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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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附则

【本章内容提要】本章为本准则的附则部分,从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条,共两条。本章的主要内容为微型企业执行本准则的要求、本准则的实施时间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废止时间。

【准则原文】第八十九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

【解读】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有关微型企业的规定来看,微型企业人数通常都在20 人以下,营业收入通常都在300 万元以下,资产总额通常都在300 万元以下,相对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规模非常小。根据目前我国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了促进和规范微型企业发展,同时不增加微型企业的负担,本准则不对微型企业执行提出强制性要求,而是要求微型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微型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具体参见《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连载二:第一章总则》。

二、微型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

【准则原文】第九十条本准则自2013 年1 月1 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 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 号)同时废止。

【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本准则的施行时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 号),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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