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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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全文)法〔2011〕195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

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

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2、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

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

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3、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

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细化协助配合措施,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

4、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确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等情形的,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5、建立财产举报机制。

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

执行老赖的法律规定(3篇)

执行老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债权债务关系日益复杂,老赖现象也随之出现。

老赖,即指故意拖欠债务、逃避执行的个人或单位。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老赖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执行老赖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老赖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老赖,全称为“老赖债务人”,是指故意拖欠债务、逃避执行的个人或单位。

老赖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2. 特征(1)故意拖欠债务:老赖债务人明知自己有偿还能力,却故意不履行债务。

(2)逃避执行:老赖债务人采取各种手段,如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以逃避法院的执行。

(3)情节严重:老赖债务人拖欠债务金额较大,或者拖欠时间长,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老赖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三)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六)查询、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执行老赖的法律程序1. 申请执行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针对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 债权人的救济渠道和途径

针对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 债权人的救济渠道和途径

针对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债权人的救济渠道和途径债务人信誉差,偿债率低,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自动、主动履行率与强制执行率均很低,司法界存在多年至今未见明显好转的几大顽症之一的执行难便是典型的例证与说明。

究其实质原因,并非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而是债务人有能力偿债也不清偿。

为了逃债,债务人将财产千方百计予以转移,即便是面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也是如此。

为什么债务人如此胆大包天敢于有债不还,甚至敢于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说不?这明显是我们的法律出了问题,但这不是本文探讨的范围。

本文重点探讨的是,在现行法律不够健全,对债权人保护不够充分的现实之下,如何针对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予以救济,尽可能多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最大程度上对债务人的恶劣的赖账行为进行制止与制裁,从而维护被恶意逃债的债务人严重破坏的正常的民事交往秩序。

一、提起撤销权之诉《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也是显而易见的,除非债务人的财产很多,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后还有很多财产足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因此,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比较容易认定,债权人对此行使撤销权基本上没有什么难度。

但债务人转移财产的目的是为了逃债,因此,债务人明目张胆地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较为少见,所以,《合同法》74条的规定虽好,但因缺乏针对性,对债权人帮助不大。

债务人更多的是采用比较隐晦的手法转移财产,例如明明是与受让人恶意串通但偏偏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出现,甚至为此双方还伪造了支付与收取现金的《收款收据》等证据,以证明双方是有偿转让而不是无偿转让。

假的变不了真的,虽然在债权人诉诸法律之后,可以在法庭追问受让方何人在何时、何地向转让方何人支付的现金转让款,但法庭上债务人及与之串通的受让人往往拒绝回答,而法庭也往往以上述问题与本案无关为由不去追查,最终以虚假的《收款收据》认定是有偿转让了事。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全文)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

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

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2、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

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

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3、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

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细化协助配合措施,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

4、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确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等情形的,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5、建立财产举报机制。

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

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二、强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6、加大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

各地法院在立案和审判阶段,要通过法律释明向当事人提示诉讼和执行风险,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债权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苏高法审委[2011]13号(2011年2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1]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2011年10月27日印发)为正确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树立法律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规避执行行为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一年至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履行,采取故意转移财产或者为法院处分财产设置障碍并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将下列行为认定为规避执行行为:(一)被执行人将财产无偿、低价或者通过虚假交易方式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行为;(二)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虚设债务的行为;(三)被执行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明显不符交易习惯将房产长期出租的行为;(四)被执行人与关联企业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转移财产的行为;(五)被执行人恶意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将财产转移至配偶一方的行为;(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为规避执行进行的诉讼、仲裁行为;(七)其他规避执行行为。

第二条执行程序终结之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存在规避执行行为时,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该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行为的书面申请。

申请执行人申请认定被执行人和案外人规避执行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行为的案件,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存在规避执行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有权提出认定该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行为的书面申请。

第四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执行人姓名、地址及有关情况;(二)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姓名、地址及有关情况;(三)认定规避执行行为无效或撤销规避执行行为的请求;(四)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五)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失信被执行人_法律后果(3篇)

失信被执行人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治建设日益完善,信用体系逐步建立。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部分人无视法律法规,故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严厉制裁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

一、失信被执行人的定义失信被执行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1. 被限制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将被限制以下高消费行为:(1)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2. 被限制出境失信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出境。

如需出境,需事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

3. 被纳入信用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将被纳入信用黑名单,影响其在金融、教育、就业、出行等领域的信用评价。

具体包括:(1)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贷款、办理信用卡等业务受到限制;(2)在房地产、汽车销售等行业购买房屋、车辆等商品受到限制;(3)在教育培训、就业招聘等领域受到限制;(4)在出行、住宿等领域受到限制。

4. 被追究刑事责任失信被执行人如故意逃避债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诈骗罪等。

5. 被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将被公开曝光,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执行依据文号、执行标的额、失信事实等。

执行案件移送的法律规定(3篇)

执行案件移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案件移送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其他原因,将执行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法律行为。

执行案件移送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执行案件移送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执行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应当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应当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案件移送管辖的范围、程序、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执行案件移送的种类1.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移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是指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债务的情况。

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2.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移送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是指被执行人的财产虽然存在,但不足以清偿其所欠债务的情况。

此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如仍不足以清偿债务,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移送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是指被执行人离开住所地或者居住地,无法联系,人民法院无法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3篇)

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越来越重视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失信被执行人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社会,维护司法权威。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履行;4.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1.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公示。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

2. 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酒店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 限制出境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出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3)被人民法院限制财产处分;(4)其他依法限制出境的情形。

4. 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职业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职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业或者职业:(1)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2)证券、期货、基金、保险等金融行业;(3)税务、审计、会计等财政行业;(4)建筑、房地产、土地管理等相关行业;(5)其他依法限制从事的行业或者职业。

何谓“执行不能” 如何处理“执行不能”案件

何谓“执行不能” 如何处理“执行不能”案件

何谓“执行不能” 如何处理“执行不能”案件何谓“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无法履行判决、裁定、仲裁或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不能案件往往出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中:一、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被执行人逃匿或变卖、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

三、被执行人以破产、清算等手段逃避执行。

如何处理“执行不能”案件?对于执行不能案件,缺乏规范的处理方式往往会导致执行困难和司法信仰的破坏,因此,有必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

管理措施一、制定“执行自动暂停”规定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设置“执行自动暂停”规定,即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程序暂停一段时间。

执行自动暂停的期限依照实际情况确定,期间有关执行部门应积极寻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其他资源。

二、加强司法机关管理对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行为应采取强制手段,如限制出境、拘留、罚款等,对严重情况还可采取刑事手段。

同时,应严格执行执行制度,对执行人员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三、建立信用惩戒机制“执行不能”案件属于司法失信,应加强信用记录和惩戒机制,建立被执行人、执行法官、执行机构信用档案,并将其挂在社会公示网站,形成名誉惩戒。

来自何处可执行机制要解决执行不能案件,不仅需要司法机关的努力,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

而执行机制正是社会力量介入问题解决的具体方式。

一、资产保全通过调查财产情况并采取保全措施,切断被执行人可能会采取的逃避执行手段,确保案件得到执行。

二、债权转让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中出现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可以采取与债权人以合理代价方式进行债权转让的形式,将执行权交给其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

三、公共信用体系建立公共信用体系,将执行不能案件永久记录在个人信用档案中,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惩戒失信行为的机制。

四、调解、调查对债务人进行调解,寻求合理解决方案;对逃漏执行的债务人进行调查,寻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其他资源,促进执行案件的落实和成功。

民事执行中的困难和障碍如何解决

民事执行中的困难和障碍如何解决

民事执行中的困难和障碍如何解决在民事司法领域,民事执行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民事执行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严重影响了执行效果和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对民事执行中常见的困难和障碍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民事执行中的困难和障碍(一)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变更法定代表人,甚至假离婚等手段,逃避执行义务。

他们可能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或者将资金转移至难以追查的账户,使得法院难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财产查找和处置困难部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形式多样、分布广泛,查找难度大。

例如,一些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存在于异地,或者是无形资产,如股权、知识产权等,其价值评估和处置较为复杂。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财产,如唯一住房,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限制和困难。

(三)执行协助机制不完善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助,如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

但由于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协作配合不够紧密,导致执行工作效率低下。

例如,银行可能拖延提供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房产管理部门可能在办理房产查封、过户等手续时拖延。

(四)执行法律制度不完善现行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给被执行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例如,对于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法律制裁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

(五)执行人员素质和执行力量不足执行工作任务繁重,而执行人员数量相对不足,导致执行工作压力大。

同时,部分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行能力有待提高,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解决民事执行困难和障碍的对策(一)加强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力度建立健全全国范围内的财产查控网络,整合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各类财产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时查询。

同时,加大对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二)完善财产处置机制优化财产评估和拍卖程序,提高财产处置效率。

对于特殊财产,如唯一住房,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利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执行方案。

法院指定执行的法律后果(3篇)

法院指定执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法院指定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院指定执行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手段,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法院指定执行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院指定执行的法律后果概述法院指定执行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实施,使被执行人的财产处于法院的控制之下,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

2. 被执行人财产的变现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包括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

变现所得的款项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在变现过程中,法院应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变现程序的公开、公正、透明。

3. 被执行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在法院指定执行过程中,如违反法律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拒绝、阻碍执行人员执行职务,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拒绝、妨碍法院调查取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法院指定执行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1. 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1)查封、扣押、冻结的适用对象: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较广,包括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车辆、船舶、飞机等动产和不动产,以及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2)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前,应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其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原因和期限。

被执行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法院应依法审查异议,决定是否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 被执行人财产的变现(1)变现方式: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现,主要采取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

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司法解释

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司法解释

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司法解释夫妻持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并不因为夫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即使夫妻双方当事人离婚了也需要对债务进行清偿,一般由夫妻双方协商如何清偿。

因此接下来将由为您介绍关于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司法解释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司法解释债务到期前,债务人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配偶,从而造成自己无财产偿还债务假象,恶意逃避债务的,就可认定恶意转移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离婚逃债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

2、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1)债务产生后诉讼前。

(2)诉讼过程中。

(3)法律文书生效后。

3、该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

(1)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隐瞒债务。

(2)分割债务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的。

(3)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

有的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有的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债务都由被执行人承担,以此逃避债务。

4、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

5、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将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

三、离婚后婚内债务如何承担 1.若该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偿还。

法律规定的无执行能力(3篇)

法律规定的无执行能力(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执行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其中,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律规定的无执行能力,是指被执行人因各种原因,无法满足法院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的能力。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无执行能力的内涵、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有所了解。

二、法律规定的无执行能力的内涵1. 定义法律规定的无执行能力,是指被执行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的能力。

这种无执行能力可以是暂时性的,也可以是永久性的。

2. 产生原因(1)被执行人经济困难:被执行人可能因经营不善、投资失败等原因,导致资产缩水,无法履行债务。

(2)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不明:被执行人可能故意隐瞒财产,使得法院无法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

(3)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被执行人可能通过虚假交易、关联交易等方式,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逃避执行。

(4)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被执行人可能因疾病、残疾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偿还债务。

三、法律规定的无执行能力的表现形式1. 财产状况不明被执行人故意隐瞒财产,使得法院无法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从而无法履行判决或裁定。

2. 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较差,不足以偿还债务,导致无法履行判决或裁定。

3. 财产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但被执行人无力提供担保,无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4.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被执行人通过虚假交易、关联交易等方式,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逃避执行。

5. 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被执行人因疾病、残疾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偿还债务。

四、法律规定的无执行能力的法律后果1. 执行中止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可以采取措施改善自身经济状况,待具备履行能力时,再继续执行。

2. 执行终结在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且无改善迹象,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5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5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5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28•【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5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对债务人利用体外公司及个人账户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恶意逃避债务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您提到个别企业将财务和业务全部转移到公司体外运营,以体外公司或个人名义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收支业务款项从而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方式方法不断丰富、力度越来越大,与此同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做法也越来越多样和隐蔽。

您提出的几点建议反映了当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问题,也是人民法院正在努力破解的司法难题。

一、关于多个部门联合调查的建议认定被执行人非法经营、逃避债务和规避执行,需要充足的证据证明,单靠法院一家难以实现在公安、税务、金融等领域的调查取证,这就需要相关联动部门的支持配合。

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将推动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作为重中之重,其中就包括通过与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加强联动与共享信息,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一网打尽”,并强化对其经营状况及资金流向的审计调查,进一步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已实现共享纳税信息、退税信息,并在积极推动与税务机关涉税财务数据和纳税数据的共享,由此可加大对被执行人将财务和业务转移到公司体外运营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的力度。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6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客户企业的业务性质,了解其股权或控制权结构,以及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和信息变更情况。

这对防范不法人员利用复杂的股权、控制权等关系掩饰、隐瞒真实身份、资金性质或者交易目的、性质,提高最终受益人的信息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执行案件终本的法律条款(3篇)

执行案件终本的法律条款(3篇)

第1篇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案件终本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执行依据已生效,但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执行不能的情况下,依法裁定终止执行程序的行为。

本文将详细分析执行案件终本的相关法律条款,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止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止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止执行。

”二、执行案件终本的条件1.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是执行案件终本的首要条件。

这里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是指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2.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是指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满足债权人全部债权的要求。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执行依据已生效执行依据已生效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

4.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执行不能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执行不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找到被执行人;(2)被执行人失踪、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3)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转移、变卖财产,导致财产无法执行;(4)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2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1]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苏高法审委[2011]1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正确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树立法律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省法院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已经过我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为正确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树立法律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规避执行行为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一年至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履行,采取故意转移财产或者为法院处分财产设置障碍并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将下列行为认定为规避执行行为:(一)被执行人将财产无偿、低价或者通过虚假交易方式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行为;(二)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虚设债务的行为;(三)被执行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明显不符交易习惯将房产长期出租的行为;(四)被执行人与关联企业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转移财产的行为;(五)被执行人恶意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将财产转移至配偶一方的行为;(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为规避执行进行的诉讼、仲裁行为;(七)其他规避执行行为。

第二条执行程序终结之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存在规避执行行为时,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该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行为的书面申请。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怎么办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怎么办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怎么办一、如何判断转移财产要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判断转移财产的线索和方法:1.银行账户:查阅银行账户的余额、交易记录等,如果发现资金的大量流出或账户余额突然减少,可能存在转移财产的嫌疑。

2.不动产:调查被执行人是否在近期将房产、土地等不动产进行过过户、出售等操作,特别是以低价转让或盲目注销具有疑点的。

3.动产:监测被执行人是否频繁更换车辆、家电等动产,以及是否将贵重物品转移至他人处。

4.企业资产:调查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将企业资产、财产权益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行为,可以通过查阅企业股权变动、财务报表等资料来判断。

5.社会关系:了解被执行人的社会关系网络,如果发现被执行人与他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同时又发现该他人近期有高额资金流出或购买贵重物品的情况,可能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

以上是判断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一些线索和方法,但判断的准确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二、应对策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来应对:1.保全财产:在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不动产等,防止财产进一步流失。

2.扩大执行范围: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请,扩大执行范围,将转移财产纳入执行范围,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3.向公安机关报案: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是一种违法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追回转移的财产。

4.取消、撤销转移注册行为:针对不动产或动产的转移注册行为,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取消、撤销相关转移登记,恢复原所有权人的权益。

5.执行异议申请:如果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是为了规避正当的执行行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要求法院予以纠正和追究违法责任。

三、法律救济如果被执行人的转移财产行为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实际损失,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获得救济:1.追刑事责任:对于明知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第三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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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处理办法
提问:
律师解答:你需要与执行法官沟通,被执行人有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建议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立案处理。

一、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两种:
1、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时,对方
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此,所说的申请执行的法院一般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二)应提交申请执行书。

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

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或者口头申请执行的,应当说明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作为执行根据的仲裁裁决书。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不予执行。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注意:
1、双方或一方为公民的,应当在1年内申请;双方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6个月内申请;
3、交纳执行申请费,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
交纳50元;超过1万元的,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4、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利于判决顺利执行。

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通常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

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

六、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间接执行
在外国和旧中国的强制执行中,还有间接执行,即对债务人的人身加以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被申请人拒不自动履行执行文书规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只能强制执行他的财产,或者强制他为一定行为,而不能以被申请人的人身作为执行的对象和手段。

只有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以暴力进行反抗,妨碍执行员执行职务时,才可以依法对他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拘留;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这种强制措施,并不是民事强制执行的手段。

2008年4月1日起实行了新的民诉法,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加重了处罚。

行政强制法
为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那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该解释也同时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即: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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