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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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担保法案例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于1998年7月10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送货、安装,货款总额300万元。同年10月10日,甲公司将设备运抵乙方,设备安装后,调试运转正常。乙公司即付货款280万元,双方同意剩余20万元待设备运转3个月后如无质量问题时再行支付。3个月后,乙未向甲提出质量问题,甲去函要求乙支付余款20万元。乙以目前尚不能肯定设备有无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再等3个月。甲未允去函要求乙方至迟于1999年2月10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及迟延利息。乙未答复。此后3年内,双方未再就此事交涉。2002年5月,甲公司清理合同时发现乙公司尚欠其20万元设备款,遂泒人至乙公司追讨,经双方协商于2002年5月30日达成书面协议,乙公司同意于2002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欠货款。至6月30日,乙公司仍未付清此款。甲公司遂起诉于法院。

问:(1)甲乙于1998年7月10日所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何时?(2)设乙公司在1999年3月10日发现设备有质量问题,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有人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乙公司有权拒付余款20万元,这种意见是否正确?

2、1999年11月1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冰箱,总价款为25万元,甲公司当即付款5万元,所欠货款由甲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载明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保证在一个月内付清。与甲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丙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在欠条上签字盖章。后甲公司未按约付款。2000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货款,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付。2000年6月14日,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立即付清所欠货款,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问: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3、厂对外负债11万,其中欠乙厂材料款6万元,欠丙厂燃料款5万元。为更

新设备,投产新产品,甲厂欲向银行贷款12万元。银行要其提供担保。甲厂遂以自己的两辆解放牌汽车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取得了贷款。新产品投产后,市场销路不佳。甲厂用来抵押的一辆汽车在运输途中被某公司的汽车撞下山崖摔毁,获得8万元的赔偿。这时,贷款的偿还期限已到,乙厂和丙厂也前来讨要欠款。甲厂认为,乙厂和丙厂的欠款在先,银行的贷款在后,就将8万元赔偿金中的6万元给了乙厂,将尚存的另一辆用作银行贷款担保的汽车给了丙厂,以此偿还欠款。银行闻讯后,持抵押贷款合同要求乙厂退还6万元,丙厂退还汽车。乙厂、丙厂认为大家都是债权人,都有平等的受偿权,因此不肯退款及汽车。

问:乙厂和丙厂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某准备外出做生意,急需现金,便向宋某借款20万元,宋某提出要提供担保,林某遂以自己的一辆别克轿车(价值30万元)质押给宋某,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合同。宋某认为车放在他家不安全,决定仍由林某保管。借款合同到期后,林某因生意亏损,无力还债,宋某找到林某要求处分别克轿车还债时,得知林某因欠他人的钱不还,已被他人起诉,车已被法院查封。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清偿债务,及以其别克轿车抵债以实现质权。

问:宋某能否实现对林某的别克轿车的质权?为什么?

5、丁某为了装饰新房,便向刘某借款15000元,并答应以自己的价值20000元的唐三彩作为质押。刘某把钱借给丁某时,丁某也将唐三彩交给刘某。一年后,丁某将15000元及利息还给刘某并索回唐三彩,但丁某发现唐三彩缺了一块。丁

某要求刘某赔偿,刘某承认是其儿子用玩具砸坏的,但拒不赔偿。

问: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为什么?

6、某土产公司委托龙马快运公司运输一批“雪峰蜜桔”至广州,准备出口到东南亚及非洲国家,双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快运公司负责在一个月内将土产公司的260吨蜜桔运至广州交给丙公司,运费15万元整,由土产公司先行支付,如快运公司未能在一个月内将蜜桔运至广州交给丙公司,则快运公司赔偿8万元给土产公司。合同签订后,快运公司如期将这批蜜桔运至广州,但在丙公司提货时,快运公司却拒绝交付这批货物,声称已将蜜桔留置,因为土产公司没有履行过去欠下快运公司的一笔巨额债务。同时,快运公司书面通知土产公司在3个月内偿还所欠债务,否则要依法拍卖这批蜜桔。

问:快运公司能否留置这批蜜桔?为什么?

7、某装潢公司委托某木材加工厂加工木材,双方签订了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木材加工厂为装潢公司按统一规格加工木材100立方米,每立方米加工费为150元,总计15000元;装潢公司应于一个月后提货支付加工费。一个月后,加工厂如期按质完成加工任务并通知装潢公司前来提货。但装潢公司既没有提货,也没有交加工费。一个月后,加工厂因为加有加工任务,没有场地存放为装潢公司加工的木材,便将该批木材卖给一建筑公司。不久,装潢公司前来提货,得知木材已被处理,双方发生纠纷。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8、2000年1月8日,某市光明百货公司与富华家俱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富华家俱厂在同年10月1日前供应光明百货公司家俱经营部豪华沙发500套,货款总计40万元,并规定了沙发的样式和质量标准。合同中还规定了定金条款,由光明百货公司交付定金10万元。合同订立后,光明百货公司支付5万元作为定金,富华家俱厂当即表示异议,拒绝接受。后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已过,不见富华家俱厂交货。原来富华家俱厂因人员有限且又忙于履行与另外几家商场订立的家俱购销合同,所以才没有交货。光明百货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问:(1)如果富华家俱厂在答辩中称光明百货公司没有按约定交足定金,购销合同因此没有成立,因此谈不上违约和履行的问题,你认为富华家俱厂的辩称成立吗?为什么?(2)如果富华家俱厂接受了光明百货公司交付的5万元定金,光明百货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富华家俱厂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可以,那么富华家俱厂应返还的定金数额是多少?为什么?

10、养鸡专业户冯某为扩大养鸡规模急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5万元的音响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某借款10万元,又以该音响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交付朱某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冯如数交付了定金,县良种站依约交货。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贷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又查明:朱在占有该音响期间,不慎将该音响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合理费1万元,该音响现已被蒋留置。问:(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4)对该音响陈要求行使抵押权,朱要求行使质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权利?(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6)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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