科斯的原意是指出存在交易成本时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影响经济效率的问题,但得到广泛流传的却是不存在交易成本的第一层含义。

张五常则更进一步,把清晰界定产权作为资源达到最佳配置的必要条件。

对此,科斯曾表示:“我的论点是说明将正的交易成本引人经济分析的必要,从而使我们得以研究现实的世界。

但这并不是我的文章的效果。

各种杂志上充斥的是关于交易成本为零的科斯定理的讨论”。

[8]这是值得思考的。

二、科斯定理及张五常的阐释存在的问题
科斯定理的第二层含义自然是不存在问题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第一层,即无交易成本的情况。

1、权利需求缺失
科斯的牛吃麦例子中,无论决定牛吃麦的权利界定给谁,最终通过市场交易都会达到资源的有效利用。

科斯实质上指出:无效率的法定权利界定,会通过权利市场的交易得到矫正。

其交易费用为零的假定,意味着权利市场没有阻碍,权利可以自由交换。

但同时,科斯没有指出的是,它还暗含着另外一个假定:人们对权利有供给,有需求,同时需求和供给会如同产品市场一样达到均衡。

供给指愿意并且能够提供权利的能力,产权界定清晰确保了权利能够被提供(即可转让),而资源配置的不同效率,则确保了权利愿意被提供,两方面确保权利供给不存在问题。

同时,无交易成本确保了需求和供给两者可以无阻碍达到均衡,但我要着重指出权利需求方面可能有问题。

需求指愿意并且能够购买某种权利的能力,两种情况下权利需求缺失。

(1)、有一方不能购买权利。

如科斯所举例子,如果吃麦的权利界定给养牛人,那么他的个人最优养牛数是9头,而农民可以通过付给养牛人一个报酬以使其降低到3头的社会最优水平。

这是假定农民可以付得起这个负担。

如果农民付不起,或者只能承担一部分呢?当我们把养牛人因为牛吃麦而增加的收益数字改大一些,那么,农民是否有能力付给这个报酬,或者即使有能力,是否愿意付给这个报酬,就值得商榷了。

例如在工厂排污的例子中,如果安装净化器的费用极其高昂,很难想象居民能够承担如此高的费用。

(2)、有一方不愿购买权利。

同样的例子,假定耕地年纯收益带有风险(这个假定和现实世界更加契合),固定成本5万元,1/2的概率卖得30万,1/2概率得0。

而牛吃麦一年增加收益9万元但会完全破坏麦地,从社会角度看,种麦的期望纯收益为(1/2*30+1/2*0)-5=10万元,应该禁止牛吃麦。

如果牛吃麦权利归农民所有,最终配置是有效率的。

但如果牛吃麦的权利界定给养牛人,那么农民是否愿意付给养牛人超过9万的报酬以换取牛不吃麦呢?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沉淀成本已经投入,麦已经播种了,为了避免损失,农民宁愿付出9万元代价;另一种情况农民尚未播种,需要额外增加9万元成本,而10万元的纯期望收益尚存在天气、市场等方面的风险,理性人不会愿意进行权利交易,见表1。

这是经常出现的状况,凯尼曼(Kanhnman )的研究表明人们的选择行为受到心理因素的支配,人们往往对收益持风险回避的态
这两方面的情况会导致权利不能完成交易,于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就会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结果。

这就引出一个问题:所有阻碍权利交易完成的因素,能否全部归于交易成本?换言之,科斯定理中的“交易成本” 如果说交易成本泛指一切使交易无法形成的
成本,包括上述的权利需求缺失问题,那么科斯定理就变成了循环论证的同义反复。

2、双方博弈无均衡
博弈问题指出权利需求和供给双方的谈判有可能达不成一致。

设出售权利一方对权利最低评价为X,欲购买权利一方对权利最高评价为Y,X<Y 时,只要在区间(X,Y)上,任何一点都是对双方有利的改进,也就是可能的均衡点。

但双方都竞相争取(Y-X)这块租金,其结果,可能导致协议无法达成。

博弈论证明,当事人大于三个时,达成的协议常常是无
3、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世界
张五常把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放宽,认为只要产权明晰化,就会导致市场交易完成,资源达到最佳配置。

我不能同意。

在现实世界中,除了以上所述问题外,还有两种情况:(1)、交易成本足够大,以致市场交易根本无法完成。

如涉及铁轨溅火花例子中上千人和铁路公司的博弈,双方信息不对称,谈判成本高,如何达成交易?(2)、从实际上看,存在交易成本时,通过市场交易权利只是其中一种办法。

更现实的是,拥有权利和优势的一方,会采取非市场手段获得资源。

现实中房地产开发商和农民之间的博弈,时常以强势一方我行我素告终,谁见过房地产老总拉下脸皮和农民面对面谈判的?
以上分析表明,在交易成本为零情况下尚且存在交易不能完成的问题,因而在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世界中,市场交易通常受到更大阻力而夭折,这表明张五常的结论是不合现实的。

4、收入分配和财富效应
明显地,权利交易双方的收入分配不在科斯定理的关注范围之内。

这种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最终会累积成财富效应,对权利的交易产生影响。

而财富效应不存在或者很小,一直是科斯定理成立的必要条件。

[12]同时,不注重收入分配自然会遭致关于社会公平方面的批评。

三、应用科斯定理出现的问题
1、国有企业改革只有私有化一条路吗?
科斯指出,经济绩效内生决定于产权安排,而最佳的产权安排是使交易成本最小的安排。

张五常在此基础上,认为私有产权下由市场发挥作用的交易费用最低,因此主张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革。

张五常说:“我
对此我不敢苟同。

共有产权固然存在激励不足、产权界定不明晰的问题,但同时它也有一些优势,如避免了私有产权之间的各种纠纷、矛盾。

同时,从共有产权转向私有产权的过程也是需要成本的,有时候这个成本巨大到私有化根本不可能,这个成本的大小和私有产权带来的净收益的大小,没有定量研究的基础,贸然断言似乎是不够科学的。

共有产权的租金消散问题,未必一定要通过界定私有产权来解决,世界上同样存在管理得相当好的公共财产,如瑞士北部的森林、新加坡航空公司等,说明并非私有化才有效率,只要存在足够良好的激励机制。

如诺斯所批评的,“把成功的西方市场经济政治和经济规则搬到第三世界和东欧国家并不是它们取得良好绩效的充分条件,私有化并不是解决经济绩效最好
另外,张五常指出产权界定给谁是不重要的
这有意无意给官商勾结掠夺国有资产留下口实,这也是私有化遭受责难最直接的地方之一。

2、经济效率决定一切吗?
即使按照张五常的结论,私有化能收到最高的经济效率,那么,社会决策仅需要考虑经济效率的因素吗?或者说,效率的提高,是否一定是政策制定的充要条件?不尽然。

收入分配问题、社会稳定问题,也是决策必须考虑的变量。

换言之,一项政策没有提高效率,但是使收入分配更加合理,也是常常出现的情况,如转移支付。

另外,在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品、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国有企业私有化后未必就能解决。

简单套用科斯定理,采取激进式的私有化改革,不注重产权界定的结果,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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