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关于长江口深水航道和南槽航道船舶交通组织相关事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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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长江口深水航道和南槽航道船舶交通

组织相关事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0.06.23

•【字号】上海海事局通告2020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20.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上海海事局关于长江口深水航道和南槽航道船舶交通组织相

关事宜的通告

上海海事局通告2020年第2号2020年6月23日政策解读:https:///zcjd/76215.jhtml

长江口南槽航道治理一期工程已完成交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实现了南槽灯船至南北槽分流口圆圆沙灯船之间长86.2千米、水深6.0米(当地理论最低潮面)航道的贯通。其中,人工建设段为NAN CAO 1至NAN CAO 21之间水域,底宽600米,维护水深为当地理论最低潮面以下6.0米,其南北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北边界线:NAN CAO 1至NAN CAO 9、NAN CAO 13至NAN CAO 21奇数号虚拟AIS航标的依次连线;南边界线:NAN CAO 2至NAN CAO 20偶数号虚拟AIS航标的依次连线)。为充分发挥南槽航道治理一期工程效能,升级长江口深水航道和南槽航道整体通航产能和通航效率,提高通航管理质量,维护水上交

通秩序,保障船舶设施人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吃水小于8米的上行船舶应当避免在长兴高潮前4小时至长兴高潮前1小时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

吃水大于6米的船舶可以使用长江口深水航道下行。

二、长兴高潮前7.5小时至长兴高潮前4小时内,上行船舶在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航速不得低于8节。

三、只要安全可行,LNG船舶和船宽大于47米的其他船舶,应当尽可能从南槽航道下行。

四、拟进入南槽航道的吃水7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提前向吴淞VTS中心报告。

五、只要安全可行,小型船舶不应妨碍因受吃水限制只能在南槽航道人工建设段内航行船舶的安全通行。

六、拟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或者南槽航道的船舶应当遵守《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和《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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